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友犯错处罚群主”愚蠢又违宪 |
送交者: 一草 2017年09月12日10:53:34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逸草:从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和网信办负责人就群组管理规定答记者问的回话“谁建群谁负责”,延伸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这可不是什么无据谣言。文作者对此很清楚,故而文中道出“网信办作为中央政府或中共中央的一个部门,显然无权颁布这样的规定”。 经历过宪法如厕纸的毛恶年代一代人尚存,当朝下因言生祸、以文获罪的实例又比比皆是。众草民对当朝当政违宪早已司空见惯,有何理由不信不传这由官方网站“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公告的管理条款和答记者问?此文作者不也不得不拉扯着习温话语大旗作为护身虎皮。 文中“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拍拍脑袋就整出这种让整个社会深感恐惧的东西”只是文者的良好愿望。但“更需要百姓、媒体、学者、律师等民间力量勇敢而有效的抗争”所言极是。此文算得上为勇敢抗争的一例,且等着看是否会有效。
吕良彪:“群友犯错处罚群主”错在哪里?近日来,微信上流传着一则谣言:微信群友言行违法,群主将受处罚。这样明显违宪居然在网络流传多日而无人敢于质疑,甚至有传言说确实有群主因此被抓了,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一是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严重违反可能构成遗弃、虐待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再如消防人员、军人某种特定情形之下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先前行为所引发的义务:例如将人玩笑推至水中,就承担有将其安全从水中救出的义务,否则即可能构成犯罪。 三是双方约定一定的职责义务,一方违约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显然,群友言论处罚群主,不符合前述任何一种情况。
温家宝同志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权力过于“任性”绝对是具备最大社会危害性的。“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对于权力尤其一把手权力和警察权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治理这种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所谓“群友言论抓群主”行为,不仅要上级严厉禁止,不仅要依法惩治责任人,更需要百姓、媒体、学者、律师等民间力量勇敢而有效的抗争。很难想象,一个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国家,哪个官员敢于、哪个机构能够拍拍脑袋就整出这种比诸如“熔断”更明显扯蛋的制度而不受到任何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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