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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民主与宪政
送交者: 嗣源 2019年01月11日08:09:0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再谈民主与宪政

在论述有关民主与宪政的问题以前,有必要请读者一起回忆一下,近三十年来,对于民主与宪政的种种议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相继出现了“民主缓行论”,“中国百姓的素质低,不能搞民主”,“一搞民主就乱”,“一搞民主就死”,“庞大的中产阶级是民主的前提”,等等议论,“民主”就此成为不适时宜的词语。

2007年,一篇由俞可平撰写的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被捧为“最受欢迎的文章”、“最有影响的文章”。可是令人吃惊的是,该文居然在“民主是个好东西”的标题下诉说了民主种种“内在的不足”,该文写道:

“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什么都好。民主决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许多内在的不足。民主确实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民主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 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如此等等。……民主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民主的程序也可能把少数专制独裁者送上政治舞台。所有这些,都已经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出现过,并且还可能不断再现。因此,有时民主的代价太高,甚至难以承受。……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是无条件的。实现民主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不顾条件而推行民主,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结果。……

俞可平加之于民主的“内在不足”,明眼人一看便知,无非是“欲加之罪”,但由于作者有中央机关高官的身份,又用“民主是个好东西”作为迷惑和障眼的手法,这篇文章的确产生很大影响,它开创了一种理论框架和思想方法,就是:以“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名义,列出民主的种种不足,以至于在一部分群众中引发了“民主恐惧症”。

这种趋势,后来更有所发展,近几年来,有一路人马热衷于高举“宪政”(或“法治”)的旗帜,为贬低或否定民主而造势。这类议论,在原本向往民主宪政的人群中、特别是知识分子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以至于流传出这样一种观点:“拯救中国的是宪政,而不是民主”,把民主打入了冷宫。

有个叫邵建的学者发表了以下这些议论:“民主的权力同样可以侵犯个人权利”,“少数服从多数,某种场合下,就构成对少数的侵犯。要解决个人权利免于侵犯的问题,无法诉诸民主,只能诉诸宪政;因为宪政的职能便是对一切权力包括民主权力的限制”,“真正能够拯救我们的是宪政”“在国家政治秩序的构成上,民主与宪政有着不同分工与功能。民主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于谁,宪政处理的则是权力如何分配以及是否受到制约”,“用民主尤其是民主革命的方式来反专制,从中国这一百年的历史来看,它迎来的是更大的专制”,“民主可以专制”,“民主延误了中国一个世纪”,“平民阶层是排斥贵族和君主的,由他们这个阶层来掌握政权才叫民主,这才是政治学含义上的民主”,“辛亥革命前有清末十二年,其间发生了伟大的宪政运动”,“清末虽然专制,但有宪政因素,正如北洋和国民党都专制,但都有宪政因素。可是每一次革命,都使宪政遭受很大冲击。于是它一而衰,再而竭,最后终于一蹶不振,彻底躺倒。这就是我们今天面临的局面”……

有个叫冯胜平的学者,满脑子装着糊涂概念,发表了如下议论:

“文革结束之后,饱受专制之苦的国人痛定思痛,开始考虑结束专制。他们又想到了民主——民国激进自由派为中国开的药方。然而这是一剂错误的药方。之所以错,是因为开方者根本不懂得什么是民主”“在雅典,公民投票处死了苏格拉底;在巴黎,民主导致了血腥的屠杀;在德国,民主选出了希特勒;在中国,文革大民主使数百万人死于非命。显而易见,民主不能结束专制;它往往只是专制的另一种形式”“美国制宪会议……一次成功的‘党主立宪’,美国的诞生是“创立了一个‘一党专政’的国家”。“专制的对立面不是民主,是宪政”“希望强化共产党领导,党主立宪”

有个叫文昭的自媒体视频的主持人,据说几乎每天有十几万听众,可见其影响不小,有必要提及他关于民主与宪政的议论,如下:

“以希腊雅典民主为例,说明民主不导致法治。以香港为例说明,不是民主却有法治。有民主无法治。有法治无民主。民主的对立面是君主、寡头,专制的对立面是宪政。专制是权力不受限制,宪政要把所有权力关进笼子。有立宪、宪政两个字,就好。没有立宪,就不会好。宪政才是最迫切的,法治必须有宪政。宪政就是法律统治,制约一切权力,保障人民自由,一切按宪法办事。美国建国就建立了宪政体制,精英共和。慈禧不搞民主而搞宪政。国王的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国王比较有空间搞宪政。宪政可以君主立宪,也可以是其它宪政,或精英共和,都是建立宪政。宪政比民主宽……

呜呼!美国经历了艰苦的二百年民主化进程,才建立成熟而稳定的民主政治体制,而中国在一百年前才刚刚听说“民主”二字,如今却要把民主打入冷宫,让民主抬不起头,甚至有人愤愤地咀咒民主。

举着“宪政”(或“法治”)大旗,行贬低或否定民主之实者,全世界都有,哈耶克就是他们杰出的导师和代表人物。上述三位学者的议论,都基于哈耶克发表过的文字,有的简直就像在背诵哈耶克的某些语句。我曾发表《评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文,评析其观点,在这里,还觉得有话要说,故有此文的标题:再谈民主与宪政。

以上三位学者的议论,其主要的观点如下:其一,宪政好,民主不好,宪政限制一切权力,包括民主权力,民主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其二,中国最需要宪政(或法治),民主靠边站;其三,只要有宪政就是好,君主宪政、精英宪政、共和宪政,党主宪政,都好。慈禧就搞宪政不搞民主,好。

他们把民主和宪政这两个词语翻来覆去说了好多遍,但是,却从不说清楚民主、宪政两个词语所标志的概念,更令人遗憾的是,在他们的脑子里,这两个概念十分混乱,概念之混乱又导致逻辑之混乱。所以还得从概念谈起。

词语及其所标志的概念是思维的工具,用来表达人们对于外界事物的反映,这反映包括所感知的事实以及由思维产生的观念。同一个事物在不同人的脑子里的反映是不同的(包括事实和观念),因为各人的利益和立场不同,还因为各人考察对象的角度和方法不同。所以,虽然人们用同一个词语,但所表达的概念在不同人的脑子里有着不同的内容。若要指望人们对于同一事物会有完全一致的反映,若要指望人们对某个概念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将难如登天。但这并不等于说不可能对同一概念形成广泛的共识,实际上,诸如民主、宪政这些概念,经过充分的辩论,有可能达成广泛共识。充分的辩论,其前提是必须把概念阐述清楚,满脑子糊涂概念,只能把辩论引入更大的混乱,譬如,上述三位学者的议论,正是如此行径。

民主与宪政,是从欧美一些国家传过来的,一百多年前,中国人还从未听说过世上还有这两个词汇。那么,在欧美那些国家里,这两个概念所对应的事实及观念是什么呢?以美国为例来予以说明。

美国的建国元勋们,对他们所建立的政治秩序,称之为“共和”政体,否认其为“民主”政体,在他们的脑子里,“民主”就是“暴民统治”、“多数暴政”。哈耶克则称新建美国的政治体制为“宪政”、“自由主义宪政”或“自由宪政”。自二十世纪至今,美国人民几乎众口一致地声明,他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民主,有些学者则称之为民主宪政。

以上美国人的这些观念是怎么来的呢?他们所感知的事实是怎样的呢?这里当然只能极其简单地描述一下。建国之初,美国制订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宪法规定,大多数人(黑人、女人、穷人等等)没有选举权。宪法规定,只有少数人(主要是精英阶层)享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通过定期的、公开的、竞争的选举,按照多数原则选出政府领导人,由其组建政府,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建国元勋们把当时的政治体制称之为“共和”,与事实相切合,即由少数人或精英阶层共同参与和平的政治竞争、决定国家大事,亦即“精英共和”。建国元勋们拒绝把当时的政治体制称之为“民主”,也与事实相切合,大多数人排除在政治竞争之外,大多数人不在“共和”之列,权力来自于少数人,而不是“权力来自于人民”,是“少数人的权力”而不是“人民的权力”,当然不能称之为民主。另外,古希腊哲学家声称“民主是暴民统治”的名言流传了两千多年,这种观念深得建国初期精英阶层的赞同,信手拈来,也算是个有权威性的依据。

 

至于哈耶克说的“宪政”或“自由宪政”,则与当时的事实不符,逻辑上也有漏洞。按照哈耶克的定义,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宪政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一切专断权力,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体制。但是,事实上,当时大多数人的自由权利被剥夺了,黑人遭受着奴隶主“专断性权力”的压迫,女人遭受着男人“专断性权力”的压迫,穷人遭受着富豪“专断性权力”的压迫。可见哈耶克所定义的宪政在新建的美国并不存在,如果一定要称之为宪政,那么只能称之为“精英共和宪政”,它属于一种保护精英阶层的个人自由及专断性权力的政治体制。

 

另外,在逻辑上也有漏洞。哈耶克所说的“宪政”是指一种政治体制,可是,作为一个整体,政治体制必须确认和维护政府的权力,同时也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政治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政府掌握、行使国家权力以防止及制止一切侵犯人权的人和行为;另一方面,当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时,则必须有制约政府的一套制度。确认和维护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可缺一。可见,“限制政府权力”只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当作某种政治体制,而哈耶克的定义只提“限制政府权力”,又偏要称之为一种政治体制,这就是以部分代替整体,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由此可见,哈耶克对于宪政所下的定义,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不过,若是把哈耶克的意思理解为宪法与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某种关系,即政府及其领导人必须遵循宪法,不得违反,若有违反,则有应对的制约制度,这样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安排,应被看作是近、现代人类政治智慧和实践的成果。但宪法更重要的内容,则是规定“政府权力如何产生”,“政府权力的职责和范围”等等,如果仅仅只强调“限制政府权力”,认为只要“限制政府权力”就是良好的宪法或良好的政治体制,那么就避开了、掩盖了、甚至抹煞了更重要的政治问题,譬如“权力的渊源”或“政府权力如何产生”的问题。哈耶克推崇新兴美国的“宪政”,却在其定义中不谈政府权力如何产生,则就掩盖了当时政治体制的严重缺陷——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这一政体规定“权力来自于少数人”而不是“权力来自于人民”。盲目推崇哈氏定义的“宪政”之学者,应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难道这种有缺陷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值得追求的良好政治体制吗?

 

或许,可以换一种角度来回答“宪政是什么”的问题——宪政就是宪法政治。它表明了“有宪法的政治”和“无宪法的政治”的区别,如果说人类社会的政治秩序曾经在长时期内没有宪法,那么自美国出现以后,世界各国也陆续仿效制订了宪法,从此,就有了宪法政治这种近现代的政治智慧和实践。人们把已经形成的有关建立政府、治理国家的一整套思想观念体现在宪法之中,或者说,把一整套创建政治体制的构想体现在宪法之中,并把宪法作为长期有效的、最高的法律,所有的政府官员、个人,所有需要制订的法律,都必需遵循宪法,不得违反,这就是宪法政治的主要涵义。这可以看作为建立政治体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举措,也是为维护政治体制服务的政治举措。所以,宪法的内容是由关于政治体制的整体构想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政治体制构想制订出不同的宪法,也就出现不同性质的宪政(即不同性质的宪法政治)。美国建国时建立“精英共和”政体,制订的宪法就是“精英共和”的宪法,可以称之为“精英共和宪政”,或用哈耶克喜欢的说法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到了二十世纪,美国人民把自己的政治体制称之为民主政体,宪法经过很多次的修正,已经不再具备“精英共和”的性质,变成了“人民共和”的宪法,原来的“自由宪政”就变成为“民主宪政”。美国建国后的政治演变的历史,就是从“自由宪政”逐步改革为“民主宪政”的过程。这期间最本质的变革就在于,原来是少数人压迫大多数人的社会,变革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原来只有少数人参与政治竞争、决定国家大事,变革为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的权力”,正是现代民主的两大特征。美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宪政或曰宪法政治,非指某种政治体制,而是指政治体制结构中的一个部分。有性质不同的宪政,就如美国曾有“精英共和宪政”或“自由宪政”,而现今则是“民主宪政”。目前世界各国制订的宪法也各不相同,有“良好”和“非良好”之区别,譬如英、美、日等国的宪法跟前苏联、现朝鲜的宪法在性质上大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以美国为例,说明了形成民主、宪政这两个概念的情况,据此,我们可以分辨出有关民主和宪政的种种糊涂概念。

 

其一,认为美国初建的政治体制是民主,够糊涂的了,连创建该政治体制的建国元勋自己都予以否认,你凭什么硬要把民主的帽子强加之?

 

其二,认为美国初建的政治体制是宪政。如果这指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体制,那么,这是子虚乌有的玩意儿,你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找不到这样的政治体制,世界上任何一部宪法,都包括“确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力”这重要部分,没有一部宪法只强调“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初建的政治体制是“精英共和”,为了创建立并维护这一政治体制,建国元勋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作为“精英共和政体”的一个重要政治举措、政治安排,可以称之为“精英共和宪政”。

 

其三,认为宪政就是好,只要有宪政二字,就是好。那么,你认为美国建国后的“精英共和宪政”好?还是美国现代的“民主宪政”好?如果对此有所选择,就说明你承认了有不同性质的宪政,有“好与不好”、“善与不善”之分的宪政,“宪政就是好”这说法不攻自破。如果你不做出选择,那么你就不辩好坏,很可能去为“不好的”、“不善的”宪政摇旗呐喊。

 

其四,认为民主是“多数暴政”、“暴民统治”、“民主是另一种专制”。我们现在讨论的,当然是当代的政治,当然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英、美、日等国建立的比较成熟的民主政治,民主这个词语在现代与其对应的是这些国家的政治现状,你能够举出这些国家当中出现“暴民统治”和“另一种专制”的事例吗?如果你举不出这种事例,那么你的说法没有依据,是在“胡说”。美国的政治精英在二百年前称民主是“暴民统治”,如今却用民主来指称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如果精英们头脑里还存在“民主是暴民统治”的观念,他们竟然会如此愚蠢地用民主来标榜其政治体制吗?这只能说明,美国精英们已经否定了“民主是暴民统治”的观念,而中国有些精英的脑袋里仍然坚持“民主是暴民统治”的观念,这种表现恐怕不能只用“愚蠢”来形容的吧。

 

其五,认为民主就是投票选举、多数决定、选出政府领导人的制度,除此之外并无其它涵义。如果民主这一概念的内涵仅止于此,那么,新兴美国创建的就是“民主”政治,前苏联、现俄罗斯建立的也是“民主”政治,中国、越南、古巴、伊朗等国建立的也是“民主”政治,因为这些国家的政治活动中都有“投票选举、多数决定、选出政府领导人”的规定和做法。可见,“投票选举、多数决定、选出政府领导人”的做法,各种政治体制中都会采用,不能当作某一种政体(如民主)的特征。但是,在民主政体之中的选举,必须遵循自由、平等、公开、竞争等原则;否则,选举将成为某些政治势力和个人达到其政治目的所操纵的手段,那恰恰是一切非民主政体的特征。民主政体之所以能保证遵循自由、平等、公开、竞争等原则,是因为民主政体确立并实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才是民主政体区别于其它一切政体的主要特征之一。

 

其六,认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法律统治”。鹦鹉学舌而已,这是哈耶克的原话,也是卢梭的政治理念。卢梭创制了所谓“社会契约”、“社会公约”、“根本大法”,强迫所有的人把一切财产和权力献给集体,服从“公意”的绝对权威,声称只有这样才能建设“美好的社会”,卢梭按照“法律至上”的理念所设计的却是“伪民主真独裁”的政治体制。“法律至上”也好,“法律统治”也好,都是虚幻的理念。法律由人制订、由人修正、由人执行,没有人的作为,法律是一纸空文。这类理念最坏的影响就是掩盖了人利用法律来达到不良目的的行径。新兴美国制订的法律,剥夺了大多数人的权利,却还被标榜为“法治”,大受赞誉,就是最典型的例证。说什么“香港有法治无民主”,香港有什么“法治”?如果说打压港人要求民主、要求普选的港府行径,也可以称之为“法治”的话,那么,这种“法治”应该受到谴责。“法治”的理念是否值得赞扬,其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需遵守法律,违法必究,犯法必惩。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即确立并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这种特征的“法治”才是值得赞扬的、良善的政治。“法律至上”或者“法律统治”的提法,亦即意味着世界上存在某种抽象的、永恒的、一般性的、绝对的法律,然而这是虚幻的东西。

 

其七,认为应该先实现宪政(或法治),后实现民主。说这种话的人,提出种种理由,譬如说,“宪政比民主好,宪政比民主宽”。那好吧,你的意思是说宪政“好”,而民主“次”,常言道“退而求其次”,追求不到“好”的,没奈何只能退步,“求其次”罢了。如果追求到了“好”的,还要退步吗?还要“求其次”吗?已经有了比民主更好的宪政,还要民主干什么?可见,说这种话的人,最后会滑倒“不需要民主”的立场。同理,既然宪政比民主宽,意思是说宪政已经包涵了民主,有了包涵了民主的宪政,还要民主干什么?可见,最后也会滑倒“不需要民主”的立场。

 

再譬如,另有一个似乎很有根据的理由——美国就是先实现宪政后实现民主的。这个理由更荒唐。这话听起来好像是说,美国的建国元勋们为了实现民主,设计了分两步走的民主化路径,先实现宪政后实现民主。这简直是闭眼说瞎话,那些元勋们从心底里厌恶民主,视民主为洪水猛兽,他们要实现的是精英共和。只是经历了长期反复的政治竞争,甚至经历了残酷的战争,精英共和不得不退出美国的政治舞台,才实现了民主。我不禁要问持有这种主张的学者们,你们真的要在中国建立精英共和的政体吗?当初美国建国元勋们制订精英共和的宪法,剥夺了黑人、女人、穷人的政治权利,如今你们要剥夺哪些人的政治权利?你们真的要划出一条界线,规定哪些人可以参与政治竞争、哪些人不得参与政治竞争吗?你们真的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深入人心的时代做这种事情吗?你们真的认为中国百姓素质低到任凭你们剥夺其政治权利吗?如果你们真要这么做,那么可以肯定的说,将导致中国的社会动乱。

 

其八,认为宪政能限制一切权力,包括民主权力。这完全只是想象,因为美国的历史已经告诉人们,建国以后美国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权力,且是保护了少数人的这一权力,“限制一切权力”只是一句谎话。宪政限制民主权力?什么叫做“民主权力”?在民主政体下,宪法确立了、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你们说的“民主权力”就是指“人民的权力”吧。当初,美国的建国元勋们为了遏制实现民主的可能性,为了建立精英共和政体,因而限制了大众的政治权利,这才称得上是“宪政限制民主”的本来面目。在当今民主成为世界潮流的形势下,你们真的要让历史倒退二百年?回到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政治状态吗?如果说精英共和宪政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这还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另一方面,却又用宪法规定政府有权限制大众的权利,从而遏制形成“人民的权力”的可能性,这才是“宪制宪政民主”的实质。只有在民主政体下的宪政(或民主宪政、人民共和宪政),才能确立人民的权力,才有可能限制“一切权力”。

 

以上三位学者的说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人们希望实现民主,并按照自己的设想,选择民主化的路径,这当然无可指责。不过,请不要忘记,社会演变的进程都不是按照人的设计实现的,那是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势力互相竞争的结果,其中有着太多的偶然性。还必须强调,有些人借着设计民主化路径的名义,有意无意地质疑民主、贬低民主、歪曲民主,那就有害于民主的实现。我以为,推动民主化进程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基本条件,是在多数社会成员中形成一种共识,对于什么是民主、为什么民主是良好的政治体制等等问题形成一种共识,创造这种社会环境,才是追求实现民主的人们最需要做的事情。

 

注:文昭先生说“香港不是民主却有法治,有法治无民主。”这里提供一个事实:香港曾有过实现民主化政治改革的计划,称之为“杨慕琦计划”,但受到英、中两国政府的制止,因而无法实施。杨慕琦,在1946年任香港总督期间提出计划,建议设立市议会,三分之二为民选,三分之一为委任,民选议员中一半由华人直选,另一半由洋人直选,改革原有的殖民体制,想让香港逐步民主化。这一事实表明,文昭所谓的“香港法治”,遏制了民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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