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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夫妻的连带法律责任-小心成为“吃大户”的受害者
送交者: 北美法宝 2011年01月12日12:28:18 于 [跨国婚姻] 发送悄悄话

【转自北美法宝的博客

在美加,卷入破产案件中的人们往往对破产方的配偶或者共同签署人是否要对债务负责感到困惑!

与破产相关的有关债务问题,一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们要知道,只有宣布破产的那个人的债务,能在法律上被免除掉!  对于这样一项债务,只有宣布破产的人才没有法律义务继续支付了,而配偶或者是共同签署人在法律上还是要承担这个偿付义务的! 对于共同签署人的这项偿付义务,有个专有名词: 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Joint and Severable;也就是说,一个人与其共同签署人同时对一项债务有偿付义务,但如果这个人拒绝付款或宣布破产,那么债权人有权力向另外一个共同签署人追讨欠债!   这种情况对于夫妇尤其显著!   通常来讲哪怕对于离婚以后的夫妻如果一方宣布破产,对于是双方签字的债务,债权人也一定会向未破产的一方索赔。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而且对于通行的法条也有很多的特例情况。 若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身上,同您的律师马上联系,获得法律建议是免于法律纠纷的第一步!

作为PPL的会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只是简单地提起电话,就可以向您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这样可以将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 同时请注意,PPL提供很多种法律计划,请确认您的计划内容包括您的案件情况!

请看以下视频介绍: 

http://www.pplonlinetools.com/previews/?cid=57704&vid=240

连带责任,在英美法系中有时会走到非常极端的地步,而且这一法条也有个绰号,叫做“吃大户”。 这里有个具体的例子:

这个发生在威斯康星的案子就彰显了这条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个人开着一辆没有买保险的汽车,经过学校附近的斑马线时,由于脚闸失灵,撞死了一个6岁的儿童,尽管当时有交通指导员在现场而且旁边树立着“停”牌! 原告的律师争辩到:如果那个交通指导员不是只简单地晃晃牌子,而是试图跑上去把小孩抱走的话,那么这个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所以,市政府(因为市政府雇佣了这个交通指导员)被判有1%的责任。 而由于市政府是唯一有支付能力的“人”,那么由于连带责任的原则,市政府要承担整个案件的赔偿义务!

如同任何一种工具一样,法律被很多人用来牟利;诉讼成了发财的捷径;在这里,我希望身在北美的同胞们要树立法律观念,有意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不要成为被“狙击”的“猎物”!

A Wisconsin case illustrates the rule's unfairness. An uninsured driver of a car with faulty brakes struck and killed a six year old boy at a school crossing, despite a stop sign and a crossing guard. Plaintiff argued that the accident might have been avoided if the crossing guard, instead of signalling the car to stop, had attempted to get the child out of the car's path. The city, as the crossing guard's employer, was found to be simply one percent at fault. Yet because it was the only solvent party, the city had to pay 100%, the full amount of damages. (Zimmer v. City of Milwau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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