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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军:如果诱奸学生不是犯罪
送交者: 中军 2014年07月13日10:14:1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如果诱奸学生不是犯罪

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这本是一种不仅无德而且无法的做法,可令我感到更可悲的是法学家不仅无法而且无德的说法,并且来自法学界大名鼎鼎的学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 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 而对于网友所说,有女生因被吴春明引诱从而割腕自杀的情况,洪道德表示,因为情感、道德方面的缺陷造成对方想不开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实施了不道德行 为的人并不负刑事责任。 并且还表示,如果女学生所说诱奸属实,那么对于吴春明可以有行政上或者党纪上的处理,但是还不构成刑事犯罪。

洪专家的意思有三层:

一是法律上没有“诱奸”或者不承认这种做法是犯罪行为。如果诱奸不算犯罪,那“诱供”就不应该违法。如果“诱供”不违法,那逼供、私刑就合理了。如果逼 供、私刑合理了,那一介小草民还有什么不可剥夺的权利?可是,如果草民的权利被剥夺得精光,那这个社会就只能剩下权力,而没有了权利。没有了权利的保证, 即使你当了皇帝,也可以被“叛徒、内奸、卖国贼”的名义,或者“贪污、腐败”、甚至是“通奸”的借口,把你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可见,“通奸”都可 以成为起诉你的理由,而“诱奸”自己学生的老师,却不负刑事责任,想必这位专家不像是生活在中国人中间的。

二是诱奸所以不是犯罪,在于它“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就不算违法了?那同“愿意用身体交换 某种东西”的女人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会是违法行为?更不用说,女学生本不愿意,老师是在诱惑,是在“用花言巧语诱骗”了。“诱骗”不是”骗吗?“骗”难道 不违法吗?可见,“找妓”都犯罪,“骗奸”却无起诉理由,想必这位专家不像是混迹于法学界的。

三是诱奸不犯罪,所以“造成对方想不开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实施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并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老师可以对学生这样随意践踏,先不说领导是不是可以这样诱奸下属,就说这样的社会会成为法治的社会吗?人们会在内心里尊重法律吗?一代又一代的幼嫩心 灵会相信法律吗?如果连法律都不信任,那么会相信道德,相信人吗?人连人自己本身都不信,会相信你、他的真正追求?可见,连公平都不在法学家的心理,怎么 让老百姓相信公正呢!

这位专家的错误在于不懂得法律在实质上的双重性:既是对角色的规范,也是对人的引导。规范角色,要求的是公平;引导人,要求的是公正。杀人的不一定偿命, 但你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就会被弄死的;婚外性关系的不一定是通奸,但与军人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一定是要受到司法惩处的;通奸的不一定是诱奸,但诱奸自己学 生的老师,一定是犯罪,更不用说,自己的学生来告你,自残了。

诱奸自己的学生所以是犯罪,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本质,而且违背了法律的本性。

魏中军

20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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