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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才能保障公平正义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6月13日07:16:2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尊重法律才能保障公平正义


 


 


2016年4月23日凌晨,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根据警方事后对刘飏的舅舅刘海富的描述),女大学生刘飏从6楼宿舍的阳台上掉了下来,没有立刻死亡。她爬起来去宿舍门口敲门,然而宿舍门口的门铃是坏的,宿管阿姨又没有听到她的呼救。衣着单薄刘飏在接近0摄氏度的环境里拍打了近半小时大门和窗户无果后,最终体力不支倒地,最终因伤重不治去世。5月初,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刘飏坠楼无犯罪嫌疑人,事发时没有第三者,无异常声音可排除他杀。根据公安对刘飏周围同学、辅导员以及手机、电脑等物品的调查,发现她没有轻生的迹象,自杀证据也不足。至于为何半夜去阳台,又如何从阳台上坠下,至今没有答案。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


 


如果大学是国家机关,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涉嫌违反刑法,可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据说大学是事业单位,而且现在事业单位(包括大学)改革,所以死者家属、公安机关、检察院,以类似罪名追究大学的相关责任。


 


不管女大学生是他杀还是自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她掉下楼后,并没有死亡,而是长达半小时时间,到处走动(最后爬行),寻求帮助;而大学的相关设施失灵(目前只是大学单方面介绍的),而大学宿舍的管理员,按照制度和规定,也不能睡觉(但各学校夜间,宿舍管理员全睡觉),在双重保险全部失效的情况下,才导致女生死亡的。根据录像判断,如果抢救及时,几乎是不可能死亡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生如何掉楼的,不是女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发现、抢救不及时,才是关键;做为一名老公安警察,李扬认为大学在民事赔偿上,几乎是百分百的责任。


 


媒体介绍,大学和当地公安机关,拒绝采访要求。罪犯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也可以拥有沉默权,只要证据确凿,哪怕是“零口供”,罪犯依然可以被定罪判刑的。不过根据经验,李扬认为两个单位拒绝采访,应该是忙于内部沟通,双方协调行动,并私下和死者家属们讨价还价,争取用最少钱,达到花钱消灾的目的。这是国情,中国大陆对这方面的私下沟通,基本保持理解的态度,只要不违法不违纪,李扬认为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通过私下协商赔钱了事。而死者家属向媒体申诉,也是争取最大的赔偿金额,因为惊动舆论和无声无息,对方的认错态度和赔偿数额,那绝对有区别,甚至是巨大区别。


 


20世纪九十年代,父母单位一名大学生,在学校旁边大海中游泳,结果溺亡。单位首先派人警告父母,“不许和死者家属见面,不要对死者家属乱说话”。为什么?因为这名溺亡大学生,是和母亲一个村的,他的长辈们和母亲非常熟悉,大学怕父母偷偷站在死者一边,暗中指教死者家属。大连的大学生们,几乎年年有在大海溺亡的,所以各大学明文规定,“严禁去海中游泳,出现意外后果自负”;但年轻人向来鲁莽、气盛,无知无畏,所以这个约定俗成的各大学规定,没任何大学生遵守,连老师们都不遵守。谁守着大海,会不去游泳?不过,母亲的同村晚辈,是个成年人,也受到大学的教育了,所以在民事赔偿上,李扬认为死者家属真的不会得到太多。


 


这个溺亡的和母亲同村的晚辈,他来到父母单位念大学时,曾到家中见过李扬全家;而且,曾在1991年左右,在河北省乐亭县刘石各庄(京东刘家的村庄),大舅领着李扬见过他父母,还有他的奶奶。所以面对父母单位的这项禁令,非常不满,但考虑到父母在单位还要工作,所以忍着气,没暗中和他长辈们见面,并指教他们如何索要最大赔偿。当时,李扬已经是公安警察了,对工作的乐趣,以及对法律的研究,帮助他们多争取一些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自己不怕得罪大学,还要考虑父母在大学工作,不能让大学对父母产生不满和公开打击。大学真要公开打击父母,几乎没一个老师同情父母的,甚至连大学生们都不向着父母。国情如此,李扬也没办法。


 


 大学是个官僚机构,公安机关也是一个官僚机构。所以,在官僚机构中,办事拖沓,效率不高,利用权力维护自身不合法的利益,是各国的通病,也因此被各国人民和舆论经常指责。李扬对此的剖析是,官僚机构必须要按照程序办事,不能象民营企业老板那样,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按照规章制度工作,即按照程序工作,是官僚机构、官员、公务员保护自己的唯一护身符,只要程序正确,结果出现错误,和个人无关,最多就是国家赔偿给受害者。所以,面对各国人民和舆论,异口同声地指责官僚机构,李扬倒是比较理解;问题是,官僚机构的公务员们,经常违反程序工作,因此受到追究,那可没办法了。


 


2016年,潘长清夫妇,在偿还武汉海恒财富公司的高利贷时,因还差7.6万元,被人拘禁在该公司位于汉阳的员工宿舍内,追债人们对夫妇进行了毒打和恐吓数天,导致53岁的汉正街商人潘长清和妻子双双上吊自杀,潘长清不幸死亡,他的妻子则被人救下。目前,汉阳警方已介入调查。四年前,在汉正街外迁的背景下,他们贷款在汉川工业园买了一套厂房。因生意不景气,2014年下半年,潘长清向该公司借了30万元,月息9000元。后来,再也无钱偿还本金,只能按月付息。2015年上半年,潘长清又向汉川一家公司借款50万元,月息2万元。但生意依旧没有起色,压得夫妻俩每到还款日就浑身发抖。


 


曾文芳说,去年8月起,因无力偿还贷款,张某(诱导他们夫妻借高利贷的人)多次辱骂、殴打她的丈夫,她的大女儿有家不敢回。今年4月底,张某带着多名男子冲进她的家里殴打潘长清,2个小时后,又将他带到张某哥在汉川的家中控制起来。5月3日,她去汉川寻找丈夫,也被对方控制。7日,张某等人将潘长清夫妇,转移到武汉海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汉阳的员工宿舍非法拘禁。拘禁者每隔几个小时,就毒打他一次。11日,张某说了一些威胁的话后离开。接下来的两天,丈夫和她被殴打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夫妻俩浑身疼痛难忍。14日下午5时许,潘长清夫妻上吊自杀。


 


潘长清的大女儿回忆,几个月前,父亲让她帮忙借钱还贷,后来担心她受到伤害,让她躲到了广州。4月28日,父亲给她打电话说:“快点救爸爸,快点想办法……不打我!不打我!”原来,电话那头的父亲正在被人毒打。打人者接过父亲的电话后,她警告对方要报警,对方却威胁要她全家人的命,之后挂断电话。她和家人也曾经报警,但因不知道父母的具体位置,此事不了了之。在2010年左右,李扬曾在网络上,对一个网易社区的网友劝告过,“目前经济大环境不好,不要过大铺开生意摊子,避免最终亏本”;这也是李扬从2015年4月,空仓后,再也没回头看一眼股市的直接原因。这几年来,多少篇文章,劝告生意人要多加谨慎,千万别孤注一掷。至于借高利贷发展生意,基本是找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介绍,小额信贷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放贷方应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如果借贷方无法偿还贷款,放贷方可通过谈判协商或法律手段等合法途径挽回损失。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已经触犯了法律。董登新提醒,高利贷只适合短期借贷,最好不要超过3个月。一旦还款期太长,就会得不偿失,很容易拖垮企业和家庭,建议商户借贷时加倍谨慎。从古至今,李扬真没见过几个,是通过借高利贷发财的,只见过被高利贷逼死人无数,不过放高利贷发大财的,倒是比比皆是。高利贷就是一种金融,是一种轻易能杀人的金融技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比如说,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是6%,那么,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4%左右。也就是说,超出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上述两家放高利贷的公司,已经违反最高法的意见规定了,所以其违反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这已经不错了,过去放高利贷,可是金融重罪,为此入狱服刑的可不在少数。利益驱使下,人会变得疯狂,放高利贷的如此,借高利贷的也如此。李扬认为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阐述。


 


在中国大陆,在世界各国,不是有钱人就敢放高利贷,因为经常遇到欠债不还的事情;连法院判决必须还债的情况下,无数“老赖”就是拖欠不还;法律都不能震慑欠债不还者,民间放高利贷的人和机构,更是对此感到愤怒和铤而走险。所以,只要敢放高利贷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小额借贷融资公司,背后都有黑社会撑腰,黑社会也因此收到一定的股份(利润)。不管借高利贷的人,是什么原因不还,黑社会是真打啊,打伤、打残、打死的可是很多。妹妹目前租住的楼房,原来的房主是退休的老俩口,因为替儿子做生意借钱担保,结果儿子还不起高利贷,据说被黑社会砍掉了手(不知真假),儿子亡命天涯,老俩口的唯一房子被拍卖了还债。马克思转述过一句名言——“有10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200%的利润会藐视法律,有300%的利润便会践踏世间一切”。


 


逼着潘长清夫妻上吊的两家公司,不知道自己是放高利贷吗?引诱他人借高利贷的人(例如张某哥俩),也能收到分红和奖励,这可不是普通人敢干的,是要为赚钱而触犯法律的,因为时时要准备伤人夺命,以讨回高利贷。所以,他们对潘长清夫妻的所作所为,基本是全国放高利贷的人和机构,共同的特点。那么李扬引述相关法律内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接着,大家再看《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杀人:

指知道该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予以放任,听之任之的让其发生而没有采取组织措施。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所以,间接故意杀人也是可以判为死刑的。所以,放高利贷的人和机构,都知道违法后果是什么,但为了追求违法的高额利润,而用自己的命和他人的命,来做为赌注,为此想尽办法违法犯罪。还是李扬的口头语——既然你不怕死,法律就不怕埋。 


 


两家小额借贷融资公司,目前关门歇业,但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这类,想逃脱法律的惩罚,李扬认为很困难。指使他人故意伤人罪判多少年?一般来说,别人犯了什么罪,他指使人也就犯这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除此之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要有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这些费用也是一定要赔的。


 


潘长清夫妻在被逼得自杀前,其家人已经报警,但公安机关以“找不到受害人”的理由,而没有立案,更没有刑事侦察。做为一名对法律和公安工作,充满乐趣的老警察,李扬在十多年前就知道,行政执法机关是有特殊技术,可以瞬间定位手机的,现在这种技术已经臭大街了,连许多违法犯罪分子,都能轻易搞到这种技术。许多网民介绍,只要认识刑事警察,那么通过手机,找到手机主人的位置,非常轻松。但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后,明知是涉及高利贷的案件,也知道放高利贷的人的狠毒,却以“找不到受害者”的理由,轻松拒绝本职工作和义务。不出事,一切都好,出了大事,出了人命,受到追究的,恐怕不仅仅是放高利贷的人和机构吧?


 


中国大陆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事情都有明文法律,也有繁多的规章制度。例如《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李扬请当地公安机关看看,有什么感想?


 


《规则》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潘长清家人的报警,是不是属于110接警范围?至于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当地110接警中心,是否按照程序做到了这些要求?如果没有做到,轻则违反规章制度,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扬讲错了吗?


 


至于有些人辩解,“每天接到无数骚扰电话,大多数报警不是假的,就是不符合规定出警的,要么就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个个报警电话,都要认真按照程序处理,那么全市的公安警察,日夜不休息,也无法完成任务”。确实如此,李扬同意这个观点,所以应该修改《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否则,你张榜公布了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连如何接受监督、如何进行处罚,都讲的一清二楚,就是不按照程序执行,你这不是耍么?你玩社会,社会就会玩你,这样下去,大家互相玩,要什么法律?难道法律是大家开心解闷的工具?


 


再说,《原则》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有些人确实出于各种原因打110胡说八道,在全世界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老年人因为孤独,而没完没了地打110以聊天解闷。那没办法,既然有明文规定,对打110骚扰电话的如何处理,你就是不执行,希望人情化执法,可以呀,大家支持;但因此造成其他人和社会的损害,那么也要由你公安机关或110接警中心负责。李扬不认为你人情化执法了,就可以违反程序工作,更不认为你因此就可以违法犯罪。因此受害的其他人和社会,只能要求你负责和赔偿,而不能去找打电话骚扰110的老太太索要赔偿。李扬的阐述浅显易懂吧?


 


《规则》第四章受理求助,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李扬认为潘长清夫妻家人的报警也好,求助也好,属于110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当然,所属地的110和公安机关,并不这样想,他们要是这样想,潘长清夫妻也不会被逼得上吊自杀。所以,死者家属们打官司吧,第一被告是殴打、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等,第二被告是两家小额借贷融资公司,第三被告是当地110和公安机关。第一被告肯定有刑事责任了,第二被告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肯定要进行国家赔偿了,至于赔偿多少,那由法院决定,根据控辩双方的律师水准,来决定赔偿数额了。


 


借此文章,顺便阐述《规则》第五章受理投诉,第三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第三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第三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第三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这十多年来,曾多次打110,投诉公安同行不按照程序工作,侵犯了李扬的合法权益。每次110都这样回答,“这不归我们管。你应该去纪检、警务督察、执法警察所在单位投诉,我们不受理投诉警察的工作”。把李扬气得没办法,打电话询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结果对方的回答,和110的回答出奇地一致。既然不遵守、不服从、不承认《110接处警工作规则》,那么应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制定《规则》的机构,处理大连市的110和公安机关;

2,制定《规则》的机构,修改规则原有内容;

3,制定《规则》的部门,与大连市的110和公安机关,进行工作交涉,甚至打法律官司,以争取达到双方的共同认知并言行一致。

可惜的是,三种情况,一个也没有发生。制定《规则》的机构,制定完《规则》就没它的事了,永远不闻不问;而大连市110和公安机关,公开、理直气壮地拒绝服从《规则》,且不认为这是错误。李扬到哪儿说理去?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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