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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中國大饑荒中農民的抗爭和掙扎
送交者: chang le 2014年08月09日08:43:2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原標題:大饑荒中農民的反應
《炎黃春秋》2014-08-09

1958-1962年間,中國發生了大饑荒。近年,出現了否定發生大饑荒的思潮,有些人不僅否認大饑荒“餓死三千萬”,也對大饑荒的嚴重程度提出質疑,其理由之一是,如果發生了大饑荒,為何看不到農民的抗爭?的確,歷史上一旦發生大饑荒,農民為了活命,會搶糧,騷亂,乃至爆發起義,歷史上不乏這類記載。在1958-1962年間,由於特殊的歷史條件,農民的抗爭與歷史有所不同,但這不等於說歷史上發生的事在這幾年間完全不存在。事實上,在據檔案編纂的地方志中,對大饑荒中農民的反應也有所透露,而在檔案和當時的新華社內參中,則有更多的詳細記錄。
 
饑荒中農民為活命所作的抗爭
 
河南信陽專區在大饑荒中非正常死亡上百萬人,農民遭受慘酷對待,光是“被打致死群眾達六萬七千餘人,被打致殘三萬四千餘人”,被稱為“信陽事件”。時任信陽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的張樹藩後來撰文回憶說:“從信陽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們的廣大人民群眾真是太好了。當時信陽地區餓死那麼多人,並非沒有糧食,所屬大小糧庫都是滿滿的,但群眾寧可餓死,也沒有搶過一個糧庫。這證明與共產黨血肉相聯的人民是多麼聽話,多麼遵紀守法,多麼相信黨。而我們某些領導幹部,實在是愧對人民啊!”注1 信陽如此,其他地方是否也都是這樣呢?事實是,面對死亡威脅,全國各地的農民並非都像張文所說的那樣等死,而是採用了各種抗爭方式,包括自殺、逃跑、偷盜糧食、哄搶糧食乃至“暴亂”等方式,以下簡要介紹後三者。

(一)偷竊糧食、偷青吃青

大饑荒期間,由於缺糧,農民被迫偷盜糧食,在糧食未熟時就偷青吃青,此類現象非常普遍。
1959年5月,山東省委書記處書記、省長譚啟龍向山東省委第一書記舒同並書記處報告,並請轉報中共中央書記處:“由於糧食緊張,吃青現象已經發生。巨野龍固公社115個村有77個村吃青,已挖掉扁豆苗3904畝。”1960年9月2日新華社內參說:“據山東省委生活辦公室和省公安廳了解,近來不少地區發生了嚴重偷青吃青現象,有些地方的早秋作物已被全部吃光、偷光。”“膠縣有些地方80-90%的人偷青吃青,部分社、隊,不僅玉米已大部分被偷光吃光,而且黍子、穀子、地瓜也已被偷吃掉50%以上。全省自7月以來,共發生群眾性的集體偷青吃青160起,而8月1日至20日即發生102起,其中幹部帶頭偷的有25起,五類分子煽動起來的有11起,群眾集體搞的70起。”注2

中共四川省委農村工作部辦公室1960年7月25日的一份報告說,南溪縣裴石公社“在夏收中又繼續發生嚴重的偷盜混亂現象。全社646畝早包穀,已被社員拿去251畝,占39%;未成熟的高粱已被社員割去的共約有6畝;早稻已割去谷穗的共約有8畝之多;拿小菜的現象更為普遍。新花管理區的新花生產隊和新勝管理區的新興生產隊的食堂蔬菜地上的蔬菜,長一點,被社員拿一點,蔬菜種不起來,種菜的人不願種了,食堂沒菜吃。”

四川省糧食廳辦公室工作組1960年4月的一份報告中說,滎經縣附城公社偷吃青苗現象嚴重,“全社490多畝油菜偷竊一光,豆尖、葫豆夾、小菜、洋芋等,見一樣偷一樣,小春作物除小麥外全部糟蹋過。紅苕白天種下,晚上又淘出來,偷的人也是種的人。”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載:1959-1962年,“發生強制性的亂拿、亂摸和強收強取糧食、請願鬧事、人口外流等現象”,“60年代初,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盜竊糧食和宰殺耕畜的案件大幅度上升。1961年立案25623起,占總人口的萬分之三點九七。其中盜竊糧食(13883起)、宰殺耕牛(5022起)就有18905起,占73.8%。”注3

安徽偷青吃青和哄搶糧食情況也很嚴重。《安徽省志·公安志》記載:“因生活所迫,農民偷割青苗和未成熟的莊稼(以下簡稱偷青吃青)的現象比較普遍,尤以1960年春至1961年春最為嚴重。據皖南郎溪等14縣統計,1961年4月,數十人糾合一起偷割搶割未成熟的小麥穗、豌豆莢等達數百起,割去青麥穗、豌豆莢2萬餘斤。皖南白茅嶺農場附近的社員成群結隊到農場割青偷青小麥達2300餘畝。這種情況,皖北亦比較普遍。藿邱縣周集公社經常發生數十名社員手持火把,在夜間偷割青麥穗。為減少糧食損失,中共安徽省委於1961年5月3日發出《關於護青的緊急通知》……同日,省公安廳向各級公安機關發出《關於加強午收保衛的指示》……專、縣公安機關和公社、大隊都要建立護收護打領導組織……及時處理偷、搶糧食事件……對群眾性哄搶事件,不得採取武裝鎮壓”。“不得採取武裝鎮壓”,恰恰說明採取過“武裝鎮壓”。文件下達後,各地護青領導組織普遍成立。“各地在護青中,亦有少數幹部及護青人員發生違法亂紀現象,對查獲的偷青吃青人員亂打亂罰。據統計,至1961年5月中旬,全省發現因違法亂紀逼死人命18起,打死、打傷各1人,受到批鬥、搜查後自殺7起,死6人。偷青群眾亦打死護青人員2人,打傷6人。”公安廳於5月21日再發通知,要求“在追繳被偷實物時,主要通過說服,使其自覺退出,不得擅自搜查,嚴禁翻箱倒櫃”,“不准打人、罵人和刑訊逼供,不准動用武器開槍打人”,而這些要求說明此前存在刑訊逼供、開槍打人等現象。注4

1960年9月10日,國務院副總理譚震林在中央召開的關於壓低農村和城市口糧標準問題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說:從河南、河北、山東來看,吃青相當嚴重,早秋作物,主要是玉米,也有高粱、地瓜等,吃的相當嚴重。據山東估計,在1200萬畝早秋作物中,被吃掉的將近200萬畝,吃掉一成兩成的是比較普遍……山西、河北沒作典型調查,但吃青還是嚴重的。另一份報告說:在河南信陽專區上蔡縣,1960年7月,“全縣396個大隊,有348個開始吃青,食堂有的停伙,有的靠吃青維持,不少地方高粱、玉米、瓜菜吃光,人口外流,腫病死亡的情況嚴重”。

鐵路運輸中,糧食被盜現象非常普遍,即便是北京都是如此。1961年1月20日,鐵道部向中央書記處報告:“近來,糧食在鐵路運輸過程中被‘搶’被‘盜’事件,日漸增多。”北京鐵路局所屬系統所裝卸的糧食被“盜”事件,從上年9月到12月發生1271起,損失糧食160829斤,本年1月1日到5日發生81起,損失糧食14526斤。

在大饑荒期間,有些幹部對偷竊糧食、偷青吃青的處罰非常殘酷。

四川省委一個檢查組的工作報告(1960年4月18日-11月2日)中提到:瀘州地區各縣有些基層幹部“在對調工、吃青、私拿和偷竊等問題的處理上,則採取扣飯、罰款、沒收東西、搜查、罰跪、鬥爭、集訓、勞教,捆、綁、吊、打、刑訊逼供、拘留、逮捕”。“敘永縣長江公社六一管區第6生產隊今年以來,因吊打致死的即有4人。如貧農魏明英,今年2月份因其女明遠(7歲)拿了社裡7個紅苕,隊長羅志文等2人得知後,將魏吊打要其承認是他自己偷的,經吊打2小時,次日逼其出工,後又扣飯3天,致使該魏死亡。”“因本身有小偷小摸行為,被幹部懷疑為盜竊,而吊打鬥爭、扣飯的28人。如太平區高星公社民主小學教師範朝文3月中旬看到社員王恩文扯了一把菜,即組織學生吊打,該王被吊打後,逃到古藺縣城死於旅店房內。”1960年12月,四川省公安廳副廳長喬志敏向省委報告,在合川縣南屏公社,由於生活安排得不好,群眾吃青現象普遍,公社黨委第一書記譚海清即在作業組長以上的幹部會議布置:凡是有偷盜行為的人,抓住後就吊、打、罰款。譚還公開在會上講,“勞動力多得很,整死幾個沒關係,打死十個算五雙。砍成幾塊好肥南瓜窩窩”,甚至在幹部會議上講“對偷吃東西的人用機關槍去剿”。

貴州,中共遵義地方監察委員會1959年7月21日印發的一份報告中說:“某些基層組織或幹部,對因口糧短缺而出現的社員私摘公社苞谷、蔬菜等行為,不採取主要是說明教育的方法去制止,而是粗暴地一律戴上‘小偷’的帽子,或者罰工、罰款,或者施以酷刑;嚴重的導致人身傷亡。”所舉的具體例子,如習水縣長沙公社石筍管理區有一個姓袁的社員摘社上的苞谷,被抓來捆綁一夜,不給飯吃,第二天放回後,走到管理區附近就死去了。據七個縣初步統計涉及摘公社苞谷、瓜菜而無辜身死的有7人,逃跑1人。仁懷縣在7月中旬即死兩人:一個被民兵用槍打傷在苞谷地里,傷重死去;一個青年婦女由合馬到茅台趕場,途中偷摘4個苞谷,被群眾發現,追至茅台河邊,投河自殺。

山東,1960年9月2日新華社內參說:據不完全統計,山東全省從7月初至8月20日共發生各種違法亂紀事件4122起,造成人命事件201起,死190人,其中被直接打死的8人,民兵鳴槍擊斃11人,自殺的173人。這些違法亂紀事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處理偷青吃青中發生的。平邑縣林建公社社員徐文選,因偷了四個高粱穗,被生產隊幹部活活打死。蒙陰縣旦埠公社舊寨生產隊社員於憲年之妻(57歲),8月9日因偷了12穗玉米,被綁在柱子上進行拷問,家中兩次受到搜查,鍋筷等物被全部沒收,自留地上的100多棵玉米被全部拔去,以致上吊自殺。

廣東,中共廣東省委1960年9月24日轉發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向省委的一份報告,報告中提到幹部違法亂紀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小偷小摸時亂鬥亂罰,逼死人命”,如欽縣大寺公社屯首大隊社員蘇增齊,因有偷竊行為,被支部書記李美風帶頭毆打,當場打死。有的地區在省委宣布不准打人以後,又出現了灌冷水、燒頭髮、螞蟻咬、遊街示眾等不少新花樣;有的地區還有強迫小偷吃豬屎、吃泥沙的。

(二)哄搶糧食

大饑荒期間,搶糧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發生。

山東,1959年4月11日,省長譚啟龍從濟寧給省委第一書記舒同及省委書記處寫信,並請轉報黨中央、毛主席,信中說:“由於措施失當,生活沒有安排好,搶糧、鬧事此伏彼起,鄆城鬧的最凶,搶糧達130多起,有萬餘人參加,搶去糧食19萬多斤,有的結夥持槍到外縣搶糧,並打傷了人。3月22日,金鄉曾有100多人埋伏在公路兩旁劫車搶糧。”5月12日,新華社內參報道山東省菏澤縣馬嶺崗公社搶糧事件,認為是“一個較大規模的搶糧事件”,“前後涉及五個管理區的6000多人,搶走糧食42500斤”。“現在這一事件雖已暫時平息,大多數的村莊群眾已開始進行生產,但尚未從根本上解決,群眾變天思想還很突出,謠言很多,謝集、趙莊、三教堂、白楊張等村群眾,仍是不參加生產,風勢不正,有一觸即發的危險。”5月31日,譚啟龍給濟寧地委並西部地區各縣委寫信,說馬嶺崗公社“春節前後,社員交到食堂的糧食已經用完,有的食堂停伙,群眾情緒不安,有的準備外流,有的醞釀搶糧”,“春節以後局勢更加緊張,到處鬧糧緊,80%的戶數要國家供應糧食,大批勞力外流,近千頭牲口死亡,水腫病發展到1800多人,扒樹皮、吃青苗現象很普遍,社會秩序混亂,搶糧鬧事此起彼伏。”

貴州,省糧食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王民三在1960年12月的日記中多次寫到搶糧和恐慌:12月12日,“浮腫病一天天在發展,大街上搶糧、搶飯、盜竊時有發生。”12月18日,“這幾天各地告急電話、電報雪片般飛來,病人、死人、搶糧、盜竊等等,多得我都看不完。”12月27日,“據生活辦公室收到的報告,各地發生有十幾人、幾十人、幾百人搶劫糧食的事件,小偷小摸就更多。就連貴陽也是如此,在大街上走路時不敢拿着東西吃,會突然被人搶走。大家最擔心會發生更大的搶劫糧食倉庫的事件。”1961年1月7日的日記中再次寫到:“接汪行遠秘書長電話,傳達周林書記在京開會的意見。他對當前貴州發生農民搶糧的情況十分憂慮,要省委的同志謹慎對待,萬不可慌亂。”注5 周林當時是貴州省委書記。

1961年1月11日新華社內參報道貴州不斷發生搶劫偷盜糧食事件:“最近,貴州許多地區不斷發生開倉分糧、結夥偷盜搶劫糧倉、糧車、糧馱的事件。據不完全統計,自1960年11月以來,全省發生開倉分糧和偷盜糧食事件532起,被分和被搶劫偷盜的糧食80多萬斤。另外搶單家獨戶的糧食事件也發現23起。”遵義地委1961年1月向貴州省委報告說:“偷糧、搶糧、偷殺耕牛的現象不斷發生,(1960年)12月份,全區共發生搶劫案25起,不完全統計,偷耕牛3000起左右,殺牛1500隻左右。至於個人、幾個人偷菜、搶吃東西的現象就更為普遍。”

遼寧,前述王民三在1961年1月28日的日記中寫到:“看到中央一份材料講到遼寧省的情況,全省發生群眾性的搶糧事件3萬多起。瀋陽學生吃不飽飯舉行罷課,有的絕食鬥爭。農村吃糧標準只有二兩。”注6

吉林,1961年2月11日,吉林省委向中央、東北局報告:“農村偷盜糧食的現象相當普通,個別地區還發生搶國家糧食的事件。”

安徽,《安徽省志·公安志》總結說:“經濟困難時期……哄搶事件尤其是哄搶糧食、食物的現象多有發生。蕪湖專區12個縣,僅在1960年12月,就發生了大小搶糧事件180起。據查清的96起統計,搶走糧食達3.6萬餘斤。1961年1月至2月,全省又發生哄搶糧食65起,搶走糧食、山芋等6.2萬斤……直至1962年春,哄搶糧食事件仍有發生。”“哄搶事件,主要發生在群眾生活困難較大的地區。據對淮南、蕪湖、馬鞍山市和南陵、六安等13個縣22起鬨搶事件調查,參與哄搶者5495人。多數是由於群眾生活安排不夠落實。”1961年5月7日,省公安廳、糧食廳聯合向安徽省委報告,要求各地公安、糧食部門做好工作,開展護糧,制止哄搶,辦法之一是“對為首分子,秘密監視,不讓哄搶事件發生”。注7

甘肅,張掖地區,由於徵購過多,在1959年上半年,“全區糧食供應已經出現嚴重缺口”,“哄搶糧食的事件時有發生”。注8  武威市,1960年1月20日,“全縣萬人以上的饑民擁上火車站,哄搶鐵路運輸物資,其後還發生過搶糧、搶物事件”。注9  1960年12月甘肅省公安廳和蘭州鐵路局聯合給甘肅省委的報告中指出,今年以來,鐵路運糧的車被搶、被竊十分嚴重。據統計1-11月共發生案件782起,其中搶奪、偷糧436起,損失成包糧食13.3萬斤……在這些事件中屬於二三人零星搞的595起,屬於數十人成群上車搶奪的187起。在隴西、高台、武威等地,經常有數十人,最多有200多人,迂迴車站附近,伺機搶竊。注10  山丹縣,1960年11月,縣內發生多起鬨搶事件。東樂、位奇、陳戶3所糧站,城區屠宰場、食品廠被搶。注11

1961年1月20日,鐵道部向中央書記處報告:本年1月1日,在北京鐵路局所屬南大寺站的1062次列車,因掛有裝載大豆的車輛,沒有看守,發生了20多人哄“搶”的事件。蘭州鐵路局所屬各站,如武威、清水、臨驛、高台、烏江集等地更為猖獗,大白天就公開“搶”糧。例如:武威站附近的武威、新仁、景塔、景陽、景場等公社,每天有五六百人集伙“搶”糧,1月份的10天內發生29起“搶”糧事件。1月5日武威站停的4278次列車,掛有大米一車,被90多人“搶”走90多袋,計18000多斤;1月8日在高陽站的2495次列車,掛有去峽東的七車玉米麵,被百餘人集伙“搶”走600多斤;1月9日在文珠站停車上水的2451次列車,掛去玉門的高粱米一車,被文珠公社第五大隊第十一小隊隊長馬子如帶領的20多人,牽着兩匹騾、馬,集伙“搶”走4000多斤;1月5日在隴西站東閘口進行調車作業的1813次列車,掛有去蘭西的大米車,被十餘人“搶”走6袋。這裡每天有二三十人,手持刀子,待機扒車,把成袋的糧食扔到路基旁邊然後運走。1月16日,蘭新線太平堡站被百餘人,手持刀、棍,趕着大車,“搶”走2萬多斤玉米,公安人員無法制止。1月19日夜和20日白天,武威地區先後有8000多人,到武威車站去“搶”東西,計“搶”走大米2000斤、紅糖5000斤、活羊146頭等。結夥攔機車不讓開車,武威縣長和公社黨委書記進行制止時被打。

甘肅省公安廳於1961年1月24日晨8時30分向甘肅省委、西北局政法組、公安部匯報:元月以來,我省鐵路沿線,特別是河西的酒泉、張掖、武威等車站和一些錯誤、困難嚴重的地區,群眾性的搶劫事件十分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已發生500多起,損失糧食近百萬斤……涉及面越來越廣,規模越來越大,有些地方全局動盪,社會混亂。大部分縣、市和車站都發生了問題。武威車站由上旬的幾十人,發展到幾百人,到20日增至四千多人,由小偷小摸到成群結隊地公開搶劫,以至發展到整個列車被劫。張掖市的平安墾糧站,被2000多人從20日晚11時直到21日晨8時,搶去糧食165000多斤,打死群眾一人,看守人員被傷一人。該市建堂大隊240多人於16日手持刀棒,趕車九輛,搶去太平堡草站包穀2萬多斤,又有140多人於18日從這個站搶走紅糖5000多斤、棉花20多包、軍用槍械零件兩箱和舊軍裝300多套。許多人穿上軍裝,徘徊車站周圍,被誤認為轉業軍人。山丹縣的搶劫活動波及多一半地區。22日至24日,六個公社中,就有四個公社的糧倉、麵粉廠、農場、屠宰場、信用部等被搶。損失糧食近30萬斤,羊1400多隻,肉食5000多斤,洋芋2萬多斤,甜菜4萬多斤。行搶過程中,砸門、撬鎖,搞壞桌椅,行兇打人,打傷幹部六人,職工一人。闖入信用部門,劫走了現款,焚燒了賬簿,並從農場搶去步槍一支,子彈200多發。截至發報時,搶劫還在繼續發展,一部分人已經回家吃飯,聲稱:吃飽飯再搶火車站和糧食局、商業局的倉庫。其他四個公社也在動盪。由於這些嚴重問題,糧食、物資調運基本陷於癱瘓狀態,大大影響了救災工作。搶劫事件接連發生,以致發展到如此嚴重……

公安部為此向彭真和中央書記處提出整頓鐵路沿線治安秩序的意見,意見中說:“入冬以來,鐵路沿線治安秩序比較混亂,群眾強取、硬拿、哄搶、偷竊運輸中的糧食、煤炭等事件不斷發生。特別是近日甘肅境內鬧的比較嚴重,今年1月1日至10日,就發生群眾性強取硬拿160起,哄搶34起。16日至19日,武威—張掖地區又發生較大規模的哄搶7起,19日一天即發生5起,在武威車站的一起,多至4000餘人;僅這7次就被搶去糧食54000斤……並打傷了五個押運員。現在,每天都有兩千多群眾徘徊在武威車站周圍,有四五百人在烏江堡車站周圍,伺機哄搶,使這個地區的鐵路運輸十分混亂,連給災區的救濟糧也運不進去。此外,在河南的信陽地區、山東的膠濟沿線、河北的保定、石家莊一線、滄縣地區、黑龍江省的哈爾濱市郊,也有偷竊哄搶的事情發生。”

(三)“反革命暴亂”

筆者翻閱地方志時,發現地方志的大事記中,1958-1962年間有大量的關於組黨、進行暴亂的記載,其中尤以四川、貴州、甘肅等省為多,許多縣誌中均有提及。這些記載,大多表述隱諱,語焉不詳,但也有一些透露出與缺糧、搶糧有關。

貴州遵義專區多部縣誌提到了反革命組織和暴亂:如務川縣,1960年8月27日,“縣公安局破獲新田、廟壩‘新二軍’反革命集團案”。注12 遵義市(縣級),1962年,“公安機關全力投入對敵鬥爭,相繼破獲‘民主自由黨’、‘中國民聯黨’、‘反共青年軍’、‘反共救國軍遵義地區邊防部’等反革命組織,逮捕首犯16名。”注13 上述記載對事件的起因交代不詳。但下列事件則顯示與糧食有關。1959年11月,習水縣官渡人民公社和平管理區前豐生產隊轉業軍人李澤江、李銀江兄弟等為首組織的“中國工農黨、反產起義軍”反革命集團17人被捕獲。“首犯李澤江、李銀江早在10月就公開與黨對抗。上級布置徵購任務,他們不但不積極發動群眾運糧入倉,反而在群眾中煽動說‘不解決口糧,還要運糧入倉’‘要糧只有組織起來到官渡去背’。他們消極怠工,既不開會,又不生產,還公開反對支部說:‘那有人出工,糧食都沒得吃,出什麼工’。”“這個反革命集團的其他成員,有的是由於嚴重的資本主義自發傾向,對黨的糧食政策不滿,這點和反革命集團的反動綱領中所提出的‘反對國家資本主義,推翻農村稱糧制,田土恢復單幹’,起了共鳴作用”。1960年8月15日,織金、普定縣和六枝市交界地區,以代天榮、何昌雄為首組織所謂“忠勇人民起義軍”,聚眾暴亂,搶劫商店、糧庫。暴亂波及4個公社。事件發生後,省、地、縣組成4個工作組進入該地區,經過做群眾工作和軍事圍剿,到9月21日,事態平息。注14

1960年5月,貴州省政法黨組向省委提交《關於防止反革命暴亂事件意見的報告》,歸納說:“今年四個月來,全省共發生反革命預謀暴亂事件達22起”,另外還有兩起,一起是4月14日晚發生在望謨縣(位於貴州省南部)樂園公社,共有暴亂分子69名,“煽惑、欺騙和裹脅群眾200餘人。在暴亂中,打死了管理區幹部三人,殺傷了一人,並在我圍剿中打死民兵一人,搶劫了三個管理區供銷社的物資和部分糧食。事件發生後,經過政治爭取和軍事圍剿,該集團暴亂分子除一名自殺外,其餘68名為我全部捕獲”。另一起是4月21日發生在正安縣舊城公社槐坪管理區,共有暴亂分子11名,其中為首分子兩名,在暴亂中,奪取了我步槍六支、子彈兩百發,砍死了支部書記和民兵隊長各一人,砍傷了商店幹部一人。事件發生後,暴亂分子在我追擊下,即逃竄茶西山中,現除三名暴亂分子正被我繼續圍剿外,其餘八名全部為我捕獲。正安縣的這一起,在縣誌中也有記載:1960年4月21日,“舊城公社永城管理區嚴碧明為首策動反革命武裝暴亂。翌日,遵義軍分區副司令員王巨勝率部前往,配合縣人民武裝部、公安幹警及當地民兵約1500人圍剿,平息暴亂,歷時24天。”注15

四川,涪陵專區石柱縣的記載則明確指明“暴亂”目標是“搶劫國家糧食物資”:1960年12月25日,“以陳樹清為首裹脅百餘人,在黃水農場六大隊進行反革命暴亂,破壞電訊,吊打幹部,搶劫國家糧食物資,立即被平息。翌年12月24日,在黃水壩公審槍決了陳樹清。”注16  雅安專區蘆山縣,《中國共產黨四川歷史大事記(1950-1978)》說:1960年7月5日,雅安地委向四川省委作出《關於平息蘆山縣寶盛公社反革命武裝叛亂事件總結報告》,《報告》稱:6月3日,蘆山縣寶盛公社中壩大隊一小撮反壞分子突然進行武裝叛亂,他們搶走槍支,殺害公社黨委副書記、縣商業局長,殺傷縣公安局副局長、治安股長、地委農業檢查團的幹部等5人,並竄入森林,妄圖長期對抗。地委立即組織人員本着以軍事壓力加政治瓦解相結合的方針,進行打擊、瓦解,開展平叛工作。至6月27日,除首犯楊宗發正在追捕外,先後共抓獲叛亂分子23名,擊斃3名,自首2名,叛亂得以平息。注17  該《報告》沒有說明“反革命武裝叛亂”的目的是什麼,而在《蘆山縣誌》裡面,卻有所透露:1960年春,“縣內發生糧荒,水腫病流行”,6月3日,該縣“寶盛公社中壩管理區,以楊宗發為‘皇帝’組成的‘中國人民救命軍’叛亂。殺死公社黨委副書記高華豐等2人,殺傷公安局副局長余洪剛等3人,搶走長短槍3支。在地、縣委領導下,雅安軍分區、專區公安處派出部隊清剿,於12月5日將叛亂分子全部捕獲歸案。叛亂平息,首犯處決。”注18

福建,龍巖專區武平縣,是福建省饑荒最嚴重的縣,縣誌記載:1962年7月,“縣公安局在城南破獲‘反暴政行動委員會’反革命集團案,首犯被處決”。注19

廣東,據1959年3月18日新華社內參,當月10日,韶關市郊馬壩公社發生了有100多人參加的反革命暴亂事件,“暴徒在綁架林樹清(馬壩公社幹部)之後,又竄到木坪村搶走民兵步槍20多支,在黃屋村又煽動群眾搶去糧食17000多斤”。為首分子巫拌瑜是原沙溪小學教師。報道最後說:“關於這次暴亂的起因,現在還沒有查清。”可能是和搶糧有關。

甘肅此類記載不少,最詳細的是涇川、鎮原縣發生的“上肖叛亂”。

《涇川縣誌》記載:1960年12月20日,“鎮原屯字公社發生‘救國起義為民五極軍一師’反革命叛亂,波及縣內荔堡、玉都公社。叛亂首要分子吳崇教(今紅河鄉吳家村人)率50餘人自鎮原進入荔堡街市,裹脅部分群眾示威遊行,砸壞公社電話總機,切斷電話線,搶去步槍2枝、自行車7輛、電話機1部、人民幣300餘元,打傷幹部2人。翌日竄回鎮原。”注20 該記載過於簡略,無法了解具體情況。在《鎮原縣誌》裡面,該事件被稱為“上肖叛亂”,對其描述較為詳細,從中可以看出其實是搶糧。《鎮原縣誌》記:

1960年12月20日,在鎮原縣屯字公社上肖大隊(今上肖鄉)、涇川縣荔堡、玉都公社一帶,發生了“救國起義為民五極軍一師”反革命叛亂。

1960年9、10月間,以孫和忠(富農分子)、白浪亭(原國民黨巡官)、曹世虎(原國民黨鄉隊副,保外就醫犯)、邢天星等為首,利用當時國民經濟的暫時困難和工作中的一些缺點錯誤,造謠惑眾說:“今年三月,天上出現五個星星,代表五個頭子領導起義,共產黨壓制的是五類分子(當時指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和右派分子),現在五類分子要抬頭”;欺騙群眾說:“為了吃飽肚子,起來進行鬥爭,天時已經到了”。揚言要“推翻政府”。煽惑群眾,擴充力量,發動暴亂。12月14日,糾集28人,搶劫上肖大隊新莊生產隊倉庫糧食900多公斤。17日晚在上肖大隊白草灣密會,封官委職。孫和忠為師長,白浪亭、王廷瑞為副師長,設師參謀、軍械、軍醫、秘書主任和外交通訊等,下屬六個團,團下編營、連等。並草擬反革命口號和傳單,商定“起義”時間、地點。19日晚,妄圖搶劫上肖大隊北苟倉庫糧食,以作軍糧,未遂。20日下午4時許,孫和忠、白浪亭、曹世虎等糾集百餘人,乘涇川縣荔堡鎮逢集之機,數人佯裝打架鬥毆,求公社調解,其他人以看熱鬧為名,擁進公社,砸壞電話機,砍斷電線杆,打傷公社幹部,搶去步槍四枝、自行車七輛、電話機一部,隨即到該鎮郵電所,打傷工作人員,毀壞電話總機,搶去300餘元。向趕集群眾散發反動傳單,呼喊“誰要吃飽飯就跟上來”。20多分鐘後,即向鎮原縣屯字公社逃竄,途經上肖大隊雄武生產隊時,打傷縣工作組幹部,搶去縣、社三名幹部所帶之駁殼槍、步槍、小口徑步槍,向上肖大隊進發。此時,參加叛亂者和裹脅群眾達200餘人,包圍了平涼公安處副處長所率領的幹部、民兵十餘人,雙方交戰數小時,擊斃叛亂分子一人,繳槍一枝。在平涼地委平叛指揮部指揮下,21日拂曉,9021部隊的一個連和地、縣民警80餘人及地、縣工作組相繼趕到出事地點,叛亂者紛紛潛逃,部隊和民警分路追捕。23日晨,在屯字公社石崖金家捕獲20人。當晚,在孟壩和慶陽縣肖金捕獲6人。27日夜至28日晨,在新集、屯字公社和慶陽縣原城公社捕獲孫和忠、邢天星等10人。在追捕中,匪首曹世虎被擊斃。至此,受騙上當的群眾已覺醒,紛紛返家。228人主動投案,叛首白浪亭亦主動投案。

在平息這次叛亂中,擊斃2人,逮捕43人,繳獲步槍4枝,手槍2枝,小口徑步槍1枝,子彈39發,炸彈4枚,刺刀4把,馬刀5把,斧頭13把,電話機1部,印章3枚,自行車10輛,各種糧食3976公斤,麵粉51公斤,糧票6公斤,人民幣7608元,衣物69件。

經司法機關審理,依法判處首犯孫和忠、邢天星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四至二十年徒刑的33人,定為現行反革命分子的66人,定為案內成員的58人,劃為知情人的276人。後於1973年10月,經地、縣有關部門複查,維持原判82人,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8人,平反糾正348人。注21

對於“上肖叛亂”,有研究者認為:甘肅省“對於一些地方農民鬧糧或搶食糧站的案件處理是極其嚴酷的,一般被定為‘現行反革命’,有的還被處決,例如:甘肅涇川就曾對搶糧案件定為‘現行反革命’,首要者被判重刑。”注22
 
同類相殘的歷史悲劇
 
1958-1962年發生的大饑荒,農民遭遇悲慘,這還只是歷史悲劇的一個方面;還有另一方面,則是作為受害者的農民,有些人為了自己的生存,還同類相殘,不僅欺凌、殘害同類中的更弱者(如孤兒),甚至殘害他人,殺人而食,這是更深層次的歷史悲劇。

1960年10月29日,中共四川省委糧食檢查團溫江地區檢查組向省委報告金堂縣情況,說到:“打死人特別嚴重的是竹篙區。公社與公社之間,互相打死人,並彼此暴屍示眾。轉龍公社二管區社員陳德翠(62歲),偷了石佛公社勝利管區二隊的40多個包穀,被看包穀的群眾捉回食堂,用亂棒打死後,將其屍首抬到轉龍公社的地界上擺起。10月18日晚,石佛公社勝利管區社員陳吉旺(31歲)挖了轉龍公社三管區幾窩花生,被該管區的幹部和社員發覺後,也用亂棒活活打死,並將死者捆綁起丟在石佛公社的地界上。”

四川涪陵專區彭水縣,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記錄了以下事實:聯合公社石峽大隊14歲的蔡明松偷竊王章秀(女,27歲)的蔬菜被發現,王先用拳頭打蔡明松,接着又用木棒打,致蔡的頭部、雙手、右腿、胸部、背部多處青腫、淤血,走不到半里遠倒地死亡。遷喬公社國光大隊廖文安1961年5月30日在坡上掏了廖治倫叔叔地里的三個洋芋,當晚又偷了廖治倫家鍋里炕的濕麥子,廖治倫便用柴塊、木棒、鋤頭等,連續五次毒打廖文安,並指使其子廖文祥夥同毒打。最後一次毒打一小時後死亡。蘆塘公社高明珍(男,16歲),1961年4月19日到冉業淑家偷竊,被冉的女兒邵文秀(8歲)、邵文碧(5歲)發現,高明珍害怕被告發,當即用大鋤先後向邵文秀、邵文碧身上、頭上猛擊,邵文秀、邵文碧被當場活活打死,殺人後,又將屍體拖出扔在糞池內。事後清點偷竊的財物計有:包穀5斤,四季豆1斤,黃瓜子0.5斤,海椒1兩,鹽巴1斤,剪刀一把。13歲的孤兒周禮碧,1961年3月3日偷竊鄰居地里的蔬菜,代養人、親叔周仁華遭失主責備,用刀將其砍死。11歲孤兒李永直,3月9日偷竊親叔李元婁家洋芋,被李元婁毒打致死。13歲女孩唐壽南,4月24日偷竊隊裡紅苕,家庭受生產隊幹部責備,次日上午被哥哥唐壽信捆吊,母親李登淑毆打,午後死亡。10歲女孩子陳香,3月8日偷吃家裡食物,被父親陳德安帶到山上打死。16歲女孩董澤翠,5月8日偷竊家裡食物,被父親董世玉毆打,第二日死亡。12歲男孩庹文成,告發哥哥庹文周盜竊生產隊紅苕,被庹文周打死。注23

大饑荒期間,出現了很多人吃人事件。在甘肅省委辦公廳1961年3月3日收到的由“慰問團寧夏分團”所做的一份關於“人吃人案件的統計和分析”的調查報告中,人吃人方式被分為三種:挖吃屍體、吃屍體(即未埋葬之屍體)、殺吃(活人)。其中殺吃案件多起:在臨夏市,1959年11月,隊寨子村貧農朱五十七將同村人王玉成殺吃;1960年1月2日,韓集公社曹家坡聖家坪富農馬文德將同村人馬田奴殺吃;1960年2月25日,紅台公社腰合家村貧農楊忠生殺吃親弟弟楊三順;1960年3月13日,紅台公社趙家大隊貧農趙香香殺吃小孩;1960年4月,4名外地人、2名同村人在隊寨子村被殺吃;1960年,西河公社一貧農將一個“流竄人口”殺吃。在和政縣,1960年1月9日,買集公社崖市張灑麻村貧農康尕麥將同村人馬哈買吉“用斧砍死燒吃”。

前述王民三1961年1月8日日記寫到:“途經印江,縣委書記匯報說,去年這個時候正是反瞞產、強迫命令盛行的時候。捆、綁、吊、打,用了八種刑法。全縣餓死萬餘人,前任書記還強迫一個老太婆去活活打死一個小孩煮來吃。”2月2日日記:“銅仁一個報告上說,思南縣一個貧農婦女,殺死兩個小孩煮了吃,一個五歲、一個八歲。”3月2日日記:“在畢節地區一份關於農村食堂的情況簡報中,報導了水城縣一起殺人事件,有一戶7口人之家,把自己一個7-8歲的小孩活活打死,然後煮吃了。”5月13日,“看了兩份報告”,“另一份報告是水城縣,南開公社入春以來,有11起死人被活人吃掉的事件,其中有5起是將小孩活活打死吃掉的,有6起是將埋在土裡的死人挖出來吃掉。”注24

1958-1962年間發生的大饑荒,其悲慘超出人們的想象,只有直面和正視歷史,才能總結經驗教訓,不讓悲劇重演。

注釋
注1  張樹藩:《信陽事件:一個沉痛的歷史教訓》,《百年潮》1998年第6期。
注2  本文所用檔案來自宋永毅主編:《中國大躍進-大饑荒數據庫(1958-1962)》,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國研究中心出版,2014(第二版)。該數據庫中檔案來自各省檔案館,據研究者獲得的檔案複印件錄入;新華社內參(即新華通訊社《內部參考》),現藏美國圖書館,據原件錄入。下文未註明出處者,均來自該數據庫。
注3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39頁。
注4  《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上冊,第236、237頁。
注5  《三年困難時期的糧食工作——王民三日記摘錄(1959-1961年)》,貴州省糧食局、省糧食經濟學會編,2010年3月印,以下簡稱《王民三日記》,第122、123、125、129頁。
注6  同上,《王民三日記》第134頁。
注7  《安徽省志·公安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上冊,第237、238頁。
注8  《張掖地區志》,甘肅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頁。
注9  《武威市志》,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
注10 《蘭州文史資料選輯》第22輯《中國六十年代大饑荒考》,武文軍主編,蘭州市政協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編,2002年印,第114頁。
注11 《山丹縣誌》,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頁。
注12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誌》,貴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頁。
注13 《遵義市志》,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3頁。
注14 《貴州省志·大事記》,貴州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頁。
注15 《正安縣誌》,貴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誌》 記載略有不同:1960年4月21日,“舊城公社永成管理區高家溝生產隊嚴碧明為首策動反革命武裝暴亂。翌日,遵義軍分區副司令員王巨勝率部前來,配合縣人武部、公安幹警及當地民兵約1500人圍剿,歷時24日,暴亂平息。”(《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誌》,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頁)
注16 《石柱縣誌》,四川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頁。
注17 《中國共產黨四川歷史大事記(1950~1998 )》,中共四川省委黨史研究室編寫,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頁。
注18 《蘆山縣誌》,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頁。
注19 《武平縣誌》,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頁。
注20 《涇川縣誌》,甘肅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頁。
注21 《鎮原縣誌》,內部資料,1987年印,第266-267頁。
注22 《蘭州文史資料選輯》第20輯《甘肅六十年代大饑荒考證》,武文軍主稿,蘭州市政協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編,2001出版,第15頁。
注23 淳世華:《糧食的歷史——四川彭水·1959-1961》,2014年3月新版,第386-388頁。
注24  同注5,《王民三日記》第129、134、136、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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