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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警察执法的罪与非罪
送交者: 么弟 2015年05月18日08:57:25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小议警察执法的罪与非罪


2015年5月18日9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此案中死者叫周秀云,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因与执法警察发生撕打,而导致身体骨折,进而被带到派出所后死亡。网络上关于此事的争论,已经快平息了,李扬选择这个时候,谈点个人看法,希望向人民群众,提供另一角度和视点。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警察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妇女死亡事件。据当时工地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和王氏父子公布的手机视频得知:
在12.13事件中,因王奎林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不带安全帽强行进入工地,继而殴打保安引起治安纠纷。随后王奎林纠集其父母和工友从工地内穿行至工地北门外保安室,周秀云在保安室内嘲弄保安是“临时工”(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0秒)、辱骂履行本职工作的保安是“看门的狗”(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4秒)进一步寻衅滋事。


由于有工地的规定,李扬认为工地工人的王奎林和父母,应该心知肚明。由此发生的纠纷,明显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畴。执法警察接警赶到现场后,按照执法程序,应该是带纠纷双方到派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有个执法警察面对挑衅而愤怒,打了王方一人,结果造成执法警察和王方几个人的撕打。在这一撕打过程中,周秀云抱住执法警察的腿,执法警察抓住周的头发,执法警察一再提出警告,要求周放开抱警察腿的双手,周秀云回答“就不放手”。


可以这样讲,周秀云的行为,应该是妨害公务的,完全可以治安处罚。但在怎么劝说周秀云放手的问题上,任何反对警察暴力执法的人,都不能给出准确答案。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任何国家的警察,面对被人抱住,都会使用暴力制服对方的,而不是跪下求饶。有中国大陆专家说,中国大陆警察执法,缺乏规范和程序,李扬感到这是胡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将由现场执法警察自行判断,是否需要暴力制服对方;如果当事人认为警察执法是错的,可以到法院讼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如果王奎林及其母亲周秀云一方,认为警察执法存在过错,可以先行配合警察工作,然后到公安机关投诉,可以找纪检,可以找督察,可以到上级机关申诉,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还可以现场拨打110投诉,实在不想浪费精力、时间、金钱,还可以上网揭发警察执法的过错。李扬知道投诉警察的渠道有很多,但没有暴力抗法一项。王文军等警察,在制服王一方时,使用暴力,是因为王一方使用暴力阻挠执法,各国法律都允许这种情况下,执法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暴力手段。至于造成周秀云的死亡,完全是不能预料的事情,这既不是故意伤害罪,更不是滥用职权罪。检察院的公诉理由不成立。


如果在周秀云抱住执法警察大腿的情况下,执法警察被围攻,就可能造成执法警察的伤亡,或者是警察执法器械的丢失,例如被人夺走喷雾剂、警棍、手枪等。所以执法警察王文军,采取必要的暴力措施,制止周秀云的违法行为,是迫不得已的正常执法行为。唯一存在的问题是,现场有几名警察,为何其他警察不上前协助王文军?这应该是工作失误。如果现场几名警察,感到执法困难时,完全可以呼叫同事前来支援,但现场警察们没有这样做,属于不属于工作失误,恐怕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相关调查了。


王文军等警察存在的错误,就是语言不文明,并没有协调纠纷双方的态度,而是和王一方人们发生激烈冲突。警察们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犯罪行为,属于正常执法;而王一方人们明显违法,就是妨害警察公务,有袭警嫌疑。王文军后来制服周秀云后,踩住她的头发,明显不符合警察工作规范,而且造成了恶劣影响。李扬因此讲过,一些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行为,看似好用,但如果没有官方认可的情况下,警察们最好不要用自己发明的招数。网络上流传警察脚踩周的头发图片,造成的影响非常不好,其他警察执法时要以此为戒。


现在,一旦发生执法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冲突,网络舆论、媒体舆论,往往会倾向性地报道,大多是批评执法警察,而同情冲突的另一方——人民群众。这是人类的天性,自觉地维护弱者的利益,这个没错。但公安领导们,在这种冲突中,最好不要完全随风倒,彻底反对执法警察的行为,到底谁对谁错,错在哪里,都需要一个调查过程,不能为了就会舆论和上面的压力,而简单地将执法警察推出去,让基层警察当替罪羊。只要现场执法警察不是出现大错,应该维护警察执法的尊严和严肃,要教育群众懂得如何和执法警察沟通互动,才是政府、公安机关、法院的责任。李扬怀疑现在的社会风气,等于鼓励人民群众用暴力对抗执法警察。


至于王一方被带进派出所后,受到执法警察的殴打,如果出现死亡,则执法警察应该接受法院的审理,如果只是受伤,则公安机关只须关相关警察禁闭,并赔偿受伤群众即可,当然打人警察也要掏一部分钱。各国警察在将暴力抗法的人员,带进警察局时,都会有程度不同的殴打;虽然不合法,但这是各国警察的通病,如果要追究这一行为,那么各国警察都要辞职或开除了。李扬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考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暴力性,文明执法绝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20世纪九十年代,李扬和同事们出警,处理许多群众上访事件。因为有个公司违法吸储,造成投资群众的损失,许多群众因此到市政府上访,企图冲击政府部门,因为他们要求地方政府,赔偿他们的损失。有个老太太情绪激动下,狠命咬住一个执法警察的胳膊,执法警察没有还手。李扬询问读者们,警察执法阻止上访群众冲击政府,有错吗?在没有采取暴力,没有语言威胁的正常执法下,被上访群众袭击,成了群众的泄愤工具,这合理吗?警察的正常工作行为,不能成为某些人袭警的理由。


中国大陆的法院,在审理执法警察和群众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时,一定要牢记,:
各国警察都是依靠暴力执法的,尤其面对被执法者暴力袭警时。
如果由于执法警察正常工作,造成被执法者的伤亡时,法院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补偿群众的损失,要通过大额赔偿,让群众满意,以达到最佳社会效果;而绝不是刑罚执法警察,因为就是枪毙警察,却不大额赔偿群众的损失,群众、舆论仍然会不满意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以刑罚执法警察为目的,而要尽量考虑执法警察的权力。李扬认为轻易刑罚正常执法的警察,会造成全国警察不知如何工作了,这同样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举例周秀云在派出所死亡一案,如果法院不判决公安机关,大额赔偿家属们,而只是刑罚警察了事,那么社会恐怕仍然感到不满和不安。如果法院判决大额赔偿后,而不对执法警察刑罚,就可能树立起执法警察的权威和不可侵犯,会形成社会不敢轻易暴力抗法的风气,也在以后减少了因暴力抗法,而导致的被执法人伤亡的发生率。所以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告诉社会: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周秀云死亡一案中,始终是王一方的人违规、违法在先,而执法警察只是语言不文明,因此导致周的死亡,王一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不能要求执法警察承担这个法律损失。为了避免警察执法时的过错,王一方完全可以现场打110投诉执法警察,而不应该是暴力抗法。如果被执法人暴力抗法,越激烈越严重,越能造成重大后果,那么执法警察越受严重的刑罚,则警察再也无法执法工作了。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察,面对任何纠纷和行凶,都只能客客气气地说话,做到文明最高境界,却一动不动,不制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一旦介入,就意味着自己可能开除甚至入狱。一旦社会出现这种风气了,李扬认为政府、社会、个人,才是最大的受损者。


毕竟一条人命没了,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应该赔偿,尤其执法警察,也应该掏部分钱。但是,李扬坚决反对对无大错的执法警察,进行严苛的刑罚,因为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各国警察执法的惯例。如果只要出重大事件,就要追究执法警察的刑责,群众和舆论会暂时平静,但社会风气却逐渐崩溃。一个到处都和执法警察发生撕打的社会,很难讲它是法治社会,也无法令人信服社会治安良好。只有通过一个一个的案例判决,来教育群众不要暴力对抗执法警察,我们这个社会,才真的遵守秩序和法律。李扬赞成对违法犯罪的警察,进行公开透明的处理,但反对通过刑罚正常执法警察,来让部分人泄愤。社会不应该培养暴民,更不应该鼓励暴民行为。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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