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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红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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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警官的案子,有些文章可以不用往下看
送交者: 蓝色尼罗河 2016年02月28日21:09:2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第一种是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的。
比如梁开枪后是去找弹壳还是弹头。检查官的指控是故意开枪还是故意杀人。

第二种是无法区别概念的逻辑关系的。
比如无法区别故意开枪和故意杀人。认为故意开枪等于故意杀人的。

第三种是盲目类比的。
严格意义下,没有任何一个案子是等同的。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细节的不同。任何一个细节的差距都会导致法律意义上的性质不同。

所以一看用开车类比啊。用清洁工类比啊。直接退出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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