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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位》--贡献等级制度的地位规则的实质
送交者: 朱中卿 2017年07月21日19:53:0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1. 论地位

        导读:本章阐述了贡献等级制度的地位规则的实质。贡献等级制度不但并不荒诞,恰恰相反,它所代表的地位规则才是唯一合理唯一公平的地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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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刚出生的时候是没有自我意识的,伴随成长过程才逐渐形成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大致说来包括两个问题:我在不在、我怎么样,在不在这是一个实在的问题,而怎么样这是一个感觉的问题。我在不在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如果你不知道自己在不在,掐一下自己就知道了。而我怎么样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涉及健康、容貌、品德修养、物质财富、生理满足、社会地位等等。
      要回答我怎么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比较。这种比较有这么几种标准:一个自身生理标准,比如吃饱了就有饱的感觉,没吃饱就有饿的感觉;二是自身精神标准,自身的实际状况与自己头脑中的自我期许进行比较;三是外在标准,自身实际状况与他人的比较。这三种比较每个人都是同时存在的,共同回答我怎么样的问题。其中前两者算是自比,后一者是他比,并进而发展为攀比。
      攀比心是每个人都有的,而且是正常的,因为这是人性的设定。人必须与他人比较,否则他不知道自己怎么样。人都希望自己能比别人好,这是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
      人活在群体之中,比来比去的结果就产生了排序的意识,我第一你第二他第三之类,这也就是地位意识。地位意识在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那么行行都在排地位。
      有群体的地方就有地位。社会是一个群体,于是就有社会地位。国际社会也是一个群体,于是就有国家地位、民族地位等。
      有地位就有追求。因为地位是一种利益,于是人们就去谋求。对地位的谋求包括两方面步骤,一是自身努力具备条件,二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获得确认。前者是必要的准备,后者才是地位的实现。
      在通过与他人的关系获得确认方面,又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踩法。因为地位是比较而言的,你把别人踩趴下,那么相形而言你的地位就提高了。这种踩法又分两种,一种是付诸行动,硬暴力,比如小流氓打人,打完之后还问你服不服。又比如众人暴打小偷,不论有没有被偷过的都上去打,这也是踩人的心理作怪。另一种是流于思想言论态度等软暴力,比如种族歧视阶级歧视等。为什么说是暴力,是因为这种踩法不需要他人承认,通过自慰自高自大单方面强制进行伤害。
      第二种是比法,通过炫耀方式引起他人羡慕,利用人们趋利的心理引诱人们前来巴结。比如一些人富了之后,生怕别人不知道,于是就摆豪门宴,奢侈浪费,引的穷人口水直流。富人的地位就通过穷人的口水确认了。炫耀除了炫耀财富之外,还有炫耀武力。比如强国耀武扬威的去打弱国,对于弱国而言是踩法,对于旁观各国而言就是比法了。
      第三种是抬法。对于不如自己的或者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帮助,抬高众人地位。而得到帮助的人则以称赞推崇作为回报,于是自己的地位也得到提高。
      在三种方式获得的地位中,第一种通过伤害别人来满足自己的恶性心理,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苦难之上,在社会中制造罪恶与仇恨,这是一种恶性地位,必须严厉惩处坚决打掉。
      第二种通过炫耀造成羡慕与嫉妒,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不快之上,是一种非良性地位,应予否定。要鼓励人们争气点,不要去羡慕,不要去低三下四。同时对于大肆炫耀的,被炫耀者有权力给予迎头痛骂,因为炫耀者试图引起他人不良情绪反应。
      第三种通过爱护帮助产生幸福、感激、尊重等良性氛围,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快乐之上,是一种良性地位。这种地位是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应该大加赞美鼓励的。
      在我们的词汇中有神与魔。神与魔的相同之处是都有高于人的能力,而不同之处是神将能力用于助人,而魔将能力用于害人。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三种地位,就分别是魔性地位、人性地位和神性地位。所以我们人在人类社会中是可以扮演神、人、魔三种角色的,色魔、杀人狂魔之类叫法那都不是瞎叫的。
      魔性地位害人害己造成大家地位都被降低,这是不能允许的。人性地位不能助人,是不符合我们需要的。只有神性地位助人利己,让大家的地位共同提高,这才是我们需要的。所以我们的政策应该鼓励人们去谋求神性地位。
      人类生存在地球种群系统之中,在人类之下还有动物。人类作为一个种群在种群系统之中也有地位问题,也有神性地位与魔性地位的选择问题。当今世界各国都有宗教,大家求神拜佛同时诅咒魔鬼,可同时对于动物而言我们人类就是魔鬼。所以动物保护对于我们是有必要的,可以让大家在诅咒魔鬼的时候更理直气壮一些。
      
      人是生而平等的,不论强弱、美丑、智愚、贫富一律平等,我们原本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没有谁先天负有低人一等的义务。
      人是有能力、条件、成就差异的,可这种差异不能提供社会地位差异的依据。你有钱,你有钱关我屁事呀?不许你在我面前牛B烘烘!你官大,官再大那也是公仆不是?你有什么资格在我面前以上等人自居?
      社会地位差异是一种永恒的存在,是无法消除的。弱者追求平等,强者追求不平等,这是由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的。本质上大家都在追求不平等,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社会地位差异必然存在。但这种必然性并不等同于当今世界社会地位差异的合理性。
      地位是一种利益,而且是一种总量守恒的利益,你地位高了别人的地位就显得低了,所以地位的获得理应获得他人的同意与承认,否则就成了没有依据的自封自慰了。而要获得他人的同意与承认、要获得他人这种利益的让渡,唯一合理的途径只能通过交换,也就是给予他人其他的利益而获得地位这种利益,也就是通过帮助他人而获得他人推崇。这是决定地位差异的唯一合理依据。
      在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地位差异中,建立在合理依据上的地位差异是有的,比如德兰修女以自己的善行获得推崇,曼德拉凭对人类解放事业作出的贡献而获得崇高地位等,但这种地位在总体地位差异中所占比例很少。绝大部分地位是建立在踩比手段之上,是建立在自封、暴力、歧视、炫耀、诱骗之上,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地位。
      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非法的不合理的地位是有其渊源的。我们看一下动物世界,动物世界的规则是弱肉强食,强者为王,是生而不平等的,这是动物世界的地位规则。而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也是延续这个规则的,人类社会几千年来一直都是不平等的,一直都是弱肉强食的。直到二十世纪,人类才进入平等时代,人生而平等才成为主流观点,弱肉强食成为非法,相应的,地位规则理应由原有的动物世界不平等规则转变为人类社会平等规则。但是由于人们没有有意识的对地位规则进行调整,以致原有的动物世界不平等规则仍在无意识状态下得以延续,人们仍然本能的畏惧强者,由此非法的不合理的地位才得以继续存在。也就是说社会地位规则的调整滞后并背离于平等规则的改变。
      类似动物世界的非法的不合理的地位建立在人们头脑中畏惧强者的历史记忆之上,这种记忆通过强者对弱者不断的压迫刻入人们脑中。伴随平等意识的增强和对恃强凌弱行为的禁止,这种记忆将逐渐消除,非法的不合理的地位将不复存在。未来我们的人类社会只允许合法地位存在。

    200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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