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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网 > 加国移民 > 跟帖
印度尼西亚的例子是你伪造的,一直请你显示出处到现在都拿不出。
送交者: 捉刀 2016月03月23日11:36:32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海笔架: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海笔架 于 2016-01-09 07:35:05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 用所有情况,怎厶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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