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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兰素史克“医药代表”入刑,是否应该妖魔化?
送交者: 未雨绸缪 2014年12月17日16:34:30 于 [健康生活] 发送悄悄话



最近关于医药代表这个职业的新闻不断,又是大幅裁员、又是悬赏捉拿。这不,葛兰素史克的医药代表还被判刑了。可是,将这个多年前的正当职业如此妖魔化这样好吗?来看今天的两则新闻吧。


葛兰素史克两“医药代表”因行贿入刑


去年7月,经媒体曝光的葛兰素史克医药行贿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惊。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分别对两名犯行贿罪的“医药代表”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拥有大学学历的“80后”钟某,自2008年从北京某制药公司离职后,仍以化名身份代理该公司的果糖二磷酸纳注射液等药品的销售业务。期间,钟某为提高药品销量、获取高额提成,通过违法手段将相关药品向本市某医院院长等人请托,先后给予该医院院长赵某(已判刑)等人财物价值10多万元,用于支付受贿人及家人旅游费用及现金。


2014年1月,钟某在接受工商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法院认定属自首情节。钟某承认,开始每月他去医院找院长先混个脸熟,再以各种名目“进贡”,他说院长有权进或不进哪种药的权利。


而余某从2000年来上海后就一直做医药代表。余某供述他们做医药代表的人有一个圈子,经常碰头交流信息,哪些厂家或公司有新药品要在上海开拓销售市场,身为“医药代表”的他们就会闻风而动,去各医院找院长或药剂科负责人“公关”推荐。


他承认,从2007年退出代理湖南某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后,他先后用假名代理过地奥司明、福多斯坦、龙珠软膏及血塞通针剂等多种药品的推销。在谈及行贿的钱款如何给付时,余某交代,“我是通过代理上述药品按照提成所获的个人收入,再送给医院的领导,达到药品进医院的目的。”经审理法院查明,自2010年至2013年间余某先后8次给予上海某医院院长现金计4万元。


医生力挺:医药代表不是小偷、瘟疫


最近,广州一家三甲医院发布微博消息,称医院鼓励保安抓进院推销的医药代表,抓到一个奖励1000元。保安有权抓医药代表吗?


医药代表是联系医疗和制药产业的桥梁,把新药或老药新用及时介绍给医院和医生,并为医疗的发展提供一定帮助,是世界性存在的行业,在中国也没有法律禁止其正常活动,但由于竞争激烈和不规范,医药代表也存在直接与医院或医生利益交换,甚至按一定比例提供回扣以促进其产品的使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加以限制和取缔无可厚非。


那么问题来了,医院将医药代表视为洪水猛兽,药价虚高难道是医药代表的责任?


我认为,医药代表的正常职业活动应该受法律保护,无论卫计委还是医院都无权干扰,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医药代表从事不合法行为,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行动,但医院不能凭想象就把医药代表当小偷或瘟疫看待。


谁与其接触就处罚,轻则写检讨扣奖金,重则辞退,这样一来把医药代表的正常活动异化为地下活动,正常功能弱化,地下交易继续,学术交流没有了,剩下的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何况,一旦交换的场所转移到其他地方,医院或卫计委能监管到每个人每天的活动吗?这种管理简直是掩耳盗铃。


医药代表的行为应该规范化,管理应该透明化,但药价虚高不关他们的事,价格是政府定的,他们的活动只是促进自身产品的使用率,与价格高低无关。现在政府部门或普通民众把药价虚高的责任推给医药代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医药代表可以让医生及时了解情况,对医疗的发展有一定作用,妖魔化这个职业对病人并无好处。医院鼓励保安抓医院代表,甚至不惜用现金奖励的方式,如此确实可以增加保安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巡视发现可疑人士。然而,如果保安抓错人怎么办?引起纠纷怎么办?如果医药代表正好是找医生来看病的,又怎么办?看来,医院的权力也要关进笼子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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