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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煽颠罪”是最不要脸的法律条款
送交者: 盲从 2020年06月22日17:17:4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最近,山东诗人鲁杨因发表要求“习近平下台”的言论而被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罪”)正式逮捕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

这是一条明目张胆的、也是最不要脸的“以言治罪”的法律条款,因为它的内容含混不清,根本无法准确界定,因而可以涵盖所有异见人士。其要害恰恰是“煽动”二字。

众所周知,要想给一个人定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并不那么容易,因为需要有行动。但在“颠覆国家政权罪”前面加上“煽动”二字,就大不一样了,就可以给那些说过、写过、发表过与政治人物、政治事件、政策有关的、却又“不那么中听”的言论的人,轻而易举地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了。刘晓波、高智晟、胡佳以及数十、上百位异见人士无不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被投入大牢。

有人反驳道,美国不也有“煽颠罪”吗!不错,《美国法典》中的确有"煽动颠覆罪"条款。但法典中,对如何界定"煽动颠覆罪",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说明,而且,暴力是这个罪名成立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是煽动使用暴力。如:该条款列举的非法行为有:“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而中国《刑法》中的《煽颠罪》,却与是否“煽动暴力”无关。而且,过去几十年,在以这个罪名被判刑的人当中,找不到一个例子是主张以暴力推翻中国政府的。

最近,山东诗人鲁阳只是表达了对某位领导人的不满,要求他下台。这本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中共治下的中国,却犯了法,定了罪----煽颠罪!

看来,中国人要想躲开“煽颠罪”,就只有一个办法了,那就是:莫谈国事!在家里,和亲戚朋友也不要谈,这样才安全。谁知会不会有人大义灭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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