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大校園的港獨標語,中港又出現大合唱。中共喉舌《人民日報》昨發表評論斥標語違法亂紀、不仁不義,指每一所大學的管理者都有責任和義務制止違法行為。新民黨等親共組織更指港獨標語違反國際公約,要求中大限制不當言論及宣傳品。如此中港一體,令人嘆為觀止,也令人擔心香港甚麼時候要開始實施以言入罪,要開始實施中共把討論當煽動、批評當抹黑的刑罰?
苹果日报社评| 中港一體 討論當煽動 批評當抹黑 |
送交者: 乐山水 2017年09月13日01:28:3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以言入罪 煽動罪屬過時行政會議新貴湯家驊早前表示,展示港獨標語,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這似乎為中共、親共組織和媒體指摘中大港獨標語犯法提供了依據,也令人懷疑港府會否創下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訂立以來以此條文提出檢控的先例。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靸x上周撰文指出,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條例已訂明,「慫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不構成「煽動」。1996年港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兩個律師會均認為煽動罪屬過時,是殖民地主義和以言入罪,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 今日新民黨的認知與兩個律師公會20年前的認知恰恰相反。令人擔心的,不只是港府持續不斷的政治檢控,更有中港政治、法治的一體化。如果連大學都不能討論港獨等香港前途問題,如果連大學的討論都可以被視為干犯煽動罪,香港還有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嗎? 自梁振英炮轟港大《學苑》港獨文章後,中港屢屢演出反港獨大合唱。去年4月,《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文章,批評港府姑息港獨言行、沒有對港獨分子組黨進行刑事調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日就宣佈,執法機關正循《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法例,四方面調查港獨違法問題。但一年半過去,從梁振英到林鄭月娥,從西環到北京,有誰論證出港獨言論觸犯了哪一條香港刑事法例? 湯家驊能想到的干犯煽動罪,律政司豈會想不到?只不過動用一條束之高閣數十年的過時法例,還不一定能勝訴,港府能不顧及法治形象及國際聲譽?正如吳靸x所言:「今日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塞悠悠之口。」 混淆法律道德 誤導公眾親共議員、政黨如今把中大、教大標語相提並論,混淆法律界限與道德底線,無非是挑動群眾鬥群眾的政治手段,企圖誤導公眾。再發展下去,香港就要同中國一樣,禁止妄議中央、妄議共產黨、妄議共產黨領導人,把批評當作抹黑、當作顛覆國家政權。 台灣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案就是最新的示範。他是第一個被中國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台灣人,昨日在湖南受審時三番五次被質問的所謂「罪行」,就是「撰寫批評或抹黑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以及中國現行制度的文章,鼓吹在中國建立西方的多黨輪流執政的類似文章」,批評還不時被轉換成「惡意攻擊」、「惡意抹黑」的字眼,讓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時的「惡毒攻擊偉大領袖罪」。 只有在一黨專政的獨裁政權下,批評一黨專政、要求多黨輪流執政才會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討論地區獨立等前途問題、提出獨立公投或自決才會被視為犯法。君不見,美國、台灣等每隔四年就有一次合法推翻執政黨的機會?蘇格蘭、魁北克等可以合法舉行獨立公投?香港沒有獨立公投的權利,沒有推翻中共欽點特首的權利,現在連討論前途、批評共產黨的權利也要喪失了嗎? ———————— 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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