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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美國對等進入西藏2018法案》中譯本
送交者: 馬黑 2019年01月29日20:56:0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田飛龍:《美國對等進入西藏2018法案》中譯本

馬黑按:


中國對美國人(應該也是所有外國人)進入西藏的旅遊限制是事實。


馬嫂一直有個西藏游的夢想,以後一打聽,手續非常麻煩。美國人進入西藏包括青海四川雲南的藏區,必須通過中國旅行社組團辦理,整團進整團出,自助游是不允許的。所有進入藏區的美國人名單必須上報有關省區的西藏辦公室,由他們審查名單後才可以放行。美國人進入中國後如果想自己跑藏區看看,如果乘飛機去,買飛機票要有證件,航空公司一看你的非通過旅行社組團的美國護照,馬上拒絕。你要坐火車去,到青海西寧買火車票,買火車票也要證件,鐵路售票處也會拒絕賣票給你。你如果自己開車通過公路試圖進入藏區,路上有關卡檢查證件,發現你手持美國護照,就會被攔截下來,不准進入。


有個朋友是美國公民,回國後與一幫國內老同學開車去四川藏區遊玩,到了關卡處,就把他攔截下來,不准他進入藏區,就因為他手持美國護照。


國內不但有針對美國人進入藏區的旅行限制,也有針對國內非藏區的藏族進入西藏的旅行限制。有個居住於內地的藏族朋友,太太被診斷出癌症後,帶領她全國到處遊玩。最後一個目的地是西藏,在西寧購買進入西藏火車票被拒絕,因為他們是非藏區藏族。他太太過世前最後一個願望最終沒有能夠實現。(這個規定有可能只是一段時間內的)。


美國通過《美國對等進入西藏2018法案》法案後,環球時報發表文章抨擊美國通過的此法,指責美國干涉中國內政,並且說限制美國人進入西藏,是因為考慮西藏的地形氣候條件的問題,這個說法太好笑。實際的原因大家都很清楚,這種限制不是出於什麼地形氣候原因,而是出於政治原因。他們懼怕西藏民眾與外國人之間自由的交流。他們對藏區民眾的愛國愛黨之心很不放心。他們對成千上萬專職宣傳幹部一面倒的洗腦宣傳效力沒有一點點自信。外國人一旦自由進入西藏,一旦與西藏民眾自由交流,西藏就會亂,統治就不穩,多麼脆弱的統治!


其實這個法案並沒有對等限制中國人進入美國。中國對美國人進入藏區的旅遊限制是全面的,所有美國人,只要手持美國護照進入西藏就必須得到專門的批准。而此法案只針對負責西藏事物的中國官員,限制他們進入美國,並沒有針對所有進入美國的中國人加以限制。所以其實這個法案只有象徵意義,但就這點象徵意義,就讓中國外交部發出強烈抗議,各種黨的宣傳媒體大肆譴責美國干涉內政。


這個中文翻譯版本很有意思。前言批判了一番美國,還註明供國內外有關研究學者及政策部門參考,什麼意思?好像是說此翻譯文不宜對外公開?


田飛龍:《美國對等進入西藏2018法案》中譯本
更新時間:2018-12-21 17:07:09
作者:田飛龍 (進入專欄)  
 

  【譯者按】《美國對等進入西藏法案》(The Reciprocal Access to Tibet Act of 2018)在2018年12月通過參眾兩院審議,於12月19日由特朗普總統簽署生效。該法案對中國政府的西藏管治政策進行了片面定性與歪曲,並據此制定了“對等”限制政策,對中國官員及其他人員進入美國的簽證權利予以特別審查和限制。該法案與《台灣交往法》、國防授權法案等共同組成針對中國的遏制性“法律武器庫”,對包括中國台灣地區、西藏地區在內的主權區域進行非法干預。為從法律上充分認知和理解這部法案的屬性及細節,譯者將其譯為中文。文本翻譯以美國白宮正式法案文本為依據,遵循法案本身的結構體例,傳遞法案本身的立法目的與規制框架,供國內外有關研究學者及政策部門參考。文本翻譯必有疏漏,譯責自負,引用請以英文正式版本為準。(2018年12月21日午後於北航高研院辦公室)

   
   ※※※

  
   為推動實現美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新聞記者及其他公民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藏族地區,以及其他相關目的,特制定本法案。  

   本法案由組成美國國會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制定通過。

  
   第1條 法案簡稱

   本法案可被引述為《對等進入西藏2018法案》。

  
   第2條 調查結論

   國會確認以下事實:

   (1)中國政府未能給予美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新聞記者及其他公民進入中國的許可,其基礎與美國政府給予中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新聞記者及其他公民進入美國的許可是對等的。

   (2)中國政府對進入西藏地區施加了比其他地區更多的限制。

   (3)中國官員宣稱西藏對外國旅行者是開放的。

   (4)中國政府致力於發展西藏地區的旅遊業,在2015年8月舉行的第六屆西藏工作論壇上,李克強總理呼籲西藏發展成為“世界主要的旅遊目的地”。

   (5)中國政府要求外國人進入西藏自治區必須取得西藏外事辦公室或西藏旅遊局的許可,這一限制性條件並未附加在進入中國其他省區的要求之上。

   (6)美國國務院報告確認——

  
A—2011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間,美國政府官員共提交了39份進入西藏的許可申請,但只有4份獲得批准;

 
  B—即便是獲得批準的入藏官員,其個人行蹤也受到嚴密監視,很少有機會接觸不被中國官方許可接觸的當地居民。

   (7)中國政府於2013年10月28日推遲了一項美國領事進入許可至少48小時,當時發生了一起公交車事故,造成3名美國公民死亡及超過12名美國公民受傷,後者全部來自加州核桃市(Walnut, California)。這一安排損害了美國政府為其公民受害人及家庭提供領事服務的能力,也違背了中國承擔的簽署於1963年4月24日之《領事關係公約》下的義務。

   (8)緊接着是2015年地震造成數十名美國公民被困西藏地區,美國駐成都總領事在缺乏進入西藏之領事許可的條件下面臨提供領事協助的巨大壓力挑戰。

   (9)美國國務院2015年度國別人權報告載明:“除了少數受到嚴格控制的旅行例外之外,中國政府還否決了多起外國外交官的入藏許可申請。”

   (10)尋求回訪故鄉的藏裔美國人報告稱,他們在中國駐美大使館和領事館申請簽證時需要適用一種不同於普通類別的特別歧視性程序,而且經常遭到拒簽。

   (11)美國國務院2016年度國別人權報告載明:“以外交官和記者身份獲准進入西藏的旅行安排受到當地官方機構的嚴密控制。”

  
(12)2016年9月一篇刊於《華盛頓郵報》的文章寫道:“西藏......對於記者旅行而言比進入北朝鮮還要困難。”  

   (13)中國政府未能積極回應美國政府關於在西藏拉薩設立領事館的多次請求。

   (14)中國外國記者協會(FCCC)報告稱:

   A—2008年有關規定禁止外國記者在未獲得當地政府事先許可的條件下進入西藏;

   B—這些許可申請很少獲得批准;

   C—儘管2008年有關規定允許外國記者在中國其他地區自由旅行,但西藏地區“仍然對外國記者封閉”。

   (15)美國國務院報告稱,除了需要取得進入許可之外,外國旅行者:

   A—必須全程遵守官方指定的旅行路線;

   B—很少被許可通過公路進入藏區;

   C—禁止參訪1959年藏區叛亂相關景點;

   D—禁止訪問作為藏傳佛教研究全球中心及佛教學者與僧侶聖地的喇榮噶(Larung Gar)。

   (16)外國旅行者在西藏自治區之外的藏區旅行同樣面臨諸多限制。

  
(17)美國政府通常允許中國記者及其他公民在美國的自由旅行。美國政府要求中國外交官通報其旅行計劃,以及在某些情形下要求這些外交官事先取得許可。然而,在需要取得許可的程序中,中國外交官總是可以快速獲批。

   (18)美國通常會批准簽證給中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學者及其他人來美國討論、促進及展示中國政府關於西藏的視角,儘管中國政府限制了美國公民進入藏區獲取自身視角的能力。

   (19)中國駐美外交官經常利用旅行自由拜訪美國各大城市,遊說市議會、市長及州長不要通過涉及西藏的決議、宣言或聲明。

   (20)中國政府將美國官員發布的涉藏聲明視為對中國內政的不適當干預。

  
   第3條 術語定義

       在本法案中:

   (1)國會有關委員會是指:(A)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B)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

   (2)藏族地區包括:(A)西藏自治區;(B)中國政府指定的藏族自治區(甘肅、青海、雲南、四川部分地區)。

  
   第4條 關於進入藏族地區的年度報告

   (a)總體要求——本法案簽署生效後不遲於90日內以及今後5年中每年內,國務卿需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同時在國務院官網上公開。該份報告應包括對中國官方批准美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記者與旅行者進入藏區之整體情況的評估,具體涵蓋:

   ——(1)進入西藏與進入中國其他地區自由度的比較;

   ——(2)在相關省份進入藏族自治區與非藏族區域之自由度的比較;

   ——(3)報告年度與前一年度進入藏區自由度的比較;

   ——(4)對限制進入藏族地區相關許可條件和其他措施的描述。

   (b)鞏固措施——在發布前款要求之第一份報告之後,只要報告內容符合本法案相關要求,國務卿今後有權將該份報告整合進其他的年度報告框架之中。

  
   第5條 對特定外國人的拒簽

   (a)拒絕發放簽證——國務卿可確認任何涉及制定或執行進入藏區政策的個人不能取得赴美簽證或進入美國的許可,只要滿足以下條件:

   (1)(A)對進入西藏自治區的特定官方許可條件仍然有效;

   (B)上述條件被一部有類似作用的規章取代,要求進入西藏自治區的許可條件並未附加在進入中國其他地區之上。

           (2)美國外交官或其他官員、記者和公民進入被指定的四川、青海、雲南、甘肅等省之“藏族自治區”的許可條件比進入這些省區其他地區更高。

   (b)撤銷生效簽證——國務卿可根據《移民與國籍法案》第221(i)款對任何不能依據上述(a)款取得簽證的人士撤銷簽證或其他進入美國的許可文件。

   (c)給國會的報告——在本法案簽署生效後一年之內及今後五年內的每年,國務卿應提交一份根據該法案被拒簽或被撤銷簽證之人員情況的報告,同時應附有一份實質涉及制定或執行進入藏區許可政策的中國官員名單。這份報告應當以非保密形式提交,但也可附有一份保密目錄。

   (d)基於國家利益的棄權:

   (1)總體要求—國務卿可以在考慮到如下情形時放棄上述(a)、(b)款的適用:

   A)這一棄權為美國遵守聯合國總部協議或其他國際義務所必需;

   B)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2)通知——一旦做出上述棄權安排,國務卿應當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專門文件詳細陳列有關證據和理由,包括在基於國家利益理由時具體說明利益相關性。

  
   第6條 國會認知

   國會認識到國務卿在批准中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進入美國部分地區包括領事進入事宜時,應當考慮中國政府給予美國外交官及其他官員進入中國部分地區包括進入藏區之自由度的有關待遇。  

  
  
  
   美國眾議院議長

   美國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

   總統特朗普簽署於2018年12月19日

   (譯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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