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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属于“个人权利”还是被社会“授予的权利”?
送交者: 中国现代哲学家学会 2015年07月08日05:17:5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婚姻属于“个人权利”还是被社会“授予的权利”?

在辩论“同性恋婚姻”问题上,赞成一方的美国高院法官,认为“婚姻是(个人)权利(Justices Sonia Sotomayor and Elena Kagan, in oral arguments, spoke forcefully about the Constitution and marriage rights. Both sided with the majority in the ruling. The opinion said simply:“The Court has long held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我认为,这是根本错误的观点:婚姻不是个人自身的权利,而是被社会后来授予的权利。

由于她们这样声称婚姻“属于被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性质,因此必须被美国宪法保护,其他法官自然不便反对,因为谁也不愿意反对“宪法保障的权利”,起码在没有人还想清楚“婚姻的本质”理由之前(见英文双方辩论的简介)。让我分析如下。


首先,任何一种权利,如果它是自然的,与人生来必有的,它才是不可剥夺的,因此需要被宪法保护 - 如果它被剥夺了。比如言论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等等。这些在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都有列举。

第二,任何一种自然权利,既然是与生具来的,既“天赋”的,它必然是“首先来自一个人”。既,这个权利的基础是“个体”,既“一个人”,而不是“群体”,既一个以上的人。因为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地被生出来。

那么婚姻如果是权利,婚姻必然具有这样的性质 - 基于个体。显然,婚姻不是这样。因为构成婚姻的“第一权利要求”是征求被结婚对方的授权同意。没有对方授权同意,婚姻就不存在。很清楚,如果个人不具有“组成婚姻的权利”,为什么“二个人的集体”就具有了?这显然说不通,因为这个“婚姻权利”的来路不明。

第三,如果婚姻是个人自然权利,它就像言论“自由自由”一样,只有在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暴力危协下被剥夺时)导致有失去的危险时或已经失去了,才需要宪法的保护。婚姻显然不是这种情况。

最后,如果婚姻是由于“两个人的集体产生的‘新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予以详细的说明和论证。没有这些论证和说明,只能证明“婚姻是(个人)权利”的声称,本身思维逻辑混乱(大法官不是神,也是会犯错误)。

很明显,如果我的结论“婚姻不是个人权利”,它必然属于“被社会授权的范围之内”了,此乃另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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