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济南法庭上控方的证据和证词,根本不能证明薄熙来涉及尼斯别墅的受贿问题。
现在很多国际和国内许多法学人士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谷开来不是别墅所有人,因此无法认定受贿。检方可以硬指定谷开来就是房子的实际所有人,甚至不管将来房子能不能要回来。
那么,这个房子是如何买的呢?好在公诉方已经已经做了足够工作,使房子的购买过程清晰了。别墅是由谷开来和伍德合办的公司在2000年左右以银行贷款形式购买, 徐明并未直接出资,而是由徐明控股的公司给银行提供了5年期的信用担保使谷的公司获得贷款。围绕房子,谷是所有人,银行是抵押贷款人,徐明是担保人,这是三方的关系。
谷开来大概被伍德告知,2000万房子一年房租收入能有七八百万。按照这个收入,可以在5年后也就是2005年左右轻松还清贷款。但谷后来几年内一分钱租金没见到,2005年贷款期限到后,银行就把徐明的担保金作为了贷款还款。 这就是说房子实际上是徐担保的一个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行贿受贿。 如果硬说受贿, 也只能说是提供担保。
这样,谷实际拥有房子,但是她欠了徐明的钱。原本应该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谷是房屋所有人和债务人,徐明是债权人。但是,按照徐明的说法,这钱就是打算送给 谷的,不会要她还钱。而谷开来自己也认可这点,根本没打算还。这样,在2005年担保金作为房款提供后,受贿就勉强成立了。围绕着房子,谷就变成所有人和 受贿人,徐明成为勉强的行贿人。但是,房子贷款是不用一次付清的,徐明选择一次替谷开来付清(没说,实际上不知道)可是实际上这个房子最后产权法律上的名义归属徐明的女朋友姜某了,并且徐的女朋友姜某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她是房子的合法主人,那么徐明行贿的也不是房子或者房款,而是收购了谷开来的失败投资,当然这也许可以算贿赂,但是谷从中一分钱好处没捞到,如何计算受贿额?
还 有重要的一点,公诉方指控薄通过看幻灯片知道了这个房子,推断薄知道了谷受贿。但是,薄看这个房子的时候,是在2002年!在这个时候,徐明的钱还只是信 用担保,钱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谷的受贿尚未发生!在薄看房子照片时,谷是所有人,银行是抵押贷款人,徐明是担保人,根本没有任何行贿行贿。薄不可能对一个 尚未发生的受贿知情。即便按照徐明的证词,2004年底薄和他谈到过海外房子,在这个时间,房子仍然是银行贷款的,徐明也未行贿。
退一步,公诉方认为徐明从2000年提供担保开始,他和谷之间就形成了行贿、受贿关系,那么此时的行贿受贿行为的指向是担保金而非房子。房子作为行贿的指向对象,只能是发生在2005年。
因此,2002年的时候薄看房子幻灯片,看到的确确实实就是想像中的自己家房子,其中不包含徐明一分钱——连装修款都是谷自己掏的!(甚至谷开来也从始至 终没有收到过租金)因此,更不可能存在薄对行贿的房子知情问题——这是完全接受了公诉方证据推出的无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