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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70年的另类理解:其实大家都被开发商忽悠了
送交者: 沧海行云 2011年02月11日00:15:24 于 [焦点房谈] 发送悄悄话

  规定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只有70年,那我们的房子到了70年之后怎么办呢,或许有三种情况——

  第一,房子还在,并且能住,那样只有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继续住了,不过70年的老楼房,有没有人愿意住还是个问题。

  第二种情况,房子不在了,倒了,或者根本不能住人了,正好到了70年,那是不是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也不用交了,房子政府也不要收回了,也不用指望补偿了,因为房子已经不存在了,上面的土地本来就是到期了。

  第三种情况,没有到70年,这里遇到规划,或者有的开发商看中这块地,要拆迁,补偿一大笔钱,然后你另外买一处还开始70年计时的房子。

  第三种情况似乎是最好的结局了,关键是,如果别人都知道70年,到时候别人就等着你到期怎么办?

  这三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和当初规定的,自动有偿续期不矛盾。

  可是房子如果没有70年限制,那不相当于我们可以以有限的钱,买无限使用的东西了,这个世界上又有什么东西,可以让我们无限使用呢,连煤都越挖越少呢,何况不能再生的土地,如果可以无限使用的话,那现在的房价简直低到地板上了,要一千万一平方也不过分。而且我们完全可以为了霸占地皮,在凡是能盖上房子的地方都盖上房子,占为己有,反正只要霸占住,总有人为了要那块地,不惜一切代价的,那炒房永远不可能消除,说到底,不是为了地,就是为了一种东西,他可以无限的使用下去,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可以买卖,是你的私有财产,可以子孙无限使用下去,这么一个东西,谁不去抢呢……

  其实这个是早晚都要遇到的问题,早提出来,反而比快到70年的时候提出来,伤害的人要少,因为提出的越晚,倾尽几代人积蓄抢购这个以为无限使用的东西的人越多,其实每个人都知道,当初 买房子的时候是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年限的,只是被开放商忽悠了,以为可以无限使用下去……

  说到底,大家都被开发商忽悠了,以为世界上真有可以付一次钱,永久使用的东西,这样的东西,让大家争着买,抢着买,政府没有欺骗大家,大家的房产证上都注明了,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即使有政策是有偿自动续期,那和70年后收回也没什么区别啊,你可以选择续70年的,你的房子能维持70年就续70 年,那就是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也可以选择放弃,不续,那不是就是由政府无条件收回啊,和现在规定,没有两样。

  骗大家倾尽全家所有的是,无良开发商,变着戏法,让大家买那个根本就 不是那样的东西,忽悠了别人几代人的积蓄。

  70年后,土地有偿续期,土地再出让一次,相当于我们又交了一次土地出让金,和政府收回,再卖一次地,没什么两样,不同的是,我们重新买房子,还可以重新选地段,如果只给自己已经住了70年的房子交出让金,意味着,我们还要住在已经70年的危房里。

  现在最荒唐的是,有人拿未知的东西到市场上卖,竟然是合法的,既然可以自动无限续期,那现在我们买房就不该加上土地70年的使用年限的那个证。

  这就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实就是如此,你就能保证你的房子,能像天安门一样,永远保持下去,你的房产证难道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如果70年后,我们的房子自动续期,应该是无偿续期,我们继续买房子,囤地,继续炒房子,房价100万一平方都不过分,毕竟,可以用一辈,可以传下辈子子子孙孙无穷尽也的使用它,花一次的钱,无限制的使用,世界上哪里有这么好的东西,不抢都难。

  好像房托都有这么个特征,房托喜欢说,管那么多做什么,70年后,不知道是谁死呢,70年后不知道能不能活到呢,70年后不知道谁执政呢,只管现在买房子,买房就能升值,其他想什么简直都是杞人忧天,可是现在人买房子,谁不是冲着70年无偿,或者少量有偿续期买的呢,如果真的70年后高额续期,或者收回,谁会这么傻买房子呢?

  美国的房子持有环节有高额的税收,除了这些, 美国的房子若要留给子孙,子孙还要付高额的遗产税,我们国家有这些吗,虽然是要出来,可是毕竟没有出,而且即使是出,也可能是对有很多套房子的人出,我们国家的持有环节没有任何负担的,还可以收房租,甚至还可以胡乱的和别人说下,别担心70年,70年太久,只争朝夕,只管现在买房,升值……

  如果现在不解决70年年限的问题,高房价,导致更多的人倾尽几代人积蓄去买房,70年到期的时候矛盾会更加激化,现在要么规定,房子70年后无偿续期,要么规定,70年后有偿续期,按当时的土地出让金水平来续,买与不买,让个人选择……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婚姻有7年之痒,房产有70年之痛。上海规土局一则公告中出现“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样,引发舆论大哗。1月17日,上海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这一回应并未消除民众的顾虑,反而增添了新忧。依回应中的说法,“自动续期”被替换成了“申请续期”,而“续期申请”能否获批完全掌握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审批者说你这地块有公共利益需要,于是不批准你的续期申请,公民又到何处说理去?

  此前,多数民众都抱有同一个预期:政府迟早会解决“70年大限”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免费自动续期将不会构成障碍。所以,在房产销售上,土地使用年限并未成为房价的影响性因素。买到50年期房产的人,也并不觉得就比买到70年期房产的人少了20年的使用权。

  但多个渠道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政府只是将这一问题延后处理,并不表示认同了“免费自动续期”。《物权法》起草及审议期间,舆论曾就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有过一次热议。在各色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下,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外,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具体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2009年3月,媒体报道了一份出自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受关注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被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这种立法一旦通过,如何续期、是否有偿、有偿的数额等关键问题便都操控在行政机关手中。幸而受舆论压倒式的质疑,该份草案至今仍未传出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消息。

  从上述草案和上海相关部门的回应中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对于掌控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有着强烈的权力欲望。在“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现实之下,媒体和民众理应对此类与民争利的“抢权”行径保持高度的警惕。

  要化解“70年大限”上已然形成的诸多困惑,还得求诸立法机关。一项涉及民生的基本法律问题,不应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另行制定“规定”。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所谓“法律保留”,就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自我膨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预先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经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才能发动。

  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成立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公开征集小组成员和民间意见。一俟草案成熟应及时公开、广泛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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