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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熊彼德的民主理论
送交者: 嗣源 2019年07月15日14:52:4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德,在其1942年的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中,提出一种关于民主的理论,他称之为“竞争政治领导权的理论”,其中包括如下一些观点:“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它指一个国家用以做出决策的方法”,“民主本身不能是目的”,提出民主的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政治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统治”,等等。这一理论的影响面十分广泛,值得评析一番。

 

熊彼德在给出他的民主定义之前,指出:“任何人要为民主下定义必须以此为出发点”,他所谓“出发点”就是:把民主看作是“方法”而不是“目的”。譬如,把民主定义为“人民统治”,实现“公共福利”或“公共意志”,就是从“目的”出发。他的意思是说,政治方法就是“做出决策的方法”,民主就是一种政治方法,但不是直接地“做出决策”,而是产生“决策者”(而后由其做出决策)的方法。至于得到决策权的人如何做出决策,做出什么样的决策,是否实现“公共福利”或“公共意志”,不是民主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主可能解决的问题。

 

关于“目的”与“手段(方法)”的关系,是说不清楚的。对于同一个事物,在此一场合你说它是目的,在彼一场合又说它是手段,这种现象比比皆是,所以还是把“目的与手段(方法)”的问题搁置一下。其实,问题不在于民主是目的还是方法,还是要关注熊彼德定义所包涵的实质内容。

 

一,比帕累托进了一步: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贵族继往开来的历史”,这就是著名的“精英循坏”论,他描绘说“新的精英通过不停的循坏运动,在下层冒出来,登入上层阶级,随后衰落,被消灭”。但是帕累托没有解释,崛起的精英面对强大的掌权精英如何能够夺得政权?“精英循坏”或“政权更替”是如何实现的?熊彼德在他的民主定义中表明,他同意“精英循环”论,政治就是精英之间的权力争夺,所谓“某些人”就是指政治精英,或如他所说“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民主就是精英争夺统治权的方法。可见,熊彼德比帕累托有所进步,他已经考虑到精英如何争夺权力的问题。熊彼德在其定义中提到“争取人民选票”,这表明熊彼德承认民主离不开“人民选票”,也就是说,他承认民主政治必须有“人民”参与,由此他解释了权力争夺及其结果是如何实现的——通过争夺“人民选票”的过程而实现。可是,问题恰恰正隐藏在“争取人民选票”这一短语中,下文再说。

 

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出,用“社会矛盾交叉”所引发的政治斗争,来解释社会重大演变是如何发生的;具体而言,这是若干阵营之间争夺政治权力的斗争,每个阵营都由一部分精英带领着一部分民众;也就是说,这种政治斗争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而是由不同阶级的某些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阵营,跟另一个由不同阶级的人组成的阵营互相争夺政治权力。所以我认为,熊彼德的定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他并不把政治竞争看作纯粹是精英之间的争斗,而是把“精英和投票者”联结起来成为参与争夺的一方阵营,这就更加接近事情的本来面目。我也承认,熊彼德把“精英主义”修改一下以后,可能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可,特别是得到精英们的认可。

 

二,关于“古典民主理论”:

 

熊彼德是在批判所谓的“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他的民主定义的,他说的“古典民主理论”是指“十七和十八世纪形成的民主的法律‘理论’”,它“确实旨在提供这样的定义,要把某种实际或想象的政府形式与民治这个思想意识联结起来”(这里的“民治”指“人民统治”——笔者)。熊彼德把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法律理论”都看作“古典民主理论”,把他们的社会契约论不加区分地统统贬之为“虚构的契约”加以批判,说他们“认为有主权的人民已把他的自由或权力出卖了”,“说人民把他的权力或权力的一部分授予了挑选出来的代表”,“这些道理实际上就是废品堆栈供应的货色”,“一文不值”,“站不住脚的”。他总结出“古典民主理论”的定义,写道:“十八世纪的民主哲学可以用下面的定义来表达:民主方法就是为现实公共福利做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们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与他自己的定义作对比,该定义中强调了“为实现公共福利”、“执行人民意志”这样的内容。

 

熊彼德对于“古典民主理论”的批判,就针对“公共福利”和“人民意志”,他写道:“首先,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公共福利”,“人民意志的特殊概念也就烟消云散了,因为这个概念必须以存在人人辨认得出的独一无二决定的公共福利为先决条件”,“古典学说的两根支柱不可避免地崩溃了”。

 

熊彼德的批判并没有错,但是这种批判仅仅适用于卢梭的理论,而他却把洛克理论也陪绑进去。虽然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提到“社会契约”,但其实质内容都不相同,这里着重提醒人们注意洛克与卢梭的根本区别。从两人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摘取大量文字,来证明一个毫无疑义的事实,即卢梭在很多方面与洛克针锋相对,为此我曾写过很多文章。总的说来,洛克的理论为现代民主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卢梭则开创了“伪民主真独裁”的政治哲学。但是,熊彼德既不继承洛克的学说,也不批判卢梭的理论,以一句“虚构的契约”把二者都扫进了历史的“废品堆栈”,这种割断历史的做派是一大缺陷,恐怕难以服人。

 

可以这么说,如果你无法看出卢梭如何与洛克正针锋相对的事实,你就无法缕清近现代民主理论的脉络,熊彼德民主理论的缺陷也属于这种情况。

 

三,洛克对民主理论的影响:

 

洛克理论的主要论点是: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平等的,都拥有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权利,政治起源于保障人权的目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自愿协议(契约)选择政府形式及其领导人,并授予政治权力统辖和治理国家,政府必须按照长期有效的法律行使权力;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权力,其职责是通过选举决定领导人并授予权力,在政府行使权力期间,人民不行使权力,但是保留这一最高权力,在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情况下或政府满届之时,再行使权力选举和决定政府领导人并授予权力。这些主要论点,可以在洛克的著作中找到一一对应的文字。

 

熊彼德可以说洛克的“起源说”和“契约论”是虚构的,但是他无法否定以下事实:洛克思想直接引发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都是事实不是虚构;美国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体现了“契约”精神,这是事实不是虚构;美国、法国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定期选举政府领导人,这是事实不是虚构;当代一些比较成熟的民主国家的政政治秩序,或者说称之为“民主宪政”的政治秩序,基本上与洛克学说相符,这是事实不是虚构;这些民主国家中发生的事情,愈来愈成为全世界各国人民向往的愿景,这是事实不是虚构。一个“虚构的理论”能引发人类社会政治演变历史中的巨大转折,能够呼唤人们发出巨大能量去追求自身应有的权利,产生全新的社会现象,这是什么原因?这是因为,在人脑中产生的理论,都是人们用以进行竞争的工具、手段,理论或许带有“虚构”的成分(指那些假设的部分),但只要理论能够符合某些人参与竞争的需要,能够深入这些人的内心,就会在他们的实践中引发出巨大能量,导致社会变革,产生与理论的假设相近的新事实。如果理解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应该去探究为什么洛克的理论能得到如此广泛的认同,为什么会转化成巨大的能量,从而继承、发扬洛克思想中对改善社会有利的部分。像熊彼德这样对待洛克的契约论,视为“废品堆栈的货色”,只能有两种解释,其一,他不理解这个道理,其二,他自身抱有的利益和观念促使他在竞争中与洛克理论相抗争。

 

熊彼德在论述“一种与事实如此相悖的学说(指古典民主学说——笔者)为何有可能存在到今日”这一问题时,提到:“存在这样的事实……,这些事件和发展得到大多数人热情赞许”,“美国是突出的例子”,“他们根据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按照古典民主政治总的原则,提出他们的事业是‘人民’反对其统治者的事业。独立宣言的措辞和宪法的措词都采用了这些原则”。可见,熊彼德的确看到了被“大多数人热情赞许”的事实,但因为“采用了古典民主学说的原则”(这不是事实,属于虚构——笔者),所以他要反对。他对于诸如“人民的事业”、“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人民统治”、“人民主权”、“人民意志”、“人民的共同福利”等等说法,总之,一提到“人民”,他就反感。但是,洛克心中的“人民”与卢梭所谓的“人民”是截然不同的,熊彼德或许是假装看不到这个区别,或许是出于他自身的利益和观念对“人民”有某种厌恶和恐惧的心理,阻碍他探究洛克思想中对改善社会有利的东西。

 

四,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法国的博丹在1576年的论《共和六书》里,创造了现代的“主权”概念。他说,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无法分割的、永恒的权力。当时博丹的目的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依据。卢梭就在相同的意义上,即在“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无法分割的、永恒的权力”这个意义上,把“主权”与“人民”结合起来,创造出“人民是主权者”的说法,此后,有些人吹捧卢梭是“人民主权”论的创始者,把卢梭说成是现代民主的先驱者和奠基者。实际上,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卢梭写下的文字,可以让人们知道他所谓的“主权者”究竟是什么货色:

 

卢梭要求人民按照他的《社会公约》结合成为共同体,并写道:“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他还写道:“什么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说,它就是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大家的意志(即“公共意志”——笔者)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和律令;而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称为的主权者”。

 

卢梭把“人民”这个“主权者”看作是“公共人格”或“道德人格”,是一个有“集体生命”和“公共意志”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卢梭所谓的“人民”或“主权者”确是一个虚构的“共同体”,其中每一个人都不再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每一个人都“全体一致”地享有平等的“共同福利”,每个人都怀有“全体一致”的“公共意志”,这样的人类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乌托邦”。

 

卢梭的“人民”是虚构的、理性的存在,洛克的“人民”是一个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的集合;卢梭的“人民主权”是只能存在于人脑中的“名义”,洛克所指的“人民的权力”是可以感知的社会现实,是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落实的政治权力。

 

所以,如果熊彼德批判的“古典民主理论”是指卢梭的政治哲学,那么他没有错。但是他举出“美国的例子”,把洛克的理论混同于所谓“古典民主学说的原则”,那么他就错了,也暴露出自己理论的缺陷,以致他无法接受洛克理论中对民主的论述,也无法看到洛克理论已经引发的民主化实践在许多国家开花结果,应该说,这是一大缺陷。

 

五,关于“争取人民选票”:

 

重复一下熊彼德的民主定义:“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政治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熊彼德把他的定义说成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不带价值偏见的,这当然是虚伪的说词,因为,从人脑中产生的理论,都是竞争的工具、手段,如果受到这种说词的迷惑,那就无法去深究熊彼德定义的实质内容。

 

该定义含有可以认可的成分,即它承认政治竞争主要是政治精英(即“某些人”)之间争夺权力的斗争,它承认争夺权力的斗争必须有“人民”参与,它承认这种政治竞争采取“争取人民选票”的方式,排除了武力相争的方式。但是另一方面,也可对之提出追问,譬如,“争取人民选票”中的“人民”指哪些人?“争取人民选票”,是否意味着精英的争夺结果由“人民选票”来裁决?“人民选票”是否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等等。下面,让我们来探究这些问题。

 

对于“人民”,熊彼德说了很多话。一般人以为熊彼德重视“人民”的作用,其实恰恰相反,它花了很多笔墨来描绘“人民”,其真实的意图是要告诫人们,高估“人民”的作用是幼稚的想法。但是,既然是谈“民主”,那么这个“民”的问题是无法避开的,所以他巧妙地用“争取人民选票”这一短语,而不说“争取人民的支持(或批准)”,不知读者对此有否深究?

 

可以举出一些文字来认识一下熊彼德是怎样看待“人民”的。

 

在举出历史上的“迫害基督徒,焚死女巫和屠杀犹太人”的事件以后,熊彼德写道:“称他们为暴民不称他们为人民,……似乎更为自然”。

 

他写道:“‘人民’这个概念(古希腊的demos、罗马的populus)的全部可能定义与‘统治’这个概念的全部可能定义间可以组合的意义那么多”。其意思是说,“人民”这个概念包含“许许多多意义”,也就是没有明确的意义。他举例说,罗马的“populus在宪法意义上完全不包括奴隶,部分地排除其他居民”。熊彼德认为把“人民”说成是“所有人”,不符合事实,他写道:“歧视绝不可能全部绝迹。例如,任何国家不论怎样民主,选举权不可能扩大到特定年龄以下”。他认为,既然在民主国家里,因为“不合格(即懂事年龄)的理由而被剥夺选举权”,那么,根据其它理由而“被大批地剥夺选举权”的情况也不能称之为“不民主”,譬如“由于经济地位、宗教信仰和性别等理由产生的不合格”。甚至他还写道:“这样的认识可能是不荒谬和不虚伪的:合格应以个人养活自己的能力来衡量。在宗教信仰强烈的国家,可以这样认为——同样是不荒谬和不虚伪的——不信奉国教者是不合格的,在反女权国家里,女性也是不合格的。种族意识强烈的国家,合格不合格可以以种族异同来区分。” 熊彼德认为,这些不合格理由,与年龄的不合格理由,“属于同一类别”;“因为合格不合格是意见问题和程度问题”。

 

的确,有关行使选举权的年龄限制,任何民主国家里都有明确的法令,也如熊彼德所说,这属于“意见问题和程度问题”,但决不能称之为“歧视”,也决不能看作是“剥夺选举权”的规定。关于选举权的年龄限制,是针对行使公民权所遇到的具体情况而规定的,人们对此很容易理解。如果问“婴儿可以行使选举权吗?”,恐怕大多数人不可能同意,这是一个“意见问题”。其实,这不但是智力问题,还涉及“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如若婴儿有选举权,那么婴儿的一票肯定无条件地归属于他的家长。如果再问“那么到几岁可以行使选举权?”,人们可能有不同意见,经过协商讨论作出规定,这是一个“程度问题”。但是,这不是“歧视”,不是熊彼德所举出的“歧视绝不可能全部绝迹”的实例。民主国家如美国,在宪法中规定所有在美国的出生者及归化者都是公民,未成年人只是暂时不能参加选举,到了一定年龄就可以行使选举权。所以,有关年龄限制的措施,不能以“歧视”或“剥夺选举权”来定性,熊彼德却定性为“歧视”或“剥夺选举权”,这恐怕是有意的曲解。熊彼德的目的,是以“属于同一类别”的“意见问题和程度问题”来迷惑读者,灌输一种观念:“如果说不允许年龄界限以下的人参加选举,我们不能称那些由于同样或相似的理论不许其他人参加选举的国家不民主”。而这个“同样或相似的理论”,包括熊彼德所列举的在经济地位、信仰、性别和种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熊彼德似乎在暗示,如若某一天通过了有关法令,对于行使公民权作出限制,如在经济地位、信仰、性别和种族等方面设置一些“不合格”条例,如若出现这种情况,不能视之为“不民主”,而应该认为与民主是相容的。熊彼德的这种暗示不得不令人担忧。

 

熊彼德的民主定义,为因歧视而剥夺被歧视者的公民权的做法,打开了方便之门。熊彼德的手法的确十分巧妙,他用了“争取人民选票”这个短语,让人们误以为他重视“人民”的权利和作用,这是第一步;然后第二步,他论证“人民选票”中的“人民”是一个含意不明确的概念,可以作为“意见和程度的问题”通过讨论而议定法令对选举权设置种种限制。换句话说,这“人民选票”中的“人民”,可以只是一部分人,譬如四十岁以上的人(哈耶克曾提到这一点——笔者),譬如收入必须高于规定数额的人,譬如学历达到大专以上的人,等等,这样一来,熊彼德就有理由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人民选票”之外,在无形之中抽去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请读者想一想,如若有人说,通过一些法令,根据与“年龄限制”那样“属于同一类别”的理由,剥夺一部分人的选举权,这种情况仍然符合他的“民主定义”,如若有人这么说,你会同意吗?

 

接着第三步,熊彼德终于“图穷匕首见”,露出了“争取人民选票”的真实含义。

 

六,“选民的选择是被塑造出来的”:

 

熊彼德的下面这句话,真实地道出了他所谓“争取人民选票”的本意:“选民的选择——在意识形态上被尊称为人民的召唤——不是出于选民的主动,而是被塑造出来的,对选择的塑造是民主过程的本质部分”。那么,是谁在塑造“人民的召唤”?熊彼德答道:“主动权在候选人那里”,也就是说主动权在争夺权力的政治精英那里。

 

在“政治中的人性”这一节文字中,熊彼德借用“群集心理学”的某些结论来论证其观点,他写道:“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的水平上”,于是导致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典型公民在政治问题上往往会听任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的摆布”;其二,给于某些集团以机会,“在很大限度内改变甚至创造人民的意志”,其方法“完全类同商业广告的方法”。这种做广告的方法是一门技术,“这些技术在公共事务领域比在私人和专业生活领域有无限大的发挥余地”,譬如,“接触下意识”,“创造赞成和反对联想的手法,这些联想越不合理越有效率”,“规避策略”,“缄默策略”,“一再重申主张来制造舆论的诡计”,等等。由此,他论证了所谓“人民的意志”或“人民的召唤”或“人民的愿望”等等实际上都是由政治精英“制造出来”的。“实际上人民既不提出问题也不决定问题,决定他们命运的问题,是正常由别人为他们提出和决定的”。

 

原来,熊彼德定义中的“人民选票”跟选民们的真实意愿无关,完全是政治精英根据他们争夺权力的需要进行“塑造”或“制造”的结果。掌握主动权的政治精英心目中关注的是“选票的数目,而不是选民自己的意愿;他们不是在争取“人民”的支持,而是在争取“某个数字”,熊彼德甚至引用“一位历史上最成功的政治家的话”来形容选举:“实业家不了解的是,正如他们在经营石油,我在经营选票”,“争取人民选票”变成了“从选票上做买卖”。

 

按照熊彼德的民主理论,“人民”或者“典型公民”们,在民主政治中就像被操纵的木偶;“人民”或“典型公民”们是那么盲目无知,可以任凭政治精英们塑造他们的投票心理。“人民”在民主政治中,被消隐得只剩下一个符号,仅仅用来写入民主定义,以迷惑读者。

 

可是,熊彼德似乎做过了头,以致他竟然觉察不到显而易见的问题,这些问题足以让他难以应付。

 

第一个问题就是,既然承认“民主”是精英争夺权力的方法,排除了武力相争的方式,那么,就必须解决“谁来裁决”的问题。武力争夺的结果是“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不需要“第三方”进行裁决。但是“民主方法”,就如竞技比赛,必须有双方都认同的、服从的竞争规则,必须有双方都认同的、服从的裁判规则,最后任何一方必须服从裁判对胜负的裁决,没有这些前提,竞争是无法进行的。那么,争夺权力的各方政治精英甘于服从的裁决出自何人之手?各方精英为什么会服从这个权威?熊彼德的民主理论没有回答这些问题,也就显露出重大缺陷。其实,洛克早就回答了这些问题,只是熊彼德没有看懂或假装不知道。洛克指出,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权力,人民行使权力选举政府领导人并授予政治权力,三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了,洛克创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特别是得到政治精英们的广泛认同,以致现代的政治精英们在政治竞争中甘心于、习惯于服从人民的权力这个最高权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民主政体、民主方法等等将在一夜之间被毁,就如美国的南北战争,采取分庭对抗、武力解决的方式争夺权力。不管什么人,他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事实上人们都心知肚明,没有最高权威的裁决,没有对这一权威的服从,政治精英们不可能进行“争取人民选票”方式的竞争。这一最高权威的树立,不是自然而得,也不需理论证明,靠的是大多数人共同铸成的理念——权力来自于人民,民主的定义中必须包括这种理念。

 

第二个问题就是,熊彼德认为,借“意见和程度问题”的理由“大批地剥夺选举权”的情况不能称之为“不民主”,也就是说,这种剥夺选举权的做法与他的“民主定义”是相容的,那么,被剥夺者会心甘情愿吗?他们会抗争吗?退一步说,就算被剥夺者不敢起来抗争,但是政治精英中会有人“制造”出这一抗争的诉求(人民的召唤?),因为这有利于“争取人民选票”而在政治竞争中获胜。于是,按照熊彼德的民主定义,“争取人民选票”的结果将趋向反对和制止“因歧视而剥夺其选举权”的现象。剥夺与反剥夺,二者一正一反,绝不相容,熊彼德的定义自己否定自己。就此,也让人们明白一个道理,即民主的定义中必定包含“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要旨。

 

第三个问题就是,“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其程序和规则必须符合平等自由、公开透明的原则,熊彼德对此一定不会反对。如果说,竞选的手段就是“制造民意”,那就避免不了虚情假意、威逼利诱等等行为;选民可能缺乏政治判断能力,但对于有损于个人尊严和自由权利的行为还是有觉察能力的,或者说,总会有人对侵害行为有觉察能力。如果竞争的任何一方有人觉察到自己受到侵害,并对此无法容忍,他可以诉求法律的保护,也可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予以揭露。竞争的各方阵营,也刻不妨鬆地搜罗对方违法违规的丑闻。所以,尽管不能否认“制造民意”的暗流存在,但在法令法规比较健全、共同理念比较稳定的民主国家,不可能成为主流,只有在民主化很不成熟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主流。熊彼德所说的“对(选民)选择的塑造是民主过程的本质部分”,是对“民主过程本质”的严重歪曲。

 

不管还有什么问题,至少上述三方面问题已经足够可以质疑熊彼德的民主定义,虽然不能称之为“废品堆栈供应的货色”,但却可以说它是“站不住脚的”。对熊彼德的说法作如下修改,或许还能“站得住脚”——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下,政治精英通过争取人民支持的方式争夺政治权力。当然,这不再是“民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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