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隱私權爭議
hiv有隱私權,醫療人員卻沒有被保護的權利,有些病人做hiv 檢查後確立罹患了hiv,但因為有隱私權的關係,所以並不會出現在病歷上。
但其實對於醫護人員來說是一個很頭痛的問題,假如病患從開刀前到開完刀都不主動告知自己有愛滋,他從病理報告到化療前肝病檢查,到最後病患才願意坦承自己已經有10年病史,那這樣幫他開刀的醫護人員不就很雖嗎,因為在病患治療期間「開刀,換藥,抽血,打針等等等有一大堆侵人性及體液接觸的治療,涉及幾十個醫療人員,全部都在沒有任何有效防護的狀況下進行,全部都被曝露在高度危險的感染風險之下。
而且做hiv 檢查需要經過患者的同意才能檢驗,患者不同意也就無法檢驗,那萬一患者有hiv,但並未告知院方,醫療人員就該自認倒楣嗎,我認為病人本來就有告知義務,因為這關係到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而所謂隱私權和告知病史根本是兩回事。想要接受專業救治就要負責任告知病史,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至於害怕被曝光而歧視,這是另ㄧ個問題,但不能因為這樣就隱瞞,隱瞞愛滋卻讓醫護人員做手術曝露在危險中,是非常邪惡自私的行為,可謂恩將仇報,大家要將心比心一下。
所以現在有條文規定,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
若病人未告知,hiv 檢查出來確實患有,該法第23條第一項訂有罰則;第23條違反第十二條,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