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詩人魯楊因發表要求“習近平下台”的言論而被當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簡稱“煽顛罪”)正式逮捕了。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
這是一條明目張胆的、也是最不要臉的“以言治罪”的法律條款,因為它的內容含混不清,根本無法準確界定,因而可以涵蓋所有異見人士。其要害恰恰是“煽動”二字。
眾所周知,要想給一個人定上“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並不那麼容易,因為需要有行動。但在“顛覆國家政權罪”前面加上“煽動”二字,就大不一樣了,就可以給那些說過、寫過、發表過與政治人物、政治事件、政策有關的、卻又“不那麼中聽”的言論的人,輕而易舉地扣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了。劉曉波、高智晟、胡佳以及數十、上百位異見人士無不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投入大牢。
有人反駁道,美國不也有“煽顛罪”嗎!不錯,《美國法典》中的確有"煽動顛覆罪"條款。但法典中,對如何界定"煽動顛覆罪",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說明,而且,暴力是這個罪名成立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必須是煽動使用暴力。如:該條款列舉的非法行為有:“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而中國《刑法》中的《煽顛罪》,卻與是否“煽動暴力”無關。而且,過去幾十年,在以這個罪名被判刑的人當中,找不到一個例子是主張以暴力推翻中國政府的。
最近,山東詩人魯陽只是表達了對某位領導人的不滿,要求他下台。這本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但在中共治下的中國,卻犯了法,定了罪----煽顛罪!
看來,中國人要想躲開“煽顛罪”,就只有一個辦法了,那就是:莫談國事!在家裡,和親戚朋友也不要談,這樣才安全。誰知會不會有人大義滅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