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外文姓名,除特殊情形,都是用音譯。選擇譯名用字的首要規則是“名從主人”。要檢驗所取譯名是否合於規則,最簡單的辦法是把它讀給只懂原文的人聽,至少,在一定的場合之下,即該譯名的出現不為突兀時,聽者應能料到譯名所指是誰。
泛說音譯,即不限於翻譯姓名,中國人在擇字定名時有任意為之的傾向。近例如將電影片名 Avatar 譯為“阿凡達”,憑空生出一個原文中沒有的“凡”音。遠例如將大名鼎鼎的小說人物 Holmes 強譯為“福爾摩斯”。這兩例,大錯鑄成徒呼負負,現依然通行,只賴譯名行用中的次要規則“約定俗成”之力。但是,要讀給 English speakers 去聽,終不如“阿瓦塔爾”(tar 節上有次重音,時值也夠長,故而無妨用兩個中文字加強一些)和“候姆斯”(或用侯姓之侯亦可)的譯法,能使人覺得約略近之。
在音譯中要貼合原文發音,經常找不到恰如其份的字用作譯文,因為一種語言中的音素不一定都能在另一種語言中碰到對應者。上面說的約略近之,其實做起來多有限制和牽扯,並不容易。但是,擇字定名,總要提出一個方向,一個原則,即以原文原音為主領,譯文譯音作跟從。如若不然,豈不成了准許翻譯者任意給別人起名改名?
在不同文化的交流當中,因文化差異引起誤解並不稀奇。交流之屬於必要,差異之固然存在,誤解之應予力避,對這三點,眾皆心同理同,無須乎解釋。然而,與此三點相違背,一切要“以我為主”,反對“名從主人”的譯名規則之中國文士卻代不乏人,公然提出應以譯文讀者的口味習慣為去取之準繩的做法更是於今為烈。 Trump 之被譯為“川普”即是著例。
譯界名宿馮世則先生《再說“特朗普、川普、創普”》一文言簡意賅,將以“創普”來譯 Trump 的理由根據說得十足充分。然而,時至今日,新華社頑固顢頇,繼續用那個令 English speakers 聽了不知打哪兒來的“特朗普”;VOA 中文部隨波逐流,“川普”“川普”用之不絕,直欲使 VOA 英文版聽眾以為中文部那邊天天在罵美國總統是 a tramp! 按說,作為名詞用以指單個個人的 tramp 與美國現總統確實意思兩相切合,把個 Trump 給他改成 tramp 也無不妥。話說這位總統既要從政又無原則立場,譁眾取寵,見利就拐彎兒,活脫脫是個政治盲流兼流氓,稱他為“川普”即 a tramp,美國人聽了也會認可,Trump 本人也活該被中國人這麼叫,不行嗎?
然而翻譯時確定譯名還是要講規則,因為規則如同法律,並不因人而異。例如說本人不喜歡毛澤東,但無論怎樣批他,也不該拿英語中他這個大名的發音去笑他“毛宰痛”。應該想到:很多中國人名字裡都有“澤”和“東”那樣的字,人家不該被“宰”和“痛”,正如英語人群中姓 Trump (“創普”)的也遠不止眼前這個“so-called”(權借用彼輩最喜用之矛)的衰總統,人家並非個個都該被稱為 a tramp 的呀。
自今而後,哪個依然定要罵當今美國總統是個 tramp,聽便! 只是“川普”這個譯名給中國人留下的教訓與“阿凡達”和“福爾摩斯”同列,常留於天地之間,每一提起,不妨想想其間錯誤與不自洽究從何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