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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州县军户制度 ZT
送交者: PM 2008年01月03日09:48:0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BY 小隐 扶风

扶风按:国内外著名的明清史专家顾诚教授于2003年6月25日11:03分逝世.享年69岁.此文写作无论观点和方法都得益于顾师.扶风自知拙文浅薄,但为示对先生的感激与仰慕,将小文发于小隐网,以表片心.先生安息,愿学术精神永存.
论明代州县军户制度
――以嘉靖《商城县志》为例)

摘要:自从顾诚教授提出明帝国两大管理理论后,有关明代军事管理系统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但作为卫所制度之重要基础的州县军户制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部分学者的研究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主要通过对嘉靖《商城县志》的个案研究,试图理出明代州县军户制度的基本情况,如州县军户的数量、户籍管理、来源、应役卫所的分布,以及与卫所军户的关系进行的考查,并对一些重要问题,诸如州县军户的人口比例、逃亡率以及军户的生活状况等提出自己的见解。

明代州县军户是指司府州县等行政系统所管辖的军籍人口,主要包括卫所军人在州县原籍的家庭成员和卫所正军的贴户等。其主要职责是递补卫所正军的缺额、部分资助正军生理,而平时则与普通民户一样,承担所在里甲的部分赋役,它与卫所军户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顾诚先生科学地解释了军户含义及卫籍,已引起学界对明代人口诸问题的重新思考①。但学界对明代州县军户与卫所军户的专门研究仍显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商城县一县的军户做重点分析,就州县军户的数量、户籍管理、来源、应役卫所的分布,以及与卫所军户的关系进行考查,并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州县军户的户籍管理及其数量

商城县,系明成化十一年(1475年)四月析固始县西南永丰乡和青峰二乡所置,隶河南布政使司、汝宁府光州。嘉靖三十年(1551年),时任知县万炯修成《商城县志》,计8卷,其中第三卷《图籍志》之《军匠》详细载录了本县1521名应继军户(待役军户)的姓名、所在乡里及其应役卫所,是研究明代州县军户的重要资料②。

在全国绝大部分州县,军籍户是除民籍户以外最多的人户,其管理属府州县行政管理系统,但主管军事的兵部也会部分参与。根据规定,黄册编审通过里甲组织进行,由政府制定统一单册,由民户亲报,甲首核总,里长总汇,汇册达县,以县为单位呈送府、布政司,并转呈于兵部③。关于州县户籍黄册管理的研究,学界前仁已取得不匪成就,兹以商城州县户口管理资料略论己见。

明代的商城全县共计“乡二里二十六”。(原书《图籍志》正文作乡五里二十六, 与实际所载及康熙二十九年《商城县志》卷二《建置?乡里》不附,实为“乡二”)从《商城县志》看,全县军户排列顺序并没有以“乡”为单位,“乡”级建置在黄册编审中并没有发挥作用,二十六里前四里商城、隆溪、太(泰)苏、胡太(泰)属永丰乡,排在第五、六位的隶青峰乡,而青峰的另外四里则排在最后四位。各里军户应役卫所并没有全县综合统计,而是以“里”为单位整理。在全部二十六里汇总中,只有两里出现了同一卫所的军户分开记录的情况,一是独山乡的云南右卫,二是和丰乡的宁山卫,其余则是将同一里在同一卫所的应役军户归类汇总。这两类特例,笔者认为应属误记,因为在《图籍志》中存在不止一处不规范记录,如卫所名称不准确,胡太里前三卫是陕西左卫(4人)、陕西右卫(3人)、陕西后卫(2人),估计是“西安左卫”、“西安右护卫”和“西安后卫”的误记;有一些可能是书写错误,如“武成卫”作“武城卫”、“曲靖卫”作“曲清卫”、“潮州卫”作“朝州卫”、“美峪千户所”作“美谷千户所”等。其中还存在着大量诸如西安卫、沈阳卫、大同卫等不准确的记载。

当然有一些里对州县军户的管理实行了有效的方法,如对分布不同地区、易混淆的卫所加以标注。在官山里,就出现了南京沈阳卫、北京沈阳卫和直隶沈阳卫的记载。据顾炎武考订,明代以“沈阳卫”命名的卫所有六个,“左、右二卫京,中卫在辽东,中屯卫在河间府,右卫在和州,中护在山西潞安府”④。类似例子还有北京神策卫、南京应天卫、湖广宁远桃川千户所等。

此处的“里”显然具备了里甲制度中里、甲的基本职能,至于它是否严格按制度去执行,却值得探讨。从商城县全县里数变化看,成化十一年(1475年),商城县始建,计4501户,32里,每里近140户,如果算上畸零户,尚属正常。但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全县5404户,仅置26里,每户高达280户则定有隐情。另外,根据一军户出一正军的原则,每户通常一名应役军丁(三户贴一者可能有两个应役军丁)来考查,此处的“里”也难解释为典型里甲,因为阳山里有应役军丁103人,双溪里有113人,方山里最少也有38人。如果是标准里甲组织,与下文考查的军户占全县户数的比例也无法一致,此处存疑。

《商城县志》所载《图籍志》共记载了1521户军户的所在乡里及应役卫所。这里的军户,准确地说应当是属州县行政系统管辖的每一军户的成丁之一,他们是递补特定卫所正军缺额的预备人员,一旦他们所对应的正军失额,卫所中又无余丁可补,图籍中所载的军户就要应递入伍,然后再从本家族中另找一个作替补列入军户名单。

嘉靖三十一年,商城县共有5404户,其中军户为1521户,军户比例为28.1%。那么这一比例是高还是低?明代州县军户在全部户口中究竟能占多大比重?这是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卫所军队的规模问题。曹树基先生提出了“军户县”“民户县”的概念,对研究明代军民户籍是一个重要贡献,但其推理方法及结论均有商榷之处。如他说:“根据上引《明史》中的两条记载,可以推测该地(河南――引者注)军户的数量和比例应该高于浙江和山西,可能与山东、湖广两省类似,即军户的人口超过了民户人口,可以称之为‘军户省’。”⑤本文暂不对全国各司州县军户比例一一考证,仅以商城所在的河南布政司阐明自己的想法。

笔者查阅了天一阁明代地方志选刊、天一阁续刊、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汇刊、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和国家图书馆馆藏胶片等现存河南明代地方志计37种,以及顺治、康熙两朝河南方志25种,对有关州县军户记载的20余个州县分析表明:商城县所在的汝宁府的军户比重普遍较高,但最高的商城县也仅为28.1%,真阳县为25.1%,光山县为20.2%。归德府之夏邑、永城和归德州,军户占总户数比例分别为11.8%、16.4%、13.9%;开封府的太康、鄢陵、兰阳、临颍、沈丘五县分别为12.2%、13.3%、10.2%、11.4%、35.8%(以上三府资料均来自于天一阁方志相关记载,不再标明出处)。据万历《卫辉府志》载,卫辉府的辉县、新乡、汲县、胙城、获嘉、淇县的军户比例均没有超过10%。笔者估计这一时期河南军户总体比例超过15%的可能性不大,根本称不上“军户省”。

军户所占比例与州县军户家庭规模及军户婚姻生活有密切的关系。为保证足额“继丁”,明政府规定,军户严禁析产分户。成化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⑥在正常情况下军户家庭规模要略大一些。与此同时,民户家庭规模却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他们会为规避差徭而析产分户,如兰阳县人李希程对本县情况深有体会:“户口渐增,由分户所致,非实增也。”他还赋诗一首:“瘠地濒河岁未登,新来赋役重难胜;各分版籍求规避,谁解翻为户口增”⑦。民户上升幅度总体上快于总户数增长速度,虽然军户户数也有下降趋势,但相对要稳定一些,其所占比重则呈明显的下降。如归德府在天顺六年(1462年),总户口1851户,军户420户,军户占22.7%;而嘉靖二十二年则是13.9%。而在太康县,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军户数为517户,成化八年为540户,弘治五年为550户,弘治十七年560户,嘉靖元年(1522年)为557户,在130年里增长40户,而同期民户数由1207户增长至3962户⑧。必须指出的是,县志的编写者大抵是从旧志或从未认真审核的黄册上抄袭而来的,因此很难保证它的真实性。如沈丘县弘治十一年的户籍“皆纸上虚籍,名有而实无也”。十五年大造黄册,仍随原报虚籍。嘉靖元年大造,“有全失去地而粮存者,有地少而粮重者,仍存其籍,故谓虚户……实民军民等籍1119户,人逃粮存户222户”。在开列各类户口人数时,县志籍册仍将逃亡人户汇与现在人户一同开列⑨。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

尽管如此,通过对户籍管理及军户比例的分析,笔者认为每里都有为数不少的、家庭规模较大的军户家庭,且一些军户还颇为富有。虽然许多民户拒绝与军户通婚,会影响到他们的婚姻状况。实际上,由于明代男女比例失调,贫穷男丁无妻者为数确实不少,但非军户独然。州县军户身份对他们婚姻的影响程度绝不可估计过高。

州县军户的来源及应役卫所的分布

《商城县志》卷三《图籍志》和卷五《人物志》之《武弁》提供了丰量的应继军丁的应役卫所的名称和原籍商城(固始县)的或故去、或仍在各内外卫所任职的官籍军户情况,现通过分析这些材料,来洞察州县军户的来源和应役卫所分布之间的密切关系。

明初军户的来源以世袭元代军籍、从征、归附为最。明承元制,以籍定役,朱氏政权规定故元军户身份不变。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徐达攻大都,“封府库图籍”以资国用⑩。洪武二年,宣布“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从征与归附是新军户产生的重要途径。各地农民军、地方武装和元朝旧将士成为朱明王朝的统治力量,他们听从新政权的遣差征战各地,其子孙后代也随从迁播四方,并形成后来州县军户应役之卫所的最初分布。如商城县(明初属固始县)隆门里的军官余恩铭、双溪里人高达、太苏里人汪铭都曾于1358年率元朝军事重地――县南的金刚台山守军“归降”明朝,并跟随新主大军征战,子孙荫袭,遂分布于各卫所任职。这些卫所武职任职集中的地区,也恰是卫所军士和州县军户应役卫所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如宁夏卫、潼关卫、清浪卫、兴州诸卫、汝宁千户所、甘州诸卫、凉州卫等。

抽集与垛集则是明初增补军士的两种主要方式,各地均存在着从州县民户中强行抽垛为军的现象。沈丘县军户的主要来源是洪武四年、十七年、二十一年的垛集,并附以“因罪充配”者。邓州千户所首任镇抚官孔显于洪武四年“籍军千人,千七百户有奇”,开始了明初邓州的军民共治。据《尉氏县志》载:“祖宗创业之初,军多出于归附、投充而已,定国之后,以作奸犯科者配隶各卫分焉……尉氏军户属部院司府。”丘橙认为,明初军丁“内地多是抽丁垛集,边防多是有罪谪戍”。稍后,政府为补充日益缺失的卫所军额,在罪犯身上大做文章。弘治元年,巡抚河南监察御史文贵建议扩大罪犯的充军范围,具体包括:第一,编罪囚以足兵戎。“除文武职官、监生、旗军、校尉、勇士、力士、天文生等项,仍照见行事例发落,其余……悉发本犯原籍附近卫分充军,一年之内,奚止数千,数载之间,收集多矣。足兵之道,此其大端也……”第二,发矿贼以实边卫。“河南永宁、卢氏等县一带山场,各有封闲矿洞,往往各处人民聚众盗取……再犯免其枷号,不问军民舍余,系河南籍贯者,发辽东东边卫……各充军,家小随往。”这些盗矿者少则二三百人,多则七八百人,如此既可足兵,又可惩恶。此法实施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卫所军士驻地的某些变化。

除却军户的来源,卫所军士的征戍、调拨以及卫所的整合都会影响到州县应继军的应役卫所的地理分布。

明初,南北战事均为吃紧,兵将征战四方,虽然不乏驻军归还卫所的情况,但随遇而安、更调戍守更为常见,对此朱元璋也深有感触:“天下卫所军士,皆四方之人,乡里既远,贫乏者多,月给廪粟,仅足自给”,他要求军官抚恤士兵。明初同籍军户分散四方服役非常普遍,根据“役皆永充”的原则,各州县同里应继军丁也势必会从同一地点出发,奔赴相距万里之遥的不同卫所,“有以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北直隶之人起解南方极边补伍者,有以两广、四川、贵州、云南、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之人起解北方极边补役者”,结果造成“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于寒冷,北方之人死于瘴疠。且其卫所去本乡或万里,或七八千里,路远艰难,盘缠不得接济,在途逃死者多,到卫者少。长解之人,往往被累,非但获罪,亦有艰难死于沟壑而不知者,深为可悯”。杨士奇根据前朝经验,结合当时边备情况提出“就近服役”的原则:“今所急缺边军者,欲乞除逃军外,以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北直隶,今后清出军丁,各就所近发甘肃、宁夏、延安、大同、宣府、永平、辽东等处补伍……如此则兵备有实,下人不乏。”这就基本上奠定了明代应继军丁应役卫所分布的基本格局。

嘉靖时期,商城县应继军丁的应役卫所分布就集中体现了军户戍守地区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相结合的特点。就其分散性而言,据粗略统计,仅商城县26里的1521名军户就分散在当时全国五个都司,百余个卫所,只有四川行都司、湖广行都司和福建行都司所辖卫所里尚没有发现商城籍应继军丁。就每一里而言,26里没有一里的应役卫所平均拥有三名军丁以上,如隆溪里48名军丁分布在28个卫所里,太苏里51名军丁分布在30个卫所,胡太里46人分布在33个卫所,阳山里103人分布在36个卫所,双溪里113人分布在50个卫所。应役卫所相对集中,主要表现在距商城县较近的都司卫所。河南布政司辖境、河南都司所辖卫所(可统称之为“河南自然境”)及所在的中军都督府所属卫所是商城县军户应役卫所最集中的地区,特别在河南信阳卫、睢阳卫、河南卫、陈州卫、颍州卫、弘农卫、宣武卫、彰德卫、南阳卫和治所在汝阳(与商城县所在的汝宁府治同城共治)的汝宁守御千户所尤为集中,其次是陕西、山西、北直隶、云贵等地。云贵能成为商城县应役卫所的集中地区,主要是因为明初中央采取的汉民族大量迁入戍守政策,吸纳了全国内地汉民(军户)。而三个行都司较少则主要因为它们所辖为南方边远地区,且建置稍晚。

州县军户与卫所军户的关系

州县军户是因卫所军户而存在的,卫所正军、余丁则因为州县应继军丁的存在得以延续。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州县军户与卫所军户这种相依相生的关系。

第一,州县军户对卫所正军有进行必要的经济资助的义务。根据规定,卫所正军赴卫所所需的路费盘缠、基本生活必需品等要由相应的州县军户来承担。明政府还规定,正军要携带妻子、父母、余丁等家属,他们开赴卫所的交通及生活费、甚至于正军和余丁的婚娶费也由州县军户来出。正军赴卫所后,州县军户还要定期给他们提供生活物资(尽管入卫以后,卫所正军的主要生活源于余丁)。如弘治十年规定:“其不奉册勾之家(即州县军户之家――引者注),以五年为率,着令户下应继人丁给与供送批文,就于户内量丁追与盘缠,不拘多寡,明白照数开写。”如果卫所正军十分富足,不需原籍军户资助听其自便。

第二,州县卫所有递补应役入伍的义务,但前提是卫所余丁亦缺失。军余属卫所军籍性质,是正军家庭成丁,是正军缺额后的首选递补。军余与州县应继军丁都有递补正军义务,都具有亦军亦民的身份,只不过各自隶属不同,职责各有侧重,递补顺序有先后。明中期以后,军余几成正军,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群体。州县应继军丁入伍的途径通常有二:一是勾补入军,二是贴户轮充。

关于勾军。洪武二十一年,“令各卫所将逃故军编成图册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许差人,各府县类造军户文册,遇有勾丁按籍起解”。“各司府州县照发去军单,逐一清审,内有丁者即与解送着伍,遇例优免及免勾者即与开豁,每年终将各解过军丁取有批迥、及例免者开造小册,连原单类送布政司及直隶该管府州差的当人员,送部销照。”州县应继军丁入卫事宜由本原籍军户筹办,赴卫同时再从军户中遴选一位健壮的应继军丁。

关于贴户轮充,明初政府实行三户垛抽一丁制度。卫所军丁尚足,一旦正军病故,贴户丁补役,但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礼部议奏,会议以正军、贴户造册,一如旧制。轮次更代,周而复始,若贴户止有一丁者免之。”

正、贴户轮充制度建立后,从本质上说这类正军(卫所军户)与贴户(州县军户)更加接近,他们之间区别也更加模糊,但仍有不同。作为补偿,州县应继军户在承担民役方面享有优惠,“当军之家免一丁差役”。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系,就是史书中所说的“平日享军之利者,自当服军之役矣”。

第三,州县军户身份的豁免。军户负担重于民户自不待言,卫所正军以逃亡求得解脱,州县军户也以逃避从军为幸事。由于明初各级机构管理籍册甚严,脱籍实属不易。根据规定,州县军户脱籍的条件是丁尽户绝、丁尽户存、因罪充军者遇例释放;暂时避免充军应役的条件是卫所正军尚有余丁充军、正军丁升官尚且健在、贴户单丁户等。死亡是消除重负的最彻底的手段,但也是所付代价最高一种,也有少数军户自残求豁免,但往往事与愿违。官吏富室可利用权势、赀财逃脱。官籍享有特权,吏员可乘机脱籍避役,如司府州县吏书“暗将发册添改点画”,便可混淆是非,军户子孙(应是官绅之家)“买嘱原籍官吏、里书等捏作丁尽户绝”。

绝大部分州县军户会选择逃徙流亡。有的学者认为“宣德以后,屯军逃亡人数渐多,地区渐广,情势更加严重,大有‘逃亡且尽’的趋势而已”。明人奏疏文集对军民人户的逃亡极尽渲染,如在陕西,“原额一里十排其一百一十户,以口计之,当时不下千人,今(嘉靖初年――引者注)一甲止存二三户,一户不过二三丁,一甲粮差尽行顶当佃地,则替彼赔粮,跟军则为彼受责”。卫所军余及州县军户逃亡或“虚户”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卫所军事制度的存在与运行。

嘉靖时范县原额垛充军士702名,实在军595名,州县军户失额率15.2%(并非全逃,可能是军籍豁免);嘉靖时沈丘人户逃亡率为19.8%;同期,尉氏县原额军士529名,各类事故军士192名,失额率36.3%,但由于同期又补充了无名籍34人,近年充军28名中有17人仍是在册军户,所以尉氏县的军户失额率只有26.8%。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逃亡率肯定差别很大,如湖北沔阳州洪武二十四年时军户5922户,至嘉靖元年仅有3317户,军户失额率为44%。边地州县百姓人去里空的情况虽然难以避免,但全国范围内,嘉、万时期的军户逃亡绝不可估计过高,尤其是州县军户。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州县军户的逃徙固然有负担重、地位卑的军事原因,但与民户流亡“脱籍”则有更多的相似性。

①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四卷(明时期),第7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②《商城县志》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六十册影印本;同版本的嘉靖《固始县志》也有相似的军户记载,惜脱湮不清,无法做微观分析。③正德刊本弘治《明会典》卷二十一,《户部六》;《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④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一册,《北直上》,《名卫同者》,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笔者查阅《明史》卷九十,《兵二》,和州卫并无右卫。⑤见上引曹著,第378页,根据曹先生的统计,山东和湖广两地综合军户比例均为52.2%。⑥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一》,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⑦嘉靖《兰阳县志》卷二,《田赋志》,天一阁本。⑧嘉靖《太康县志》卷四,《户口》,天一阁本。⑨嘉靖《沈丘县志》卷一,《户口一》天一阁本。⑩《明史》卷二,《太祖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一》。另参阅嘉靖《固始县志》卷六,《选举志?武弁》。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11页,台北学生书局1987年。嘉靖《沈丘县志》卷二,《官制类》天一阁本。嘉靖《邓州志》卷十四,《兵防志》天一阁本。嘉靖《尉氏县志》卷二,《军政》。《明经世文编》卷七十四,丘橙《州郡兵制议》,中华书局1997年。《明经世文编》卷六十七,何乔新《覆遏补治道事疏》。《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一十一,洪武十年二月辛酉。《明经世文编》卷十五,杨士奇《论勾补南北边军疏》。参阅《明史》卷九十,《兵志二》;(成化)《河南总志》(国家图书馆藏缩微胶卷)卷第二,《河南三司》。(明)霍冀:《军政条例类考》卷三,《清审条例?五年一送军装》,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正德本《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四,《兵部十九?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军政条例类考》卷三,《缴单不许捏弊》嘉靖十一年。《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条。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286页,中华书局1965年。《军政条例类考》卷五,《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嘉靖《范县志》卷二,《军政》;嘉靖《尉氏县志》卷二,《官政类》,天一阁本。嘉靖《沔阳志》卷九,《食货》,天一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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