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问题是典型的汉字思维。什么叫哪个“大”?也就是那个最重要了?
其实,都很重要。让我们先看看美国是如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
首先是一群包括华盛顿等在内的少数精英,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聚在一起,乌泱乌泱地一痛吵,最后才制定了美国的宪法。再然后才根据这个宪法,引导出各个具体的法律。所以,美国也是先有少数精英制定法律,而不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
其次,美国虽然号称是民主制度,但最初的民主制度中只有一个党(党就是一群利益相关的人群)。之后,随着治国理念的分歧,才在这个利益集团内部形成了两派(parties)。但即便是这样,美国也没有给所有的美国人选举权。黑人,妇女,新移民,少数族群,没文化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这个也许可以让很多人知道:人民到底有多大?人民在民主制度形成之初,并没有被统治者看重,甚至没有给他们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人民并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统一的价值观,民主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分歧。最初讨论美国宪法的时候,不过才几十个人,而且都是白人,多数都是农场主或各地的富人,他们都无法很容易的统一观点,最后争论了很长时间才敲定了宪法的最后一稿。可见制度本身也经不住严重分歧的困扰。法律的大框架,都是专业知识人员起草的,由利益集团出钱推动的。任何一个普通百姓,想要搞一个法律来,是很难很难的。
法律一但制定了,是否就是神圣的了呢?嘿。。。,要知道,美国是基督教新教主导的国家。基督教新教的最大特点,就是各个牧师,或甚至教徒,都可以通过阅读圣经直接从“主”那里获得启发。不信你可以多去几个教堂,最后你会发现,每个教堂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的观点,都有自己的风格。每个牧师也都有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通过同一本圣经,获得了相当不同的解释。这就是基督教新教的最大特征,也是美国法律系统的最大特征。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系,也就是案例法,不像大陆法系的法典法。陪审团都是由平民百姓组成的,越无知越好。如果你有自己的看法,你会被双方律师首轮淘汰掉。因为你是Biased。所以,在美国,同一本法律,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释,就像同一本圣经,都会有不同的解释一样。天主教,有点像是独裁统治,庞大的金字塔形成了天主教的组织形式,这和新教的民主气氛很不相同。所以,在美国,法也大不到哪去。因为,任何法律的解释,都是因人而异的,都是有条件的,都是有利益的。辛普森案,最后黑人一闹,法官也不敢判他有罪,尽管是个人都知道,他肯定是杀人凶手。但判他有罪,不符合社会安定的需要,不符合美国的最大利益。所以,法律的尊严也只好退而求其次了。
那么美国到底什么才最大呢?对于一个多元化社会来说,没有独大的东西存在。法律是人写的更由人解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是由专业精英组成的,在美国并没有中国的所谓“党”,而只有两个大的派别;此外,多数人民都是愚昧无知的,他们根本就不受精英的重视。所以在美国没有什么最大的东西,都是多元化社会下的一环而已。而最大的最根本的是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在这个铁打的价值观和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有流水的人,可以有任意解释的法律,可以有只要不闹事就无关重要的人民。
那么在中国,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还是人民大呢?我不知道,就看你们中国人的智慧了。怎么才能玩的转,才能得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那是需要智慧的,很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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