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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军宁先生商榷
送交者: 嗣源 2019年05月19日08:03:0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刘军宁先生,有真才实学,在学界很有影响力,我亦对他存有敬佩之意。不过有些遗憾,他的某些观点令我难以接受,故有此文,欲与之商榷,并希望刘先生不吝赐教。

很多学者自诩为自由主义者,但是他们之间却观点相左,我在本文提到的,只是其中一部份自由主义者。我注意到,这些学者在两件事情上表现一致:一是,都极力赞颂美国建国初期建立的宪政,二是,都拿“多数暴政”作为武器极力贬低民主。经哈耶克之手,这一褒一贬的情势则达到高峰。一些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刚刚摆脱马列主义观点的束缚、开始接触西方政治理论的中国学者,深受哈耶克为首那部分自由主义者的影响,在这两件事情上步其后尘,刘先生是其中佼佼者。而上面所说“我难以接受的”,也就在于此。

刘先生在《共和、民主、宪政》一文中,第一句话就是:“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民主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三者在现代政体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可是,通篇看来,作者明显地“偏”共和及宪政,而“废”民主,对共和及宪政不惜冠于各种赞美之辞,而对民主几乎找不见同样的赞辞。相反,作者不厌其烦地列举民主的“不可取”,有此文之下列文字为证:

“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民主的权力是多数人的权力,不能代表所有的人”,“民主所要建立的是个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理想的共和要建立的是中立、公平、公共的权力”,“宪政主义者怀疑民主缺少对民选代议士的制度约束,担心这将导致威权政治。他们也害怕把一切权力都交给人民,因为这将导致民主的暴政。……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机制来约束民主政府”,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国家的成文宪法被其制定者看作是共和的宪法而非民主的宪法。……因为直接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因而可能是暴政”,“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如果多数人败坏了,民主不过是多数人运用法律的工具不断满足自身要求的手段。因此,它是一个派别统治。这种政体可能比寡头与专制政体略微可取,但仍不被视为合法、可取的政体,而且随时有蜕化成寡头与专制的可能”……。

刘先生的这些论述,当然是哈耶克言论的翻版,哈氏的《自由主义秩序原理》中,第七章“多数统治”,专门论述民主就是“多数统治”,接着第八章“雇佣与独立”,论述这个“多数”就是“被雇佣者多数”,并论证这个“多数”的阶级属性及其政治作用。由此,哈耶克在论证 “民主导致多数暴政”这件事情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刘先生对民主的评论与哈耶克的论述如出一辙。

我在“评析哈耶克对‘多数统治’的论述”及“评析哈耶克对‘雇佣于独立’的论述”两篇文章中,已经对哈耶克的有关论述加以评析,这里只是简单复述。

哈耶克的逻辑是:首先,哈耶克指出,现代民主国家里发展出一个“被雇佣者阶级”,占人口的大多数:其次,发展出该“多数”的时期,正是该“多数”获得选举权的时期,而以前该“多数”是没有选举权的,其政治意义十分重大;再次,哈耶克用阶级分析(马克思早就用过)的方法,按照“存在决定意识”(马克思早就提出)的原理,凭借“多数”处于“被雇佣地位”的事实,推断“多数”的阶级属性,该阶级属性与“少数”(即雇主或“独立者”)的阶级属性相对立,这种对立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最后,哈耶克揭示出这一政治后果是:“多数”的利益和观念在民主国家(投票结果按“多数原则”决定)占支配地位,“多数”统治“少数”,导致“多数暴政”,“少数”受到压制,“少数”的自由被侵蚀,整个社会将变成“不自由的停滞的社会”。

按照哈耶克的逻辑勾画出的这一神话,被一部分自由主义者反复宣讲,刘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可惜,没有事实可以证实这一神话。因为,哈耶克所说的那个“多数”阶级及其属性,即被雇佣者这一“多数”的阶级及其属性,完全是哈耶克杜撰出来的。被雇佣者占人口的多数,这一点当然是事实,哈耶克利用了这个事实,运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把这个数量意义上的“多数”变成了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多数”;他论证这个“多数”的成员具备相同的“利益和观念”,具备相同的“阶级属性”:过去这个阶级没有选举权,但如今“被赋予”选举权,于是成为政治竞争中的一股新的政治势力,成为政治竞争中的一方阵营,这一“多数”、这一阶级、这一政治势力,在投票过程中将始终占据优势,并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据支配的地位。但是,在民主国家中,长期以来经历过的每一次选举投票活动,都未曾出现过哈耶克所谓的“被雇佣多数”所形成的一方阵营或“一个派别”。所有参与政治竞争的各方阵营,都同样包括各个阶层的人员,就如美国的共和党或民主党,双方都是由来自各领域的精英、中产阶级、低层民众的选民组成一个阵营。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哈耶克提出的关于“被雇佣者多数”阶级的政治意义,完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杜撰,哈耶克建立在这一论点基础上所做出的推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其实,让哈耶克对民主产生不满的,主要在于“被雇佣者多数”被赋予了选举权。在“被雇佣者多数”享有选举权前,美国的多数人被剥夺了自由和应有的权利,政治体制、政府、权力、法律都为少数人的特权服务,而在“被雇佣者多数”享有选举权以后,获得了自由和应有权利。这“前”与“后”的不同,其实质就是:从仅有少数人享有的自由、权利(特权),转变为全民共享的自由、权利。这当然应该被认为是文明的进步,被认为是为自由而斗争的胜利成果,可是哈耶克及步其后尘者却是不满、很是反感,认为“自由”被侵蚀了、被损害了,认为社会变成了“不自由的停滞的社会”。这部分自由主义者自诩为“自由”的卫士,可是他们真正维护的是作为少数人特权的“自由”,反对的是多数人享有的自由;在他们写下的诸多文字中,常常不由自主地流露出这种倾向性。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到:“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而参议院是两级选举”,并给以高度的评价:“这种两级选举是使各阶层人民都得以享用政治自由的唯一手段”。所谓两级选举是指,先由人民直接选举州议员,再由州议院选举产生参议员。可是,美国的“各阶层人民”却在1913年批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废除两级选举,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必须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个事实表明,只有在上述“唯一手段”被废除以后,才能真实地“享用政治自由”。实际上,两级选举的实质在于,维护少数人(如贵族)的特权,抑制民众的权利。托克维尔曾在《回忆录》中表白说:“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这种情不自禁的流露,倒是这部分自由主义者的心理写照:他们从理性上承认民主政治的好处,但在内心深处却“不爱民主”,原因在于“蔑视和惧怕群众”。

1861年,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写到,民主的缺陷就是“人数最多的阶级(如体力劳动者)……按照它排他的阶级利益指导立法和行政的进程”,为此他提出建议实施“复数投票权”。他的依据是:“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意见和判断就比道德和才智较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多的价值”,并具体地举例说:“雇主一般来说比工人更有才能”,“工头一般来说比普通工人更有能力”等等。他提出,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其一票按作两票或两票以上计算。密尔是享有盛名的大学者,但是他提出的“复数投票权”这个建议,却表明了他的某种倾向性,即他想维护少数人的特权,维护所谓“具有较高道德和才智的人”的特权,却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不顾。

如果说,生活在十九世纪的托克维尔和密尔的思想受到时代的限制,尚可理解,那么生活在二十世纪的哈耶克的这种倾向性,则就难以理解了。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屡次写道:“我们同样不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然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享有投票权……如果投票权只赋予四十岁以上的人,或具有收入者,或家长,或文化人,那么这也很难被认为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民主并未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人士的手中,而且在任何时候,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能对全体大众更有助益”,“由一些受过教育的精英执掌的政府要比一个由多数投票产生的政府更加有效,甚至还可能更加公平”,“多数决议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听取各种意见之后所做出的决定”(请读者注意,此话正是“民主集中制”的依据——笔者),这些话,跟托克维尔及密尔所说完全一致,就是要维护“最为明智最为智慧”或“受过教育的精英”的特权,抵制“大众”或“多数”的权利。

可是,哪些人是“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精英”呢?由谁来裁定呢?卢梭、马克思、斯大林、毛泽东不都是“最有智慧”的伟人吗?历史上记录着无数事实,描绘出那些自诩为“最有智慧”的人的丑恶面目,描绘着“最有智慧”的人如何互相争权夺利,如何互相口诛笔伐。令人不解的是,一方面强调“不信任论”,说道鉴于人性之恶,不能相信任何人不会滥用权力而谋私利,可是另一方面又要人们相信“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人士”,相信“受过教育的精英”,宣称只有这些人掌权或决策,才“能对全体大众更有助益”或“更加公平”,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真是令人难以理解。

刘军宁先生对于民主的评价,甚至相比哈耶克的言论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说,“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它是一个派别统治”,民主这种政体“不被视为合法、可取的政体”。不知道刘先生有没有事实依据,哪怕是一个事实也好,用来证明民主政体之下发生过“被雇用者多数”对“少数”实施暴政的论断,用来证明“多数”作为一个“派别”对“少数”实施“非个人独裁”的论断,能不能举出这样一类事实?如果有,我将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

上面所说的“多数暴政”,跟一般所说的“多数暴力”,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在某一有限场所发生的多数人聚众对少数人实施暴力的事件。而这里所举刘先生说的“多数暴政”,是指全国、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政治斗争事件,是在政治竞争中“多数”(如“被雇用者多数”)对“少数”(如“独立者”)实施暴政的事件,我相信刘先生举不出这样的事实。

如果说,因为民主运用“多数原则”,并以此作为一个“内在的、固有的因素”,从而推断“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那就更荒唐了。美国自建国以来,任何一次选举都是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在“多数”被赋予选举权以前,或者说,从最初建立“自由主义宪政”起,早就运用“多数原则”了。那么,按照上述逻辑,也应该推断“自由主义宪政会导致多数暴政”,对此,刘先生定会斥之为荒唐了。

刘先生如此贬低民主,恐怕还有他另外的考虑。在另一篇文章“当代中国的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中,他写道“90年代之前中国只有威权派和民主派,这种政治划分既适合体制内,又适合体制外;90年代之后,这种划分成了威权派和自由派之间的分野。双方绝大部分人都声称拥护民主,又不轻易打出推进民主的旗号。在威权派和自由派决裂之前,他们将维持一种非正式的、不言自明的、松散而脆弱的联盟,两者中任何一方的软弱都将使得另一方难以应付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极端派的挑战,从而打破中国大陆思想平衡乃至政治平衡。”还写道:“未来大陆的稳定乃至内部的矛盾或许要靠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共同构成的加厚的‘中间思想’来维持。”

哈耶克早就说过:“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由此,读者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他们既有分歧又有某些共同的理念,这一理念就是“鄙视和惧怕群众”或“鄙视和惧怕民主”。这就是为什么“90年代之后”,在民主被压制、被排挤的背景下,出现了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结成联盟、共同构建“中间思想”、共同维护“稳定”的局面。作为威权政体“维稳”的同盟军,这部分自由主义者的贡献不小啊。

我热爱自由,我亲身经历过失去自由的苦痛,但我不能接受这部分自由主义者要捍卫的是“少数人”的自由(特权)。我承认精英强者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我不能接受他们对大众弱者的歧视和欺凌。我同情大众弱者处于弱势、劣势的境况,但不接受有人胡说的什么“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也决不认为清洁工比国会议员更加聪明能干。我坚守“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并认为在实践上要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古以来,在人的世界里,总是精英强者占优势,总是大众弱者处劣势,在拥有大量财产、人脉、信息的精英强者面前,大众弱者难以在竞争中与之对抗,虽然大众弱者不免会奋起反抗,但因为拥有的资源太少,所以往往只是“星星之火”;除非“以天下为己任”的、图谋夺取政权的精英们,煽动民众之星火燎成狂焰,遂酿成天下大乱。

一个社会是好是坏,主要的责任在精英强者的身上,请所有的自由主义者精英们,不要再把恶名和罪过都推给已经处于弱势的大众;不要因为大众“被赋予了选举权”而耿耿于怀;并请记住:没有大众也就没有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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