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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连载27)
送交者: rongxiaojie 2018年05月12日09:21:2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第三节 理念系统的法则和规则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定律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法则一样,从理念系统的这两条基本定律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法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简称为“互不干涉”。)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利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公律及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并存、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法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和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例如在台湾地区的议会辩论中就常上演“武打”戏;再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的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下面我们就把上节和本节所讨论过的理念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简单图示如下:

                

                                                                                    


最后,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统的各项律则,下面,我们把行政系统的律则、市场系统的律则和理念系统的律则对比一下:

 

行政系统

理念系统

市场系统

无条件服从命令

自愿遵从真理

双方自愿交换

命令一定要变

信仰可以改变

契约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执行者提供相关信息

必须向每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交换双方彼此提供相关信息

官员靠权力寻租

思想家靠才智赢得声望

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级 制

宗派制(教派制)

阶 级 制

统一意志,全体遵守

自主选择遵从,若干家争鸣

双方自主交换

擅长提供安全环境

擅长提供正确理念

擅长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为主要动力

好奇心为主要动力

好胜心为主要动力

依次依赖①攀比能力;②学习能力;③预期能力。

依次依赖①学习能力;②预期能力;③攀比能力。

依次依赖①预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学习能力。

 

通过上面所述,我们来看一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的亲和性(相容性)。

    从每个理论体系前后逻辑一致的特点来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有相似性:理念系统是非黑即白,要么对,要么错,不存在半对半错的可能。而行政系统是:要么服从命令,要么不服从命令,不存在半服从命令半不服从命令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行政系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或者说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但从无条件地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和自愿遵从真理这个理念最高公律来看,二者又有着明显的不相容性。再从理念系统中各个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自由竞争角度看,理念系统又和市场系统有着相似性:多元并存,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由此又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再比如,由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备选派生出的选择自由、思想自由等,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原则、个体自主的规则等有很大的亲和性。但由理念系统的第一定律接受检验派生出的控制传播(见下一节)等又与行政系统的思想统一、舆论一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而和市场系统不太相容。总之,理念系统的规则系列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均有着一半的亲和性,一半的不亲和性,而没有完全的亲和性和完全的不亲和性。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一下不同的两个人之间的交往能否同时存在两种社会系统的关系。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两个人之间或两个团体之间,绝对不能同时存在行政与市场这样两种关系。那么,理念系统的关系和行政系统的关系、市场系统的关系能否在两个人之间并存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思想家(老师)和信奉者(学生)之间可以同时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在此时,服从真理与服从命令之间不但不存在着矛盾,反而能彼此加强。而这种彼此加强了的力量往往比单一的理念力量和单一的行政力量还要强大。同样,一个学生如果不仅真心信奉老师的理论,而且他又发现可以通过推广发行老师的著作赚到钱,那么这种理念上的关系和市场上的关系也能相得益彰。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假如两个彼此有行政关系的人信奉的却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那么,不仅两人之间的旧行政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且还会转变为你死我活的新的理念宗派对立关系。在市场系统中,如果某个和老师另有着市场关系的学生转而信奉了一种和前老师完全对立的理论,那么,他不仅不去再发行推广前老师的著作,反而会去大力推广发行与前老师对立的理论著作来赚钱(也就是说,他和前老师之间的旧市场关系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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