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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人在疫情期間如何滿足I-829創造就業要求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04月02日18:58:34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EB5 投資人在臨時綠卡有效期的最後90天窗口期,需要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829申請轉為永久綠卡。投資人需要提交兩大類的證明文件:

1.      投資人在兩年臨時綠卡居住期間有維持有效的投資。

2.      基於投資人的投資,已經完成或在一定合理時期內可預見完成,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永久全職就業創造。

符合條件的永久全職就業崗位

符合條件的就業員工  身份

符合條件的就業的員工具體指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者持有有效工作許可的其他移民:包括但不限於臨時綠卡,庇護者,難民或暫未被驅逐的外國人。不包括移民投資者,移民投資者的配偶,兒子,女兒或任何其他有工作許可的非移民簽證(H1B, H4, L1, L2, E1, E2, E3, O-1TN等)

全職員工 工作時間

所謂全職員工,不單單僅要求員工每周工作時間滿足35小時,而且該要求員工必須承擔全職職位的相應職責。對於某些工作崗位,同一崗位需要有2名或者以上的員工實行輪班(例如酒店前台),我們可以稱之為“共享全職職位”,這一類型崗位由兩個人或多個人共同承擔一個全職職位的職責,且滿足全職員工每周工作最低小時數,在這一的前提下,該職位雖然有2個或者更多的員工,但是他們仍然可以算作全職員工。相反的,共享全職職位這一概念並不可應用在僱傭多個兼職員工的情況,即便他們加在一起的工作時間滿足全職員工每周工作最低小時數,也不可算作全職職員。

永久就業 職位性質

永久就業具體指本質上不是間歇性,臨時性,季節性或暫時性的工作。儘管在某些行業(例如建築業或旅遊業)的就業可能是間歇性,臨時性,季節性或臨時性的,但移民官員不應僅僅因為他們屬於此類行業而將其排除在外。 裁決的重點將在於申請中所述的職位是否是連續的全職工作。通常,預期可持續至少兩年的工作本質上不被認為是間歇性,臨時性,季節性或暫時性的工作。

投資人創造就業

直投項目投資人完成符合條件的就業創造需要直接僱傭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區域中心項目投資人完成符合條件的就業創造可以使用直接僱傭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也可以經濟學模型計算因為投資間接創造的就業。

遞交I-829時不要求創造的就業依然存在

美國移民局在審查投資人是否創造完成了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永久全職就業時,並不要求在遞交I-829時該職位依然存在。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移民局在看待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時, 一般都會傾向於做出有利於申請人的斟酌裁量。 如果投資人能夠證明,基於他的投資,NVC已經創造了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永久全職就業並維持一段時間,該創造就業的要求就完成了。

情況1:投資人在2年臨時綠卡期間,逐步創造就業,並逐漸僱傭了至少10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並且本質上這些創造的就業可持續至少2年以上。現快到臨時綠卡最後90天的窗口期可以遞交I-829永久綠卡申請了。但由於疫情爆發,為抗擊疫情,公司暫停營業,所有員工暫時放假在家。公司暫停運營只是一時的,疫情過去後,公司會恢復運營,所有員工也會回到公司正常工作。排除疫情的短暫影響後,投資人依然能夠恢復持續僱傭至少10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該投資人的I-829申請應該獲得批准,因為他已經完成了就業創造的要求。

情況2:投資人目前已經到了最後90天的窗口期可以遞交I-829永久綠卡申請了。現由於疫情爆發,對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不得不裁減員工,或者讓部分員工暫時在家休息,以至目前沒有至少10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並且經此一疫,公司受到了重創,後續也很難恢復到僱傭10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如果投資人在過去的至少整整2年裡一直維持了穩定的就業創造,持續僱傭了至少10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並且,這些職位在被創造就業時是可預見性的永久職位。換言之,如果沒有這場疫情,這些就業創造可預見性的會繼續維持下去。該投資人的I-829申請應該獲得批准,因為他已經完成了就業創造的要求。

情況3:假設一個酒店項目有3個投資人,該項目先用2年的時間修建了一個酒店,在修建的過程中創造了10個符合條件的就業。之後開始運營酒店,2020年年初時在運營酒店的過程中又創造了15個符合條件的就業。現由於疫情,酒店運營狀況驟減,現只有8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目前三個投資人的I-829窗口期已到,需要遞交I-829申請。第一個投資人的I-829申請應該獲得批准,因為他的投資款創造的10個就業已經在修建酒店的時候完成了,即便現在這10個職位已經不復存在了。對於第二個投資人,雖然公司在2020年初又創造了15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就業,但只維持了2-3個月,便降低到了8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就業。排除疫情不可抗力的影響,酒店可以很快恢復到僱傭15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第二個投資人的I-829依然可以獲得批准。對於第三個投資人,他最多完成了5個符合條件的就業創造,但他也依然可以遞交I-829並獲得批准,只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就業創造即可。

如何定義“合理的時間”用於I-829就業創造

投資人可以證明創造就業的要求可以在I-829作出裁決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考慮公司運作的現實性和不可預測性,這允許移民官在審查I-829申請時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但這不是毫無節制的。在遞交I-526時,投資人需要遞交詳盡的商業計劃書證明基於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在未來兩年內會創造至少十個符合條件的就業,並應標明這些就業預計創造的時間。

USCIS可能會根據整體情況確定更長的時限是合理的。 根據法律,移民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情況的進一步證據。通常來講,兩年是投資人創造就業的合理基準時間段。在投資人臨時綠卡到期後的一年內完成的就業創造,被視為在合理期間內完成就業創造要求。自投資人臨時綠卡生效之日起三年以後創造的就業,一般情況下不被認為是在合理期間內完成的就業創造,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在I-829中,創造就業的兩年的起算時間為投資人的臨時綠卡的開始日期。對於沒有排期的投資人來說,I-526批准後的兩年和其臨時綠卡的兩年幾乎是重合的。對於排期較長的投資人來說,I-526批准後的兩年可能還在等待排期,排期到後才獲得兩年臨時綠卡登錄美國。排期較長的投資人,既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I-526申請中商業計劃書的就業創造計劃,也要滿足I-829申請中在兩年臨時綠卡期間完成創造就業的要求。

在遞交I-829時,並非所有創造就業的要求都需要完全實現。 投資者可以在臨時綠卡過期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就業創造。

情況4:投資人在2年臨時綠卡期間,逐步創造就業,在遞交I-829時,總計創造了8個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在投資人臨時綠卡過期後的1年裡,投資人只要再多完成2個符合條件的就業創造,I-829依然可以獲得批准。

情況5:投資人在2年臨時綠卡期間,逐步創造就業,在遞交I-829時,總計創造了5個符合條件的就業,在投資人臨時綠卡過期後的10個月內又新創造了3個滿足條件的就業,現在遇到疫情的影響,經濟衰退,投資人在剩餘的2個月內無法再多創造2個滿足條件的就業。半年後,疫情過去,經濟恢復,投資人額外再用了2個月完成了剩餘2個滿足條件的就業創造。此時,距離該投資人的綠卡過期時間已逾1.5年,該投資人的I-829申請依然可以獲得批准,雖然他在臨時綠卡過期後1.5年才完成就業創造,但因疫情影響耽誤了0.5年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疫情導致商業重大變更依然可以獲批永久綠卡申請

美國移局知道在執行商業計劃和創造就業機會的過程取決於眾多變量,而投資人可能無法控制這些變量。 為了提供靈活性以滿足商業的實際情況,USCIS允許投資人在條件發生變化時,取消這些條件。

投資人在遞交I-829申請時,可以提供文件證明雖然沒有完全遵循I-526中的商業計劃書,但已經完成了I-829創造就業的要求。移民局不能僅僅因為沒有遵循I-526商業計劃書創造就業而否決申請人的I-829永久綠卡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同一行業領域裡追求不同的商業機會,即便並沒有提前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因此,在投資人的兩年臨時綠卡期間,投資人可以按照I-526未提及的商業計劃部署投資資金和項目,只要該部署依然能夠滿足使投資處於風險中的要求。未按照I-526商業計劃書運營一般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該投資人已經按照原本的商業計劃完成項目,創造就業也已經完成,如果不另外部署資金,資金將不處於風險中,不滿足I-829的要求。第二,該投資人按照原本的商業計劃無法完成就業創造要求,需尋求其他商業機會完成就業創造。

投資人初始遞交的I-526申請時,必須是真實且善意的,並且投資人有充分的意圖遵循該申請書中的商業計劃。如果投資人沒有證明他或她真實且善意的提交了移民申請,移民局可能會得出結論,投資人對企業的投資和不按照商業計劃書運營是為了逃避移民法律法規。

情況6:投資人投資了房地產開發行業,並已經按照I-526商業計劃書完成了項目開發和就業創造。現排期已到,投資人獲得臨時綠卡登錄美國。在未來兩年臨時綠卡期間,如果投資人不再另投資其他項目,他的投資款將不會在處於風險中。此時,遇到疫情,諸多行業受到重創,但醫療物品等是緊俏物質,投資人轉投醫療物品進出口行業。該申請人的I-829可以獲得批准。雖然醫療物品進出口行業投資並未在初始I-526商業計劃書中提及,但法律不禁止真實且善意的投資人追求其他商業機會。

情況7:投資人投資服裝製造行業,但還未完成就業創造。投資人持有臨時綠卡期間遇到疫情,導致公司業務驟減,很難在合理時間範圍內完成就業創造。投資人繼而開始生產口罩,防護服等,完成就業創造的要求。該申請人的I-829可以獲得批准。投資人有證據證明他真實善意的提交了I-526移民申請,並按照商業計劃書投資和創造就業。由於不可抗力的影響或不可控制的商業因素,投資人可以在同一行業里追求不同的商業機會,而不需要移民局事先批准。

情況8:投資人在初始遞交I-526申請時,商業計劃是投資餐廳。但投資人從來沒有將投資款花在任何餐廳的運營或相應的服務上,餐廳也沒有最後實體成立,而是買了一棟樓做出租和管理。雖然投資人在兩年臨時綠卡期間創造了10個符合條件的就業,但如果他無法證明他當時提交I-526的材料是真實且善意的,該投資人的I-829不會獲得批准。

移民局在審理案件時會考慮現實商業環境變換莫測,且有諸多不受投資人控制的因素,對I-829申請審查有一定的靈活考量範圍,但並未減輕移民法上對投資人獲得永久綠卡的要求。投資人依然需要按照移民法規定在整個臨時綠卡期間將投資款項置於風險中;法律要求的最低投資額度已經投資給企業,並可以讓企業隨時使用;和投資人已經完成了或者會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創造就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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