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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宝:有关梁彼得案的一些观点
送交者: 高玉宝 2016年02月28日18:26:23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有关梁彼得案的争论,我根据从网上有关资料中了解的信息,发表了一些观点。现把我的观点大概归纳如下。

梁彼得被控的主要罪行是二级“过失杀人”罪。这个罪是指由于某种故意的、明知是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的鲁莽行为而导致杀人。这个罪名的成立要有两个条件:1。明知那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2。故意地作出那种行为。例如,如大楼楼梯台阶上有水,可能会让人滑倒而从楼梯上栽下而死亡。假如一清洁工明知道(受雇时被告知)这个危险,却在清洁楼梯时在台阶上留了好多水而不把水擦干或在楼梯上下放上警告牌,从而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这个清洁工就是犯了二级”过失杀人“罪。但如果一清洁工哪天拿了杯咖啡上楼,无意中把咖啡泼在楼梯上了而完全没有觉察,也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那这清洁工就没有犯二级”过失杀人“罪,因为这清洁工把咖啡泼在楼梯上完全是个他毫无觉察的无意行为,尽管他知道把咖啡泼在楼梯上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相反,如果一小孩把水有意倒在楼梯台阶上而造成有人在楼梯上滑倒栽死,那这小孩则不能被控二级“过失杀人”罪,因为不能说这小孩知道那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而明知故犯。好多刑罚不适用于非成年人,就是因为“明知故犯”这一点不成立或难以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所以梁案的关键是梁的那枪究竟是无意的行为所造成还是故意的行为所造成。这里,行为是指把手指放在扳机和扣下扳机这两个动作,因为这两个动作是造成开枪的最直接的因素。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梁自己的证词),梁没有正当理由做那两个动作。那么如果这个行为是故意的,结果打死了人,梁就得负刑事责任,因为梁应该知道这行为的威险性(见下面),如故意做了,就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无意的,那则是个意外过失,由此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梁就没有刑事责任(尽管他要负其它责任)。

附加说一点,根据目前所得知的信息,在梁的那一枪开出之前,梁也没有违反其它任何法律和规定的行为。检察官指控梁先拔了枪去开那通往楼道的门是个鲁莽行为,是导致他枪“走火”的原因。但是,警局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警察那么做(可肯定现在警局也不会出笼这样的规定)。在梁的那种处境(高危险区、楼道里黑暗;就在事故前的一个星期,就发生过两警察在类似的楼梯道里被枪击的事件),梁完全有理由那么做。梁那么做没有违反任何法令法规。新闻报道里,看到警察先拔了枪后开门进屋入室,一手握枪、一手做其它事的例子多了去了。如确是那个行为导致梁的枪“走火”,那梁完全就不应该被起诉。

所以这里我们就只看梁把手指放在扳机和扣下扳机这两个动作,究竟有没有可能是无意中作出的。这也是法庭审判的焦点。首先我们来看看手指放扳机上的动作。大家知道(你如一直比较关心这个案子的,现在应该知道了),警局有明确规定,警员在拔出枪后,如没有决定要开枪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以防止警员意外地误扣扳机。如果警员有意违反此规定,那是置他人生命不顾的鲁莽行为,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警员就得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庭上专家的证词,对梁那枪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梁的那枪不可能是自动“走火”,所以梁的手指是在扳机上的,而根据现场分析和梁自己的证词,梁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没有理由要开枪,所以如果他把手指有意地放在扳机上,那是违反规定的。结果枪“走火”打死了人,梁就得负刑事责任。那么现在要问的是,有没有梁是完全在无意中把手指放到扳机上的可能性。答案是肯定的。十多年前,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一个实验证明,梁把手指放到了扳机上完全有可能是无意的。下面是那实验的结果。(详见https://www.policeone.com/police-products/firearms/articles/94371-Can-you-really-prevent-unintentional-discharges/

在此实验中,博士研究生克里斯多弗在同事和警察教官的协助下,选了46个不同警龄的警察(33个男的,13个女的)参加了实验。每个警察配备了在枪把和扳机上装有传感器(不但能感应到接触,还可测出压力)的手枪,被派进入一房间去逮捕“嫌疑犯”。在让他们执行任务之前,都对他们强调他们得遵守他们在训练时的要求和警局的规定,即如果他们在执行任务时拔出枪的话,在没有决定开枪之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结果是,46个警察中,有34个拔出了枪,其中一个开了枪(有意的)。这33个拔了枪而没有开枪的,都坚持他们是遵守了规定,是把手指放在扳机护圈外的,因为他们没有作出要开枪的决定。但是,他们的说词则与传感器的记录不一样。这33个中有7个(超过20%)实际上是碰了扳机(碰到扳机的力度大到足够激发传感器)。就是那个开枪的警察,在开枪前,也已把手指放到扳机上两次,且在开枪的那次(第三次),在扣下扳机前已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好长时间。但他也坚持,他是遵守规定,在决定要开枪前一眨那才把手指放到扳机上的。此实验结果证明,梁把手指放到扳机上完全有可能是个无意的行为,且过后脑子里毫无印象。

现在再来看扣扳机这个动作。根据法庭专家的证词,梁的那把枪没有任何缺陷会造成自动开枪,另外,那枪的扳机需要11.5磅的力度才能被扣下。所以检察官的结论是梁不可能无意中误扣扳机。有好多人也抱这种结论。但真是没有可能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1。上面已提到,警局有明确规定,警员在拔出枪后,如没有决定要开枪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就是用梁的那种枪也得遵守这个规定。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警员在无意中误扣扳机。可见当局知道,就是用了梁的那种枪,扳机也是完全有可能在无意中误扣的。(如我是梁的律师,我就会在盘问(cross examine)那警局专家证人时,当庭让那专家用梁的那把枪给陪审团作握枪示范,并当场指出他手指的位置(肯定不在扳机上)后,问他为什么不把手指放在扳机上。)

2。上面讲的德国法兰克福大学那个实验证明,人在作其它运动时,是会导致在无意中误扣所需力度11.5磅的扳机的。下面是那个实验的结果。

参加实验的25个警察(13个女的,12个男的,平均年龄25岁;梁28岁)象平常那样握着枪,但是把手指放在装有感应器的扳机上,然后重复地作13种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常作的剧烈运动。所用枪的扳机,第一次双动扣下扳机(double-action trigger pull)需要12磅的力度(高于梁用枪的扳机所需的力度),接着的单动扣下扳机(single action trigger pull)需要5磅力度。实验结果是,有6%的情况,扳机上受到的力度足够可以扣下双动扳机。有20%的情况,扳机上受到的力度足够可以扣下单动扳机。有专家指出,这个实验是这在警察处于非紧张的环境下做的。如在紧张的环境下,误扣扳机的频率还会更高。这个实验证实了神经科学里”对侧收缩“理论。根据这个理论,握枪的手会因对其它肢体部位的活动作出“协调性”的反射动作,从而使得握枪的手指不由自主地收缩。克里斯多弗解释,身体的不同部位的好多肌肉组织是一块工作的,这种不由自主的肌肉动作会影响到握枪和放在扳机上的手指,导致无意的开枪。尽管克里斯多弗的实验里,没有梁那开门的动作,但根据这实验结果,在紧张的时候开门,无意中误扣那11.5磅的扳机也是完全可能的。克里斯多弗相信,对突然的惊吓反应,也可以导致危险的肌肉反应。

上面链接的文章里,根据其他人的一些实验,还提出了几种其它可能造成无意中误扣扳机的原因。比如,“手的混淆(hand confusion)”,这是一种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紧张的时候,大脑不能准确控制每只手的动作的现象。例如,如果你在大楼里一手握枪,一手拿着手电筒搜索,在突然受到惊吓时,大脑可能会把收缩的信号送到错误的手上,从而导致无意地开枪。或者相反,在突然受到攻击时,你可能会是用劲握手电筒而不是扣扳机。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上述实验证明,人在紧张的处境下,完全有可能会把手指放到扳机上并扣下扳机(由于身体其它部位的活动所致)而自己毫无知觉。所以梁在法庭上作证时,否认自己碰到扳机了,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并不证明梁是撒了谎。他完全有可能无意中误扣了扳机而毫无知觉,从而否定自己扣了扳机。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有无意中作了某种动作而自己毫无觉察的。

可见,这些实验证明,梁完全有可能在无意中误扣扳机。梁完全有可能是在无意中把手指放到扳机上的,也完全有可能是在无意中误扣那扳机的。根据法律要求,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要没有合理的怀疑。而克里斯多弗和其他人的实验结果,则已给人有足够理由怀疑梁无意作出那两个动作的不可能性。所以根据法律,梁只能被判无罪。

另外在这顺便提一下,检察官的最后陈词,说梁是对着死者故意开的枪,是指控梁犯了谋杀罪。而梁被起诉的罪行中,并没有谋杀罪这一桩。所以从技术上来讲,陪审团不应该作出判决,或可以不作出判决。这是有先例的。记不得是哪个案子了,陪审团认为检察官向他们证明的嫌犯所犯的罪行不在被起诉的罪行里,所以没有作出判决,结果是法官宣布是错误审判(mistrial),得重新审判或检察官撤诉。

现在再来谈一下梁的枪“走火”后的行为。我这里用“走火”一词,是因为上面所讲的实验证据证明,梁的那一枪完全有可能是无意中开的,是个意外事故。根据法庭证词,梁的枪“走火”后,梁回到了楼的过道里,和搭档讨论或争论谁应该向上级汇报这一枪的”走火“事故,并表示担心会被开除。然后梁和搭档又回到楼梯道里去找弹壳(纽约时报报道中则讲梁是讲找弹头;http://www.nytimes.com/2016/02/09/nyregion/officer-peter-liang-in-emotional-testimony-describes-the-night-of-a-fatal-shooting.html?_r=0)。有人据此指责梁没有道德,打死了人,还只顾自己会不会被开除,而完全不顾死者的生命安危,把自己的工作看得比他人的命还重要。可这种指责是基于梁当时已经知道了有人被枪打中了的前提下。而现在则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证明梁(和他的搭档)当时已经知道有人被枪打中了。有人则认为梁的这些行为很反常,可以说明梁当时可能已经知道有人被打中了,因为光是枪“走火”,如没有伤到人,并不至于被开除,梁没有必要担心被开除。这种推测是站不住脚的。要知梁还在试用期,在试用期犯了哪怕是个微不足道的错误,也可能会被开除。而枪“走火”则是个严重事故,犯了这样的错误,不管是有没有打到人,是完全有可能被开除的。如果梁确实也找过子弹,那就更证明他根本就不知道已有人被打中了。而且他搭档的行为和证词,也佐证了梁当时并不知道有人已被打中了。

有人认为,死者被打后,她女朋友惊呼过,梁应该从她的惊呼中知道有人被打中了。但是死者女朋友惊呼时,他们已下了两层楼,从7楼到了5楼。有事例证明,一人受了致命伤后,一开始有可能会毫无察觉。所以死者是跑下两层楼梯后才倒下的。而他们往楼下跑则是因为听到了枪声的原因。估计一开始他女朋友也不知道死者已被枪打了,直到见死者倒地后才知道。而梁是在8楼,在枪“走火”后,马上就又回到了楼道里。梁当时是处在极度震惊中,所以非常可能对周围发生的其它事情处于麻木状态。而且根据梁的证词,他当时也被枪响震得耳鸣,耳朵嗡嗡作响,所以后来又进楼梯道找弹头或弹壳是,只是隐隐约约听到楼下有人嘈杂声。所以死者女朋友有过惊呼,并不证明梁听到了她的惊呼。就是听到了,也并不说明他必定马上就意识有人被枪打中,因为他的枪“走火”时,梁并没有看到楼梯道里有其他人。即使他知道下层有人,也不一定会想到那子弹会转弯打中下一层他看不到的人。

还有人指责梁见死不救,看到死者后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检察官也企图以此来治梁的罪。但事实上是,等他们看到死者时,已有人报了案,已有人在对死者作CPR救援了。梁认为自己受到的CPR训练是走过场的(得到了他搭档证实),心中没有把握能比别人做得更好,所以就没有要求去取代。而如他强要去做CPR,如人死了是因为他做CPR不当的原因,那他不更要受指责,明知自己不行还要抢着去做,不是要故意杀人么?而且他得知他的枪“走火”已打中人了后,完全是处于极度的惊恐之中,当时不可能指望他能沉着镇静地作施救工作。

至于说梁对打死人没有表示愧疚,对死者家属没有表示道歉,那可说是毫不根据的猜测。是的梁在法庭上没有对家属说道歉,但可能是他由于紧张而忘了说。这并不说明他从心底里不愿意说,也并不证明他在其它场合没有说。另外我也得强调一点,我不是说梁一点也没有过失,也不是在为梁的过失开脱。Gurley的死确是一个不幸的意外,是一个悲剧,确是梁的过失造成的。但过失不等于犯罪。梁被判有罪是个错误,是陪审团被误导的结果(由于检察官不顾事实的胡乱指控和他律师的低劣辩护)。

另外,也有人拿梁的案子和其他几个警察打死人的案子作比较,从法律角度,给出了一些为什么梁是犯了二级过失杀人罪而其他警察不是的理由。对这我也发表过好多观点,但在这就不多讲了,只是指出,那些理由都是站不脚的,好多是自相矛盾的。

网上关于梁(和他的搭档)从梁在楼梯道门前拔枪到救护人员到达期间的所作所为,没有完整的描述,且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说法也不一样。我只是根据从网上所了解的信息,作出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结论。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地方,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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