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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打击原中国籍华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
送交者: hebeiman 2006年09月09日16:06:22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深圳市关于打击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劳动、外事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对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来华非法就业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我国公民的劳动就业机会,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制止外
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来华就业,依法制止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非法就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将吸引更多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来华工作。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目前需要引进的是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从事引进境外已入外国籍华人,或以“交流”、“培训”等为名搞变相的劳务引进;不得雇用外国籍华人从事服务员、礼仪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劳务。更不允许引进外国人从事异性按摩、“人妖”表演等活动。被授权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把关,不得为来华从事一般性劳务活动的外国籍华人发邀请函电。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或取消其签证通知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外国籍华人来华身份和事由加强就业管理。凡来华任职和工作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除与我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外,均应事先在境外办妥职业(Z)签证;持旅游(L)、访问(F)、留学(X)、过境(G)、乘务(C)签证的人员或因公互免签证国家的人员不得擅自谋职,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雇。

三、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须按期离境,不得在华就业。有特殊需要的,经所在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就业的,劳动部门发给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为其改变签证字头,办理居留证件。外国留学生不得在华非法就业,毕业后须按期离境。

四、各地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就业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使群众知法守法,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查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在华非法就业的工作,劳动、外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重点查处非法介绍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就业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今年内查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非法就业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对在华非法就业的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遣送一个。遣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已入外国籍原中国籍华人就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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