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動機、目的、手段與行為的認識比較模糊,從而常常導致對一個人的判斷發生失誤。學習相關知識可以提高你對一個人的判斷能力。
按心理學的定義,動機是一種心理狀態,能夠激發某種行為,確定行動目的,維持和調整相應的活動。目的則是動機導致的預設行為的結果。手段則是達到目的所使用的方式方法、技巧策略等。行為則是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舉止言行。比如,一個人有致富的動機,確定了十年成為百萬富翁的目的。他的手段之一是買賣股票,而他昨天的行為是清空了所有科技股。但在日常語境下,動機和目的,手段和行為的區分並不嚴格。我們可以說,一個搞傳銷的人,騙財就是他的動機和目的,而拉下線就是他的手段和行為。
恩格斯有一句名言:“手段的卑鄙證明了目的的卑鄙”。如果這句話是正確的,可以得出幾個結論:
一、 使用卑鄙手段的人,其目的一定也是卑鄙的。
二、 懷有高尚目的人一定不會使用卑鄙手段。
三、 懷有卑鄙目的的人使用的不一定都卑鄙手段。
四、 使用高尚手段的人其目的未必是高尚的。
五、 有的手段和目的是有道德價值判斷的,比如高尚或卑鄙。
佛家有言:“善人用惡法,惡法亦善;惡人用善法,善法亦惡。” 法就是手段。也就是說,手段的善惡是相對的,是取決於動機和目的的。比如,偷盜一般情況下是公認的“卑鄙手段”,但如果是《水滸》裡的“劫富濟貧”呢?再比如,一般人認為刑訊逼供是一種“卑鄙手段”。但如果犯人掌握了一條情報,該情報涉及千百萬人的生命。不刑訊逼供,犯人就不肯招供。由此就可能造成巨大的社會災難。這樣你還能堅持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刑訊逼供”嗎?據說911後,美國對恐怕分子的審訊就面臨這樣的道德難題。
孟子對於目的和行為也有一段專門的論述。孟子的弟子彭更對孟子以宣傳仁義而得到了不少名利不以為然。孟子說以宣傳仁義得到名利與農夫賣糧、織女賣布得到報酬沒有什麼不同。彭更於是問,農夫、織女的目的是求食,難道我們宣傳仁義也是為了求食嗎?孟子於是提出了應該獎勵目的(志)還是行為結果(功)的觀點。彭更認為應該獎勵“志”。孟子反駁說:如果有人幹活是為了求食,但卻把屋上的瓦弄壞了,把牆弄污了,你會獎勵他“求食”的動機嗎?如果不會,你其實是獎勵一個人的“功”(行為結果)而不是“志”(動機目的)。(見《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白居易有一首詩,其言曰: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未篡時。
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復誰知?
王莽的謙恭是手段,目的是篡權。但如果他的目的尚未暴露卻先死了,那麼他在歷史上可能就一直是一位正面人物。同樣的,周公代替年幼的成王攝政,後還政於成王。但如果周公還政於成王前不幸先逝,那些說周公攝政另有企圖的流言也許就成了歷史定論。白居易警告了很多人的一個通病,就是通過手段和行為判斷他人動機的危險。
基督教耶穌有言:“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Do not judge, or you too will be judged.)。”其實這裡耶穌也是警告不要輕易對一個人做出動機或品德的判斷。對一個人的整體品德判斷必然包含了對他做事的動機的判斷。當我們判斷某人陰險或貪婪時,那麼對此人的所有目的和手段都會傾向於負面的判斷和評價。
手段與行為是可見的,而動機與目的往往是隱蔽的。那我們是否應該判斷或什麼情況下判斷一個人的動機或目的呢?綜上所述。我以為有以下幾點可以考慮:
一、 對不了解的人,如果他使用卑鄙的手段,一般可以對他的人品做出判斷。比如做生意的賣假貨,開飯館的用地溝油,可以基本判斷其人人品有問題。這是恩格斯的觀點。
二、 對不了解的人,如果此人做了很多好事,對此人的判斷和獎勵最好就事論事,不輕易判斷此人的動機或人品。否則就有可能上了王莽們的當。這是孟子的論“功”不論“志”,也是耶穌的“不要論斷人”的勸告。
三、 當你確信一個人是好人或動機良好時,可以推斷他不會使用卑鄙的手段。比如做生意時,你可以相信他不會輕易毀約,不會見利忘義。如果好心辦了錯事,懲罰宜寬。
四、 當你確信某人懷有卑鄙的目的,就應當避免受他的暫時行為的蒙蔽。尤其如果此人的目的會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就應當收集證據予以揭露。當年沒有幾個人看清了希特勒的真正目的,看清了的人也沒有幾個人有膽量和能力來揭露。所以世界遭受了巨大的災難。
五、 一個人的動機和人品,往往都不是非黑即白,而是混雜的。所以很多時候,需要做具體的分解。另外一個人的動機和品德也是變化的。比如一個學生學醫,開始的動機只是為了賺錢,但後來轉化成了治病救人,而不太看重作為醫生的經濟收入了。
若退,2/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