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水:南中国海案仲裁庭裁决的意外 |
送交者: 乐山水 2016年07月12日23:24:29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昨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设于荷兰海牙)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南中国海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并加以发布。这个最终裁决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以及更大的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成为判断南中国海争议的最具体的国际法依据。这个裁决的部分是在预料之中的,但有些部分出乎意料。 (1)【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引文来源见附注) 此前,多数专家预料仲裁庭裁决不会对“九段线”作定论,是因为该线涉及岛礁或海域归属争议,似乎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范围,但是仲裁庭明确判定“九段线”非法无效,因为中国政府主张对线内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权利“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这个结论明确了南海U形线(“九段线”或“十一段线”)的非法性质,中国和台湾之外的南海水域或礁石声索国就无需对此浪费时间精力反驳了。 (2)【仲裁庭之后审议了中国所主张的任一岛礁是否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以产生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注意到,这项规定与创设专属经济区之后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张密切相关,其意图在于防止微不足道的岛礁产生大面积的海洋权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领土的权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保留的海床的区域。仲裁庭对第121条进行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对一个岛礁的权利主张取决于(a)该岛礁的客观承载力;(b)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够维持(c)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d)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岛的许多岛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国控制,且这些沿海国在其上建立了设施并驻扎了人员。仲裁庭认为这些现代化存在依赖于外来资源和支持,并注意到,通过包括填海和建设基础设施如海水淡化工厂等方式,许多岛礁被加以改变以便加强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认为,目前官方人员在许多岛礁上的驻扎并不能证明它们在自然状态下维持稳定的人类社群的能力,并且认为关于人类居住或者经济生活的历史证据与这些岛礁的客观承载力更为相关。在审查了历史记录之后,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岛在历史上被小规模的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所利用,并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渔民对这些岛礁的短暂的利用不能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以及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大多数专家预料仲裁庭不会裁定台湾控制的太平岛是否是岛屿,但仲裁庭裁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没有岛屿。南海岛礁中最大的太平岛都不是岛屿,那么中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也都没有岛屿了。 (3)“在认定美济礁、仁爱礁以及礼乐滩在高潮时没入水中,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且不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主张相重叠之后,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公约》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海域内对主权权利的分配是明确的。作为事实问题,仲裁庭查明中国(a)干扰了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采,(b)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c)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和仁爱礁附近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以及(d)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仲裁庭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大多数专家预料仲裁庭不会对岛礁归属做结论。仲裁庭裁定公约对岩礁(高潮时露出水面)的归属没有管辖权,但是公约规定低潮高地(高潮时没入水中)没有独立地位,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在南海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中占据低潮高地以及相关活动,都是侵犯别国主权。 (4)“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黄岩岛是岩礁,只有12海里领海,没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裁决中所说的黄岩岛区域指的是黄岩岛的12海里领海区域。黄岩岛是中国和菲律宾争议的岩礁,数年前由菲律宾控制,此后被中国夺取。因为归属不明,裁决判定菲律宾渔民和中国渔民在黄岩岛区域都有传统的渔业权力,中国无权限制。这个判定,为控制时间不够长的争议水域中的权利纠纷仲裁开了先例。 (5)“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及大硨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裁决庭判定中国政府在南沙群岛造岛和不阻止中国渔民在南海破坏环境,损害了海洋环境,未履行加入公约所承诺的义务。这个判定的严厉程度出乎预料。 (6)“……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裁决庭判定中国造岛违反公约,除了上述损害海洋环境外,还有在菲律宾专属区内造岛以及破坏争议礁石的自然证据。这也适用于其他国家类似的造岛行为。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最终裁决”的纯专业(不掺杂政治考虑)、彻底和明确的程度出乎意料,已经完全改变了南中国海局势。仲裁庭裁定,中国政府违反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占别国专属经济区的低潮高地,侵犯别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主权,在别国专属经济区内外造岛而损害海洋环境,不阻止中国渔民破坏海洋环境。中国的国际法专家对此负有一些责任。虽然在中国纯专业地研究国际法而不揣摩上意和不附和官方和民间极端分子的胡言乱语,可能受到中国政府和民间极端分子的迫害,但至少可以在敏感问题上沉默,不能揣摩上意和附和胡言乱语,推波助澜造成如今难以收拾的恶劣结果。 附注: 相关报道: ———————— 附录 乐山水:南中国海案仲裁庭裁决 菲全胜中台输光 设于荷兰海牙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今天发布最终裁决,菲律宾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中国、台湾输光: (1)中国对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 (2)中国在南沙群岛不拥有专属经济区。 (3)中国造岛活动损害海洋环境,对南沙海域的珊瑚礁生态带来永久且无法恢复的伤害。 (4)中国侵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在黄岩岛海域侵犯菲律宾的传统捕鱼权。 (5)中国在南海的行为不利于解决争端。 (6)台湾控制的太平岛是“岩礁”而非岛,仅能宣称12海里领海,不拥有专属经济区。 南中国海案仲裁庭最终裁决 英文版 (2016-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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