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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副市長陳剛夥同黃艷幫姚慶搶地建莊園被查
送交者: 單人評 2019年01月07日22:31: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科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陳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2歲的陳剛畢業於清華大學,曾在北京市擔任規劃委員會主任,並於2006年升任副市長,後進入常委。2017年調離北京,先在南水北調辦公室任副主任,2018年9月調中國科協任書記處書記。

   陳剛40歲時即升任北京市副市長。2006年10月臨危受命接替被立案調查的劉志華擔任北京市副市長。長期主管北京市國土、住房、城建、軌道交通等領域。後因幫助原政黨局常委姚依林的孫子,王岐山的小舅子姚慶搶得大片土地搞開發而受到王岐山重用。此次被查也許是查王岐山的前奏。俗稱開始剪王岐山的裙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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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慶任法人兼總經理的北京將府莊園項目批文:

1,據查該項目發文號是2007規意選字0321號;2008規地字0004號。規劃建築規模是60000(㎡)。 2,2008年3月3日,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核發2008規(房)地字000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文。
3,黃艷時任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主任。

請注意時間點,2007年項目得到發文號時,王岐山此時是北京市市長,王岐山是2007年10月當選政治局委員,11月29日才辭去北京市長職務。也就是在王岐山升遷時,黃艷批給了王岐山小舅子萬畝土地搞開發。

附:黃艷簡歷點擊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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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艷,女,漢族,河南鄲城人,1964年10月生,畢業於比利時魯文大學工程學院研究生中心居住環境專業,建築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無黨派。

  工作履歷 : 1986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詳細規劃所主任工程師,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兼北京奧運會組委會工程部副部長。2007年10月任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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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黃艷簡歷可以看出,黃艷是王岐山從市長位置離任前的當月提拔的最後一批幹部,而黃艷為回報王岐山提拔之恩,幾乎剛一上任的第一件批文,就批給了時任北京市長王岐山小舅子一個大項目,等於對自己提升的及時回報。

王岐山家姚慶將府莊園暴利來源:

1)2008年王岐山未經“招拍掛”將朝陽區占地1280畝土地給了姚慶的“將府國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只收取拆遷費和配套費。目前此公司已註銷。

2)姚慶以養老房名義開發了均價15000元/平米出售無土地證的公寓和2000萬/套別墅。

僅此項目獲利100億。

目前北京將府莊園已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多個企業信用查詢平台中消失,一個北京市占地達一萬多畝土地的企業居然查不到企業的公開工商登機信息,真是咄咄怪事。

時任北京北京主管城建副市長陳剛幫姚慶強搶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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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2006年10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規劃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07年10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12年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17年2月任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沒有經過“招拍掛”程序,就將朝陽區占地1280畝土地強行劃規姚慶名下,當時主持完成這項工作的就是時任北京副市長陳剛,因幫助王岐山的小舅子姚慶搶地有功,2012年升任北京市委常委和黨組成員,當時王岐山任市長。

不成氣的姚家公子哥官司纏身被法院列為失信人

天眼查的資料顯示,將府莊園姚慶,其所面對的民事案件達到了15件,並均附有相關裁判文書全文。此外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還將姚慶列為了失信人。

具體官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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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失信人的司法限制要求

失信者”以下行為是被禁止的: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者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

  呵呵,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姚慶才會去乘坐海航私人飛機啊?但那明顯屬於高檔消費範疇,是不應該發生的。 郭文貴爆料的飛行記錄顯示,姚慶多次乘坐海航私人飛機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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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黃艷違法批地,遭5自然人起訴:原文地址鏈接:http://zhaoxialawyer.fabang.com/article-866595.html

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義榮、周鳳清訴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建設用地規划行政許可案二審行政裁定書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4)二中行終字第536號文書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件類型行政文書性質裁定案由行政許可裁判日期2014-06-20審理程序二審合議庭蔣慕鴻 陳雷 金麗上訴人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義榮周鳳清上訴人代理律師李海霞|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趙霞|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被上訴人代理律師王文山|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其他代理律師於淼|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欣,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金松,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世旗,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義榮,女,1950年4月3日出生。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鳳清,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

  上述五上訴人之委託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五上訴人之委託代理人趙霞,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

  法定代表人黃艷,女,主任。

  委託代理人趙嘉珂,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房山分局建設工程管理科科員。

  委託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北京天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獨義村290號。

  法定代表人劉雪琳,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於淼,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欣、王金松、王世旗、王義榮、周鳳清(以下簡稱王欣等五人)因訴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建設用地規划行政許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所作(2014)房行初字第3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訴稱

  2014年1月7日,王欣等五人向一審法院訴稱:我方通過對京建房拆許字(2007)第525號續《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行政複議的閱卷過程中於2013年12月3日得知,市規劃委於2008年3月3日作出了2008規(房)地字000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知曉了涉案的具體行政行為。我方認為市規劃委所作出的此具體行政行為,致使我方的房屋面臨拆遷,無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與我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我方認為市規劃委的此行政許可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法律規定,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且在關繫到我方重大利益的情況下,沒有保障我方作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嚴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財產權。故請求確認市規劃委作出的2008規(房)地字000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欣等五人訴請撤銷的2008規(房)地字000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系市規劃委於2008年3月3日作出,至2014年1月7日王欣等五人提起本案之訴時已經超過了上述規定的5年起訴期限。由於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實質上並不能改變王欣等五人在其不動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故王欣等五人的訴請亦不適用上述規定的20年起訴期限。鑑於王欣等五人的請求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故法院無法支持。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駁回王欣等五人的起訴。

  王欣等五人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認為:我方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我方於2013年12月3日得知市規劃委於2008年3月3日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時效應當從我方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同時,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我方不動產,應當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支持我方一審訴訟請求。

  市規劃委、北京天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均同意一審裁定,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條規定,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系市規劃委於2008年3月3日作出的2008規(房)地字000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王欣等五人雖主張於2013年12月3日才得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但不論之前知情與否,王欣等五人遲於2014年1月7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5年法定起訴期限。王欣等五人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應當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但被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不直接對不動產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故本案亦不能適用20年的起訴期限。綜上,鑑於王欣等五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王欣等五人的起訴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王欣等五人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麗

  代理審判員蔣慕鴻

  代理審判員陳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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