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法官呼吁立证据法 规范自由心证维护人权 |
送交者: 檢小甜 2017年05月17日07:55:3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陈志祥法官呼吁立证据法 规范自由心证维护人权
(记者徐晓谕/台北报导) 法官滥用自由心证,做出恐龙判决,丧失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符合证据法则、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的自由心证该如何界定?2017年5月10日国父纪念馆、太极门气功养生学会、法税改革联盟联合举办《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论自由心证之界限》讲座,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陈志祥指出,自由心证必须以证据为基底,并不是随便乱判。最近正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改国是会议,也针对建立证据法则进行探讨。陈志祥认为,必须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要个别立证据法,避免误解的产生,才能维护人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条155条第1项:「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也就是说有证据才有心证。而陈志祥法官也提出被告辩解法则,法官不是神,必须相信被告的证词,除非有实际证据证明,不然被告都是无罪的。举例,如果现在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偷车,是张三借他的,无论张三是否存在,法官要做的是相信,然后用证据来补强,做出最后判决。
针对自由心证,陈志祥法官也举了郭瑶琪案件,在讨论有无收钱?有无职务上行为?是否对价关系?之前,只要是没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必须判无罪,如此才是身为法官的责任。郭案在证据上,只有李宗贤是关连证人,属于单一指证,其他补强证据强度不足。而法官就如同医生,医生用医学学理判断病患生什么病;而法官利用法学依据判断人民是否有罪,这些都是寻求多种证据来更接近事实真相。
有证据才有心证,而法官必须引用和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陈志祥法官也强调,若「任意」引用,也是违背证据法则。法官如此,相对的任何行政机关也都须遵循。而陈志祥法官以太极门税务冤案为例,国税局任意引用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在刑事判决尚未确定前就开出税单,这明显违反了证据法则,更何况该起诉书从头至尾都是违法不实,国税局却任意引用违法起诉书,根本是荒谬至极。
而这样的冤案竟延宕了21年!对人民是多大的折磨,如何保障被告人权益?陈志祥法官认为应该增订租税妥速审判法,而105年底通过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中,第21条第4项规定「纳税者不服课税处分、复查或诉愿决定提出行政争讼之案件,其课税处分、复查或诉愿决定自本法施行后因违法而受法院撤销或变更,自法院作成撤销或变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确定其应纳税额者,不得再行核课。」针对15年期限,陈志祥法官表示,刑法的追诉权时效最长也才5到7年,纳保法竟有15年,根本就变成了「纳税」保护法,完全无保障纳税者权益。因为以罚金追诉权时效来说,刑法第80条追诉权时效,对于罚金刑,92年修法前只有1年,修法后为5年。再以罚金行刑权时效来说,刑法第84条行刑权时效,对于罚金刑,92年修法前只有3年,修法后为7年,所以纳保法订15年,强烈建议:「应再次修法」。
不论是法官还是税官都是人民公仆,人民公仆该如何维护人权?陈志祥法官强调人权应从小处落实,「实时」才能真正保护人民,他也举自身经历,被关的人是一分钟都不能等,若是没有实时解决人民问题,就称不上是好法官。「身为人民公仆,承担是义务也是必须要做的事。」陈志祥法官呼吁所有的官员们要时刻记住身为公仆的脚色,尊重人民权益。
图说: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陈志祥认为,必须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要个别立证据法,避免误解的产生,才能维护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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