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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版《陈寅恪集·书信集》指谬
送交者: 京都静源 2018年03月16日06:14:51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转交我们《举证通知书》和三联书店代理律师的《民事起诉状》。该《民事起诉状》中声称:《考释》书中,以原告出版《陈寅恪集•书信集》中并不存在的所谓错误’、‘问题’,无端指责三联书店,借机炒作,对读者造成误导,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三联书店的声誉,侵害了三联书店的名誉权,影响恶劣!”我想,事实胜于雄辩。我在此举证如下:

 

我将《陈寅恪集•书信集》的错误归为十二类,如下:

 

第一、断代错误类

 

1、《1941年2月13日陈寅恪致邓广铭信》。

此信《陈寅恪集·书信集》断为1941年12月13日晚,误也。观信中语气及情状,应为1941年2月13日之信。否则,1941年12月13日,日军正在进攻香港,邮路断绝,陈寅恪不可能写此信给邓广铭。而且,此信开始就明言“顷奉二月五日手示”,回信也应该在2月13日为宜,怎么可能迟到12月13日才回信?!

 

2、《1941年6月20日陈寅恪致闻宥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中将此信断代为“1938年或1939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案,此信十分难断。而且信中提到了《清华学报》,却没有交代是哪期。所抄文稿内容也不知。无法断代。涉及到抄写文稿问题,陈氏论文的抄写,一般由其个人(失明前)或其夫人完成,而著作的抄写,以现有书信和史料记载来看,一般多是陈夫人和那廉君二人。这里出现了“闻氏”,则只有一种情况:当时陈夫人实在无暇而那氏又不在身边。我们从陈夫人的一封信中可以发现线索。1941年2月12日陈氏信中已经说明:“所幸近已努力作成《唐代政治史略》一部,约七八万言,又考证唐人小说二篇(《会真记》、《东城老父传》)约一二万言,现因无人謄钞故,尚未能一时写清寄上求教,约暑假前总可謄清也”而6月20日正符合“暑假前总可謄清”这一前提。由此可以推断:陈氏致闻氏此信推断:陈氏此信当写于1941年6月20日。

 

3、《1943年1月20日陈寅恪致叶企孙

《陈寅恪集·书信集》则定为1943年。考虑到1941年春到1942年年底,桂黔路多次受到日军飞机轰炸,显然不可能出现桂黔路七月间修至都匀”之现实。因此,此信只能写于1943年。

 

4、《陈寅恪集·书信集》第36页收录的编号陈寅恪致傅斯年信第16号,就在注解中和编排中将此信定为“约1929年10月3日”。如此以定,则完全无法解释该信中的“西北之行”和“林、范诸人”的准确含义问题。当然,该书编辑者们很快发现了自己的错误!针对这一问题,2001年9月,《陈寅恪集》编者曾在《读书》上刊发《<陈寅恪集·书信集>补正》一文加以纠正:“(一)此函应写于1944年10月3日,《书信集》中误作约1929年10月3日。(二)第36页:‘将有西北之行’应加注文为:‘此指1944年9月15日重庆国民参政会提议傅斯年、冷遹等参政员组团视察延安。’傅斯年等六位参政员事实上至次年七月初成行。”既然该书编辑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并加以修正,何谈什么并不存在的所谓错误’、‘问题’”呢!

 

第二类、断代模糊类

 

1、1927年1月13日陈寅恪致徐炳昶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4页推断“此函应写于1926年11月至1927年1月间”,而从此信1927年2月20日发行《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第一卷第五号,则该信落款只有“十三日”,时间上看,当为1月13日比较合理。

 

第三类、文字遗失类

 

1、《1929年4月21日陈寅恪致徐中舒信》。

此信中称汪孟舒为“敝亲”,当即陈衡恪夫人汪春绮的兄弟。故此陈氏信中称其为“敝亲”。《陈寅恪集·书信集》正文无“此事弟对所负介绍之责任”一句,而王汎森《陈寅恪的未刊往来书信》一文中以注释说明。皆误。当为补写内容,当然应该列入信件正文。即该信全文如下:

 

中舒先生:

 

    敝亲汪君孟舒,人极好学谨慎,素治中国古乐。前在北平图书馆阅览旧书,今图

书馆新章,须学术机构担保,请援上次颜、葛诸君例②,转告孟真先生照式填写盖章送

下,以便转交为感。

匆此奉恳。

敬叩著安!

 

弟寅恪拜恳  四月廿一

 

    此事弟对所负介绍之责任。

 

    附保证书式:

        迳启者,兹保证汪孟舒前赴贵馆善本阅览室研究古琴音律问题,所有开具各项事实均属实情,对于贵馆各项规则之遵守,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此致国立北平图书馆。

    保证人  某机关或学校代表签署盖章

 

2、《1930年3月15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信中现在第一组之不甚平安,皆弟常不到院,百事放,致有精神上之影响”一段文字,“百事放”一语,《陈寅恪集·书信集》公布的此信中“任”字未释读出。

 

3、1940年8月2日陈寅恪致杨树达信》,《陈寅恪集·书信集》公布的信中将弟前数月患怔仲病”漏成“弟前数月患怔仲病”,漏一“来”字。

 

第四类、曲解原信类

 

1、1929年528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此信,因为陈氏写信行款比较自由。此信的台端放在了最后“孟真兄”,《陈寅恪集·书信集》以为“前阙”。误也。我们将调整到台端位置。并非“前阙”。古今人写信给好友时,经常有把台端放在最后的现象,用意在突出信件内容。

 

孟真兄:

 

    途中(南京)遇李光明君,言拟于礼拜五动身来平,将于礼拜日上午十时五十分

到正阳门车站,请公遣听差一人往接,因李君尚未到过北平也,特此转达。

    又,俞君两公文皆暂留,因尚不能决定,详情容面罄

弟寅顿首  廿八日正午

 

第五类、断代不明类

 

1、1929年528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只注明为廿八日正午”。此信明言“礼拜五动身来平”而写信时为“二十八日”,从语气上看,如果写信日紧邻周五,就不该说“礼拜五动身来平”,就该说“明日到平”。因材,就排除了1929年的二、三、十一月的可能。如果出现礼拜五是下一个月,一般习惯肯定说“下月某日”,这里没有说。因此也排除了礼拜五是下一个月的一、四、六、七、九、十、十二的可能。只有两个月的28日和礼拜五符合在同一月存在,即1929年5月28日和8月28日。而8月28日正处于假期,我们推断此信写于1929年5月28日,礼拜五是5月31日。

 

第六类、识读错误类

 

1、1929年某月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该信中现今老档尚不能,且无材料,若有所得,亦一历史语言学上之发明也”,《陈寅恪集·书信集》作:现今老档尚不能,且无材料,若有所得,亦一历史语言学上之发明也尚不能”,误也。

 

2、1941年10月25日陈寅恪致戴望舒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公布此信时将“以读郋序”误释为“似(近?)读郋序”。这里的“以”字,考核全文:“顷读贵刊第二十九期吴晓铃先生《青楼集作者姓名考辨》,论据精确,钦服至极。鄙意《青楼集序》中所谓“商颜黄公之裔孙”其实即指夏氏而言。盖商山四皓中有夏黄公一人,夏伯和自可目之为“商颜黄公之裔孙”也。叶郋园、吴晓铃二先生俱精于曲学,夙所景仰,并与寅有一日之雅,读郋序,偶有所得,辨所不必辨,特陈妄谬之见,质正高贵,兼以求教于世之读贵刊者。”显然是用为“已”字。根本不是“近读”或者“似读”,今更正如上。

 

3、《1953年1月2日陈寅恪致杨树达信》,耘主人未知之耳”,这里的“励耘主人”,《陈寅恪集·书信集》公布的此信为艺耘主人显然误也。这里当指陈垣。“励耘”之误。如此基本常识的错误,实在不该犯。研究历史的,有几个不知道陈垣先生的字号名讳?!

 

第七类、识读空缺类

 

1、1930年10月24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又上海院来电,一嘱速年报报告,已请关系方面编制,一嘱停购置,款绌之故”中的“交”字,《陈寅恪集·书信集》为空缺。陈氏写信中的“交”字极其潦草,尤其和前后字写成连笔时,几乎被忽视和错过。

 

第八类、断代模糊类

 

1、《1930年3月15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引王汎森说,主张此信“似为1930年。然此信为陈寅恪与傅斯年论史语所第一组人事安排事宜,信中论及专任第一组组长与在清华授课的关系问题,信后又称“当于杨金甫兄言之”,按杨振声时为清华大学教务长,故陈寅恪需与其商量在清华授课之事。而杨振声于19304月被任命为国立青岛大学校长,此信陈寅恪谈到要与商量清华授课之事,则此信写作时间当在1930年1月至3月的15日。而一、二月似乎正是假期,则3月15日比较合理。

 

第九类、无法断代类

 

1、1930年9月19日陈寅恪致陈垣信》。

1929年6月辅仁大学在国民政府立案后,陈垣即正式出任辅仁大学校长,有人事权。此信为陈寅恪向陈垣推荐汤滌至辅仁大学艺术系任教一事而发。查汤滌生平无辅仁任教一节,此事应未成。此信写作时间,《陈寅恪集·书信集》未加断代。我们根据辅仁大学艺术系设立在1930年春季,则定此信为1930年9月19日。

 

2、1932年5月26日陈寅恪致胡适信》。

因为该信落款只是廿六日青岛舟中”,因此《陈寅恪集·书信集》未给此信断代,我们根据他在1932年5月17日信最后言“弟月底赴青岛,并闻”,而他在此信落款为“青岛舟中”,则此信当为1932年5月26日可明。

 

第十类、误解增加类

 

1、1930年10月24日陈寅恪致傅斯年信》。

此信下面另有一信,内容仅“济之兄及吴、于诸君并乞代致意”,《陈寅恪集·书信集》列为另信。但从前后来信分析,当为此信之附纸。即,此信全部内容为:

 

孟真兄:

 

顷中舒先生持印就档案第一、二等册样本来,似尚整雅可观。惟同阅后,觉最后一页所附启事之语,微涉感情。现政治局面已平定解决,骂之反似不武,且当其接收时,曾托江叔海先生转办一切,今忽骂之过甚,恐弟私人于江公情谊上亦有关也。且学术著作上不及此类事亦无不可也。弟等共商之下,拟俟公加考虑复示后再印行,如能将删易之稿寄下付印尤妙。如公主张不须改易原文,亦请速复,以便装订工作之进行。

又上海院来电,一嘱速年报报告,已请关系方面编制,一嘱停购置,款绌之故。昨钱稻孙先生言《泉屋清赏》已为美人电购而去,姑俟后有机会再说。

匆此。

敬叩旅安!

何先生请代候。

 

弟寅恪再拜  十月廿四

 

    济之兄及吴、于诸君并乞代致意。

 

故此,显然,《陈寅恪集·书信集》实际所收书信总数当减去一封。

 

2、1940年8月24日陈寅恪致梅贻琦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公布的信中此事想己由杭君函商”,经对照原信,多了个“事”字。今删。

 

第十一类、归属错误类

 

1、1932年10月5日陈寅恪致陈钝信》。

此信是写给当时史语所助理员陈钝的,不知因何缘故《陈寅恪集·书信集》将其编入与傅斯年函之中,却又在该信下标注曰:“骥尘是当时史语所助理员陈钝。——王注”则此信明显是写给陈钝的信,不当编入与傅斯年函中。《书信集》编者已知之,却仍然作为与傅斯年函的第二十二函编入其中,这难道不是编辑之错误吗?!如此大错,还要指责别人并不存在的所谓错误’、‘问题’”吗?!

 

2、《1941年2月13日陈寅恪致邓广铭信》。

《陈寅恪集·书信集》将此信却编入“致傅斯年”系列编号第50封信,实在荒唐!恭三为邓广铭字。此信为致邓广铭信。如此大错,还要指责别人并不存在的所谓错误’、‘问题’”吗?!

 

第十二类、张冠李戴类

 

1、《1943年1月20日陈寅恪致叶企孙》,《陈寅恪集·书信集》最大错误却是:此信收信人根本不是傅斯年,而是叶企孙。这可以见该信原始照片如下:

 

 

该信内容,我们识读如下:

 

企孙兄左右:

 

    手示敬悉,弟现微病未能详复,俟细细考虑,但可言者事即已与广西大学订了一年契约,且所授课亦以一年为终结,故非至暑假不能成行,除非有不得不走之事发生也。

    桂黔路七月间修至都匀,此亦弟欲待其成后可少坐汽车,免发心脏跳之病,他人或觉可笑,弟则最怕坐公路车也。据〔〕济会只肯拨五千,经无穷奔走求乞,始于今日收到五千元支票。毅侯先生屡函,谆谆以交与物理所转账为言,并已告物理所。

故弟虽岁暮至窘,亦不敢挪用。弟虽为好利,然利之过微者虽得之所补无几,遂不妨慨慷大方一下,可笑可笑。  

    尊恙想已全愈,惟不过劳或生气,自然不发。弟所患为穷病,须服补品,非有钱不能愈也。奈何奈何

    匆复。

    敬叩

 

弟寅恪  一月廿日

 

《陈寅恪集·书信集》中该书第94页和原始书信照片对比,除了台端不同,内容全一样。如果三联书店不认帐,请出示此信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是写给傅斯年!请!

对于重大史料汇编中出现的如此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实在让我们目瞪口呆。这可以见本书扉页上提供的该信原始照片。而这批信件直接来自台湾学者王汎森的手抄和复印件,不知道这一错误源头是否是王汎森没有认真核对原始文献造成的?

——众所周知,三联书店在《陈寅恪集·书信集编后记中明确说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王汎森先生惠赠傅斯年来往书信选陈寅恪部分打印件及第二次寄来《陈寅恪未刊书信》打印件。第三次寄来原函复印件(三次共七十五件)。”既然陈寅恪致傅斯年信只是七十五件,那么《陈寅恪集·书信集》怎么出来的七十七件之说?!为此,我亲自致函台湾中央研究院副院长、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王汎森院士。2015年5月8日,他回信答复说明如下:

 

    刘正兄:

 

    谢谢来信。谨寄上我发表的研究陈寅恪的全部论文的PDF档。

    为了厘清您序中提到我的部分,我把当年的助理潘光哲(现为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员)找来一起回忆。此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我于1985年在傅斯年图书馆阅档时影印的一批。后来为了庆祝史语所七十周年,杜所长决定要刊陈信作为庆祝,于是去清查傅斯年档案,补了一些当年未印,及一些信后面的附件。第三阶段是因信件发表在《联合报》(当时因为匆忙,《联合报》并没有给我们校对),陈家遂来信要求所里提供这批信,我们将一批影印件寄给陈家。当时寄去的是原件影印,没有手抄件。

    至于我们当年寄去的影印件与《陈寅恪集‧书信集》中的误失是否有关一事,谨答如下:

    一、《联合报》刊出部分,与《书信集》即有不同,如兄提到之页43、函22(此函为陈致陈钝),即未见于《联合报》刊出部分。而且此函末标举“王注”,其内容“陈钝乃史语所助理员”。

    二、您所提到第16号信编年有误,且第4号信释文误“周代历”为“中代历”,这两函皆不见于《联合报》刊本,故错误之责,亦不在我方。

    三、史语所既已提供原函复印件予陈氏家属,编者进行《书信集》编辑,皆曾一一指陈当年《联合报》刊本之误失(如系年将一月误为十月等等),则可见定稿出版工作,由彼方为之,故责任归属应是比较清楚的。

敬祝研祺!

王汎森  2015年5月8日。

 

我想: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如此低级的错误,已经十分明确了。

以上错误,有目共睹,请问:我们在哪里将并不存在的所谓错误’、‘问题’,无端指责三联书店,借机炒作,对读者造成误导,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三联书店的声誉,侵害了三联书店的名誉权”了?

容不得别人批评,一有批评就立刻诉诸法院,以法律和名誉权侵权来威胁任何批评者。特别是在我们出现无心、无意侵权的情况下,试图以侵权问题连带着来打压我们学术著作中出现的正常的学术批评和学术研究,是一个学术出版社应有的态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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