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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大還是法大? 再說名醫院長被打斷腿跳樓自殺
送交者: 香椿樹1 2018年02月02日11:00: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洛杉磯法官宣判殺害華裔心理學教授曾曉峰研究生David Jonathan Brown無罪釋放,稱被告在案發時心理處於瘋狂狀態所以無罪。心理學醫師經認定布朗在案發時心理處於瘋狂狀態,一級謀殺罪的指控被撤銷。心理學醫師Risa Grand說,這種情況實屬罕見,概率低於1%。 《捅死華裔教授  學生被判無罪

老實說, 你要有錢才能殺人不償命。 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機器都是圍繞錢來設計的, 只能被錢來驅使, 中國法律是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的, 與以資為本的西方體系真是格格不入不合時宜。 黎陽講的是律師玩弄法律, 但真正可怕的是律師參寫法律條文, 陳有西玩弄法律的行為違反當前的中國法律, 但是真不違反西方法律, 因為西方法律把律師充當黑幫軍事的角色合法化了

另一件事是因為不接受黑幫條件另尋新址建醫院而被黑幫打斷了腿, 住院療養期間,他還不斷受到騷擾威脅,絕望之下跳樓。

名醫院長被逼墜樓自殺人大代表被刑拘》

楊玉忠及其同夥侵占集體資產、中飽私囊;巧取豪奪,強迫村民流轉土地,謀取私利;利用村街改造,謀取巨額利潤;擅自變賣集體資產,從中謀利。

“有不服的去哪裡告就去告,你們沒有那份能力,花個三五億我頂得住,搞得定,不怕告,怕告就不這麼幹了。”

楊有這樣的底氣不是沒有來由的盲目自大, 黑幫分子變成人大代表了, 還記得三個代表啥鳥意思, 那是立法機構!  再加上執法機構里的陳有西,李莊, 法制固然低端人口打掉牙吞肚子裡, 高端人口貴如民營醫院的院長也只等打斷腿而跳樓。 因為他心裡清楚,一介書生同官商學黑勾結起來的勢力打官司玩,被氣死還不如自己跳樓摔死痛快。


——————

法大,還是“法律黨”大?

黎陽

2018.2.2.

一.刑法大還是“法律黨”大?

“共產黨員”、“法律專家”賀衛方說:“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了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麼辦呢?你作為道德那麼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賀衛方:“在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論壇上的點評”)

“模範黨員律師”陳有西說:“【律師為什麼不得檢舉自己的當事人】這是經常有人問的問題,一個好像無法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很簡單:律師不能檢舉自己的當事人。因為律師法規定,他要保護被告,不准檢舉。發現犯罪,是偵查機關的責任,不是律師的責任。”(陳有西微博)

這番高論讓我很好奇:以前只知道自古以來老祖宗的傳統是“知惡不舉,與惡同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想不到如今讓“法律黨”三寸不爛之舌一攪和,白就成了黑了,不再是“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而是“人渣也有人權”、“對為非作歹的罪犯講人權才能保護人民”;律師即使明知客戶是犯法的罪犯也不許揭發,而且這居然還是“法律規定”——天下會有規定律師即使明知客戶有罪也不准檢舉的法律?哪條法律?怎麼規定的?既然“世界上怕就怕認真二字”,那我就認真一下,翻一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翻了半天也沒見到有保護被告不准檢舉犯罪的規定,倒是發現第38條規定律師不得隱瞞委託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不僅如此,再一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又發現了更多的規定:

第10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42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46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這些顯然與賀衛方的“絕對不能揭發”、陳有西的“保護被告,不准檢舉”等完全針鋒相對。這就讓我納悶了:

第一,不知陳有西的“律師法規定,他要保護被告,不准檢舉”是哪家的律師法?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確有此規定,具體是哪一條?如果無此規定,那是不是屬於公然詐騙?

第二,到底誰說了算?刑事訴訟法,還是“法律黨”?是不是象陳有西賀衛方這樣,只要當了“法律精英”,就可以直接推翻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刑事訴訟法管得了管不了“法律黨”?如果管得了,那陳有西賀衛方等公然宣稱“律師不能揭發罪犯”的“法律精英”是不是公然教唆抗法?是不是知法犯法?該不該“知惡不舉,與惡同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如果管不了,那“法律黨”整天大喊大叫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自欺欺人?

二.憲法大還是“法律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肯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革命,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賀衛方、陳有西等“法律黨”不但宣布共產黨非法,而且連“革命”這個詞都否定了:

——賀衛方:“(共產黨領導)這樣的體制是什麼樣的體制?嚴重違反了《憲法》”、“中宣部、團中央中選部,我們整個黨沒有註冊登記”、“他(共產黨)行使的權利是什麼權利?是法外權利。這是嚴重的違法”、“傳統社會主義政治哲學實際上是反律師的學說。我們今天制度中的種種缺陷和困難,包括律師處境的艱難,在一定程度上要由馬克思主義來承擔責任”……

——陳有西:(中國共產黨是)“蘇聯培養遺臣”、“蘇俄思想俘虜”、“蘇聯輸出革命,全培訓中國政治建黨人士”、“國民政府當時還是一個合法政府,後來被共產黨推翻了”、“中國的近代法治進程,到1949年中斷了”、“我們的制度設計有那麼多的原罪”、“百年中國,很多十字路口我們都選錯了路徑”、“我們國家現在暴發出來的大量問題,都在於基礎制度設計上的先天病灶”、“革命和改革的區別從英文詞上也可以看出來……’革命‘叫 revolution,它的詞根是個動詞revolve,循環、輪迴的意思。在中文中很早就出現了,比如說湯武革命,商湯取代夏桀,武王推翻商紂。這些革命是改朝換代,而不是制度創新。‘改革’的英文是reform,是重塑或者重新建造,是實質性的變化”…… .

中國共產黨合法非法誰說了算?憲法,還是“法律黨”?如果憲法說了算,那賀衛方、陳有西等“法律黨”是不是公然違法知法犯法?如果“法律黨”說了算,那他們所謂的“法律至上”值幾文?

三.“懲惡揚善”還是“懲善揚惡”?

在網上看到幾個“逆向思維的小笑話”,其中之一曰: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爆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

律師甲告訴他盜竊罪、搶劫罪、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區別,教他這樣講:當時入室是想強姦而非搶劫,最後以強姦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律師乙告訴他這樣講:當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律師丙告訴他這樣講: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

結論:知識改變命運。

如此“笑話”不是“法律黨”編不出來。不過與其說是“笑話”,不如說是“法律黨”賣弄成就的洋洋自得:看我多本事,扒拉法律條文鑽空子跟玩似的——陳有西說:“律師的責任和道義,不是檢舉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國家法律保護他”(陳有西點評:九評法官檢察官眼中的中國刑辯律師)、“律師的責任,就是為嫌疑人從輕減輕辯護”……看了這個“笑話”,才能理解所謂“從輕減輕辯護”、“合法地用國家法律保護”究竟是怎麼回事:同一個人,同一件事,同一個案子,僅憑律師三寸不爛之舌換一番描述,刑期就十年變三年,三年變免刑,免刑變無罪釋放——大罪變小罪,小罪變無罪,不折不扣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

如果罪證確鑿、“法律黨”沒空子可鑽、無法“合法地用國家法律保護”、“從輕減輕辯護”怎麼辦?容易。“花錢買刑”:“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司法變交易還振振有詞:“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後,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後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

如此處置的後果是讓人不敢犯罪,還是不怕犯罪?是“千萬別犯罪,犯罪必受嚴懲”,還是“犯罪不要緊,只要找個好律師”?是“殺人償命”還是“有錢就可以殺人不償命”?——賠償了家屬90萬,強姦兩姐妹導致一死一傷的強姦殺人犯就可以從死刑改判死緩,換句話說,如果沒錢就必死無疑,有錢就可以活命,這難道不是用“行為藝術”宣布“有錢就可以殺人不償命”?——兇犯的財產本來就該沒收用以賠償受害者,根本就沒資格變成討價還價交易刑期的砝碼。而如今讓“法律黨”一忽悠,好像罪犯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本來該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或由社會來承擔,罪犯掏錢賠償反而是在減輕社會負擔、反而是為社會做好事,反而成了減刑的理由——真服了“法律黨”,法律有空子要鑽,沒空子也能編出個“花錢買刑”的把戲照樣鑽。

然而“法律黨”的“人權”、“人性”、關懷備至等等只用在涉及為非作歹犯罪的客戶,碰上做好事卻遭誣陷被碰瓷的見義勇為的好人就完全是另外一副嘴臉了:扶起跌倒老人反而成了被告、勸阻電梯內吸煙的心臟病人反而成了被告、見義勇為阻止犯罪反而成了被告……此時“法律黨”的邏輯就大不一樣:行善者必須自證清白,否則就“合理假定”,就罪責難逃——“如果不是他碰倒,他完全可以不送老太太去醫院”、“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證據不足,怨不得別人、怨不得法院”、“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雖然輸了官司,但對這樣的判決結果也不難接受”、“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勵善而是禁止惡”、“法律不關心某人是否為善,因為法律沒辦法獎賞為善者,更不能懲罰不為善者”、“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對犯罪的就“無罪假定”、“孤證不立”、“疑罪從無”、“人渣也有人權”、“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對見義勇為行善遭誣陷被碰瓷的就“合理假定”、“從常理分析”、“疑罪從有”、“沾邊賴”、“證據不足,怨不得法院”、“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為什麼?

簡單得很:利益需要。

老百姓需要法律“懲惡揚善”——壞人受懲罰,好人受保護,使敢犯罪的越來越少,見義勇為制止犯罪、助人為樂的越來越多。

而這一切與“法律黨”的利益不符——犯罪的人少了,敢於做好事、敢於制止犯罪的人多了,“法律黨”還能有生意嗎?

“法律黨”的利益需要法律“懲善揚惡”——保護犯罪的,懲罰見義勇為做好事的。罪犯越多,“法律黨”的客戶越多,做好事反遭碰瓷誣陷的越多,“法律黨”的客戶也越多。

明白這樣的利益關係才能明白為什麼“法律黨”對犯罪的就“無罪假定”、“孤證不立”、“疑罪從無”,對見義勇為行善做好事的就“合理假定”、“從常理分析”、“疑罪從有”、“沾邊賴”。

由此可以明白“法律黨”為什麼那麼反對打擊黑社會——只有黑社會才能夠成為“法律黨”的老客戶、大客戶、持續不斷的穩定客戶。

環顧世界,“法律黨”勢力越大的地方黑社會越發達——美國、香港都號稱“法制健全”、“講究人權”,但美國香港的幫會黑社會都極其發達。這也算一大奇觀:法律黨號稱最講人權,“人渣也有人權”。然而“法律黨”勢力越大、越講究人權的地方卻越沒法講實際人權——黑社會講人權嗎?黑社會治下的老百姓有多少實際人權?——保護了人渣黑社會的人權,當然就要破壞老百姓的實際人權。

對那些整天喊“法律至上”、“保護人權”、實際用“行為藝術”整天“懲善揚惡”、保護罪犯的“法律黨”,與其說是法律奸商,不如說是黑社會幫凶——難怪美國小說《教父》裡的黑手黨頭目考利昂說:“一個帶着公事包的律師能夠比一百個帶着槍的強盜詐取更多的財物。”

靠這些比法大的“法律黨”搞“法律至上”,是不是請狐狸看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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