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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家庭法小知識: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劃分
送交者: 溫潤如玉 2016年08月30日16:01: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李娟和王飛於1998年結婚。

    結婚之前,王飛在加拿大的埃德蒙頓市有一所房子,價值10萬加幣。他們結婚後並沒有住在這所房子裡,王飛將房子租給了阿爾伯塔大學的學生,而後將所得的租金放在自己的個人賬戶上並投資了股票,迄今為止,獲利1.4萬加幣。現在這所房子價值30萬加幣。

    兩人結婚後,共同購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子,現在價值40萬加幣。去年,他們又在某個旅遊小城買了個公寓,但在李娟的名下,價值25萬加幣。

    1999年,王飛的母親去世了,留下了20萬加幣的人壽保險,王飛是指定受益人。不幸的是,王飛嗜賭,在賭博中他輸掉了15萬加幣。之後他痛改前非,將剩餘的5萬加幣投在了他自己的RRSP賬戶上,現在價值6.2萬加幣。

    2012年,李娟過生日的時候,她的父親送給她一條鑽石手鍊,價值1萬加幣。

    2013年,李娟和王飛分手。

    那麼,依照加拿大的婚姻財產法,兩人以上的這些財產該如何劃分呢?

 

加國婚姻財產分配原則:

    雖然在加拿大,各省婚姻家庭法略有不同,但基本上是大同小異。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劃分一般基於以下原則:

    一.財產歸個人

    (1)來自第三方的禮物

    (2)繼承得來的財產

    (3)婚前擁有的財產

    (4)民事訴訟中獲得的賠償

    (5)人壽保險的收益

二.財產需公平分配(50/50 或 60/40或 70/30)

    (1)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

    (2)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獲得的收益

    (3)離婚後獲得的財產(離婚判決後兩年內申請分配婚姻財產的情況)

    (4)另一方配偶贈送的禮物

三.財產平分

        既不屬於個人財產又不屬於需要公平分配的財產


具體案例分析:   

     莫妮卡和奧利弗於1990年7月10日結婚,從2013年1月倆人開始分居。以下財產如何分配?

  1. 莫妮卡於1993年12月1日繼承了一所湖邊小木屋,價值12萬加幣,房產在莫妮卡個人名下,到兩人分開時市場價為32萬加幣。

    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繼承得來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所以,12萬加幣的小木屋歸莫妮卡個人所有;從12萬加幣到32萬加幣,其中的20萬為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莫妮卡和奧利弗之間公平分配。

     

  2. 1994年,奧利弗出了一次車禍,獲得民事賠償1萬加幣,他用此款購買了一幅畢加索的名畫,到兩人分開時價值1.5萬加幣。

    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民事訴訟中獲得的賠償歸個人所有,所以,1萬加幣的畢加索名畫歸奧利弗個人所有;從1萬加幣到1.5萬加幣,其中5千加幣為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兩人之間公平分配。

     

  3. 1995年12月24日,奧利弗過生日時,莫妮卡送給他一輛古董車當生日禮物。該車在奧利弗的名下,當時價值6千加幣,到兩人分開時市場價為3.6萬加幣。

    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另一方配偶贈送的禮物需兩人公平分配,所以,古董車不存在增值的問題,3.6萬加幣需要在莫妮卡和奧利弗之間公平分配,至於是平分還是四六開或三七開,那要看具體情況,比如誰在保養汽車的費用上投入得多,誰就拿大頭。

     

  4. 1990年6月,奧利弗從自己在銀行的賬戶中拿出5千加幣購買了RRSP。1990年7月,他與莫妮卡結婚。到兩人分開時他的RRSP賬戶已增值為3.5萬加幣。

    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5千加元的RRSP 屬於婚前財產,歸奧利弗個人所有;但從5千加元到3.5萬加元,其中的3萬加元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因此需要在兩人之間公平分配。

     

  5. 奧利弗和莫妮卡結婚後在皇家銀行開了聯名賬戶,到兩人分開時共有存款2萬加幣。

    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這既不屬於個人財產又不屬於需要公平分配的財產,很簡單,兩人平分這2萬加幣就對了。

     

最後,我們再來看文章開頭的那個例子:

  1. 王飛在加拿大的埃德蒙頓市有一所房子,價值10萬加幣。這是王飛的婚前財產,歸王飛個人所有;王飛與李娟分手時,這所房子價值30萬加幣,那麼20萬加幣的增值部分需要在兩人之間公平分配;王飛出租房子並將所得租金投資股票,迄今為止,獲利1.4萬加幣,這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獲得的收益,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這部分收益需要在兩人之間公平分配。

     

  2. 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以及在旅遊小城購買的公寓,無論在誰的名下,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兩人平分這部分財產。這裡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在加拿大被稱為婚姻居所或婚姻屋,當夫妻兩人有多套房子時,只能有一套被稱為婚姻屋,婚姻屋無論是雙方共同購買,或者一方婚前購買,或者是一方父母婚前、婚後贈與,也無論房產在誰的名下,離婚時都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配。

     

  3. 王飛從母親那裡繼承的5萬加幣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但投資增值的1.2萬加幣屬於需要夫妻公平分配的財產。

     

  4. 李娟父親送給她的鑽石手鍊,根據婚姻財產分配原則,屬於來自第三方的禮物,應歸李娟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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