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技术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纳川
万维读者网 > 天下论坛 > 帖子
于欢案二审体现法律的真义
送交者: 五色风 2017年06月22日19:53:1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
  何谓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5、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明显必要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回归本案,我们逐一对照
  1、于欢所针对的是否是不法侵害?
  很显然,于欢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当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而且也在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当然属于不法侵害。
  有人说警察已经来了,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事实是虽然警察到场了,但是并没有采取控制现场,分隔当事人等措施,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而且于欢母子仍被不法侵害人控制,想出去仍不能。
  2、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从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于欢是在不法侵害人在殴打于欢时摸到桌上的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当时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人没有殴打于欢,已经停止侵害,而是于欢主动拿起一把水果刀,跑过去刺伤不法侵害人,那这个时候可以说不法侵害没有在继续,这是故意伤害。
  3、于欢的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是否为不法侵害人?
  从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于欢刺伤的全部是限制于欢母子自由、非法拘禁、辱骂、殴打于欢的不法侵害人,而且是当时正在围殴于欢的其中四人,没有无关群众,于欢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如果于欢摸到水果刀慌乱中刺伤了路过的群众或者正在调解的警察,那么针对的就不是不法侵害人。
  4、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也正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刺伤了不法侵害人,才是我们在这里讨论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果于欢根本就没有伤到任何人,那可能于欢根本就不涉及犯罪问题,所以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本身蕴含的法理就是你已经伤到人了,这个时候,你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注意,这一条本身也说明讨论正当防卫肯定是正当防卫人会存在伤害行为的,不能说正当防卫人伤害了不法侵害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问题。
  5、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从以上4点分析也可以看出,于欢的防卫行为肯定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只不过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欲说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首先应该厘清这样一个概念,即,不是只要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重伤后果都属于明显超越必要限度。我们有很多人认为,你看,你正当防卫没问题,但是你把人弄死了,那你就是超过必要限度了,我们不能这么笼统认为,应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量。更不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概念,即正当防卫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严重的后果就不再考量是不是必要合理,潜意识里认为肯定构成防卫过当。事实上,从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条看,也没有规定,正当防卫一定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而是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所以大家一定不要有这样的潜意识:死亡、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认为事实上的逻辑可以这样认定:死亡、重伤=造成重大损害,但“死亡、重伤”不必然等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是说死亡、重伤的结果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但这中间还要看是否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
  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就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来看,“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于欢是在被围困后,对四不法侵害人各捅刺一刀,并没有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捅刺的部位是腹背部,并没有针对心脏、脖颈等要害部位,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捅刺。我们来设想一下当时的情景:不法侵害人有十余个大男人,于欢母子二人,在围殴于欢过程中,于欢摸到了水果刀,捅刺了围困他最近的四人,大家注意判决书中的“各一刀”,判决书应该是非常严谨的,这说明每个人身上绝对没有第二刀,我相信这个过程应该是非常快的,就像电影中镜头切换一样,慢镜头显示于欢捅刺了四个人,四个人哎,好像很漫长啊,但是转换成正常镜头的话,现实情况是,这可能就是几秒钟内的事情。大家想,这个时候,于欢是故意伤害四个不法侵害人的故意呢?还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意愿呢?如果是故意伤害,那么是不是于欢冲过去,冲着某一人连续挥砍或者冲着几个人连续挥砍更符合情理呢?判决书里也有记录一起讨账的不法侵害人之一李忠证实,于欢曾经喊“你们谁也别过来”,这句话是我要故意伤害十几个大汉的成分多?还是面对十几个大汉,我只是想自我保护的成分多?
  再者,在长达几个小时的非法拘禁、侮辱之后,在几经求助无果、警察来而复离之后(警察离开了拘禁的屋子是事实,既没有将于欢母子带出被拘禁的屋子,也没有将不法侵害人与于欢母子分开确保足以使不法侵害人继续进行侵害行为也是事实),在于欢几近崩溃之时,在非法侵害人围殴之时,我们是否可以苛责防卫人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前要先拿捏好尺寸,既能震慑住不法侵害人,又能完全把握住不会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如果是这样,谁还敢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样的正当防卫权恐怕最终会沦为僵尸条款吧。
  注意,正当防卫本身就是我们面临被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在进行时不得已采取的防卫行为,不是我们主动去挑事儿,不是我们主动去故意伤害他人,那样的话,我们就不用讨论这些了。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死者不是在当场被于欢刺死的,我在文中也没有用“刺死”这样的字语,是在被于欢刺伤后自行就医,中间耽搁了几个小时,据说还在医院与医护人员吵了一架,后来失血过多死亡的,虽然于欢的行为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不是全部原因呢?如果及时救治,是不是还有挽救的可能?
  所以,我不认为于欢超过了明显必要限度。国外包括我国香港都有类似的规定案例,大家可以去看看。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 “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香港法官在HKSAR and LEUNG TAK WING (梁大荣) 一案的判决中,在如何引导陪审团判断是否是自卫以及合法自卫时,判决书里也写到相关内容,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也写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 。
  法律的真义是什么?
  爱德华·S·考文曾经说过:“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绝不应该成为办案的机器,法律的最终目的绝对是引人向善。法律体现的应该是公平正义,最终追求的价值也应该是公平正义,我们讲人们对法律人对法律的敬仰,其实是对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敬仰,是对法律的灵魂的敬仰,而绝非对死的法律条文的敬仰,对冷冰冰的法律文本的敬仰。法官的每一份判决应反映出法律高贵的灵魂,而不应该是生硬刻板的歪曲法律的本义,更不应得出与法律本义相悖的结论造成社会风气的倒退。
  这里姑且不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姑且不论在公司办公楼门口烧烤及堵塞门口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姑且不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姑且不论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姑且不论手机播放黄色录像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姑且不论警察接警后离开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渎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生命健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们遵循法律的代价就是法律可以制裁我们,可以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等,但是任何个人不能未经法律授权就制裁我们,就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律师:芮刚)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16: 雪山下的丑行(连载)
2016: 小思:两个黑透了的中国黑箱
2015: 美国快餐连锁店开始禁转基因:孟山都的
2015: 牧野鹰扬:“体制内斗争”是香港政治的
2014: 美国民主化的误区
2014: 毛泽东、毛主席也爱吃狗肉 转贴
2013: 失民心就在于干尽了人民所厌恶的事!
2013: 北京教师王铮去重庆面见巡视组 被警方
2012: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人权民主基因
2012: 拍马拍到马蹄上——明月出天山、金戈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