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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 山东一村委会不返还二胎生育保证金 村民上诉获支持
送交者: 亚当 2018年07月17日15:51:1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澎湃新闻记者 唐易 张家然  2018-07-17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因未返还1万元二胎生育保证金,被村民付保绪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为由不予以立案。6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付保绪二审行政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在付保绪之前,已有5名村民在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傅桥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们的诉请均是要求村委会返还此前收取的二胎生育保证金(押金)10000元,上述5名村民的诉请均获得博兴县人民法院支持。
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之所以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主要源于该村制订的一份村规民约,目的是防止村民违反计生条例。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制订的《傅桥村村规民约》第7条内容为:“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0000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
7月16日,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解释说,这一做法是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上一任主任提出的,目的是约束新婚夫妇能够按时查体,防止孕妇及其家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因婴儿性别不符合预期而人工流产,而该主任已于去年因经济问题落马。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村民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村民要求返还保证金,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起诉期限起算点到底从哪算起?
《付保绪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保绪,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付保绪以傅桥村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1月1日傅桥村委会规定本村村民领取二胎准生证时,必须向其支付二胎生育保证金(押金)10000元,并按时查体,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并待新生子女落户后保证金全额退回。2013年10月21日,起诉人按傅桥村委会的规定向其支付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起诉人夫妇于2014年9月17日生一男孩并已落户,在此期间起诉人妻子按时查体,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和村委的规定,但起诉人多次向傅桥村委会索要保证金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傅桥村委会立即退还保证金(押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夫妻于2014年9月17日生一男孩并于当年落户,且起诉人明知“待新生子女落户后保证金全额退回”的规定,故起诉人应于新生子女落户后一年内行使行政诉讼之权利。现起诉人之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对其行政之诉依法不予立案。
2018年3月16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鲁1625行初6号行政裁定,对付保绪诉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立案。
付保绪不服原审裁定,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在该案中应是指傅桥村委会拒绝退回二胎生育保证金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该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因此而确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付保绪明知“待新生子女落户后保证金全额退回”,进而以付保绪夫妇之二孩出生落户时间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不予立案不当,应予撤销。
2018年6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行初6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博兴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村规民约与法律、国家政策相抵触该怎么办?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2016年,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也曾因未返还二胎生育保证金(押金)被5名村民起诉。
2016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傅永强与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制订《傅桥村村规民约》一份,其第7条内容为:“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0000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永强系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傅桥村村民。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制订《傅桥村村规民约》一份。原告与妻子朱某某于2005年9月14日生一女孩。2013年8月19日,被告傅桥村委向原告傅永强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9月29日,原告夫妻取得了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证明。2015年4月4日,原告的第二个孩子出生。被告未向原告退还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上述行政判决书还显示,被告傅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刚接手村委的事务半个月,对村里的账目还没有理清,我不清楚。下一步先熟悉理清村里的账目及欠款情况,有钱就先还钱。”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村民傅永强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因被告收取原告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故原告要求其予以返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25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8月19日对原告傅永强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被告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傅永强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除了傅永强外,还有傅上海、冯海宁、傅培培、傅超四名村民要求傅桥村村民委员会返还10000元生育保证金的诉请也获得法院支持。
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法院审理后指出,村委会制订了《村规民约》,并依该约定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实际上在被告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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