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
我不知馬克思主義(或馬克思個人)是否反對“集權主義”,但它所主張和推行的“共產(公有)制”社會是必須依靠“集權主義”才能建立和維持的,即在“民主或分權制”國家是無法建立和維持的!或者說,“公有制”與“集權制”有相互依存的關係,為此,在“共產(公有)制”政體中愈盼“極權”者愈支持“馬克思主義”,如毛澤東、習近平!因為“馬克思主義”提出的所謂“社會主義”是模糊的,在他的經典理論(邏輯)中沒有反映具體的“政治內容”,唯有“經濟含義”的“公有制”,只要打着“馬克思主義是真理”的旗幟,就能利用“公有制”胡作非為,因為“公有制”依賴“集權”,而“集權”可以“暗箱操作(不透明)”,所以能“胡作非為”!至於馬克思的所謂“共產主義”則是遙遠的,只能稱是“理想”一一實為“夢想”!因此,只需借用馬克思主義“公有制”三個字便可以隨意“忽悠”國民!
馬列主義的基本理論存在諸多嚴重缺陷不具備基本的科學價值,無法被實踐支持。那毛澤東提出的“兩論”又是否具有科學意義的?我的回答依然是否定!前面提到,他提出《實踐論》的目的是為自己的主張會“超越馬列”又要被“中共內部”認可找依據,但同時又要承認馬列主義理論的正確。為此他在《實踐論》中說:“強調理論對於實踐的依賴關係,理論的基礎是實踐,又轉過來為實踐服務。判定認識或理論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觀上覺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觀上社會實踐的結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實踐的觀點是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觀點。”(源引自互聯網“維基百科”)
他這樣的論述便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可以“替代或並例”馬列主義理論建立“邏輯根據”,但又不能完全“超越或替代”馬列主義理論,即他利用和支持了“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即承認了馬列主義的“合理性”。毛澤東用抽象、模糊、片面的論述方式提出他的“實踐論”,除了為自己的主張和權威建立根據對人類社會的科學認知沒有多少實用性。“實踐”在人類社會的科學認知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他沒有對實踐的真正意義進行“實質”(全面、公正)探討或揭示。實踐在對理論(認識)的檢驗中通常應該存在三至四種邏輯關係,一是證明“理論(或認識)”是錯的(謬論),二是證明“理論(或認識)”是對的(真理),三是對“理論(或認識)”進行修正,四是對修改後的“理論(或認識)”再次“實踐”。很明顯,毛澤東的所謂“實踐論”廻避了前面兩種重要的作用(原則),即“對真理的肯定和對謬論的否定”沒有充分提倡,反倒將“第四種”方法(作用)進行“誇張”性提倡,即認為“理論(認識)與實踐”反覆“循環”!這種主張致使在實踐中被證實是“錯誤乃至謬論”(包括馬列理論和他自己的思想與行為)都不會被否定!這就是說,毛澤東的《實踐論》存在嚴重缺陷,不足以指導人們進行正確的社會認知,唯有支持他建築自己的主張與威權的作用,他的“思想和理論”是為自己的“實用主義”服務,非為建立真正造福人類的認知標準(科學理論)而產生,用意之惡十分明顯!
他的所謂“矛盾論”同樣也是只為“自己”服務!他在其“矛盾論”中提出矛盾事物存在:“普遍性與特殊性,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同一性與鬥爭性即對立統一法則”,他的結論是:“我們可以總起來說幾句。事物矛盾的法則,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自然和社會的根本法則,因而也是思維的根本法則。它是和形而上學的宇宙觀相反的。它對於人類的認識史是一個大革命。按照辯證唯物論的觀點看來,矛盾存在於一切客觀事物和主觀思維的過程中,矛盾貫串於一切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個側面各有其特點,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對性。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條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夠共居於一個統一體中,又能夠互相轉化到相反的方面去,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對性。然而矛盾的鬥爭則是不斷的,不管在它們共居的時候,或者在它們互相轉化的時候,都有鬥爭的存在,尤其是在它們互相轉化的時候,鬥爭的表現更為顯着,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當着我們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對性的時候,要注意矛盾和矛盾方面的主要的和非主要的區別;當着我們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鬥爭性的時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種不同的鬥爭形式的區別。”(源引自互聯網“維基百科”)
很明顯,毛澤東提出“矛盾論”是要證明他的“鬥爭”理念,因為矛盾“無處不在”,而消除矛盾的基本原則是“對立統一”,什麼是“對立統一”?據說他曾引用過《紅樓夢》中一段話:“不是東風壓了西風 就是西風壓了東風”。這就是說,“對立統一”抽象的表述為“既對立又統一”。但我認為,若建立(應用)在具體的“認識和實踐”中則只能體現為“一方吃掉另一方或同歸於盡”!毛澤東提出的“矛盾論”就是要支持和鼓動人們不斷的與“矛盾”(敵人)鬥爭,在他的“矛盾論”中這樣描述:“不同質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質的方法才能解決。例如,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用社會主義革命的方法去解決;人民大眾和封建制度的矛盾,用民主革命的方法去解決;殖民地和帝國主義的矛盾,用民族革命戰爭的方法去解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用農業集體化和農業機械化的方法去解決;共產黨內的矛盾,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去解決;社會和自然的矛盾,用發展生產力的方法去解決。過程變化,舊過程和舊矛盾消滅,新過程和新矛盾發生,解決矛盾的方法也因之而不同。俄國的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所解決的矛盾及其所用以解決矛盾的方法是根本上不相同的。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不同的矛盾,這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者必須嚴格地遵守的一個原則。”(源引自互聯網“維基百科”)這裡,對解決“矛盾”他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一是“革命”(敵我矛盾),二是“批評和自我批評”(內部矛盾)。
我認為,毛澤東的所謂“矛盾論”至少存在以下問題,一、鼓吹“矛盾普遍性”的作用,實有人為誇大“矛盾”的學術(邏輯)意義一一宣稱“矛盾”無處不在等於煽動“敵人”無處不在!我認為對於人類,人與人之間、物與物之間、人與物之間,無論內部還是外部的“矛盾”不需要過分關注(預設“對立面”),因為絕大多數“矛盾(對立)”自身是“統一”(協調)的(這應體現在黑格爾“辯證法”涵義中)。二、解決“矛盾”的基本(具體)方法確有兩種,一是消滅“對立面”,二是消化“對立點”。前者是“有他無我”的處理方法,但不可理解為“統一”,因它是“一方吃掉另一方(或同歸於盡)”,後者是“協調(或協商)統一”,不可理解為“對立統一”,只能理解為“對稱統一”!雖然這“對立統一”是繼承了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定義”,也證明毛澤東的邏輯理解能力低下!其實,毛澤東本人在實際處理事物上常常利用“人為製造矛盾(社會運動)”,自己卻“置身事外”,從而實現“漁翁得利”!一一這又與他製造“矛盾論”邪惡目的一致,即鼓吹“矛盾、鬥爭”為自己煽動社會“對立”奠定理論基礎,但自己卻“脫身”衝突之間,實為“險惡”!1949年前不講,1949年後至他去世他人為發動的所謂“三反、五反、反右、反修及文革”,都是主動挑起(利用)別人(社會群體)之間進行“你死我活”的爭鬥,在這些“爭鬥”中有無數人被折磨、陷害、摧殘或殺害,這其中絕大多數民眾除了要響應毛的“召喚”成年“折騰”而外還要忍受“貧困”!而他個人則終享“太上皇位與榮耀”至今!為此,他的“矛盾論”是折磨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罪惡論”,除了挑動社會對立和矛盾“衝突”,製造社會“悲劇”,沒有什麼科學與學術價值!
我的學歷很低,研究和宣傳“馬列理論與毛澤東思想”在中國大陸是國家行為,有成千上萬的人力在推動,而我“質疑和否定”它至今都是民間和個體行為。但我依然願意坦然接受全世界所有支持“馬克思主義”的專家、學者們的質疑,因為它涉及人類和平事業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