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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何清涟——程晓农受聘中国人权理事一职的“利益冲突”
送交者: 瑞典茉莉 2017年03月25日05:25:3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茉莉注:何清涟无理而恶毒地攻击瑞典,我们指出她的错误,却被她造谣恶骂。凡牵涉私事的谣言本人概不回应。牵涉到公共事务的,例如何清涟与程晓农曾在中国人权风波中,支持腐败的主席刘青换取自己利益。这是双方的原文,请读者判断。


……………………


程晓农受聘中国人权理事一职的“利益冲突”
——回应何清涟

2005-06-14 


茉莉(瑞典)


在茉莉的《大批优秀人才是怎样被逼走的? ——玮琳访谈录之二》一文发表后,何清涟于2005年5月17日,发表了《何清涟关于茉莉采访任玮琳文章中涉及“利益冲突”之事实说明》。在这篇文字不多的说明中,何清涟女士至少犯了以下三个错误:把正常言论当作“谣言”;在“利益冲突”问题上误导读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事实”。


一,把正常言论当作“谣言”


在何清涟的《事实说明》中,她指控我们“有意杜撰‘利益关系’的谣言”。茉莉认为,何清涟女士关于“谣言” 的说法,是很不恰当的,笔者对此表示遗憾。

在茉莉的《玮琳访谈录之二》里,玮琳提到刘青和谭竞嫦利用“利益冲突”,把中国人权组织创始人李晓蓉和萧强挤走,然后,自己又制造新的利益冲突。玮琳举了好几个例子,茉莉因此询问:

“听说他们最近要请程晓农担任理事,而程晓农的配偶何清涟与中国人权组织有合约关系,她是华夏电子报的撰稿人,同时还接连申请中国人权组织的研究项目。有一个叫水上飘的网友为此撰文说,选择程晓农做理事是‘不专业’的,因为有‘利益冲突’。玮琳你怎么看这件事?”

玮琳回答说:“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事实都是明摆着的。就像现在大陆的老公掌权,老婆发财,有没有利益冲突,大家都一目了然。”

很明显,在这一段对话里,茉莉是在陈述事实(何清涟的声明无法否定上述事实),并提出疑问,而玮琳的回答则是她个人的看法。这些都在正常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

我们认为,何清涟女士把正常的事实陈述和个人观点,动辄斥为“谣言”,并把发表访谈录的《议报》主编张伟国先生斥为“有意登载这些谣言”,这对于接受中国人权组织资助、专门研究中国新闻自由的何清涟女士,是很不妥当的,因为这同样有妨碍言论自由的倾向。


二,在“利益冲突”问题上误导读者


当我们谈中国人权组织里的“利益关系”问题时,遵循的是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理(董)事会之政策应避免涉入个人(理事及员工)的利益”,“理(董)事及成员不应卷入实际的利益冲突”(引自“Standards in hilanthropy”)。而理(董)事的家庭成员,也在不应涉及利益冲突之列。

何清涟说:“中国人权的《华夏电子报》于2003年8月开办,本人每星期为该报撰写一篇评论。”在这里,何清涟没有说明,她每周给《华夏电子报》写稿,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挣稿费的自由撰稿人,而是受“中国人权”聘请拿固定工资的非全时雇员(part-time)。据本人所知,她每月写四篇文章,不管写什么写多少,工资都是固定的。

除了是中国人权组织有合约关系的受薪雇员(即使不是全职)之外,何清涟还申请过中国人权组织的项目资助, 而且将来还有可能继续申请资助。

这样,由于新任理事程晓农的妻子何清涟,在中国人权组织担任受薪雇员,很自然,她的经济利益也就是程晓农的经济利益,那么,现实的利益冲突已经形成。如果何清涟将来继续向中国人权组织申请某个项目资助,这又构成潜在、可能性的利益冲突。

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道德伦理观认为,不管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利益冲突,都会削弱理事的独立判断能力,影响他们公正地行使责任和义务。

例如,当中国人权组织要做出对何清涟有利(加薪或批准项目)或者不利(减薪或解雇)的决定时,她那拥有权力的理事丈夫程晓农,就可能施以影响或者干预。同时,其他理事也可能为了不得罪或讨好程晓农,因此避免做出对其妻不利的决定,而只做有利于何清涟的决定。这样,理事会内部就不会有正常的讨论。即使程晓农避嫌不参与涉及何清涟的讨论,只要中国人权作出有利于其妻的决定,外界依然有理由认为这里面有裙带关系的嫌疑, 由此影响中国人权组织的公信力.

正因为如此,重视社会公信力的西方非营利组织认为,一种被外界认为(PERCEIVED) 的利益冲突,即使还没有发生,也可能像实际发生的利益冲突一样,损害一个组织的声誉,减弱公众的信任感,这是应该尽量避免的。

然而,何清涟女士却说:“程晓农是今年4月才开始由中国人权新选为理事,自从我的丈夫程晓农担任理事之后,本人再也未在中国人权申请过任何项目。此中是否有利益关系,请读者从时间顺序判断。”

这里就有明显的误导读者之嫌。从程晓农任理事到何清涟发表《事实说明》为止, 一共才一个多月, 这“时间顺序”能够说明什么呢? 根据西方非盈利机构通行的道德伦理守则及惯例, 笔者认为,何程之间, 现实的利益冲突已经构成,潜在的利益冲突也随时有可能浮现。

《美国法律架构下的非营利组织》一文中谈到法律架构的重点,第八点是:“非营利组织的董事必须承担组织内的三项基本责任:敬业、忠诚与守法。任何的利益冲突,都必须以非营利组织的利益为考量。”因此,茉莉仍然认为,中国人权组织在聘用程晓农做理事之时,已经违背了有关利益冲突的原则。至于茉莉是不是如何清涟所说“有意杜撰‘利益关系’的谣言”,相信读者有自己的判断力。


三, 向读者提供虚假的“事实”


在何清涟撰写的《事实说明》中,还出现了其“事实”不符合基本事实的问题

何清涟说:“本人于2002年春天曾列席中国人权理事会议,列席事由是向理事会说明本人将向中国人权申请研究资助,资助项目是‘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当时到会的理事共有30余名,包括今年所有辞职理事。”

作为今年的辞职理事,张伟国先生却在何清涟的文章后面附加声明:他“并未出席讨论资助何清涟项目的2002年春天的中国人权理事会”。

据茉莉了解,除了张伟国先生之外,至少还有刘宾雁、苏晓康和黄默等辞职理事,并未出席讨论何清涟项目申请的会议,何清涟不应该给读者提供这一类冠以“事实说明”的虚假资料。

何清涟女士说“按照做人治学的基本原则”,她“不知晓”、也“不涉足”中国人权组织任何内部事务,但郭罗基先生写信问她:“我给你的私人信件怎么成了刘青指控我的证据?”她却不作回答,也不否认。另外,我们还知道何清涟为刘青担任说客,出面劝说两位辞职理事回去,由于这种做法有分化辞职理事群体之嫌,遭到两位理事的拒绝。

可见何清涟女士对中国人权组织的内部纠纷,是既“知晓”又“涉足”的。至于她反不反自己身边的腐败,读者可以根据她的表现,做出自己的判断。

最后,引用“独立评论”论坛上根源先生的好文,与何清涟女士共勉:

——“我觉得海外中文论坛能够进行诸如‘利益冲突’、‘角色冲突’这类的相互检视和监督,其实是一个进步的表现;如果能够形成一种习惯、一种程序,那就更好不过了。至少,总不会比互相‘抓特务’、泼脏水还要坏吧。

  ——“从自身做起,自觉地把自己纳入法治社会的轨道,不将别人对自己存在‘利益冲突'的指控当作一种敌视行为看待,也不将对他人利益冲突的质疑当作一种攻击、诋毁他人的手段,无论是质疑的一方还是被质疑的一方都能够以平常心待之,那么海外异议圈子才有可能真正融入文明社会,才有可能成为非民主社会中渴望走向法治的人们的一个榜样和楷模,才有可能在引领非民主国家真正走向民主的过程中,起到一些积极、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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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何清涟原文:【新世纪论坛来稿照登】

何清涟关于茉莉采访任玮琳文章中涉及“利益冲突”之事实说明:

本人于2002年春天曾列席中国人权理事会议,列席事由是向理事会说明本人将向中国人权申请研究资助,资助项目是“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当时到会的理事共有3 0余名,包括今年所有辞职理事。对他们曾经支持这一项目,本人一直深怀谢意。此项目由2002年开始,直至2003年底结束。

中国人权的《华夏电子报》于2003年8月开办,本人每星期为该报撰写一篇评论。并不涉足任何其他事务。

程晓农是今年4月才开始由中国人权新选为理事,自从我的丈夫程晓农担任理事之后,本人再也未在中国人权申请过任何项目。此中是否有利益关系,请读者从时间顺序判断。

对于一些明知真相的人,还要有意杜撰“利益关系”的谣言,本人对此表示遗憾。对于一些明知真相是什么的人有意登载这些谣言,本人同样表示遗憾。

对于一些网友批评本人不反身边腐败的过激言辞(亦首发于议报),本人谨声明如下:本人除2002年春天曾列席过中国人权理事会议之外,再也没有参加过任何中国人权的理事会议或内部会议,并不知晓中国人权任何内部事务。按照做人治学的基本原则,我不应该对自己不了解的任何事情发言。

特此说明。该文章首发于议报,议报主编为张伟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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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作为今年的辞职理事张伟国并未出席讨论资助何清涟项目的2002年春天的中国人权理事会。(5/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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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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