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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周立波案 程序正義是有錢人遊戲?
送交者: 格致夫 2018年06月10日07:57: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再談周立波案 程序正義是有錢人的遊戲?

文:格致夫


日前,筆者發文《周立波被判無罪 堪稱教科書級案例》。出乎意料的是,在國內天涯“國際觀察”論壇引發強烈反響和熱議,短短幾天,評論數達1800餘條,點擊瀏覽數則超過11萬。


應該說,這些評論中不乏真知灼見,包括不少頗具參考價值的資料、數據和法律知識。當然,其中也夾雜很多沒有價值的、重複性的發泄和吐槽。而從大量評論中暴露出來的國人法治觀念之弱,即使已有這方面思想準備,仍令人跌破眼鏡。


本篇除介紹該案披露的一些最新信息,主要圍繞網友評論中幾個典型問題再做一些探討。

(一)事件本身的蹊蹺與奧妙


周案的基本情況和特點前文已有闡述,但隨着更多細節爆出,此案本身的蹊蹺與奧妙值得首先概述一下。


檢方的表現令人疑惑

2017年1月19日凌晨,警方攔下周的車子時,副駕駛側坐着麻省理工學院學者唐某。而警方也是兩位警員一起出警。在辯方第三任律師提出搜查存在程序瑕疵後,控方居然沒有傳喚唐某和另一警員到庭作證。一劉姓華裔律師對此有個形象比喻:足球場上,明知對方(辯方)要攻球門,而檢方居然放棄守門!哪有不被對方攻破球門的道理?

按出庭警員的說法,他們攔停周“S形行進”且打手機的車子後,發現可疑的手槍套,於是提出搜查車子,並由唐某充當翻譯,獲得周本人點頭同意。而周在庭審中否認警員這一說法,表示自己不懂英語,更未同意警察搜查車和個人箱包。按常理,檢方傳喚唐某和另一警員到庭,即可獲得更多信息。檢方卻未能這麼做。

而據媒體消息,唐某已於去年7月底海歸中國。傳喚他出庭也就不太現實。至於為何沒有傳喚另一位警員出庭,或許是因為搭檔的證詞沒有太多價值?


其它疑點

還有一種說法提供了更多想象空間:周立波駕車遭人舉報後,紐約警方才到場攔下周的車。而這個神秘的“舉報人”一直駕車尾隨周的車。有人認為,這就是破綻!

而媒體挖出周第三任律師斯卡林的背景,亦頗引人注目。此君乃當地赫赫有名的大律師,有“被告最後希望”之譽。他早年是檢察官出身,其父是警察,其女兒、女婿目前也都是檢察官。斯卡林與警察圈也很熟,他曾為多名警察出庭辯護。這位大神對法庭的影響力,讀者可以自己判斷。


周立波的說法

周親口告訴媒體:接下來我會把和這件事有關的、史上最卑鄙的中國律師慢慢和大家說,引以為戒。

—— 如果別人害你,你會睚眥必報,還是寬容?不該寬容!中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哼,不要跟這種人一般計較”。不對!我是一個很計較的人。

—— 案子背後的故事要比大家看到的精彩地多得多得多!峰迴路轉、光怪陸離、十惡不赦都有,對我而言,也許故事剛剛開始。

—— 槍和毒,公訴人、法官都證明和周立波沒有關係,但是槍和毒怎麼到周立波包里的?請聽下回分解。周用這樣的口吻吊大家的胃口。

(二)程序正義、程序合法與實體正義的糾結


有網友認為:程序不是人,不存在程序正義與否之說,只有程序合法與否之別。很遺憾,這是概念不清。下面就首先探討一下這幾個概念。


根據筆者理解,程序正義的要件有二:1)法定程序內容公正、與國於民有利;2)執法過程嚴格遵守程序。而程序合法的要件只有一個:執法者嚴格按照程序執行,而與法定程序內容是否公正、合理無關。


舉例來說:審訊嫌疑人的程序內容包括禁止刑訊逼供,就是符合正義性的一條;相反,假如審訊程序容許或默認刑訊逼供,侵犯嫌疑人的基本權益和尊嚴,就不符合程序內容的正義性條件。


程序正義與程序合法的區別:程序是否合法,僅僅是執法層面的問題,而程序是否正義,同時還涉及程序立法層面是否確當。換句話說,程序正義比程序合法的條件更高。程序合法是程序正義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程序正義是程序合法的充要條件。嚴格遵循內容非公正的程序,仍屬程序合法,但不屬於程序正義。而警察搜查周立波車子的程序被認定違法,也就失去了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係:程序正義作為一種手段,是為實體正義服務的。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也就失去了保障。把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對立,認為保障了程序正義,就丟掉了實體正義,這一思維方式是錯誤的。作為一種高水平法治目標追求,總體而言,程序正義將有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而非相反。


例如,中國式高考這種對任何背景考生一視同仁的公平競爭模式,就是一種程序正義的選拔機制,它是實體正義(擇優錄取)的最佳保障,至少目前沒有更好的模式。


確立程序違法取證無效的原則,是維護程序正義從而保障實體正義的基礎。假如容許採信這類證據,等於鼓勵執法者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這是貽害無窮的,刑訊逼供、造假證,作偽證,都是其可能惡果。另外,不可僅看一個案件中實體正義是否得到伸張,應該綜合衡量對整個法治體系和對社會整體的影響。


有人認為,在周案中,程序正義大過了實體正義,或者是把程序正義等同於實體正義了。這同樣是一種誤解。周被釋放,不意味着他有罪或無罪,只是法庭未判他有罪,案子終結而已。這也是“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你可以理解為,在這個特殊案件中,實體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未找出犯罪者)。這是為捍衛程序正義而付出的必要社會成本。


就整個社會而言,這類成本畢竟占極少部分,周立波案、辛普森案等,均屬罕見特例。而在一個理想的高水平法治社會(美國也沒有達到),捍衛程序正義帶來的收益將是巨大的——包括保障絕大多數嫌疑人的權益利與尊嚴,尤其是保障實體正義的伸張!這個賬需要算清。


(三)程序正義是有錢人玩兒的遊戲?


在1800餘條評論中,或太多評論認為,周案不是什麼程序正義,而是金錢的勝利!有位網友說得很典型:在美國,只要你有錢,請得起每小時5萬美鈔的律師,那就啥事都不是事,殺人放火都是小case。另一位懟道:如果警察執法過程沒問題,每小時5億美鈔的律師能幫他脫罪嗎?


不能說,金錢對本案結局沒有影響。無論中國、美國,有錢就是好辦事兒(有程度不同),這是客觀現實。但因此就得出極端結論:有錢就能擺平任何案子。無論能舉出多少個金錢發揮作用的現實案例,都是站不住腳的。


更具體一些講,因為目前美國的法治體系也仍然差強人意,沒有完善到同時保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水平,才會出現周案中請高水平大律師就能搞定程序瑕疵的結局。


而作為教科書級案例,當然需要有先進性和超前性。如果是目前已通行的東西,教科書引用的意義反而降低了。程序正義即使在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沒有被充分認識和接受,正好反映了其先進性!


但不能據此認為,程序正義只是有錢人玩兒的特權遊戲,普通百姓無法受益。捍衛程序正義的法理,是法治進步的正確方向,哪怕今天還有很多差強人意之處。但隨着法制體系的完善與法治水平的提高,程序正義保障實體正義的效果將更加顯著,金錢的影響亦將逐步下降,而非相反。


一個合理的預期是,在法治水平達到更高階段後,公檢法和整個律師隊伍都能更熟練地認識程序正義的方方面面,從而讓絕大多數嫌疑人都可望獲得程序正義的“紅利”,而不只是有錢人。到那時,金錢將與程序正義沒有直接關係。


換個角度看,法律的要務,除了懲惡揚善,還在於調整政府與個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法律理應成為保護弱勢個體免受強大公權力傷害的保護神。美國人對此的理解應該說比國人更到位,儘管我也不認同以此為理由捍衛擁槍權。這是理念層面的認識問題。不能只用狹隘的眼光看個別有錢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更要看普通人是不是也受到了更多的保護!


再換一個視角,在收入合法的前提下,有錢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各方面服務,包括訴訟案中的優質法律服務,也是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的體現之一,而非相反。尤其有助於促進每個社會成員發奮圖強,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一些人受過往觀念和懷舊情緒的支配,動輒流露出“打土豪、分田地”的絕對平均主義心態,並不健康。中國前30年和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幾十年的實踐已經無可辯駁地驗證了這一結論。


有位網友舉了一個例子:這就好比高考,有學霸考了700分,進入清華享受中國最高水平的教育資源。但有考70分者卻憤憤不平地抱怨,絕大多數人只能享受很低水平的教育!這究竟怪誰呢?難道如文革電影中靠手上的老繭進大學,才是公平?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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