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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婷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送交者: 北冥有筍 2018年02月08日18:21:0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孫婷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野火           2018-2-9


【公孫明按:土共野狗黨頭子豬頭三跟牠手下的狗頭四們,不是一再說要“依法治國”嗎?我們拭目以待之!】


摘要: 綜上所述:假設孫婷婷的自述都是真的,那麼番禺警方孫婷婷一案中在拘留、搜查、看守所關押、個人物品歸還方面嚴重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孫婷婷接下來可以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後申請國家賠償。

 

轉按:補遺一篇二十天前就有的文章《孫婷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我記得該文是在2018年1月17日首發在了“野火跋”公眾號上,文章很快被系統刪掉了,次日凌晨又發布在“暴風雨所誕生的”公眾號上,但也很快被刪除、並被封號,此後我沒有再找到此文。不過昨天我有幸看到“野火”網友2018-2-6 10:26在微信群“大系統有機化學交流群”里分享了這篇文章的PDF版,於是我得以轉發在這個專輯帖里。
  在此感謝所有這些轉發的努力,轉發的這些有分量的文章都會被長久記住,會有積極影響,都會是有意義的。
  文中的粗體、分行都是我重新加上的。無其他任何改動。(秋火 2018-2-8 2:43)

 
 
 
孫婷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昨天下午,孫婷婷在她自己的微博上發布了長篇自白《我是孫婷婷,我要站出來》。
 
  詳細講述了她無辜被拘留和在看守所遭遇的一系列非人待遇。她在自白的最後,提出了十個問題,矛頭直指廣州番禺警方在這起案件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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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想就孫婷婷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詳細地分析下。
 
 
如果孫婷婷所說的是真的,那麼廣州番禺警方在拘留、定罪、沒收物品歸還、看守所虐待方面,很有可能面臨嚴重違法!
 
 
孫婷婷接下來可以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後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違法問題
 
 
我不是現行犯,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是重大嫌疑分子,為什麼能夠把我刑事拘留?
  “
警察是不是可以把任何一個人先拘留起來,再來找證據來證明他有罪,找不到證據就把人放了但警察不受任何處分?
 
 
答:根據中國法律,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有一定條件,番禺警方不能隨意拘留,也不能先拘留後找證據。
  2012
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行使刑事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013
1 1 日起生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二十條同刑訴第八十條。
 
解讀一下法條,即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刑訴八十條列舉的法定的七種緊急情形之一。
 
 
我們來看當事人孫婷婷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孫當然不是現行犯,警方最多也只能牽強地將其認定為重大嫌疑分子(也需要初步證據和一定的嫌疑性);而法定緊急情形中,只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可能符合,前提是警方確實搜查出了孫從事犯罪活動的罪證。
 
 
而如果警方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其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且沒有搜查出犯罪罪證,那麼番禺警方對公民孫婷婷的的刑事拘留行為可能涉嫌錯誤拘留或違法拘留。如果這樣的話,那麼:
 
 
首先,番禺警方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並賠禮道歉
 
國家賠償法(2012   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即有權獲得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第十九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十條還規定,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侵權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其次,根據拘留時是否有主觀故意(是判斷錯誤還是明知故犯、栽贓陷害) 番禺警方涉嫌錯誤拘留或違法拘留。
 
前者要接受內部紀律處分,後者則構成犯罪要接受刑事制裁。
 
 
 
定罪問題
 
 
被問詢的人如果回答得不如警察之意,警察是不是就可以隨便安個罪名先關進去再說
 
 
答:關進去當然不能是隨便安個罪名關進去——刑事拘留是要有條件的。刑事拘留的條件(回答 1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對於執行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不是可以由警察乾脆來認定?
 
 
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者差別巨大,存在着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刑事拘留的行使應當滿足法定的條件(回答 1
 
 
 
搜查問題
 
 
警察是不是可以對任何一個公民住所進行任意搜查並帶走任何私人物品,不限期歸還?
 
 
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警察當然不可以這樣。
 
  1.
住宅權是我國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人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經法定程序,警察不得搜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第二百零六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治安案件中: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總結一下法條,即番禺警方在搜查住宅時,必須向孫婷婷出示搜查證,除非搜查時滿足法定的緊急情況。而番禺警方既沒有出示搜查證,而孫婷婷一介女子存在隨身攜帶兇器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等情況的可能性又極小,如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符合法定危急狀態,那麼番禺警方可能涉嫌程序違法。
 
 
 
扣押物品歸還問題
 
 
警察扣押我的書籍、電腦、手機、kindle 等物品,是罪證還是贓物,什麼時候能夠還給我呢?
 
 
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警方搜查時只能扣押與案件有關物品,其扣押物品應當儘快查明是否有關,無關則三日內歸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015
年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對與本案無關,但有證據證明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財物,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連同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看守所虐待問題
 
 
是不是因為在警察面前強調了自己的權利,就應該被認為不配合而得到看守所里顯而易見的欺凌?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是違法行為。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在看守所里生病了,是不是可以不用醫治的?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是違法行為。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藥,看守幹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四個小時,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規定的保證犯罪嫌疑人充足的睡眠時間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這是違法行為。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是不是必須寫上符合警察之意的口供,才能夠取保候審?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這是違法行為。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
)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
)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
)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警方可以責令嫌疑人提交遵守相應規定的保證書,但是從來沒有規定說必須寫上符合警察之意的口供
 
 
 
其他問題:
 
  1.
看守所可能涉嫌超期羈押
 
 
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 3 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 1 日至 4 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 30 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 7 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 14 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 1 日至 3 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 14 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 37   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   110 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 3 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 2 人以上共同作案。
 
 
本案中的孫婷婷,顯然不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事實上,對她的拘押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定最多的 14 天。
 
  2.
救濟途徑
 
先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該公安機關拒不確認的話,則不能直接申請賠償,只能通過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等部門申訴來謀求解決。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假設孫婷婷的自述都是真的,那麼番禺警方孫婷婷一案中在拘留、搜查、看守所關押、個人物品歸還方面嚴重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孫婷婷接下來可以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後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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