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特别法庭旁听的人员陆续到京。
11月17日,彭真对特别法庭旁听人员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这次审判的原则是只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强调审判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月20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执行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特别法庭设在北京市正义路一号公安部大礼堂。
审判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历时两个月。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20次,第二审判庭开庭22次,法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次法庭调查。
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个主犯罪大恶极,民愤很大,但法庭依法保障了这些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0年10月11日,司法部根据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关于在审判中确定律师席位、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指示,推荐了全国知名律师,经被告人选定和法庭指定的出庭辩护的有十位律师,他们是:韩学章、张中(为姚文元辩护);甘雨霈、傅志人(为陈伯达辩护);马克昌、周亨元(为吴法宪辩护);张思之、苏惠渔(为李作鹏辩护);王舜华、周奎正(为江腾蛟辩护)。
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本人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进行辩护,对准确判定罪行起到了作用。法庭听取了辩护、辩论和最后陈述。
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结束,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量刑上。
1981年1月20日,遵照彭真同志的指示,我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就我国法律有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罪行量刑规定的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1月2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这篇访问,全文如下:
记者:特别检察厅起诉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罪行,法律对这些罪行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刘复之: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装叛乱罪,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条,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以上三种罪行之一的,如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可以判处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适用刑法第九十八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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