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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亂分子“警察上午抓、法官下午放”,為何在香港不斷上演?
送交者: 芨芨草 2019年09月10日20:00:5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對暴亂分子“警察上午抓、法官下午放”,為何在香港不斷上演?

 

在香港警界人士看來,本來法律應服務於人民,而不是服務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但現在,一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出現問題,他們並非出於維護香港人民利益的角度履行職責。

【環球時報記者 趙覺珵 白雲怡】“港獨”分子黃之鋒9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再度被捕,理由是“違反保釋條例”。但據報道,香港法官9日確認,原保釋文件提到黃獲准離港開始日期寫錯(8日寫成12),現批准其9日至23日可離港,前往德國和美國,其他保釋條件不變。黃和“港獨”骨幹周庭等亂港分子8月底被香港警方拘捕後,香港法官曾很快允許他們保釋。這種“上午被抓、下午保釋”的怪現象,在香港亂局中不斷上演,被認為凸顯香港法律在應對暴亂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在這種群體性、持續性的混亂過程中,大量的保釋會釋放一些負面信息,即縱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會,對社會安定不利。此外,如果保釋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棄保潛逃的可能。”許多愛港人士表示,香港保釋制度絕不能成為暴徒的“保護傘”。

“希望他們能聽到市民的心聲”

“警察抓,法官放”的現象近來在香港的確屢見不鮮。731日,40多名被控參與上環暴力事件的嫌疑人在提訊當日獲准保釋。8月,3名暴徒非法禁錮、甚至非禮一名女士,但法院審理時,他們全都獲得保釋。

40多歲的香港市民陳先生提起這些亂港分子“上午被抓,下午保釋”十分不滿,他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我曾經認為香港獨立的司法體系很公正,這也是香港經濟能很好發展的重要原因,但最近法院的一些判決讓我和身邊的人十分失望。”

在香港一所中學任教的黃女士也表示,司法體系原本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一部分,尤其是打擊貪污和促進經濟發展上,但現在卻變了味。她說:“我相信香港法官的專業性,但越來越懷疑其中一些人在涉及政治立場的案件時能否繼續保持職業操守與中立。作為香港人,我珍視法治和它帶來的繁榮,也希望法律界人士都能聽到市民的聲音。”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對於“暴動罪”等一些產生非常嚴重的社會後果的行為,如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會再犯,法官就不應做出同意保釋的決定,而“現在有一些被告,前一天被控暴動罪被法官保釋後,第二天就又出去再犯”。

正如顧敏康所說,警方前腳抓捕,法官後腳放人,即使保釋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棄保潛逃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旺角暴亂案中,涉嫌暴動罪的黃台仰和李東升正是在獲准保釋後,棄保潛逃至德國匿藏,18歲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訊前棄保潛逃,赴台灣尋求“政治庇護”。

顧敏康告訴《環球時報》記者,香港的原則是“保釋為主,羈押為輔”,而保釋機制有“原則保釋、拒絕例外”之稱。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對《環球時報》記者介紹說,香港實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這一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偏向強調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比如英國1791年通過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就是這樣一種體現,而保釋較為寬鬆也是這一傾向的表現。

按照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法庭在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案情嚴重性、證據充分性、被告潛逃可能性、被告繼續犯案可能性等。而香港回歸以來,為保障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審判權威,內地對於香港司法機構的日常審判事務採取的是不干預的態度。

是不是存在“雙重標準”

連日來,一些亂港者未被保釋的報道也引起人們的關注。被控刑事毀壞、串謀侮辱國旗、串謀縱火及縱火罪的一名22歲男子,97日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出庭受審。裁判官押後案件再審,被告不准保釋。襲擊內地記者付國豪的3名暴徒的保釋申請被拒絕。其中何家樂被拒絕的理由是“本案控罪嚴重,而且被告在保釋期間有可能會幹犯同類案件”。令人感到氣憤的是,被告何家樂提出保釋申請的理由竟然是“獨居養狗,押解期間狗可能會死亡”,但警方搜查時並沒有在他家看見狗。

談到如何有效拒絕一些亂港分子提出的保釋申請,馬恩國建議,警察和檢控方在提堂時,需要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是慣犯,如他對警察陳述時毫無悔意或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記錄,要求法官以“可能再犯”的理由不對其予以保釋。他還強調,保釋不等於簡單的放人,其後依然可以定罪。

在香港的司法體系中,警察負責維持治安、拘捕犯法之人,以及準備足夠的證據。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香港警界資深人士介紹,如果警方對案件沒有疑問,就可以直接送上法庭;若存在疑問,就會先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然後作出檢控的決定;若是一些嚴重或者政治敏感案件,則會交由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

與一些亂港分子很快被保釋形成反差的是,820日,一名內地男子因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大門噴塗“中國必勝”字樣迅速被判監禁4周。香港某些法官採用“雙重標準”的做法,引起多方質疑和批評。談到為何會出現這樣的“差別對待”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香港法官受到的是英國式的普通法訓練,且經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考核、推薦、遴選,由特首進行任命。田飛龍認為:“香港法官普遍秉持與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以及關於自由和權利的價值觀,因此在涉及香港社會比較重要的社會運動的案件中,法官通常會表現出對抗爭者權利的偏袒。”他舉例說,在此前的非法“占中”和最近的“反修例”風波中,這種偏袒都表現得十分明顯。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祝捷認為,在判決中採取不同態度,是一些接受英美普通法教育的香港法官的固有邏輯。“無論是在英美,還是在香港,政治對司法的介入是非常深的。”祝捷對《環球時報》記者強調說,一些香港法官在判決中,自然地會將深受西方政治理論影響的個人政治立場帶入其中。

《大公報》等媒體認為,香港各級法院大量聘用外籍法官,而這些人存在“政治效忠問題”。他們對2014年非法“占中”以及此次“反修例”風波中的判決影響顯著,如830日負責審理黃之鋒等人案件的是東區裁判法院的法官錢禮(Bina Chainrai)。錢禮1957年出生於印度,20多歲時在香港大學學習法律。作為法官,她的判決公正性近年來一直遭到香港輿論的質疑。非法“占中”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到旺角執勤維持秩序,期間被指打傷市民。20181月,已經退休的朱經緯被判有罪並獲刑3個月,此案的法官正是錢禮。朱經緯提堂時,曾有大批香港市民到法院為其申冤,聲稱判決不公,要求撤走外籍法官。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也發表聲明稱,判決“嚴重打擊前線人員士氣”,令人“極度失望”。

同樣是有關非法“占中”的案件,錢禮對暴徒反而顯得十分寬容。2015年,錢禮在戴志誠等四人暴力衝擊立法會案中,僅判處“社會服務令”,並拒絕賠償損失的要求。直到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要求錢禮覆核判刑,上述四人才被判入獄。

“如此法官,港亂難止。”《大公報》831日以此為題刊文稱,錢禮“法外施仁”,准許黃之鋒在保釋期間離港,這“不能不令人譁然和感到震驚”。有媒體還提到,2015714日,香港“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與學聯秘書長羅冠聰,就一年前在中聯辦外焚燒《“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一事,在律師陪同下到西區警署接受預約拘捕。錢禮質疑為何案發後一年才拘捕上訴,“提醒”辯方可以以過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請擱置聆訊。最終,黃之鋒等人得以逍遙法外。

香港外籍法官影響力還有多大

錢禮這樣有國外背景的法官在香港司法系統影響力到底有多大,是很多人關心的一個話題。根據《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須是中國公民,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員則可根據需要,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級別的審判機構。所有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案件,必須由5名法官出席審判,即首席大法官(或受其委託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常任法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目前的首席大法官是馬道立,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僅有陳兆愷與鄧國禎兩位中國法官。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外籍法官在終審法院占據大量席位已成慣例。

隨着香港司法本地化的發展,香港區域法院、裁判法院中的中國法官已經是大多數,但外籍法官對香港司法系統的影響力依然不小。一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評論稱,在一般案件上,外籍法官表現比較專業,但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上,立場問題很可能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判斷。田飛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培養更多的本地法律人才替換外籍法官是香港司法本地化的核心,只有這樣,才能夠在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案件中,做到真正的公正判決。

在香港司法體系中,作為“檢方”出現的律政司同樣對案件審判起着關鍵作用。香港著名大律師黃英豪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序,類似最近針對示威者發起的刑事訴訟一般由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檢控。在對嫌犯提堂的過程中,法庭首先會討論是否允許辯方保釋,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律政司的意見。如果律政司認為辯方可以保釋,法庭在大部分情況下也不會做出與之相左的決定。有香港警界資深人士表示,不同人對律政司的看法不同,警方認為他們的檢控要求太高,有維護暴徒之嫌;而“泛民主派”則認為律政司提出檢控太容易。

“在目前我看到的大部分相關個案里,律政司都表示不反對保釋。”黃英豪說,這裡面有很複雜的原因——香港律政司除了最高的長官由港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員來源相當龐雜,有一部分為合約制,有的則是從其他系統抽調而來,其中不乏持英國護照或英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所以一些人對暴徒持縱容、同情的態度,而這會直接影響到他們檢控時的尺度。黃英豪還表示,“我希望香港律政司可以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角度出發,從嚴檢控,對於暴徒,比如損毀國徽、侮辱國旗的人,不能同意他們保釋。”

在香港警界人士看來,本來法律應服務於人民,而不是服務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但現在,一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出現問題,他們並非出於維護香港人民利益的角度履行職責。香港回歸後,大部分法律工作者來自香港大學法律系或英國的法學院,他們的觀點受西方影響很大。像非法“占中”發起人戴耀廷就是香港大學法律系的老師,這樣的老師對學生的影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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