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绝学:再谈绝对的“三位一体”
绝对性质,体现自绝学中有三个方面,它们都性质一致,只是状态不同:绝对背景,思维和意识。
绝对背景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可以想象为空无一物的背景。这个背景的唯一功能是产生“某个什么”,起初,既在其潜在阶段,甚至都不是物质的。然后就是人的大脑为主体的两个功能:思维和意识。
首先,以往的哲学都没有很清晰的界限划分两者,思维和意识,经常将两者混杂在一起。绝学第一次,恐怕也是最后一次清晰地将两者分开了,因为它们的关系就是“二进制”的关系,只有在“0”和“1”中选取一个。这个有效的方法,就是以前提到的用行动“思维悖论”来证明。
在证明了思维和意识的区分之后,再它们各自间,又可以分为二个部分。在思维方面,就是“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的区分。思维形式的例子,如语言,逻辑,符号系统,数学等。思维内容的例子指的是理论部分,如政治,道德,经济,各种其他意识形态有关的学说。对思维形式不可以再进行抽象,既没有“更普遍”的部分。例如,我们不可能抽象出“普遍语言”,“普遍语法”,“普遍词汇”,“普遍数学”,“普遍逻辑”等等,因为思维形式已经是最高阶段的抽象了。而对思维内容,我们则可以再次进行抽象,找出更普遍的规律来,如政治学,道德学,经济学等等。比如亚里士多德道德学,康德道德学,滨森和米勒的道德学等等,都可以在他们中找到某些共同的特性。
在意识方面,我们也可以粗劣地划分为二个部分,也是以“行为”为准则:凡是“导致直接行为”的,我们称之为“欲望,意志”等;凡是没有造成直接行为的,我们称之为,“心理”,“感受”,“情绪”,“心态”等等。意识的两个方面都是对意识对象的反应,包括对思维部分的反应。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思维和意识道协同工作。正像现代医学对大脑的研究,发现左右半球的操纵和控制是互相的。思维和意识的功能研究应该紧密结合医学研究的大脑的生理属性,并以此为基础。毕竟,哲学的研究只是原则的指导和前瞻性的理解。具体到功能的落实还属于科学的范围。真理超出自己的范围一步就会变成了谬误。何况我们还经常不是百分之百地确定,我们的理解肯定是真理。“小心总不为过”(give the benefit of doubt),总是不错的。在探索新的领域时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