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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近期移民局發布的政策備忘錄
送交者: huimmigration 2018年07月30日12:30:47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自去年開始,移民局頻繁的通過政策備忘錄來收緊移民政策,不管是20173月關於電腦編程員是否符合H1B要求的備忘錄, 還是20185月關於F, JM非法滯留時間計算方法的草案。移民局分別於628日和713日又發布了兩項新的政策備忘錄,對之前的相關政策做出調整,將會對申請者造成重要影響。

 

628日發布的備忘錄

新政主要內容:

移民局75日發布的政策備忘錄(日期為628日)更新了核發I-862出庭通知 (Notice to AppearNTA)的政策,擴大可發出NTA的案件類別,包括有詐欺和刑事案件,或當事人申請移民福利被拒,並非法留在美國的。

NTA是美國國土安全局通過其下屬機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 海關邊境保衛局(CBP, 或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發給外國人的文件,指示他們在規定日期到移民法庭報到;發出NTA也表示對外國人展開遣返程序。

 

和舊政的主要區別:

過去,USCIS一般將驅逐出境這一事項交給ICE,以確定是否應該通過發出出庭通知來啟動遣返程序。然而,新政下,USCIS大大擴展了其發出NTA的職能,即不需要事先諮詢ICE即可發出NTA。現在,USCIS將主動發出出庭通知,從而在拒絕申請移民福利時,如果認為該申請人可被遣返,即可將其置於遣返程序中。

舊政下,申請被拒後,申請人可以選擇儘快離境,如果想要再回到美國,可以在美國境外再次申請簽證進入美國。新政下,一旦收到出庭通知,申請人必須留在美國並出庭。出庭以後,移民法官會根據證據材料決定申請人是否應該被遣返。如果申請人沒有出庭,將會收到遣返令,並且五年之內不可以再進入美國。

 

新政生效日期:201889

適用範圍:

       有切實詐欺或不實陳述,或申請人濫用任何與獲得公共福利有關的項目,即使這些申請因詐欺之外的其他理由被拒。

         申請人涉及刑事案件,並被定罪或被控刑事罪名,或觸犯可被控刑事罪名的行為,即使這些罪行並非驅逐理由或申請福利被拒基礎。

       申請人因犯罪,提出N-400入籍申請時以品格有問題被拒。

         在申請被拒後,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居留

 

新政對申請者的影響:

根據最後一條,理論上所有延期或者身份轉換的申請人如果案子被拒時間是在I-94過期以後,那麼這些申請人都會收到NTA

例如,一個H1b申請人已經取得H1-B身份,在申請延期尚未得到批準時,只要延期申請在身份到期前被移民局接收,申請人便可以繼續留在美國並為同一雇主工作達240天。但是,由於移民局案件積壓嚴重,H1B延期案子的處理經常會超過六個月或更長。在此期間,之前的I-94可能已經過期,如果最後H-1B延期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的身份就順利延續。但是如果申請最終被拒,那麼從被拒之日起,申請人將被視為非法居留,根據新政,USCIS將會發出NTA

 

律師建議:

在新政的影響下,所有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必須要額外注意自己的I-94有效期。申請者應該盡一切努力在目前的身份到期前儘早提交延期申請並完成審理程序。延期申請可以在到期前六個月遞交。雇主應提早規劃申請,並且在允許的情況下,申請加急處理(要求USCIS在材料遞交15天內審理),儘量在I-94有效期之前拿到批准函。

 

備忘錄官方鏈接: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8/2018-06-28-PM-602-0050.1-Guidance-for-Referral-of-Cases-and-Issuance-of-NTA.pdf

 

713日發布的備忘錄

新政主要內容:

如果申請人沒有遞交全部證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合要求,審案員可以直接拒絕申請,而無須先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有意拒絕通知(NOID)。備忘錄裡面的原話是: If all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is not submitted with the benefit request, USCIS in its discretion may deny the benefit request for failur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based on lack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移民局列舉了兩種可能會被直接拒絕的情況:只有很少或者沒有支持證據的豁免申請和依據法律法規,在提交申請時應該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證據,以確保是否符合資格的情況,而沒有遞交此類文件。但是備忘錄並沒有說明什麼是需要遞交的全部證明文件或者什麼樣的材料才符合要求。基於近幾年的案件審理趨勢,可以分析出移民局審理案子的不確定因素太多,所以這一備忘錄在一定程度上無限擴大了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權。至於911日以後這份備忘錄對案子具體的影響,我們會密切關注。

和舊政的主要區別

舊政(201363日發布)要求審案員根據申請者申請時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定其是否有資格時,一般情況下需要先發出RFENOID,除非沒有任何批準的可能性。舊政限制了移民官自由裁量權的適用。

新政的目的:

移民局官方解釋是為了打擊毫無根據的申請以及占位申請,節省資源,提高機構的效率。移民局同時也指出,新政並非意圖懲罰無辜的錯誤或者對材料需求的錯誤理解。新政無疑與川普上台以來收緊合法移民的政策方向相一致。

 

新政生效期限及範圍:

2018911日及以後提交的各類非移民簽證/身份以及移民申請, 包括H1B, I-539轉換身份,O-1, L-1, EB類和I-485調整身份。

 

對申請者的影響:

一方面,新政加劇了申請人準備材料的時間和負擔,申請者需要一次性將材料準備充分。另一方面,移民局在減少了審核補件的負擔後,理論上可以加速審案的速度。

 

律師建議:

遞交材料之前一定要一次性準備齊全,減少不必要的遺漏,儘可能避免移民局以材料不全為由拒案。

 

備忘錄官方鏈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AFM_10_Standards_for_RFEs_and_NOIDs_FINAL2.pdf

 

本文的作者是胡曉敏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和管理律師。本文版權歸屬胡曉敏律師事務所,嚴禁未經授權轉載。已獲授權者轉載請註明出處。胡律師是佛羅里達州註冊律師,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美國奧蘭治縣女性律師協會會員,國際反洗錢專家和佛羅里達最高法院出庭律師。文中內容,僅限於作者對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和分析,並不是法律意見,如果你有具體的法律問題需要諮詢,歡迎聯繫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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