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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安省50号法案是对中医针灸专业的歧视?
送交者: 栗其成 2006年12月21日16:44:00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为什么说安省50号法案是对中医针灸专业的歧视?
--解说安省中医立法之争的主要焦点之一:50号法案的第18条

50号法案在第18条中规定:八个卫生专业(手足病、脊椎指压、按摩、护士、身心康复、物理疗法、牙医以及戒毒治疗)的从业人员得“在其从业范围内,按照其行业标准,以实施针灸为目的而行皮下穿刺,不受规管行为(即所谓controlled act)限制”。此外,据曾代表全加中医药针灸协会同政府卫生局交涉的律师解释,西医师的权利绝不稍逊于这八个卫生专业,其可以做针灸,是自不待言的。

这里的关键词语,是“以实施针灸为目的”。顺便提一下,在50号法案的全部二十项条款中,acupuncture一词共出现过七次,其中六次倒是在这个第18条下面。

如果没有“以实施针灸为目的”一语,而只说“皮下穿刺”,那么正如某些“分析人士”所指出,它“是西医中已经存在的一种医疗手段”。而实施这种医疗手段的权利,也早已经由其各自法规被授予那些卫生专业了;如果那些卫生专业只是要继续做他们现在已在做着的“针刺”,他们并没有必要涉足中医专业立法。也就是说,第18条的这些规定,本来毫无必要写进中医立法的法案。

50号法案之所以拟出一个份量如此之重的第18条,就是为了使那些卫生专业可以向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声称:我们所做的针刺,就是中医所做的针灸。也就是说,法案一旦通过,那些卫生专业就可以公开合法地冒名顶替,剽窃中医针灸了。

严格地说,如果安省当政的政客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士只是不相信中医针灸的疗效,那还不能说是对中医针灸的歧视。任何人都有权不相信某种治疗的疗效,有了病也不要那种治疗。而这个第18条则恰恰表明,有几个所谓主流卫生专业对中医针灸的疗效心知肚明,知道靠其本专业的治法,达不到中医针灸的疗效,因此才意图以鱼目混珠。至于这些“不学而能”、只知皮下穿而不知经络的人是否会使“针灸”经其手而导致无疗效或更糟的结果,他们并不在乎,因为一切恶名自然都由acupuncture来承担。等到他们坏了acupuncture的名声,他们再来呼吁废除中医针灸,就成了顺理成章、水流就下的易事。这就是50号法案第18条的祸心所在。

针对第18条这个明白如火的不合理规定,安省争取公平立法大联盟提出“同一专业、同一标准”,即要求凡是准备做中医针灸的人士,应当学习中医针灸的学说,经过训练和考核方可从业。

反对“同一专业、同一标准”要求的人士中,有所谓“如果硬性要求这些非中医的针灸从业人员重新按照中医的标准进行培训、考试,甚至学习中医,则可以认为是对这些行业的歧视,抢了这些行业的生计”之说(见2006年12月15日《伦敦大众时报》第6版『安省中医立法之争的焦点』一文),这究竟是何所指呢?

是指有谁硬要西医针刺者学习中医针灸吗?这是无地放矢:根本没有人要求西医针刺者学习中医针灸。

是指某些将要做中医针灸者应当被允许不学不考而能从业吗?任何人都知道:这就是对中医针灸专业的歧视。任何人都知道:在加拿大,在安省,没有一个卫生专业能容忍其他卫生专业来把自己看作次等专业,或不用学就可以做的。

至于说中医界要求“同一专业、同一标准”“则可以认为是对这些行业的歧视,抢了这些行业的生计”,如同说拒绝小偷把手伸进自己的口袋就是对小偷的歧视,抢了小偷的生计一样荒谬可笑。

说到此,笔者想问一下那些自称研究过50号法案而举手拥护的安省中医界人士:你们可曾认真地看过第18条以及与其相关的安省卫生管理法等法规?看懂了吗?

如果我说你们没有看懂那些条文,你们定会不服气。但如果你们说真看懂了,笔者就不得不正色提醒你们:接受第18条,即意味着接受丧权辱业。你们若果真是学过中医、有过正当传授的,就应该想到:不可以欺师灭祖。

北宋覆亡后,有诗人路过沦陷的汴梁,作诗痛骂误国的权臣:

“空嗟覆鼎误前朝,骨朽人间骂未销;夜月池台王傅宅,春风杨柳太师桥。”

为了一身一时的风光荣华而不惜毁败中医专业,取“笑骂由人笑骂,好‘官’我自为之”的无耻态度,岂不知此等骂名是会传诸天下后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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