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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毅向衛生部發難?還是請饒毅先澄清自己的身份問題吧
送交者: lesson 2011年01月22日22:19:0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放棄美籍的“頂級海歸”北大官員還是美籍。 
原標題:饒毅向衛生部發難?還是請饒毅先澄清自己的身份問題吧。(對錯漏做了改正,再發)。
直言了,2011-01-23 | Jan 22, 2011 01:48AM.| 2011-01-23 09:56:00]..
(此文同時發至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和相關主管部門)。
http://www.2250s.com/v1/read.php?2,3944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61012002_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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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轉來中青報和科學網22日發表的北大官員饒毅對衛生部發難的文章“饒毅:誰給肖傳國的手術一個說法”。有腦袋和正常的人看看相關資料就知道,饒毅那做法,無非是“借刀殺人”搞個人恩怨和對肖某搞打擊報復,用公權手段為私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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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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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肖傳國披露了方舟子抄襲剽竊行為。為打擊報復,在一些媒體協助下,方舟子以“打假”為名、對肖某搞了長達近十年的造謠誹謗和惡毒攻擊,其中一個手段,是夥同《財經》記者方玄昌和律師彭劍、偽造了一個所謂“治癒率”、試圖通過輿論轟炸手段、迫使主管部門用他們偽造的指標、否定肖傳國的科研。該做法遭到徹底失敗。國際學界和美國衛生部同行評議充分肯定肖某科研(國內相關媒體故意不發表相關信息),同時,美國執法部門全部駁回了方某等人對肖某科研的指控、指明其指控違犯法規;在中國,衛生部新聞公告內容與美國官方學界說法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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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案是偽造案情的陷害科技人員的案件。這一點,北京公檢法官員最近已經有所透露和說明。不管怎樣,還有近一個月左右,肖某將恢復自由。於是,參與方舟子對肖某搞造謠誹謗活動的北大官員饒毅出面、把方舟子偽造但失敗了的“治癒率”指控改裝為“有效率”指控、試圖通過中青報和科學網等關係媒體、用輿論手段迫使中國衛生部對肖傳國用他們偽造的指標而對肖某科研做個否定表態,從而達到饒毅本人因參與方舟子對肖某搞造謠誹謗、結果在美國被起訴和為肖某支付上萬美元才獲得庭外和解、為此藉機對肖傳國搞打擊報復。然而,此舉再次反映或暴露了饒毅涉嫌嚴重學術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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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官員饒毅涉嫌多起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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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庭已有判決,肖案不是方舟子指控的“僱人行兇”(最近,北京公檢法人員公開表示所謂“方舟子遇襲”案不符合法規要求),即方某是虛報案情。可是,作為官方人員,饒毅還是跟在方某屁後顛顛,散布虛假案情。那做法,直接違反了國家關於官方人員行為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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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家學術行為管理法規規定,學界人士不得在非本人專業領域、對社會做表態。饒毅專業並非肖某所在的泌尿領域,卻數次搞表態(並因表態虛假且搞人身攻擊而被起訴)。如此行為,是違犯國家對學人學術行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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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舟子唯一第一作者論文(發表於JBC-雜誌)偽造數據被披露,饒毅為方某狡辯、偽造了一個所謂“JBC-編委會”和編委會“也認為方舟子沒造假”的謊言。如此行為,不但暴露了北大官員饒毅犯下嚴重的造假行為,且暴露了他和方某不尋常的黑社會關係,以至於他不惜公開搞欺騙活動、偽造“JBC-編委會”結論信件、為方舟子論文數據造假行為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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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關於肖傳國科研,衛生部的新聞公告跟美國衛生部的官方公告基本一致:有社會需求,有學術價值;為此,美國衛生部資助科研已完成第一階段、並再撥款240萬美元做第二階段(效益風險)研究。其研究判斷官方標準有數條,其中包括“成功率”,但根本沒有“治癒率”或“有效率(註:看看美國衛生部科研指南等規範文件便可知,“有效率”說的是科研管理操作,而不是饒毅所說的手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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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美國留學和做過項目的所謂“頂級海歸”饒毅,應該知道一個美國政府早就公布且是民眾閱讀就可知道的常識:醫學科研二期階段需要做的是完成和提出效益風險報告,而不是拿出什麼“有效率”的報告。就是說,饒毅若不是故意偽造一個所謂“有效率”指標而向中國衛生部發難、對不了解科研程序的大陸讀者搞欺騙,那就只能考慮饒毅在美留學和做項目的說法是真是假、即其履歷是否造假了,不然,他怎麼會連醫學科研二期階段的基本衡量指標都不知道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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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美國國籍”的“頂級海歸”饒毅並沒放棄美國國籍。誰編造了那個謊言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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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本人簡單回答一個不少網民早就提出的問題:饒毅的國籍身份到底是什麼?他的所謂“放棄美國國籍”的故事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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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的讀者大都知道,2010年,一些媒體把北京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饒毅吹捧為“頂級海歸”;查詢看,那吹捧來自《科學網》編譯《紐約時報》當年01月06日的報道。《科學網》搞的編譯文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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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的文章“還關注了北京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饒毅放棄美國國籍事件。文章說,饒毅對比了中國的‘自省’和美國的‘自滿’。當美國駐華大使館問他為什麼要放棄美國國籍時,他寫信表示,美國在911之後已經喪失了道德領導地位,但是‘美國人仍然沉迷於其國家和自身的偉大。’”(科學網,梅進/編譯)。
標題:《紐約時報》刊文關注華人科學家“海歸”現象。 
作者:梅進;來源:科學網 www.sciencenet.cn 發布時間:2010-1-7 16:23:36。
連接: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0/1/226953.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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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媒體做了轉載,以至於饒毅成了“放棄美國國籍”的“頂級海歸”和“愛國”楷模。然而,大約當年夏天,一個訴訟案件的法庭判決書提出了饒毅身份作假、即沒有放棄美國國籍的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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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09)海民初字第10788號。
原告劉勝,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XXX。身份證號:XXX。
被告饒毅,男,1962年2月 28日出生,美籍華人, 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院長,住北京大學生命科學院內。
……。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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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院判決書在不少網站轉載;而且,署名劉某等網民早已發文明確提出,請北大官員饒毅澄清、老老實實地說明自己的國籍身份真假、澄清說明自己到底是否“放棄了美國國籍”的問題、以及那個光環故事是誰編造的和怎麼散布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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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本人閱讀了《紐約時報》報道原文,相關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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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asy Engagement: Fighting Trend, China Is Luring Scientists Home, 
By SHARON LaFRANIERE/ Published: January 6, 2010: 
Rao Yi, a 47-year-old biologist who lef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in 2007 to become dean of the School of Life Sciences at Peking University in Beijing, contrasts China’s “soul-searching” with America’s self-satisfaction. When the United States Embassy in Beijing asked him to explain why he wanted to renounce his American citizenship, he wrote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d lost its moral leadership after the 9/11 attacks. But “the American people are still reveling in the greatness of the country and themselves,” he said in a draft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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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本人做了兩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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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紐約時報做查詢。我問他們:你們的報道說饒毅放棄了美國國籍,可北京法庭判決書說他是美國公民;你們的報道是不是搞錯了?該報道記者於本月初做了如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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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aFraniere, Sharon 
Sent: Wed 1/05/11 4:37 AM 
There is no error. The story said he wrote a draft letter explaining why he wanted to renounce his citizenship, not that he already had renounced it. But thank you for writing anyway. Sharon LaFrani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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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回復意思很清楚,報道說的是饒毅的放棄美國國籍的“想法”、並沒說他已放棄美國國籍。於是,我追問:既然僅僅是“想法”,那麼,美國大使館怎麼知道一個公民的“想法”而且要干預過問公民的“想法”呢?那不符合美國社會的常情常理、大使館行為也不符合美國法規規範。問題:你們報道的消息來源屬實嗎?就此,紐約時報拒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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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很清楚的是,所謂饒毅“放棄美國國籍”的故事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支持,紐約時報也沒那麼報道。如此,那就是《科學網》的翻譯是有意無意地搞錯、而許多媒體則是以訛傳訛、把饒毅說成是“放棄美國國籍”的“頂級海歸”了。不管咋樣,那是個虛假信息。可是,面對如此虛假信息包裝起來的“放棄美國國籍”的“頂級海歸”之稱號,北大官員饒毅不但不澄清,反而享用那稱號發表文章對科技部和衛生部兩個名副其實的“海歸”擔任領導的部門搞發難。嘿嘿,難怪海外學子議論說,饒毅那做法,不過是反映了他是嫌自己的烏紗帽和手中財權太小太少了吧;拿不到大官大權,他就不擇手段地找機會對名副其實的海歸萬某和陳某兩人搞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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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鑑於紐約時報拒絕回答其如何獲知美國駐華大使館干預過問饒毅放棄美國國籍決定的問題,本人向美國國務院做了查詢。負責回答民眾問題的官員說:公民國籍如何屬於法律保護的私人隱私信息,因而,對非司法授權查詢(譬如本人的私人查詢或媒體的新聞查詢,等等)只能回答“無可奉告”。與此同時,該官員指導本人閱讀相關法規規範。法規文件太多;根據本人閱讀,有幾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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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照美國法規規定,公民發表信件對其國籍狀態沒有法律效力,即:要放棄美國國籍,該公民必須經過法規程序;就大使館來說,則是在使館公證官員律師面前完成聲明手續(詳情請看附後附件)。--- 由此看,所謂饒毅寫信表明自己放棄美國國籍的做法、對他的國籍如何並沒有法律效力,即該故事的起始環節就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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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美國法規規定,美國公民放棄美國國籍必須是完全自願的,即美國政府不過問公民放棄國籍的決定,當然,更不會在公民只有“想法”而無法律效力行動的時候去過問該公民的“想法”。--- 由此看,所謂美國大使館詢問饒毅放棄國籍理由之說,是涉嫌虛假新聞了。儘管紐約時報拒絕透露那新聞消息來源,但有一點很清楚:根據美國法規看,其消息不可能來自美國國務院(即美國大使館),否則,那美國官員行為就是觸犯法律了。如此,消息來自哪裡呢?只有一個可能:來自饒毅自己。就是說,饒毅涉嫌偽造了一個所謂“放棄美國國籍”的故事和偽造了一個美國政府干預他放棄美國國籍的理由和決定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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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本人有位老美朋友曾在美國駐華大使館擔任較高職位(已退休)。把事情跟他講了,請他指教。他說(大意):我(該朋友)任職到崗前有個基本訓練,即:美國公民有充分言論自由、包括戰時可對本國批評的言論自由;然而,作為代表國家的外交官員、則不得在戰時做出與本國敵對的任何言行。那報道之際,9/11戰事沒結束;美國官方特別是外交機構官方人員是不能做與美國敵對的言行的。就此而看,且不說美國官員不能干預、就是違紀而干預過問了(饒毅)放棄美國國籍的決定,也不會把那些尚在戰時而與美國敵對的言論且是個人隱私信息言論捅到新聞媒體的。--- 這也可旁證,紐約時報報道消息來源不可能是美國大使館或其它美國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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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按照美國法規,某公民在別國官方擔任足夠高的官方人員職務,就意味着自動放棄美國國籍。該所謂“足夠高”職務,美國文件解釋說,譬如涉及到部門決策。--- 饒毅的北大官員職務,無疑,那是中國教育部直屬的官方職務。那職務是否涉及到部門決策而“足夠高”、因而意味着饒毅自動放棄美國國籍呢?至今,饒毅沒做個清楚交代。當然,此問題還有個重要方面:饒毅的受聘和當前職務,是否符合還是違犯了中國政府關於外籍人員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和可以申請使用中國政府國家財政撥款的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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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官員饒毅和相關機構及媒體有法律責任做出澄清、對社會有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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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通過以上資料查詢可以清楚看到,北大官員饒毅至少涉嫌有幾個嚴重造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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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饒毅的所謂“放棄美國國籍”之履歷說法涉嫌嚴重造假。此問題公開提出已至少半年之久,而饒毅至今沒有做任何老老實實的澄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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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饒毅為方舟子論文涉嫌數據造假做辯護、偽造“JBC-編委會”信件和偽造該雜誌結論。此問題公開提出也幾個月之久,而饒毅至今沒有做任何老老實實的澄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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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饒毅參與方舟子等人的用偽造指標對肖傳國科研搞無端指控和造謠誹謗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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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毅是北大官員。因此,北大和教育部主管部門也有法規責任,調查饒毅國籍是否屬實,調查饒毅偽造“JBC-編委會”結論、調查饒毅偽造指標搞無端指控和搞騷擾發難的做法,並向學界、政界和社會做個公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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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饒毅“放棄美國國籍”和“頂級海歸”故事來源於科學網和中青報等官方媒體,他們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就其虛假新聞行為而對讀者社會做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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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想當大官不是錯,但要手段符合國家法規。不擇手段地、用偽造指標和藉機對別的“海歸”搞無端發難騷擾和欺騙讀者社會的做法,那就不但是人品問題、且是涉及到是否違犯國家法規的問題了。就此,作為官員,饒毅及其關係機構在向別的海歸搞發難騷擾之前,還是請先看看自己的品行如何吧,還是先檢討一下自己是否涉嫌嚴重造假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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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美國國務院關於公民放棄美國國籍的相關法規之一,明確說明該放棄必須是完全自願的和必須經過司法程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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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unciation of U.S. Citizenship, 02/01/2008,
連接:
http://travel.state.gov/law/citizenship/citizenship_776.html。 
/
B. ELEMENTS OF RENUNCIATION
/
A person wishing to renounce his or her U.S. citizenship must voluntarily and with intent to relinquish U.S. citizenship: 
/
- appear in person before a U.S. consular or diplomatic officer, 
- in a foreign country (normally at a U.S. Embassy or Consulate); and 
- sign an oath of renunciation 
/
Renunciations that do not meet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above have no legal effect. Because of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349(a)(5), Americans cannot effectively renounce their citizenship by mail, through an agent, or while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fact, U.S. courts have held certain attempts to renounce U.S. citizenship to be ineffective on a variety of grounds, as discussed below. (後略。用上述地址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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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美國政府關於美國公民放棄美國國籍的司法聲明的表格(原文)。該表格明確表明,公民放棄美國國籍必須是完全自願的,而且,表格中沒有任何關於官方及官方人員過問放棄理由的內容,相反,是要求放棄者如實和明確地聲明是完全自願做出放棄美國國籍的決定而沒有任何官方干預其決定。如下(表格較大,這是摘錄。感興趣者,可根據上述連接找到表格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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