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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4 :A Deal is A Deal协议就是协议zt
送交者: 识字而已 2013年06月03日14:35:3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part 14 :A Deal is A Deal协议就是协议zt

地点:哈佛的historic Sanders 礼堂

教授:Michael Sandel

 

 

   提要:Sandel介绍了现代哲学家John Rawls和他的“假定契约”理论。Rawls认为,

实现最公正和公平的治理的唯一途径是,如果所有立法者都平等的站到谈判桌前。试想,

如果他们都在“无知的面纱”之后 -在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暂时不公开(他们的种族,阶

级,个人兴趣)的时候,他们必须就一系列法律达成共识。Rawls认为,只有这样,治理

机构才能商定真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授:上一节课我们讨论了康德的绝对命令。我们考虑了,康德是怎么把绝对命令用

在撒谎的情况中的。 

   我现在简短的讲一讲康德道德理论的另外一个应用之处,那就是他的政治理论。 

   康德认为公正的法律来自于某种社会契约。但是他告诉我们,这种契约性质特殊,特

殊在哪呢?那就是并没有真正的契约缔结过程,人们并没有凑在一起,商议一部宪法的内

容。 

   (注: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

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

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

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

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

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

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

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

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

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

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

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

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

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

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康德指出,缔造公正与正义的契约是所谓的“理性理念”的产物。 

   男人和女人聚集起来,成立一个制宪大会,这种事并没有实际发生。为什么? 

   我认为康德的理由是,在一个真正的制宪会议中聚集起来的男人和女人会有不同的利

益、价值观和目标,也会有不同的谈判筹码和博弈能力,在知识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因此

从他们的协商中产生的法律,不一定是公正的,也不一定是正义的。而只是仅仅反映了制

宪者的权力大小对比、制宪者的特殊利益和一些人可能对法律或政治多懂得一点的事实。 

   所以康德说:“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是它拥有勿庸置疑的

实践真实性,因为它能够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与全国人民的整体意愿相

符。”  

   所以康德是一位契约主义者,但是他没有把正义的源头追溯到任何真实的社会契约活

动中去。 

   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一种虚构的契约,这种契约从来没有发生过,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问题,但是为了探讨它,我们需要先去看看一个为现代哲

学家,约翰*罗尔斯,怎么说。 

   他在自己的书,《正义论》,中对作为正义基础的虚构协议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罗尔斯的正义论同康德的理论在两个重大方面非常相似。 

   就像康德,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持批评意见。“基于正义,人人都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

的权利”罗尔斯写道:“即使是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之。正义所保障的这些权利,

不附属于政治交易,也不因为社会福利计算就有所改变。”  

   罗尔斯理论同康德理论的第二个相似之处就是,正义的原则能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

中得出,不一定要来自一个真实的缔约过程。罗尔斯用“无知之幕”这个理论工具做了相

当精彩的阐述。要想获得正义,要想获得我们必须尊重的那些基本权利,那些权利与责任

的基本框架,就是去设想这么一种情形:我们聚在一起,想要选择我们的集体生活方式的

原则,但是对我们自身重要特质却一无所知。这就是无知之幕的含义。 

   如果我们聚在一起,想要找出指导社会生活的正义原则,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人们的不同利益就会促使人们互相冲突,有些人强壮,有些人虚弱,有些人富有,有

些人贫穷。 

   所以罗尔斯说,要想让大家的出发点平等,就是去设想存在一道“无知之幕”。想象

我们都在一道无知之幕之后,这种无知之幕使我们不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的种族、我们的

阶级身份、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的力量、我们的弱点,我们健康还是不健康,都不

得而知。只有在这种时候,罗尔斯说道,我们会同意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 

   这就是虚构契约怎么起作用的方式。 

   这种虚构的协议将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力量呢? 

   同真实存在的契约相比,这种虚构契约的效力是强呢,还是弱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去探讨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 

   在这,就有两个问题。 

   真实的契约有什么样的效力,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的契约缔结过程是怎么为契约内容和条款提供合法性的? 

   如果你思考一下这些问题,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现实契约是怎么对契约条款产生合

法性的,康德和罗尔斯的答案是,不,契约产生不了合法性。至少依靠它们本身是做不到

的。真实的契约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道德工具。 

   我们总是可以问,我们所同意的东西是否是公平的。 

   有这么一个协议并不能保证协议条款的公正性,不信我们可以看看我们自己的宪法。

美国宪法允许奴隶制的存在。这部宪法得到了人们的同意,也是现实存在的缔约。但是这

并不意味着从中产生的法律是公正的。 

   那么真正的契约有什么样的道德力量呢?  

   它们通过两种方式束缚我们。 

   让我们假设一下,举个例子可能会有所帮助。 

   我们签订一个协议,一项商业协议。你去采集100个龙虾给我,我会给你一百美元。

我们做了个交易。你出去做了这项工作,把龙虾带给了我。我吃掉了这些龙虾,还分给了

我的朋友,但是我不付钱了。你说:“你应该付我钱。”我说:“为什么?”你会怎么说?

 “我们有过交易”。你获益了,你吃掉了龙虾,这是一个相当强有力的观点,这个论点奠

基在我从你的劳动中获利的事实上。所以,契约对我们是有束缚力的,因为它们是互利互

惠的。我吃掉了这些龙虾,为了你的捕虾劳动,我欠你一百美元。 

   但是假设第二种情况的存在,我们做了这么一个交易:如果你给我抓到一百个龙虾,

我就给了一百美元,但是两分钟后,在你出发之前,我把你叫回来,对你说,我已经改主

意了。现在,就不存在着利益问题了。因为你没有劳动,所以就不存在着互利互惠关系,

这个例子怎么样,如果仅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有过协定的话,我就还欠你的吗? 

   有谁说我还欠你?为什么?好的,请站起来。 

   为什么我还欠你?我在两分钟之后就把你叫回来了。你还没有做任何工作。 

   学生:我想,同你签订契约这回事,本身就花费了我的时间和精力。还有我为此而产

生的情感上的期望。 

   教授:你为签订合同花费了时间是吧。我们制定这个合同可是非常快呢。我们只是在

电话中交谈了一下而已。那样就不是一份正式合同呢。 

   学生:好的,那我传真给你一份正式合同好了,只要一分钟。只要我为缔结这份合同

做了任何事情,我就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就应该生效。 

   教授:但是为什么?为什么你认为这对我有道德上的束缚力呢?我承认,你曾经同意

过这么做,但是你还没有做任何工作,我也没有享受到任何好处。 

   学生:因为一个人可能在精神上就负担了工作的压力。 

   教授:你在精神上负担了采集龙虾的压力,这没有什么是不是?这种压力并不大啊。

仅仅想象自己去捉龙虾,就值一百块钱吗? 

   学生:也许不值一百块钱,但它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有一定价值的。 

   教授:好吧,我为此给你一块钱。但我--那么你仍然指出……有趣的是你仍然指出,

契约的互惠层面。 

   你做了某件事,或者想象你去做,或者期待着去做某件可能发生的事。 

   举个例子,两个人决定结婚,然后其中一人突然给另一人打电话,比如在两分钟之后,

他说“我改变主意了”,双方是否都有义务遵守这个契约? 

   这时还没有一方付出任何努力,也没有一方已经受益。 

   学生:嗯,我想回答“不是”。 

   教授:好吧,好了,你叫什么名字? 

   学生:Julian。 

   教授:谢谢你,Julian。好的,很精彩。 

   现在,有人同意Julian的意见,认为我仍然该付钱吗?出于任何其他理由…… 

   请讲,请站起来 

   学生:我认为如果你收回承诺,就好像贬低了契约制度。 

   教授:很好,但为什么?为什么会贬低? 

   学生:我想这有点像康德的观点,有着某种内在价值,在于能够签订契约,以及你知

道人们会期望你履行契约 

   教授:很好,有一些……它会贬低整个契约的概念,这种概念关系到在我自己这方面

履行义务。是这样吗? 

   学生:嗯,我认为是的。 

   教授:你叫什么? 

   学生:Adam 

   建设:所以Adam的论点不在于互惠或者互相交换,而只是协议本身。这样,我们看到

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真实的契约如何产生义务。一种涉及作为自愿协议的积极同意,

它指向……Adam说这是康德的观点,我认为他是对的。因为它指向自律的理念。当我签订

契约时,我就接受了自己的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它独立于其他的考虑,对契约

的道德力量的论证。 

   还有第二个要素,它涉及这种观念:真实的契约是互惠互利的工具,它指向互惠的理

念,义务由此产生,只要你为我做了事情,我对你就有义务。 

   现在,当我们审视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和道德限制时,我想提出一个关于真实契约的

道德限制的论点。现在我们知道了,当人们聚到一起说 “如果你那样做,我就这样做”的

时候,是哪些道德因素在起作用。 

   我想首先论证,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是公

平的。 

   我的两个儿子小时候曾经收集棒球卡,并互相交换,他们的年龄相差两岁,所以我必

须对他们的交易定一个规矩,只有得到我的批准才能成交,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哥哥比弟

弟更清楚那些卡片的价值,因此他会占弟弟的便宜。所以我必须进行审查,以确保他们的

交易是公平的。你可能会说:“啊,这是家长作风。”这当然是。这就是家长作风。在这

类事情上的意义。那么,这说明了什么? 

   这个棒球卡的例子说明什么? 

   协议的事实不足以确定条款的公平性。  

   几年前,我在报纸上读到这样一件事:芝加哥有个上了年纪的寡妇,一个84岁的寡妇,

名叫Rose,她遇到一个麻烦:她的公寓里有一个漏水的马桶。她和一个黑心的承包商签订

了合同,对方提出以五万美元的价格修理她漏水的马桶,但她同意了,她心智健全,也许

她过于轻信,并且不熟悉管道工的价格,她签订了这个协议。幸运的是,事情被发现了,

她到银行去要求取出两万五千美元,出纳员问:“你用这么多钱干什么?”她说:“我的

马桶漏水。”出纳员给有关部门打了电话,他们发现了这个黑心承包商。 

   现在我猜,就连在座的最热心的契约执行者也会同意:这个女人签了协议的事实,不

能构成协议公平的充分条件。 

   有人反驳这一点吗? 

   没有人。我有没有漏掉什么人? 

   教授:Alex,你在哪儿?你在哪儿? 

   那么,看来没有人反驳我的第一个论点:真实的契约本身不是必要的……不能成为充

分条件来证明义务的存在。现在我想提出更强有力的,也许是更有争议的论断。 

   关于真实契约的道德限制,契约或积极同意不仅不是义务存在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

是必要条件,这个观点是:如果存在互惠,如果存在交换,然后有一方得到了利益,那么

义务就产生了,即使没有双方同意的条款。 

   一个很好的例子,发生在18世纪的哲学,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身上,休谟

年轻时写过一本书,驳斥洛克关于原始社会契约的观点,休谟对他的契约论嗤之以鼻,他

说这是哲学的虚构,这种社会契约论是人们所能想象的最难以理解和不可思议的一种运作

模式。多年之后,休谟62岁时,他的一个亲身经历,使他拒绝把同意作为义务的基础的观

点接受了检验。 

   休谟在Edinboro(爱丁堡)有一座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朋友James Boswell。后者

又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转租者认为房子需要进行一些维修和油漆,他雇了一个承包商做

这些工作,油漆匠完工之后,把帐单寄给了休谟。休谟拒绝付帐单,因为他没有同意,他

没有雇用那个油漆匠。 

   这个案子上了法庭,承包商说:“休谟是没有同意,但房子需要油漆,而我对它进行

了很好的油漆。”休谟认为这个理由很糟糕,油漆匠唯一的论据是这项工作有必要完成,

但这不是一个好的答案,因为照这样说,油漆匠可以走进Edinboro的每一座房子做他认为

应该做的事,不需要得到主人的同意。基于同样的理由,这些工作是必要的,房子因此变

得更好。 

   所以休谟不喜欢受益者有义务回报的理论。但他的辩护失败了,他只好付钱。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义务中基于同意的方面和基于利益的方面的区别,以及它们

有时候怎样合为一体。这基于我的个人经历。 

   几年前,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开车穿越美国,我们发现自己到了一片不毛之地,在印第

安纳州的哈蒙德,我们在休息站停下来,走出车外。我们回去时,车发动不了了,我们对

汽车都不太在行,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直到我们发现停车场里,一辆货车开到了我们身

边,车身上写着“Sam的流动维修车”。一个男人从车里走出来,估计他就是Sam。他走到

我们面前说:“需要帮忙吗?我的规矩是这样的:我的工作按小时计,每小时五十块,如

果我五分钟就把车修好了,你该给我五十块,如果我修了一小时,还是没修好,你仍然该

给我五十块。” 

   于是我说:“但你把车修好的可能性是多大呢?”他没有回答,但他开始往下看,检

查转向柱的周围,片刻之后,他从转向柱下面钻出来,说:“点火系统没什么问题,但你

还有45分钟,要不要我看看引擎盖下面?” 

   我说:“且慢。我根本没雇你,我们没有签订协议。” 

   于是他很生气,说:“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我刚才在转向柱下面检查时修好了你的

车你也不会给我钱?” 

   我说:“那是另一码事。” 

   我没有讨论基于同意的和基于利益的契约的区别。 

   但我想他的直觉已经告诉他,如果他在刚才检查的过程中修好了车,我会给他五十块

钱的,我同意他的直觉。我会给钱的。 

   但他由此进行了推论,我想这就是他的愤怒背后的谬论和推理,他从事实中推出我们

有一个心照不宣的协议,但对我来说,这是一个错误,错在没能认清契约论的两个不同方

面之间的区别。是的,我同意。我会给他五十块钱,如果他那时修好了我的车。 

   并非因为我们有什么协议,我们没有,只是因为如果他修好了我的车,他就给我带来

了利益,为此我该给他钱,以互惠和公平的名义。 

   这就是又一个例子,说明两种不同的契约论之间的区别,契约的道德力量的两个不同

方面,现在我想知道,有多少人认为我在这件事上是对的? 

   我放心了。 

   有人认为我做错了吗?有人吗?你这样认为? 

   为什么?请讲 

   学生:所谓利益都是内在的主观定义,这不是问题所在吗? 我是说,如果你希望你

的车是坏的,而他把它修好了呢?我的意思是…… 

   教授:不,我不希望它坏。 

   学生:在这个案例里是这样。我是说…… 

   教授:但谁会希望车坏?谁会呢? 

   学生:我不知道,某个人吧。 

   我是说如果休谟,如果那个油漆匠把他的房子漆成蓝色,但他讨厌蓝色,我的意思是

你必须在别人做事之前,对你的利益进行定义。 

   教授:好吧,那么你将得出什么结论?对于更广泛的议题,你是否会总结说,同意是

义务存在的必要条件? 

   学生:绝对是这样。 

   教授:你会的。你叫什么? 

   学生:Nate. 

   教授:Nate说,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怎么能知道,是否存在对等的或公平的利益交换?

除非我们进行主观评价,而这种评价可能是因人而异的。 

   好吧,这个质疑有道理。 

   让我再给你们举一个例子,来检验契约的道德性之中两个不同方面的关系。 

   假设我结婚了,而在忠于婚姻20年之后,我发现每年在我们进行国内旅行的时候,我

妻子都去和另一个男人幽会,一个在印第安纳的收费公路上开货车的男人,顺便说一下,

这部分完全是虚构的,我道德上的激愤,是不是有两种不同的理由? 

   一种理由是我们有协议,她违背了她的承诺,这一承诺是基于她的同意而作出的。 

   但我道德上的激愤,还可以有第二种理由,它和契约本身无关,但我这一方一直很忠

诚,我当然应该得到更好的,我的付出就得到这种回报吗? 

   这就指向了互惠的要素,每一种理由都有独立的道德力量,这是总体观点,你会了解

这一点。 

   如果你想像婚姻案例的一个细微变化版本。假设我们没有结婚20年,假设我们刚刚结

婚,背叛就发生了,在我们去印第安纳州哈蒙德度蜜月的途中,这时契约已经成立,但我

这一方还没有任何作为的历史。我是指对于契约的作为。 

   我仍然站在Julian一边,我会说:但你承诺了,你承诺了。这就把单纯的同意这一要

素抽立出来,虽然还没有产生利益,但这无关紧要。你明白我的意思。 

   这就是主要观点: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 

   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契约都可能不符合标准,可能没有实现最初赋予契约道德

力量的理念,自律的理念可能没有实现。因为可能存在各方议价权力的不等,互惠的理念

可能没有实现,因为可能存在各方知识上的差距。因此他们可能错误地判断什么是真正具

有相等价值的。 

   现在假如你们要想象一个契约,它自律和互惠的理念不是受制于偶然因素,而是确保

能够实现的,这将会是什么样的契约? 

   想象一种契约,它的各方在权力和知识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等的,他们的地位是相

同的,而不是不同的,这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背后的理论。 

   罗尔斯认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它

创造了平等的条件,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权力和知识的差距。这些差距在大多

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

途径。这些原则是什么?这是我们下次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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