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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管辖权与外国主权豁免法》
送交者: 高胜寒 2020年05月09日07:48:0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美国法律赋予包括洲际在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政府主权豁免特权(States sovereign immunity),即不得起诉联邦与州级政府包括错误与恶意在内的行为,但不包括市县郡级以下的政府。

美国政府的主权豁免特权,不仅是来自宪法,亦是继承英国大陆司法体系中的司法极限论(legal maxim),与极具争议性的皇权无错论(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在美国,只有总统一人拥有主权豁免特权,因而美国司法体系,不允许国内外公民起诉在职总统。

美国宪法不允许美国公民或外国公民起诉美国总统、美国政府与州级政府,称之为政府主权豁免特权,但是历史演变与现实需要导致最后允许美国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外国政府。

1887年的《塔克法案(The Tucker Act )》、1946年的《联邦侵权索赔法(The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1976年的《正义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Justice Against Sponsors of Terrorism Act)》、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就是最佳的例证。

这种美国司法制度的矛盾,是有其独特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的。无论是美国法学家,还是美国人民,没有对这种矛盾有什么太多反对说法的。不允许美国公民起诉美国政府的原始概念,来自英国大陆司法体系,亦可称之为习惯法。

1795年2月7日,美国开始执行《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自此成为美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大法。

美国是西方文明社会中,第一个用成文法律规范政府主权豁免特权的国家,影响所及,国际公法采用之,称之为国家主权豁免权(state immunity)。

美国开国先贤们在立宪时,已经考虑到这个缺陷,为了弥补主权豁免特权与权力制衡原则,因而在宪法第二条中,规定如果在职总统有贪污、卖国与刑事轻罪情况下,授权国会众议院全权立案弹劾之,参议院全权审判之,如果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定罪,美国总统必须立即离开白宫,否则联邦法警将以武力强行驱逐之。

在英国的皇权无错论,只适用於皇帝一人,其余的皇族成员则没有这种特权。目前英国安德鲁王子,因在美国嫖娼未成年少女而陷进司法麻烦,如果他人在美国,美国司法部就有权将之拘捕归案。

美国的主权豁免特权分为两大类:第一,免於被起诉权(immunity from suit),第二,免於被执行权(immunity from adjudication)。在法理上,美国总统、联邦和州政府不会被起诉,即使起诉成功也不得被执行。

免於被起诉权又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绝对豁免特权(Absolute immunity) ,与及格豁免特权(Qualified immunity)。

绝对的豁免特权适用与民选议员和全职法官,他们的立法提案与司法裁决,无论对错,除非自愿,否则均不得被司法追究。

事实上并非如此,在民权意识和平等权利宪法保护下,大部分的主权豁免特权在美国法庭上,日渐式微,甚至溃不成军。控告美国政府与州级政府的案例,多如牛毛,数不胜数,所有的法理依据,全源自及格的豁免特权。诸多的民权案例,被告的对象,几乎全是联邦政府与州级政府,就是最好的佐证。

1983年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大前提下,主权豁免特权不再是绝对的。《美国法典第42章第2000D-7款》硬性规定:任何州接受过无分理由的联邦拨款协助后,如果被起诉违反民权条款的话,不得引用主权豁免特权逃避责任。因而几乎所有的民权诉讼,皆被美国司法界俗称为“第42章诉讼(Title 42 lawsuit)”。

美国宪法保护联邦与州级政府不被国内外政府与公民控告,其法理来1795年2月7日开始执行的《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美国司法权力不得授权或指示美国公民或外国政府或公民,控告美国所有的政府。”

多位法学家都认为,这条宪法原则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司法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应该并列为三大美国宪法原则。


从三K党法案到民权法案


黑奴制度在美国源远流长,已有数百年历史。美国南方是农业大州,不像重工业集中在东北部,劳动力全靠免费的黑奴,因矛盾而产生冲突,终于导致南北战争的爆发。时任总统的林肯,坚定地反对并废除黑奴制度,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南北战争结束了,但南方的白人至上主义,依然霸占着主流社会。在种族优越感导致种族歧视下,三K党乘势崛起,公开暴力霸凌有色人种,甚至私刑处死事件,无日无之,已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格兰特总统亲书国会,要求通过立法,授权美国总统,有权颁布临时废止人身保护令,直接使用正规军队处理三K党暴乱,因而亦称《K党法案》。

1865年12月6日,美国开始执行刚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全面废除奴隶制度。1870年2月3日,美国开始执行刚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得因种族与肤色而剥夺其投票权利。这两条宪法权利,直接催生了1871年4月20日的《民权法案》。

1871年3月28日,共和党籍的俄亥俄州联邦众议员谢拉巴格(Samuel Shellabarger),就三K党的扼杀人性的残暴行为,响应格兰特总统亲书国会的要求,向众议院提出对付应付之道。

1871年4月7日众议院以一百一十八票同意九十一票反对的票数通过,1871年4月14日参议院以四十五票同意十九票反对票数通过,1871年4月19日参众两院联席会议即时核查票数:众议院是九十三票同意七十四票反对,参议院是四十五票同意十九票反对,立法程序结束,次日,格兰特总统高调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律,是为《1871年民权法案》。这条法案带领着美国人民,朝着文明社会前进,开始缔造美国梦式的普实际价值国度。

《美国法典第42章》源自1871年4月20日的《民权法案》,这不是美国司法史第一部民权法案,但却是最重要的民权法案。原名是《1871年第三强制执行法案(Third Enforcement Act of 1871)》, 又名《三K党法案(Ku Klux Klan Act)》《第三三K党法案(Third Ku Klux Klan Act)》或《1871年民权法案》。

美国国会在1981年至1985年,曾五度修改《美国法典第42章第2000D-7款》,其中以1983年度最为重要,故多以1983年度为代表。


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是独立主权国


美国法律不但不允许美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控告美国总统和政府外,也不允许控告其“邻国”—- 指的是五百七十四个、人口一百九十万,占地八万七千八百平方哩、受美国联邦政府保护的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国。

美国联邦法承认五百七十四个部落是独立主权国,美国宪法中有三次提到这些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国,并不得向这些土著征税。1924年6月2日的《印第安人法(Indian Act)》,不仅免其税务和各种福利外,还授予所有的印第安人美国公民权利。  

印第安人土著是美洲大陆最早期的居民之一,六百余次的屠杀和占领,在地理上奠定了今天美国的超级大国地位。


国家主权豁免权的尊严与合法性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关政府主权豁免特权的著名案例,可推1995年的《派拉斯 诉 美国案(Price V United States)》。这是一件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关于纯属主权豁免的判例,有力地维护了美国国家主权豁免权的尊严与合法性。

三位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法官,并没有指出两造间的是非对错,而直指案件的核心法理:美国宪法规定,除非美国政府自愿或放弃这种宪法权利,否则不得起诉之。

原告派拉斯(Billy Price)是一位德州生意人,霍夫曼(Heinrich Hoffmann)是一位拥有多幅习特勒照片的德国摄影师,他同时也是习特勒的个人摄影师,他拥有几幅习特勒手绘的水彩画,以及多幅罕见的照片。

二战后,美国占领德国期间,美军将这些艺术品充公,带回美国,交给国家档案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管理,另一部分习特勒的艺术品,通过民间交给宾夕法尼亚州卡莱尔市(Carlisle)的美国军事历史研究所(U.S. Military History Institute)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派拉斯在德国购买了包括艺术继承权在内的霍夫曼的家族产业,回到美国后,委托律师通知国家档案局和美国军事历史研究所,“物归原主”。1983年8月9日,在被美国检察官口头拒绝后,派拉斯就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提起索赔四千一百万美元的损失诉讼。

基于三大法理,美国德克萨斯州南部地区联邦法庭裁决派拉斯局部胜诉,美国政府必须赔偿派拉斯八百万美元的损失费,并拒绝了美国政府即庭判决(summary judgement)的动议。  

另外的法理是第一,基于霍夫曼与希特勒的个人关系,合理的推理是,希特勒有可能赠送或出售该水彩画予霍夫曼;第二,美军在德国充公该批艺术品时,曾知会霍夫曼与其家族;第三,另外一批习特勒艺术品,也交给了美国军事历史研究所管理。

美国德克萨斯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审案的主要法理依据,是谁该拥有这批艺术品,派拉斯出示了合法交易的文件,证明了对该批艺术品的拥有权,而美国政府虽然在管理着该批艺术品,得到的手段是政治性的强行充公,没有文件可以证明其合法的拥有权。

当上诉案件到了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后,情况完全改观。开庭辩论时,美国政府不再在艺术品拥有权上下功夫,而全力以赴的在美国宪法规定的政府主权豁免特权法理上的辩论,有力地说服了沃德 (Harlington Wood) 、祖里(Grady Jolly)和德摩斯( Harold DeMoss)三位联邦法官。

1995年11月20日案件被撤销的法理有六:

第一,派拉斯对于美国军事历史研究所的追诉有效期已过期;

第二,根据1946年8月2日生效的《美国法典1346条》《联邦侵权索赔法(The Federal Tort Claims Act)》规定,原告必须得到美国政府书面拒绝书,或等待六个月没有答复的先决条件,而原告两者俱没有达到法律的基本要求;

第三,根据1984年《麦克尼尔 诉 美国案(McNeil V United States)》判例指出,美国政府的拒绝书文件,必须以书面与挂号信寄出才生效;

第四,根据《美国法典97-155-96条》,美国陆军部长有权将战时充公品的拥有权,改授予任何美国政府机构:

第五,美国政府并没有对此案签发过主权豁免放弃书;

第六,基于以上法理,原告无权起诉美国政府。

《派拉斯 诉 美国案》判例的主题只有一个:美国政府拥有宪法授权的政府主权豁免特权。不按合法程序,不得起诉美国政府。美国最高法院在审阅此案裁决时,附加评语说:“这就是我们文明法理中的公理(It is an axiom of our jurisprudence)”。


使美国版图壮大显然天命论


在美国近代史上,有两种思想深深主宰着美国人民的意识形态,直到今天,依然依附在美国人民的灵魂里:一种是显然天命论(Manifest Destiny),一种是美国非凡主义(American exceptionalism)。可以这么说,没有这两种思想,也就没有今天的美国,更不会有成为普世价值不可或缺的美国精神。 

每一个民族都有着令其自豪与传统的文化,这些自豪与传统的文化形成了各民族独特的思想,比如影响希腊文化的是神话,影响中国文化的是仁道、皇权与儒家,影响日本文化的是武士道精神和岛国心态,影响法国文化的是自由与民主思想,影响英国文化的是对内文明、对外野蛮的侵略和殖民政策,而影响美国文化的是表面上的民主与自由体系,与骨子里的显然天命论。

Manifest Destiny一词的汉译有多种,有昭昭天命论、天命论、天命观、天命昭彰论、昭彰天命论、天定命运论、美国天命论、天赋使命观、上帝所命论、神授天命论、命定扩张论、昭示命运论和天赋命运论等,但笔者总觉得都没有翻译出其神韵,故以显然天命论译之。

显然天命论是由美国人奥沙利文(John O’Sullivan)创造出来的,因而亦称之为奥沙利文主义。奥沙利文是美国十九世纪的知识分子、专栏作家、报纸编辑、教授、律师和政客。奥沙利文著作等身,但他对美国这个民族有着极其深远影响的代表作只有三篇文章:

第一篇是于1839年十一月份在《美国民主评论杂志(The United States Magazine and Democratic Review)》发表的《伟大国家的远景(The Great Nation of Futurity)》;第二篇是于1845年七月和八月的《并吞之!(Annexation!)》;第三篇是于1845年十月份的《领土的强化(Territorial Aggrandizement)》。

在显然天命论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后,汇集成一股无法抗拒的政治力量。美国第十一任总统波尔克(James Polk)是显然天命论的信徒,他在竞选时,口号简洁有力:只干一任与吞并德克萨斯!结果两个诺言都实现了。

波尔克彪悍过人,曾开刀不用麻药而被惊为天人,比美关云长。美国建国时的十三个州,到目前的五十个州,全在显然天命论的号召感染下完成。

奥沙利文主义的本质充满了帝国主义思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奥沙利文在《伟大国家的远景》的文章里,开门见山就说:

“美国民族是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的国度,宣布国家独立的原因是基于人类平等的伟大原则,这个事实使我们忘记了来自何方,甚至为此而切断了以前国度的历史,我们新生的国家是一个历史的新起点,我们建立和运作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体系,这使我们远离过去和与新的未来接轨,我们全面地为人类的天然权利、道德、政治和民族生活而奋斗,我们信心十足地朝着一个伟大国家的前景而迈进。”

用精简而通俗的话来注解显然天命论,就是:任何人不要阻挡我美国扩张的路,否则我就不客气!因为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不信邪,那就看看谁的拳头大!


缔造美国梦的美国非凡主义


美国非凡主义是法国官员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所创造出来的哲学名词。1831年五月,法国政府派托克维尔和博蒙特(Gustave de Beaumont)赴美,考察美国的监狱制度。

到了纽约后,惊讶于美国社会的朝气勃勃,有异於欧洲的暮气沉沉,于是改变主意,不再把主要任务用于研究美国的监狱制度,而代之的是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两人花了九个月时间,周游美国各州,除了监狱外,深入的观察美国社会的制度和机制。

1832年2月返回巴黎,向法国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远见地指出,美国的奴隶制度和种族隔离,将彻底的使南北对立而撕裂美国,不可避免地发生内战。托克维尔把自己研究美国社会和制度的观点,写成震撼世界的名著《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美国非凡主义的理论,就是来自这本名著。

《美国的民主》指出三大主题:第一,美国的历史与所有其他的国家不同,国家的诞生来自全民革命;第二,美国人的治国信念,就像林肯总统所指出的一样,那就是民有、民治和民享,不得从地上灭亡,是为美国主义;第三,美国独特的追求平等、民主与自由政治,会促使欧洲的皇族政治崩溃,更负有改变世界的天赋责任,为了这个宏伟目标,美国人有权不以世俗约定行事,是为美国非凡主义。

在美国政治史上,大部分的总统都是美国非凡主义的信仰者,其中以雷根总统最为显著:几乎所有的重要决策,都有美国非凡主义的影子在内。

经过两百余年的演变,美国非凡主义已经深入美国人的骨髓,民族的尊严和骄傲,逐渐延申出了美国梦” “美国精神”  “美国价值”  “我是美国人!”等现象,这些唯我独尊舍我其谁的民族特性,无一不是来自骨子里的美国非凡主义。甚至在主权立法上,也充分显示出这些民族特色:美国人可以控告外国政府,但外国政府不得控告美国政府!

自1945年至2010年,前后有八位美国学者,将《美国的民主》翻译成英语。已经在2006年谢世的美国社会学家里舍特(Seymour Lipset),就是最为著名研究美国非凡主义学说的大师。

用句通俗的话来解析美国非凡主义的定义,那就是:某些事我可以干,但你不能做,为什么?因为我是美国人!


两百多年前的外国主权案例


关于美国公民是否有权在美国联邦法庭上起诉外国政府的争议,早在两百一十一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在《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案中,就立有清楚的裁决。

《篷车号(Schooner Exchange)》是一条巨型美国商船,由马里兰州居民麦克法登(John McFaddon)和格里瑟姆(William Greetham)共同拥有。1809年10月27日,从巴尔的摩港口启程,前往西班牙圣塞瓦斯蒂安(San Sebastien),途径法国领海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1810年12月30日,被法国拿破仑大帝下令驱逐船员,并没收为公后,将之改为远洋战舰,易名为《巴拉乌号(Balaou)》,立即服役,舰长是贝根(Sieur Begon)。

1811年7月22日,在到加勒比海殖民地出差时遇到风暴,船身损坏,被逼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口避难和维修。消息被麦克法登和格里瑟姆得悉,於是委托律师,入状美国宾州地区联邦法院,以法国政府非法扣押自己私人财产为法理,要求将《巴拉乌号》扣押并物归原主,是为美国司法史上早期的美国公民控告外国政府的案例。

1811年10月4日,美国宾州地区联邦法院裁决:基于习惯国际公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美国不具有对《巴拉乌号》争议有管辖权,宣布撤案。

麦克法登提出上诉,1811年10月28日,宾州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裁决说原告有权向外国政府追诉属于私人的财产,勒令宾州地区联邦法院开庭审讯。

地区检察官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1812年2月24日,裁决撤销宾州联邦上诉法院原判,维持美国宾州地区联邦法院原始裁决:对于友好国家停泊在美国港口的国家海军战船,美国没有管辖权,原告败诉,全案撤销。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除了以习惯国际公法为法理依据外,还指出另外一个不可推翻的法理:当时法国在扣押并充公《篷车号》时,是在法国领海内经过法国法庭,根据法国法律的合法程序裁决而执行的,而美国法庭并没有干涉他国法庭裁决的权力。

更重要的时,尊敬和遵守习惯习惯国际公法的原则,远比保护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来得更为重要,是为外国主权豁免特权的司法伦理源头,在这个法理下,国家军舰应该比私人船只更应该受到保护。

美国的港口既然向所有的友邦开放,就像允许了一支外国军队过境自己的领土一样,非但对其没有管辖权,还负有必须加以保护的责任。扣押一个友好国家的海军战舰,肯定将会为两国的友好关系带来政治风暴,和无法预知的严重后果。

《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件关于美国公民控告外国政府的案例,是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学的渊源,尤其是在国际海洋纠纷中,经常被各国司法体系引为借镜的判例。

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来说,《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是一件极其困难裁决的案件,因为无论裁决哪一方胜,都会引起争论,都不会得出是一个公平裁决的结论。直到今天,此案依然具有参考性的价值,依然被认为是一件划时代的案例。

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是马歇尔(John Marshall) , 其余的六位大法官是华盛顿(Bushrod Washington)  、约翰逊( William Johnson)、利文斯顿 ( Brockolst Livingston) 、托德 ( (Thomas Todd) 、杜瓦尔 (Garbriel Duvail) 和史多里(Joseph Story)。

在美国司法史上,美国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马歇尔,是一位功勋盖世的人物,除了率领代表团在巴黎,成功地与拿破仑皇朝谈判购买路易斯安那外,就是由他开始,把美国最高法院从臣妾地位独立出来,开始实行三权分立,开启了美国的司法独立制度。

购买路易斯安那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影响之大,无与伦比。笔者曾详细地撰写过其谈判过程。乘着拿破仑皇朝没落潦倒,又被英国缠战得筋疲力尽之际,美国几乎用白菜价的数字,捡到了最大的便宜。国家和人民一样,真的是人穷志短,拿破仑拿到钱后,不是忏悔败家有成,而是十足的自我阿Q一番:“ 我现在可以教英国佬谦虚一下了!“。

如果打开当年的美国地理图,即可一目了然的看到路易斯安那的重要性,当年的路易斯安那,几乎占整个美国版图的四分之一,美国获得后,将之切割成十个州,东西两岸,浑然一体,南北接衡,霸气天成。在公平宪法加持下,两百余年来,从开国时的十三个州,到目前的五十个州,另加波多黎各、关岛、维京岛等二十余处美国属地,就是今天的美国。


长臂法规与长臂管辖权


在美国司法术语中,有《长臂法规(Long-arm statute)》之说: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比如说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外州联系地址等,允许一个州的原告在当地法庭上,起诉居住在别州的被告,得到裁决后,可以根据法庭的裁决,到被告所居留的州要求执行。这个法理,逐渐从别州延申到别国,导致法理上的迷惑,美国国会最终在1976年制订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关于美国法庭是否对外国主权政府拥有管辖权的议题,一直没有一个清楚的法律依据,美国法庭在法理含糊不清的长臂法规和历来的判例中摸索前进,因而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格外重要。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个统称,全名为“美国法院针对外国的诉讼的管辖权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可以免于诉讼并且不得执行裁决(An Act to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of United States courts in suits against foreign states,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foreign states are immune from suit and in which execution may not be levied)”。

1975年12月19日,时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新泽西州民主党联邦众议员罗迪诺(Peter Rodino)提出立法动议,1976年9月29日众议院口头票决通过,1976年10月10日,参议院口头票决通过,1976年10月21日,福特总统将之签署成美国联邦法律,是为俗称的《美国法典1602条款》,自此规范了外国政府在美国法庭的主权豁免。


各州都有的长臂管辖权法


幅员广大的美国是以商立国,有贸易就在所难免的会有矛盾,于是长臂管辖权应景而生,最著名的案例是1945年的最高法院划时代裁决的《国际鞋业公司 诉 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s Co. V  Washington) 》。

美国每个州都拥有自己的立法主权,只要不与美国宪法原则冲突,无人有权干预。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商机而制定了免收公司盈利税的政策,因而大部分的离岸公司,都在该州注册,达到合法节省公司税目的。

国际鞋业公司就是例子,注册在特拉华州,指挥站设在密苏里州,在华盛顿州,常年有十来位华盛顿州居民推销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室,不发薪水,但与推销员分享利润,每年有三万余元纯利的进账。

就像每一个州一样,华盛顿州向每一家公司,按销售业绩征收失业补偿保险金。华盛顿州税务局用挂号信,寄信到国际鞋业公司密苏里办公室,要求依法缴纳税金。

国际鞋业公司委派律师,亲自到华盛顿州税务局解释,说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办公室,与个人无异,并不属于华盛顿州,态度坚定地通知说无需缴税,因为华盛顿州对此并没有管辖权。

华盛顿州司法部在州地区法院提起公诉,得到胜诉,国际鞋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依然败诉,维持原判不变,国际鞋业公司不服,再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是为著名的《国际鞋业公司 诉 华盛顿州案》。

1945年11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法理辩论点集中在华盛顿州是否有权起诉一家连办公室都没有的公司?时年已经七十三岁的最高法院院长斯东(Harlan Stone)、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里德(Stanley Reed)、法兰克福 (Felix Frankfurter)、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墨菲(Frank Murphy ) 、杰克逊(Robert Jackson)、鲁涛勒德兹 (Wiley Rutledge ) 和波顿(Harold Burton)出席。杰克逊大法官因为个人理由回避,不参与投票。

1545年12月3日,最高法院颁布全票裁决华盛顿州败诉。基于三大法理原则:第一,是否有着最基本的联系;第二,管辖范围内的系统性和持续性活动;第三,该活动是否引起的诉讼因由。

因而认定:“根据《美国法典第26章第1606a》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从事州际贸易而免于遵守要求向失业基金付款的州法律“,不符合此案,“除非他们与所在地区保持最少的接触,否则不得对个人提起诉讼,该州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

长臂管辖权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胜利后,并没有为真正的司法平等带来益处,虽然保护了弱势群体,但也为奸商创造了选择有利自己法庭的机会,这正是司法平等的大忌,因而美国律师公会要求重新修改长臂管辖权的建议,不绝于耳。

1955年,受了美国最高法院《国际鞋业公司 诉 华盛顿州案》案例的影响,伊利诺斯州制定了《长臂管辖权法》,是为美国最早的长臂管辖权法,如今,几乎每州都有各种程度的长臂管辖权法。

《 长臂管辖权法 》 大约分为两大类:第一,以纽约州为代表规范适用范围,但凡与商业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均是长臂管辖权范畴;第二,以加州为代表的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便可行使管辖权。

在美国判例司法体系和各州自我立法的延续之下,这条长臂,终于伸到了世界各国的国家主权头上了,多位法学家均认为,这是未来美国司法的隐忧,因为长臂管辖权法一旦介入国际纠纷,就属于国际公法范畴,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平等和对等。


长臂管辖权伸延到全球每一个角落


形势比人强。无论喜欢还是反对,包括军事、贸易和交流等的国际形势改变,迫使美国没有选择,不得不将长臂管辖权伸延到全球每一个角落。1977年一月,卡特总统上任,椅子还未坐热,就接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秘密报告:美国至少有四百家公司,包括一百家是美国五百强在内的超级跨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或非法支付超过三百亿美元的犯罪行为。

这使新总统想起了1975年底在美国政府秘密调查的 “最少有二十家公司与外国政要有高达两百零二亿美元的非法利益输送” 丑闻报告,为了整顿这个烂摊子,卡特厘定了一个长程计划,先从严厉的立法开始,为未来的起诉行动铺垫好法理上的道路。

一年之内,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外国反贪污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两条严法。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美国总统宣布国家全面或局部进入紧急状态,可以下令采取保护国家利益的行动。这条法律成为美国总统的杀手锏。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小布殊总统立即根据此法,签发著名的《总统行政命令13224号》,将涉嫌恐怖活动分子的全球经济来源渠道,全部冻结和封杀。

川普总统在2019年8月24日发特特说:“美国公司开始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所要求的权力开始寻找对华替代产品”,但是他并没有依照法律要求,事前必须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成为笑话一则。

《外国反贪污腐败法》规定,不论是否美国公民或在任何国度,只要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俱在美国长臂管辖范围之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钱或物质给外国政府官员或其代理人,违反者以民事罚款或刑事牢期起诉之。

为了美国联邦法院与司法部有着共同执行标准,美国司法部刑事部助理司法部长布鲁尔(Lanny Breuer),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主任胡札密(Robert Khuzami),连名发表十大章一百二十页的执行白皮书,详细说明各种触犯法令的细节,包括最高二十年刑期,最高罚款两百万元的量刑标准。

白皮书并没有指出到底多少钱才算得是触犯了《外国反贪污腐败法》,但在国会多次修改此法细节,与个联邦机构领导人的指令下,形成了一个二十五美元的共识。在这个共识下,美国联邦官员在有向上级报告情况下,允许接受二十五美元的饭局或礼物,超出此数,可以礼貌地接受,但需要上交国家处理。

并不是每一位美国总统都欣赏这条《外国反贪污腐败法》,商人出身的川普就是例子。2017年,新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卡莱顿(Jay Clayton)刚上任,就公开配合川普的口味,怀疑这条已经实行了四十三年的联邦法规的实用性。

川普一直认为《外国反贪污腐败法》是“使全世界都在嘲笑我们的恶法”,必须废除之,当国务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告诉他,只有国会拥有废法权时,引起他的极度不快,下令他的法律顾问起早一份总统行政命令,直接废除了事,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影子。


追溯性主义的法律定义


在美国律师眼中,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事是不能告的,连摸不到看不见的鬼神耶稣上帝都可告,何况是活生生的人?这绝对不是玩笑,笔者曾撰写过多件控告鬼神耶稣上帝的案例,结果是件件不同,有的是使人啼笑皆非,也有的令世人意乱情迷。

有一件被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是,“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传票”为法理,另外一件的律师认为“神知万事当视为已经收到传票”。糊涂的法官认可了, 但在开庭时,被告的鬼神耶稣上帝并没有出庭,大家失望之余,糊涂的法官居然做出了缺席审判的有效裁决。

问题来了:原告胜利后,到哪里去执行呢?于是律师想到了一间著名的教堂,应该可以代表鬼神耶稣上帝,文件到后,吓得那间教堂的神父,连忙声称不敢当。

法治之国讲究的就是法律,既然鬼神耶稣上帝都挡不住挨告,那么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当然拦不住美国律师的司法轰炸。比较著名的是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这是一件缠诉经年的跨国大案,美国最高法院借着此案,重新为反追溯性主义(anti-retroactivity doctrine)厘定一个崭新的法理解释。

《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是美国长臂管辖权加反追溯性主义下的产品,亦是至此争议未止的最新案例。

反追溯性主义一直是美国法律的主流思想,也是导致美国公民在联邦法庭,控告外国政府的主要法理依据。反追溯性主义有三大矛盾定义,一是新法可用于旧案论;二是恪守《祖父条款论(Grandfather clause)》;三是追溯期定律论(status of limitation doctrine),亦称之为追溯法令,或事后法律(ex post facto law)。

这意味着即使美国有了不是原创性,只是补充、改良与完善国际法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美国公民照样可以在联邦法庭上控告任何外国主权政府。《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是可以进行的,因此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清楚地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并不适用于此案。

追溯法令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别,1798年,最高法院在《卡尔德 诉 布尔案(Calder V Bull)》中裁决:按照《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任何形式的追溯法令,康乃狄克州通过的追溯法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得引用之。

《卡尔德 诉 布尔案》是一件争夺遗产案,在看谁的后台更硬实况下,把案件闹到最高法院。一方在法庭上依法取得胜利裁决,另一方则通过势力,在州议会上制订新的追溯法令,并推翻法庭的原先裁决,最高法院最后在1798年8月8日,以四票同意两票附和的裁决是,最高法院无权干预康涅狄格州没有违反该州宪法的立法,但是追溯法令的局限性是刑事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寿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就会被新的判例自然地推翻,而《卡尔德 诉 布尔案》判例至今已经两百二十二年,依然被引用,可谓奇迹也。


源自种族歧视的祖父条款


美国每年新出炉的法律多如牛毛,超过四万条,《祖父条款》的地位,当然日显重要。实际上《祖父条款》的法理来源,就是充满了种族歧视和地域仇恨。

在1890年至1910年间,南北战争结束后,三K党徒和白人至上种族主义者政客,为了彰显白人种族的优越性,视《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投票权为无物,在美国国会和南方十一州,尤其是阿拉巴马、乔治亚、路易斯安那、北卡罗莱纳、俄克拉荷马和弗吉尼亚六州的州议会里兴风作浪,制订了大量的穿小鞋法律,亦即是《祖父条款》,或是俗称的《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最明显的是在投票权方面的黑暗勾当。

为了防止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美洲原居民和东方血统裔美国人得到投票权,制订了一系列五花八样光怪离奇的人头税和读写能力测试等《吉姆克劳法》。唯一的例外是在新法出炉前已经获得选民资格者,不在此限,计算时间,刚好两代,是为《祖父条款》。

刚解放的黑奴,根本没有经济能力交付人头税,所以不能登记为选民,也就是无法投票,读写能力测试更是使人哭笑不得,不要说是没有接受过教育的黑奴了,就算是大学教授,恐怕也会被评为不及格:一盎司的肥皂可以冲出几个泡沫?半磅沙子有几颗?月亮离火星有多远?

在美国司法史上人人皆知的《祖父条款》案例,就是美国总统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次制。1952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硬性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连任第三次,在只有短短的两小段宪文中,第一段就特别声明:“当时已经在位的总统不受此约束”。当时的在位总统是杜鲁门,依照法理,只要当选,他可以无限期的当美国总统,他被赶出白宫不是宪法规范而是败选。

1915年和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祖父条款》与读写能力测试俱属违宪,立即废除。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也将人头税制度废除,1965年,在美国民权领袖金博士奋斗多年后,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保障全民投票权的《投票权法案》,自此拉开美国踏进文明世界,缔造普世价值社会的大道。


使独裁专制党徒闻风丧胆的第八章1227款


追溯期定律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法理支柱。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级议会,对不同事物全立有仔细的追溯期,唯一没有追溯期限制的是刑事犯罪。2020年3月5日《纽约时报》新闻说,美国联邦移民法庭霍尔特(Rebecca Holt)女法官,下令将九十四岁的田纳西州橡树岭郡居民贝格(Friedrich Berger)驱逐出境,因为他在七十年前,在东德纳粹集中营中,担任卫士,涉及屠杀犹太人。

贝格已经归化成美国公民数十年,但被联邦调查局追查四十年,终于将他放到刑事被告席上。这可能是美国司法史上最后一位被驱逐出境的纳粹战犯。

美国司法部成立一百五十年以来,为达到美国的普世价值而不懈努力,近三十年来将前德国纳粹、前苏联共产党、前南斯拉夫、危地马拉、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古巴等独裁暴政国家的人权侵害者,逐一送上审判台,并成功的将之驱逐出境共一百另九次。

美国法庭依据的主要法理是1954年8月24日开始生效的《共产党管制法(Communist Control Act)》,和1978年10月30日开始生效的《霍尔茨曼移民和国籍法修正案(Holtzman Amendme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亦即是《美国法典第八章1227条款》说:曾参与纳粹暴行者,一律递解出境。

这两条美国法律,就是使共产法西斯纳粹党徒闻风丧胆的《第八章1227条款》!美国司法部在2020年3月5日发布的新闻稿说,助理主管肖大卫(David Shaw)指出:本案例明确地向世人发出一个清楚无误的讯息,美国绝对不是任何侵犯民权与战犯者的避难天堂,正义必须伸张,公义必须捍卫。


長臂管轄权与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所有外国主权国家不被美国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的特权,但是在特殊的疏忽情况,或刻意恐怖袭击或阴谋犯罪下,美国公民或团体,依然可以避开《外国主权豁免法》约束,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外国政府,与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这就是美国長臂管轄权配合反追溯学说主义的法理。无论是在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从未阻止过司法诉讼的脚步。

《外国主权豁免法》禁止美国政府在美国联邦法院控告外国政府,但没有禁止美国政府在联邦法院对犯罪的外国公司,提起民事或刑事的诉讼。目前正在进行的华为与孟晚舟引渡事件,与2016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诉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都是世人熟悉的案例。前者是间谍与偷窃美国高科技犯罪与违反制裁伊朗法律行为,后者是指控该公司违反《聯合國安理會2270號決議》,为北韩提供核子武器技术支持。

2016年9月27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记者会上宣布说:“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权。”虽然是短短一句话,但崭新地开启了中共承认美国長臂管轄权惯例法理的客观存在事实。


价值连城的黄金的妇女油画


阿尔特曼(Maria Altmann)是犹太裔奥地利-匈牙利人,原名是布洛赫(Bloch),于1916年2月18日在维也纳出生,于2011年2月7日在加州洛杉矶谢世,享年九十五岁。由于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因而她的讣告,被美国几家主流报纸与国际新闻广泛报道。她是女富豪布洛赫·鲍尔(Adele Bloch-Bauer)的侄女。

布洛赫·鲍尔的父亲加斯塔夫(Gastav Bloch-Bauer),是奥地利-匈牙利第七大的维也纳银行大股东,亦是东方铁路局的大老板。阿尔特曼是布洛赫·鲍尔的亲侄女。

布洛赫·鲍尔是一位传奇的人物。1925年因脑膜炎去世时才四十三岁。她的丈夫是捷克糖业大亨费迪南德(Ferdinand Bloch-Bauer),在她二十五岁时,费迪南德聘请奥地利著名画家克里姆特(Gustav Klimt)为她画像,因色彩与衣服均以金黄为主调,故该画被誉名《黄金的妇女(Woman in Gold)》。

2006年《黄金的妇女》在纽约市曼哈顿纽尔画廊(Neue Galerie)展出后,委托佳士得公开拍卖,被美国化妆品大亨劳德(Roanld Lauder),以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现金收购,打破当时全球油画市场最高价格记录,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阿尔特曼,为了此画而跨国追诉奥地利政府而闻名于世。

1945年12月13日,费迪南德在瑞士去世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平分予自己的一位亲侄子和两位包括阿尔特曼在内的亲侄女。

1937年12月9日,布洛赫与弗雷德里克(Fredrick Altmann)在维也纳结婚,定居德国柏林,按照俗约随夫姓改为阿尔特曼。弗雷德里克是当代维也纳著名的歌唱家。

两人在巴黎度完蜜月后的1938年3月12日,德国纳粹入侵奥地利,全国珍宝与艺术品,被抢劫一空,加斯塔夫是当代豪富,自是劫数难逃,除了传家之宝的斯特拉迪瓦里斯大提琴(Stradivarius cello)外,家里悬挂包括《黄金的妇女》在内的五幅克里姆特名画,全被德国纳粹抢走。

弗雷德里克在奥地利覆亡后,被纳粹党拘捕,关押在集中营里,纳粹党没有杀他,因为觉得他尚有利用价值,纳粹党在外面,强逼弗雷德里克的哥哥伯恩哈德(Bernhard Altmann),将庞大的纺织品家族企业,免费转移给纳粹政府。

净身出户后的阿尔特曼与弗雷德里克,立即毫无犹豫地逃亡。 1938年时,借道荷兰,偷渡到英国利物浦,1940年以难民资格移民美国,落脚麻省福尔里弗(Fall River),最后定居加州洛杉矶

弗雷德里克任职洛克希德飞机公司,阿尔特曼则在比佛利山庄开一小店,专卖羊绒毛衣,由于质量超好,待客忠诚,价格公道,生意鼎盛弗雷德里克辞去原来工作,在店里帮忙。1994年,弗雷德里克病逝,阿尔特曼心灰意冷,无意工作,遂卖掉生意,在家静养。

但是命运之神并不允许已经八十二岁的阿尔特曼就此静养余生。1998年,她突然看到奥地利调查记者切尔宁(Hubertus Czernin)一系列特别报道说:在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收藏包括《黄金的妇女》在内的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拥有权,有着严重的问题,因为奥地利国家画廊档案指出,该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来自布洛赫·鲍尔生前捐赠,而所有的文件,全是伪造。

更重要的是,切尔宁指出,布洛赫·鲍尔家族中,从来没有捐赠艺术品予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的事实行为。阿尔特曼清楚地知道,这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属于布洛赫·鲍尔家族,而她自己是目前布洛赫·鲍尔家族唯一在世的继承人。


奸污超过两千年轻男子的红衣主教


切尔宁于1956年1月17日在维也纳出生,于2006年6月10日去世,享年五十岁。这位充满了正义感的记者,一生中有三件流传千古的著名杰作。除了揭发维也纳奥地利国家画廊伪造文件,霸占民间财产外,还有精彩异常的两大案件。

第二件是他揭发罗马天主教会奥地利红衣主教格罗尔(Hans Wilhelm Groer),原来是一个披着羊皮的同性恋色狼:从1950年年初至1990年年底,他共奸污年轻男子超过两千人,使罗马天主教神父的伪善嘴脸,一下子全暴露在世人面前。1998年4月14日,保罗二世教皇在全球舆论压力下,扭扭捏捏的宣布解除格罗尔所有圣职,要他到该到的地方去了。

第三件是揭发奥地利总统、前联合国第四任秘书长瓦尔德海姆(Kurt Waldheim),原来曾是德国纳粹党员的黑底子,1992年,土头灰脸的瓦尔德海姆,不敢再作连任之想,回家养老去了。


因无力交付庞大保证金而撤案


阿尔特曼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争回家族遗产。底气不足的奥地利政府,为了保住不义之才,通多多次修改法律,设下了诸多的司法障碍。

最初之时,阿尔特曼并没有准备将全部的五幅克里姆特油画追回,通过律师,只要求将其中一幅风景油画交还而已,并允许奥地利政府继续拥有其余的油画,但是被胸有成竹的奥地利政府,傲慢地拒绝了她的合理要求。

1999年,阿尔特曼委托律师里恩兹博士(Gustav Rinesch),在奥地利法庭起诉奥地利政府。根据奥地利法律规定,控告奥地利政府者,要在法庭递交诉讼价值的百分之五抵押金,当时五幅克里姆特油画的市面价值,大概是一亿三千五百万美元,因此阿尔特曼必须预交一百五十万美元抵押金,始可立案。

非常明显,小康之家的阿尔特曼,不可能承受住如此庞大的抵押金,另外还有巨大的律师费。经过谈判,奥地利法庭同意将抵押金降低到三十五万美元。奥地利政府为了保住这些国宝级艺术品,立即提起上诉,伪善地“为了维持奥地利的司法尊严”,坚决反对降低抵押金。即使如此,阿尔特曼还是无能为力,只有宣布撤案。

2000年,阿尔特曼在美国加州聘请律师勋伯格(Randol Schoenberg),入状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控告奥地利政府霸占其私人财产,要求归还,是为著名的长臂管辖权《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案例,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著名的反追溯学说主义《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

按照美国法院书记处的立案惯例,在为案件取名时,以原告的名字排在前面,被告的名字排在后面,所以在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时,案件称为《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两造上诉时,则以上诉人排在前面,被上诉人排在后面,因而到了最高法院,案名就变成了《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诉是versus 的汉译。


典型的追溯学说主义案例


《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是典型的反追溯学说主义案例。在洛杉矶的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初审,在三藩市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华盛顿最高法院的三场法理辩论中,几乎全围绕着长臂管辖权与反追溯学说主义是否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法理在辩论。

勋伯格的祖籍来自奥地利,他的祖父是著名的作曲家,也是布洛赫·鲍尔家族的好友。勋伯格向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提出九大法理,作为奥地利政府必须交还阿尔特曼私人财产的依据:

第一,根据《美国法典28章2201款》,进行的声明性救济;第二,根据1998年奥地利法律要求归还私人财产;第三,补充法理,根据加州法律要求奥地利政府归还私人财产;第四,由于错误、胁迫或缺乏授权而寻求奥地利律师与画廊之间的任何协议被撤销;第五,是为征用和改建而寻求政府赔偿,第六,当时纳粹的抢夺行为是非法,彻底违反了国际公法;第七,寻求建立建设性的信任,第八,是基于不当得利而寻求赔偿;第九,根据《加州不公平商业惯例法(California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Law)》寻求流失的利润。

在接到诉状后,奥地利政府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聘请了洛杉矶大牌律师库珀(Scott Cooper),外加里兹(Jonathan Rich)、傅仕特(Tanya Forsheit) 和鲁斯(Proskauer Rose) 三位助理律师,组成强大辩护团,进行抗告。

律师团的主要救命稻草法理辩护是:依据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联邦法院没有对奥地利政府司法管辖权,引用最高法院1812年2月24日的《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判例,应该撤销全案。

除了少数的案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般寿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就被新的判例取代或废除,但两百余年来,《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被引用多达数十次,可见有其特殊的法理存在。这个判例,已经被许多现代法学家所否定,都认为当年马歇尔院长之裁决,是基于对友邦礼貌性友善,和避免伤及两国关系的外交冲突,而不是基于美国法律的疲弱与法理欠乏。

奥地利政府律师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论证分两步进行。第一从1948年起,当许多所谓的不法行为发生时,他们将享有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的绝对豁免权;第二从这一前提出发,请愿人接下来主张,不应将《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任何内容理解为追溯他们的绝对豁免权。

《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的争议重点是:在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依然有效下,奥地利共和国是否拥有绝对的、全面的豁免特权?

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怀特法官(Ronald Whyte)认为,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对象是政府财产,但不包括私人财产在内。《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只获得外交特权保护,因为查扣的财产,是法兰西帝国的海军战舰,属于法国国家财产,因而拥有国际公法范围内的国家保护权。而五幅克里姆特油画是属于私人财产,更重要的法理是奥地利政府并没有对该批名画的合法拥有权。

怀特法官拒绝了奥地利政府的撤案动议,奥地利政府不服,向三藩市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法理上诉,2002年5月24日,三藩市第九巡回法院就《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开庭辩论法理。

美国地区联邦法院审案由一位法官坐庭,巡回上诉法院是三位法官坐庭,最高法院是九位大法官坐庭。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在遇到重大案件时,院长有权下令全体法官坐庭,即法庭术语的en banc,集体投票决定是非对错,以表重视。 


三位自由派法官审判来路不明的油画


审理《阿尔特曼 诉 奥地利共和国案》的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三位法官是库珀(Florence-Marie Cooper)、弗莱彻(William Alan Fletcher)和沃德劳(Kim McLane Wardlaw)。

在加拿大温哥华出生的库珀女法官,哈佛法学院出身的弗莱彻,加州洛杉矶法学院法学博士沃德劳,都是自由派的代表人物,巧合的是,三位法官全是克林顿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

沃德劳是美国司法史第一位被提名为巡回上诉联邦法官的西班牙裔女性,她一度被欧巴马总统考虑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为了平衡党派色彩在此案中的角色,院长特别指定原来的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法官,原由小布什总统怀特参与审理。这种自由派组合法庭,对奥地利政府来说,是极其不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此案到了最高法院后,在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持坚定反对的理由。

2002年12月12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奥地利政府败诉。沃德劳法官在裁决书中说:

“出于以下原因,我们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不允许追溯适用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奥特曼所指控的事实,就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赋予了我们联邦法院以管辖权,因此奥特曼提出了实质性且无害的主张。在管辖权阶段,我们不必决定这一支持是否确实违反了国际法。 只要要求是实质性的且无争议的,它就为我们行使管辖权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由于上诉人通过创作,推广和分发利用这些绘画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而从美国的克里姆特绘画中受益,因此这些行为足以构成商业活动,从而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 个人管辖权的法理。 最后,由于奥地利共和国在加利福尼亚州中部地区开展业务,因此在那儿举行会议是适当的,不便论坛的原则也无济于事。 因此,我们支持地区联邦法院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管辖权主张。

阿尔特曼声称有充分的事实,这些事实如得到证实,将证明克里姆特的画作是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至少对于奥地利共和国和奥地利国家美术馆而言,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1930年代和1940年代的这些绘画作品,并不是该法案的不允许追溯适用。 由于该法的其余部分和其他管辖权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因此地方法院对阿尔特曼的主张行使了适当的管辖权。”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维持加州中区联邦法院的裁决不变。奥地利政府依然不服,向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最后希望的上诉。案件还未开庭,仅就法理对错,闹到了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


美国法官终身制的源远


美国的法院制度分为州与联邦两大类。州法官的产生分为州长提名州参议院认可,或民主票选。在美国的五十个州中,只有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佛罗里达、爱达荷、伊利诺伊、印第安那八个州的法官是来自选举,其余的四十二州的法官,全是来自州长提名。选举法官有任期,时间一到就下台走路,极大限度的制衡了司法独裁专制的可能。其余的四十二州的法官,产生自州长提名,州参议院认可,通常为终身制。

《美国宪法第三条》授权成立联邦法院和法官,程序为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除了税务、破产、专利和国际纠纷四个特殊法院外,其余的法官全是终身制。终身制的概念来自开国先贤追求司法独立的考虑,这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着详细的论述。  

麦迪逊和杰弗逊等先贤们认为,达到司法独立目的,先决条件必须要保护好法官,保护法官的方法有二,第一是行政部门不得干预法官的薪水,由国会议员们来决定,第二是职位终身制,使其无后顾之忧。两百多年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美国有九十四个联邦地区法院,十三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州级法院处理,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涌进了繁忙的联邦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概念传统自英国的普通法,历史来源追溯至十二世纪,当时的克曼图大帝(King Henry Curtmantle),即俗称的亨利二世大帝,为了方便老百姓不必远道到伦敦上诉,在全国各地设置上诉法院,命令法官骑着马到各地巡回办案,是为巡回的源远。

美国的司法体系源自罗马和英国,自然地接受了巡回办案的概念。在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位于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拥有十二位法官的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的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最被世人敬仰。

第五巡回法院管辖着德克萨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三州。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祸害民权和种族歧视南部十一个州中,德克萨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正是重灾区。地理环境加民权觉悟,历史赋予了第五和第九巡回联邦法院维护宪法与伸张正义的天职,那些英雄辈出的勇敢法官们,保护了民权,伸张了正义,完善了宪法,快速地带领着美国,朝着普世价值的文明社会大步前进。

1891年3月3日,美国国会创建了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一百三十年来,可谓劳苦功高,战绩辉煌,管辖着加利福尼亚、华盛顿、亚利桑纳、爱达华、夏威夷、内华达、蒙大拿、俄勒岗、和阿拉斯加九个州,人口总数高达七千万,共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国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规模最大的上诉联邦法院。鼎盛期间,其分院遍布世界各地,1906年至1943年间,在中国上海就设有上海美国法院,负责处理在华美国公民的司法业务,实际上就是在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的管辖下运作。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分管着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原来的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顶头监管大法官,是不按常理出牌、被誉为美国近代司法史最具权势大法官的肯尼迪,年前退休后,由犹太裔女大法官凯根接任,凯根本来就是自由派大将,掌管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使这座素有自由主义大本营雅号的上诉联邦法院如虎添翅,更使世人敬仰,更使邪恶望而生惧。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追溯权辩论


2004年2月25日,《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在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就美国法院是否有本案的管辖权议题开庭听证,聆听两造律师的法理辩论。

院长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连同史蒂文斯(John Stevens) 、奥康纳 (Sandra O’Connor)、斯卡利亚 (Antonin Scalia)、肯尼迪 (Anthony Kennedy) 、苏特 (David Souter) 、汤玛士(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  与布雷耶( Stephen Breyer)八位大法官,全体坐庭。

论者认为,取得在美国最高法院出庭辩护资格,是一件极其困难事情,实际上并非如此。任何在州律师协会活跃会员三年,并且目前在该州律师协会中,享有良好信誉的任何美国律师,都可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

问题不在资格而是在于法学修养和经验辩才,在最高法院办理案件时,没有机会盘问证人,也没有机会与对方律师直接交谈,而是一人面对九位大法官,而这些大法官,没有一人不是法学精英,如果对案例、法理和法律不熟悉,绝对没有取得成绩的可能。

最高法院每方只允许三十分钟的时间陈述和辩论案件,而且律师的论据可能会经常被大法官的提问打断,一旦被大法官挑战或辩论,不但思路中断,也丧失了发挥全盘法理的机会。一位好的律师,一定会尽量避免引起大法官们的挑战和辩论。在本案辩论终结时,伦奎斯特院长告诉原告律师库珀说:“阁下还有五分钟,有什么补充的吗?”这就明显的吃大亏了。

《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最高法院法理辩论鼓噪乏味,没有什么值得点称赞的亮点,几乎全是些陈腔滥调,而且漏洞不少,但此案是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对的高票案例,因而其最高法院的法理辩护,也就成立现代各大法学院几乎是必修的案例之一。

《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在最高法院的法理辩论,没有任何激烈的言辞,全程只围绕着三个主题在辩论:第一,美国法院是否拥有对奥地利共和国的管辖权?第二,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涵盖保护奥地利共和国?第三,外国主权豁免法追溯权是否适用于本案?

院长伦奎斯特在宣布开庭后,首先请代表奥地利共和国的律师库珀作出不可追溯的开案陈词:

“院长先生,庭上,《兰德格拉夫(Landgraf) 》及其后代为这种情况下的决定提供了依据。美国国会在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时,国会并未指示其追溯适用于其颁布之前发生的事件。此外,对1948年及之前发生的指称行为,适用1976年征收征用例外,将改变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是不可追溯的。”

天主教徒、美国司法史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雷根总统提名的斯卡利亚,立即挑战他说:“什么法理?为什么会改变法律后果?它不会只是改变你可以在哪里,可以在你何处提起诉讼?”

库珀回答:“不,从根本上讲,这将改变法律的后果。1976年之前,该国对被没收的要求享有完全豁免权。外国主权国家曾希望他们不会被票传到我们的法院来为内部行使其主权做出答复。从根本上说,构成整个外国主权豁免概念的基础的问题是,在美国管辖权的情况下,我们的法院是否将行使管辖权来质疑过去关于外国自行行使主权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境内的财产。这是出于礼貌和国际上我们不容忍的主权者之间有序关系的概念。”

时年已经七十一岁,克林顿总统提名,已经在任十一年的女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说:“好吧,首先我认为你认识到此诉讼可以带到奥地利境内,然后才是不遵守,因为那是个绝对统治的国家之一。 在我看来斯卡利亚大法官是对的,这是你可以在哪里起诉的问题。 你的论点是美国一直在自我否定,但是像奥地利这样的国家如果不遵循绝对统治,则可能是一个适当的论坛。“

库珀回答“金斯堡大法官,我尊重地说,任何国家采用限制性理论的问题在这里确实是一个红鲱鱼。征收例外涉及到人们一直认为的公共行为,那就是征收行为,这是政府实体只能通过行使其政府权力来完成的事情。”

金斯伯格问:“但是据我所知,这不是最初的单方面的行为,因为没收是在奥地利甚至不是一个国家的时候,这是发生在纳粹时期,对吗?“

库珀回答:“庭上,不是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的地位,一直是为奥地利保留了主权,这是纳粹政权占领的国家,美国立即承认了其主权。”

金斯伯格问:“那为什么还有第二个共和国呢?请允许我继续问你。因为我认为无论你说什么,无论奥地利在安施卢斯(Anschluss)时期的地位如何,这都不一定与偷窃有关,而是与保留商品有关。因此,如果你知道您是从剥夺者那里带走的,那么根据国际法可以吗?”

库珀回答:“这不是一个问题的问题。 这是一个问题,国会是否决定将其作为该国长期存在的普遍法治,即主权豁免的例外基础,所以换句话说,国会是否已确定外国主权豁免的狭义和特定例外,是财产的所有权吗?第二个共和国是重组后的奥地利州政府,但美国的位置是行政长官的职位,在主权地位方面具有约束力,行政长官的职位是奥地利永远是一个州。国会明确规定了颁布征收例外的权力,作为定义和惩罚违反国家法律的权力,甚至没有争议的是拥有被征收的财产,尤其是有人争论过的情况。 被告人甚至不一定被告知没收,都违反了国际法。”

斯卡利亚大法官突然发问说:“这是主权豁免权法理,还是国家主义的行为?“

库珀回答:“庭上,这是主权豁免权问题。”

斯卡利亚发表意见说:“好吧,但是,我的意思是,甚至在那里发生了两件事。可以将主权国告上法庭,但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主权国对自己领土上的行为负责。在我看来,后者可以说是实体法,前者只是允许主权者让您的法院对主权者提起诉讼,这与诉讼去向与诉讼结果无关。所以,我希望你能告诉我,这确实与国家主义的行为有关,因为那将是一种实质性的改变,不应追溯。”

库珀回答:“ 现行的国家学说是一种独立的学说,今天并不在法院面前。主权豁免学说在今天的法院面前,在《维林登案(Verlinden)》中,法院裁定的主权豁免是实体联邦法律的问题。该法院在仔细考虑并特别参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和国会颁布该决定的权力后做出了该决定,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不仅仅是管辖权法规。此外,在《休斯案》中该法院裁定,仅就管辖权明确阐明一项法规的条款,并不能将其从追溯分析中删除,这是决定该案结果的法治。恰恰相反。《休斯案》明确表示,在非常像这样的情况下,以前不允许采取诉讼因由,因此豁免权在此情况下保持种情况下,美国法院不会对征用诉讼进行裁定。截至1976年,有关外国主权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根本变化。”

斯卡利亚发表不同意见说:“好吧,在《休斯案》中,除了管辖权之外,还有其他变化。那里有些防御被消除了。我认为《休斯案》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或许对你来说是个好例子,但是在我看来,《维林登案》似乎距离更近了,但我们正在确定这是否是一项实体法 出于非常不同的目的,因为联邦政府存在制定法规的权力。那是与我们确定此处是否为实体法的目的有些不同。“

库珀回答:“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美国针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案件的管理的利益,是具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这是宪法赋予政治部门责任的领域。行政长官对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历史行使了这一责任,然后向国会提交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案随后由国会颁布了。”


辩论中引用的特殊三案例


辩论中提到三件最高法院的旧案例:《兰德格拉夫》《维林登案》和《休斯案》。

《兰德格拉夫》指的是最高法院1994年4月26日裁决的《兰德格拉夫 诉 塑胶公司案(Barbara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是一件在德州工作场合男女同事间性骚扰民权事件。最高法院确认在工作场合的性骚扰行为,违反了《民权法案》中的公平保护原则,但是规范了追诉期,过期后可以提告,但不得要求赔偿。

《维林登案》指的是最高法院1983年月26日裁决的《维林登公司 诉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Verlinden V  Central Bank of Nigeria)》,维林登是德国民营公司,因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发生信用证纠纷而闹上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裁决因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拥有绝对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联邦法院没有都其有司法管辖权,拒绝审理案件。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结果一样,由缠诉到最高法院,还是裁决一样。这个判例坚定地维护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凡是在美国联邦法院辩论有关《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案件,无不采用此案例助威。

《休斯案》指的是最高法院2018年6月4日裁决的《休斯 诉 美国案(Erik Lindsey Hughes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法院有权拒绝检察官与被告达成的全部或局部认罪协议。休斯(Erik Hughes)对毒品和枪支犯罪表示认罪,并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与政府达成了认罪协议。 地区法院接受了该协议,并据此判处了休斯。 休斯随后要求依法减刑,允许被告“根据量刑范围被判刑并随后由量刑委员会降低刑期”。地方法院依据索托马约尔女大法官在《弗里曼 诉 美国案(Freeman V United States)中的附加同意法理,裁定休斯不符合减刑条件,因为他不是根据量刑范围被判刑而是根据认罪协议 。休斯上诉,但第十一巡回上诉联邦法庭,与最高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这个裁决说明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是极其困难的。


华盛顿超级律师的辩论


伦奎斯特院长说,他想听听恒格先生(Thomas Hungar)的意见。耶鲁法学院毕业的恒格,是奥地利政府重金聘请的第二位辩护律师。他是知识产权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问题的专家。在华府司法界,德高望重。从2010年至2016年与及2020年,数度获选华府超级律师荣誉。他专长于上诉法理和程序。

恒格利用开场白就肯定奥地利政府拥有无可置疑的外国主权豁免权:“庭上,院长先生,美国的立场一直是,主权豁免权禁止美国法院裁定1976年前针对外国主权的没收索偿要求。正如该法院在《丹密斯与摩尔案(Dames&Moore)》中所承认的那样,一国国民对另一国政府的索偿要求,常常是两国主权之间发生摩擦的根源。

因此,自1976年以来,由于没有放弃主权豁免,对外国主权者的没收索偿,一直是通过外交谈判和外国索偿程序解决,而不是在美国法院。而且美国已与外国就此类索偿问题达成了许多协议,这些协议始终违背并具有1976年以前的背景理解,即不能在美国法院裁定此类索偿。”

肯尼迪大法官问道:“是不是部分担心的摩擦是基于期望的变化,还是只是与分析无关?”

恒格回答说:“变化的期望在一般意义上与特定国家的特定期望无关,而是相关的,而是将其视为对《维也纳条约公约》和其他地方所规定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理解该法律包括主权豁免法的变更未追溯适用。我们在脚注的摘要中引用了后一个观点的许多例子,这是1948年及以前的绝对规则。”

史蒂文斯大法官问道:“绝对规则是基于国家主义的行为,还是基于主权豁免权?”

恒格回坚定地答说:“主权豁免权,这是主权豁免的绝对规则。这就是我们在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这是绝对原则,绝对豁免权原则适用于所有主张。尊重的说,在1952年之前,没有任何案件或国务院裁定允许提起诉讼外国主权人。关于商业活动,但是这不是商业活动,甚至在商业活动例外中都没有,我们不是在谈论商业活动。“

肯尼迪问道:“阁下为什么说追溯性会引起更多的外交摩擦?”

恒格回答说:“ 因为这将与美国和这些外国政府根据与许多国家的索赔解决协议,所依据的理解不一致,这不仅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而且是由于共产主义政府的没收,以及与这些类型的众多协议有关的。”

肯尼迪问道:“但是我认为豁免权法律的基线是其他如奥地利等外国知道,我们会不时根据执行官的决定授予豁免权或不授予豁免权。所以我看不出有多少财富,这种期望或其他依赖是如何解决的。

恒格回答说:“绝对主权豁免学说没有也没有例外。不可能有任何期望或理由相信,该国行政长官会在没收案件中否认豁免,因为绝对主义,豁免主义的历史在一百五十年来从未发生过。 再次,不允许在美国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在任何理论上针对外国主权人提起诉讼。实际上,在没收的情况下,在1976年之前允许这种诉讼绝对是前所未有的。互惠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追溯适用该法律,它将使美国能够接受在外国法院提出的相互要求,这将使我们的外交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布雷耶大法官说:“好吧,如果你实际上将法规视为纯粹的管辖权,它将如何运作?您必须建立管辖权,他们在1330年之下拥有管辖权。您必须拥有场地,他们建立了场地。然后,您要看看它是否被主权豁免所消灭了,这是一个违反国际法的权利和财产问题。对的,因此假设您说的是,即使是在1948年或更早的时候就没收了土地,也是如此。然后国务院可以说,好吧,如果您愿意,您就不会赢。毕竟您会说,首先是国家行为,这显然并不违反1948年的国际法,或者您可以提出,这是什么?它是一种信息,或者是对某物或其他东西的暗示。我了解这一点,并且正在尝试推理。我的想法是,我不明白它为什么会影响外交事务?您可以解释原因。我了解您相信确实如此,并且我确定你是对的,但是我只是想知道为什么,而我发现很难理解为什么的原因是因为在我看来,即使你拥有管辖权,你仍然可以开脱说这是国家行为,是1948年的这次没收,或者您可以提交意向书,我认为这是在这里发生了很大的外交政策问题,我们正在其他论坛上进行研究。 现在我错了吗? 我敢肯定你会说我错了,我想知道为什么?”

恒格回答说:“ 好吧,我们没有意识到,在表达我们所提交的表达外交政策问题的法庭之友摘要,和表达外交政策问题的利益声明之间有有意义的区别。这与2001年达成的一项特定协议有关,我们的立场当然是该协议不涵盖本案,这就是我们的立场。

但是,我们再次表达我所确定的外交政策问题,这些问题是概括性的,通常会追溯适用该法规。我们在这里不只是在谈论奥地利。有针对无数外国的索赔和潜在索赔,其中许多国家涉及先前已解决的索赔。”

斯卡利亚说:“其中一些不涉及国家行为的学说,你希望我们认为这将是该管辖权法规的追溯适用,无论提出什么主张,无论是否有国家主张的行为。 如果你将其限制为国家行为,我可以理解,因为这是实质性的问题,但是你要我们说不能提出诉讼的法理。”

恒格回答说:“根据追溯原则对追溯的推定要求。”

斯卡利亚说:“不是的。”

恒格回答说:“大法官阁下,这不是纯粹的管辖权。事实上当时确实可以在奥地利提出类似类型的声明,但这不能更改追溯性原则,因为否则追溯性将由国家或地区确定,并且通过行使宽限期的国家选择允许以某种方式剥夺它的主张会改变规则。”

布雷耶问道:“给我举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有一个问题,我已经说过了,我想确保我能得到最好的答案。因此,给我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法律规定你如我所概述的那样进行,将会损害美国的外交事务利益。”

恒格回答说:“我们目前有一些针对日本和波兰等国家的案件正在审理中,该国先前与之签订了协议,双方认为双方已完全解决了这一问题,现在追溯适用实质性问题规定,本法院承认的是实质性抗辩,不仅是管辖权,而且是实质性法律抗辩,可以追溯地适用于改变已解决的期望,更改规则,并且不应这样做。”


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追溯力


伦奎斯特院长说,他想听听勋伯格先生的意见。

勋伯格站起来做简短的开场白说:“院长先生,庭上。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确认下级法院有四个独立的法理基础。首先,正如法院刚刚讨论的那样,《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管辖权的行使,而不是当事方的基本主要行为。不能追溯操作。”

话还没有说完,就被苏特大法官打断了发言:“好吧,为什么它不具有追溯力?为什么就这么容易说不具有追溯性,因为问题是何时应出于特定目的行使管辖权?一方面,如果以后不进行裁定,那么现在行使管辖权是没有意义的,就法院而言,大概是要对一个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定。那就是目的,为什么画那条整齐的线真的有意义?”

勋伯格说不明白问题的意思。苏特说:“当我们都知道行使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特定类型的案件并对其应用特定的实体法时,为什么要隔离管辖权?”

勋伯格回答说:“因为执行事件,即如法院所说,受管辖法规规制的事件是行使法院权力,而不管根本行为何时发生,法院已将主要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 当事人和次要行为,即法院权力的行使。例如仅在《多尔食品案》的最后一词中,法院裁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无意使外国的行为受到限制。而是在这里决定现在是否会使外交关系的尴尬,以及二十五年前的国会决定允许此类案件继续进行。”

勋伯格所指的多尔食品案,是美国最高法院2003年4月22日裁决的《多尔食品 诉 帕特里克森案(Dole Food V Patrickson)》,该案规定任何外国政府拥有在美国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始可被美国法律认可为属于外国主权政府的海外支部,应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保护和福利。

苏特说:“好吧,美国政府刚刚说过,您是在使美国在解释这一行为的考虑方面的立场是现在提出的,还是在假定管辖权之后就提出了这一立场,你将使外交关系感到尴尬。下个阶段,为什么不现在就进入它,并在解释该行为的范围,尤其是其追溯性时考虑它。”

勋伯格回答说:“ 如果外国政府曾经说过像对所有其他案件一样,起诉该案将干扰外交关系,则情况将大不相同。 但是它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提出豁免建议,也没有提出意向书。事实上它要求奥地利在下文中断言时撤回国家主义的防御行为。”

肯尼迪嘲笑说:“但是我认为它只是告诉我们,这在三分钟前已经造成了干扰。”

勋伯格回答说:“据我所知,政府所关注的是,在针对日本和墨西哥等的其他案件中,可能存在外交关系问题。”

伦奎斯特问:“我们为什么要进一步看?如果政府这样说,是不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是结论性的?”  

勋伯格回答说:“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有两个回应。首先是在《乔治敦医院案》一案中对政府诉讼立场的尊重。”

《乔治敦医院案》指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12月12日,就追溯有效性的法理作出全票支持的重要裁决的《鲍文 诉 乔治敦医院案(Bowen V Georgetown Hospital)》。美国联邦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根据老规矩制定的一系列成本限制规则,交由各大医院遵守,因为不切实际而导致司法诉讼。

肯尼迪大法官在该案裁决书中说,“联邦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下的命令,可能会对过去产生法律后果。除非国会明确授权某机构颁布追溯规则,否则其制定规则的权力,将不被理解为包括追溯力。成本限制应该允许逐案调整,追溯裁决是在个别裁决中法定允许的,而不是在规则制定中。行政法一般原则禁止追溯,以及具体的法规均禁止追溯。”自此为追溯有效性的法理,立下了一个崭新的标准。

伦奎斯特继续问:“好吧,这些不是涉及外交关系的案件。”

勋伯格回答说:“ 没错,这就是第二个问题非常重要的原因。我相信是鲍威尔大法官(Lewis Powell) 在《国家城市银行案》中说,管辖权与可司法性不同。政府在谈论的是可诉性问题。例如国家行为法是否阻止了此案的进行?我再举一个例子,大法官阁下。在处理我们的案件并授予我们管辖权的同一地区法院法官库珀法官,也收到了一件集体诉讼案,声称二战时期针对奥地利的主张,这是《安德曼案(Anderman case)》。就在去年四月,她放弃了整个集体诉讼,因为政府进来并提交了一份意向书,并宣称对此案有兴趣。

在此案中,她发现与法院上一次在《加拉门迪案(Garamendi case)》的判决非常相似一词是,政治问题学说是在政府进来时牵连的,并说对这一特殊案件的起诉将干扰外交关系。但是我从来没有听说过,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政府都说不像本例那样牵涉外交关系的案件,应仅基于我们对其他案件的可诉性问题而以管辖权为由予以驳回。”

《安德曼案》和《加拉门迪案》都是犹太裔美国人,为了奥地利共和国在被德国侵略霸占时,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犹太人失信不赔偿,而在美国联邦法院追诉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两案都是围绕着追溯有效性的法理在辩论。

在犹太裔美国人的游说下,加州议会通过了一条极具争议性的法律:任何在加州取得保险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业者,必须向公众提供该公司在德国纳粹侵略霸占奥地利期间的业务讯息,尤其是1920年至1945年欧洲人持有的保险单的信息,这有助于犹太裔美国人,追讨被德国纳粹杀害者的庞大保险赔偿金。

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裁决原告胜诉,两案连同这条加州法律,但被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或是废止、或是撤案,或是裁决败诉。裁决法理有二:第一是追诉期已经过期,失去了追溯有效性,第二是这种先发制人的州法,严重地干扰了总统执行国家外交政策的能力。

布雷耶又说:“如果该怎么办,你对他们的答复是什么,我要接受他们的论据,即如果我们说这里有管辖权,以便涵盖1952年之前的没收,想想所有东欧集团,过去数以百万计的房地产等等,以及日本、秘鲁、南美等世界各地都被没收了,突然我们的法院变成了你起诉全世界拥有财产的地方 了,至少是如果你对美国公民感兴趣的话,可能是在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墨西哥政府的统治下进行的没收。

布雷耶大法官是借用墨西哥马克西米利安大帝(Ferdinand Maximilian)的典故,来讽刺勋伯格。皇族出身的马克西米利安,只热爱巴西雨林,无意政治,是他的妻子夏洛特一心想当皇后。法国拿破仑三世在征服墨西哥后,把他打扮成傀儡,送到墨西哥当皇帝。

逐渐抬头的民主主义迫使拿破仑三世撤退后,马克西米利安的悲剧就开始了,1867年6月19日被革命军枪毙前,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有风度的死囚,他首先脱下特制的皇帝帽子,交给他的匈牙利厨师,“请送给我母亲并请转告她,我临终都想念她!”,然后与侩子手一一握手道别,仁慈地指着自己胸口,“孩子们瞄准了!”。尸体运回奥地利老家,奥匈帝国为他举行国葬。

勋伯格似乎没有听出这句有点恶毒的讽刺话,依然回答说:“对的。“

布雷耶追着说:“答案是什么?”

勋伯格回答说:“我们对政府的关注非常敏感,这里的蠕虫病毒论点很明显。 我认为对此的答案是,所有这些案件都比例如就时效法令提出的困难要大得多。尊敬的布雷耶大法官,时效法令旨在摆脱旧的要求。就我们而言,那是由于奥地利战后的隐瞒行为。”

布雷耶说:“好的,限制时效。让我们继续,让我们列出其他一些事情,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该法规并未适用于所有情况。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国家主义行为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你对条约有干涉,这也不是这种情况。 而且您会干扰执行协议,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你看来,他们可以进来并提出一份说明书,假设你有管辖权说,请看,法官,我们不希望你提起诉讼,这会干扰我们的外交事务?”

苏特问:“我想请问一下,我的意思是不是反对,我们在此关注的客体是根据财产和该财产的历史定义的客体 ,并且该财产被没收的历史必然会引发时间问题?如果时间早于颁布法规,那么根据当前主题的定义,我们必然会涉及追溯性问题。 但是,它不是不允许追溯的,但是它提出了关于追溯应用程序的可允许性的问题。你的答案是什么?”

勋伯格回答说:“答案还是再次出现在《兰德格拉夫案例》中,并不是每一个影响先前事件的法规都是不允许追溯的,我的意思是《外国主权豁免法》是旨在废除国务院的豁免决定,并将其交由法官处理的法规,其目的是法规规定,此后对所有豁免的主张,应在此程序下而不是旧程序下进行裁决。

但是我们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将主权豁免的普通法编成法律,因此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法律。这不仅是我的观点。它说如果人们看看美国国务院于1976年向外国发出的通函,那么该法案将不会实质性地改变美国法院裁决主权豁免问题的规则。因此当他们提出这项立法时,国务院的立场只是将国务院当时认为是主权豁免的规则编纂成文。

我们遇到了一个有趣的情况,我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因为普通法本身取决于国务院的意见,所以我们有一些反对的情况。以我的看法,例如让我们假设没有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在这种制度下,因此这不是新法规,仅是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判决案件的建议。

根据该法院关于普通法,非成文法的裁决,当然该方法必须追溯适用,我认为它不会具有追溯效力,仅因为行政部门将其转交给国会说,我们也希望你通过规约。我们的最后一点,确实是第九巡回法院作出决定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本案中的这些当事方,不会有不允许的追溯效力,因为奥地利永远不会对阿尔特曼太太的主张享有任何豁免权。“

布雷耶说:“如果我们不得不让法官们逐案解决每个国家的情况,那是否会是一场噩梦,1921年土耳其成为敌人时,情况是否如此。没想到被视为主权国家,但1962年的匈牙利却有不同的期望等等。

我认为他们的观点是相当不错的,不是吗?因为他们说的是,除非您将这些事情整体上看待,否则你将无法理解问题所在。即使在你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没有期望,也有很多国家这样做了,并逐案进行非常困难,因此最好有一个绝对的规则。“

勋伯格回答说:“这样做会更好,但这并不是过去十年来法院追溯性分析的真正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当然赞成一些较早的论点的原因。比第九巡回法庭评估期望的方式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没有人对我们所有其他论点都做出决定,则该法规本身具有管辖权,国会打算将其适用,那么该法规实际上就没有改变。

法律,因为它与主权豁免的普通法相同,那么在《休斯案》的领导下,真正要看的是,对于本案的当事方,是否有追溯效力。这是一个管辖区的法规,但让我们看看这里发生了什么。你有一个新的原告,其中有新的激励措施,而实质性的辩护被取消。

这就是《休斯案》,因此需要您在法规的四个角之外将法规与什么进行比较,法院表示是否确定诉因可以继续进行,而不是在何处进行,当然在何处提出问题,意味着你必须查看,是否还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可以提起诉讼。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的那样,奥地利总是可以被起诉的,至少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这些行为而重新建立了奥地利,事实上美国要求奥地利制定旨在使像奥特曼太太这样的人能够负担得起的归还法律。

他们从未在自己的法院中对这些主张主权豁免,也不会被美国政府接受,当然这一观点在随后的1955年条约中也得到了回应,并且在1948年的伯恩斯坦信中也得到了回应。关于没收,违反国际法从犹太家庭取得的财产,该国不承认任何地方的主权豁免权。这是我们的最后一点,也这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立场。

斯卡利亚说:“如果我们允许诉讼继续进行,我们是否会与所有其他国家不合时宜,这是否正确?我的意思是其他所有国家,当它们改变为新的现代的主权主权豁免的概念时,是否都拒绝以某种方式将其应用到这里,会追溯吗?”

勋伯格回答说:“当然,不是法令的问题,而是追溯的问题。是的,我不知道所有州的情况如何。 我知道,例如在奥地利,我们举了一个德拉尔(Dralle)案里,该案涉及战后共产主义侵占捷克斯洛伐克一家子公司和财产没收,并由奥地利法院裁决该没收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因此我要说的是奥地利,这一论点是我认为我们在简短的发言中还引用了奥地利赛德尔霍恩费尔登教授(Seidl-Hohenveldern)的声明,他说国际法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法院作出裁决违反国际法取得的权利和财产。”

伦奎斯特院长要原告律师结案陈词:“库珀先生,你还剩下五分钟时间。”

库珀作出最后的努力说:“谢谢首席大法官。在最后一点上,我们在答复摘要中谈到的德拉尔案,并不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的没收可能在奥地利遭到第二次猜测的主张。恰恰相反。奥地利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进行的活动的合法性,无需在奥地利进行重新审议。奥地利只关注捷克斯洛伐克和德国之间的中立地位,考虑到奥地利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战争行为实施没收。并且它决定不能就位于奥地利的财产。这个问题与今天法院的事情无关。主权豁免权不只是形式选择规则。

它赋予外国国家选择是否以及在何处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一项实质性权利。这个国家一直以来都将这项权利理解为主权国家的权利。奥地利的选择,如果有选择的话,其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法院在其本国提供补救的情况,并不构成放弃该国在整个国家所享有的主权,当前时期到1976年。因此该国一向承认主权者提出补救的权利之间的差异,并且就其声称属于赔偿主题的事件而言,该国在自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从来没有暗示过它认为,个人索赔能够寻求比美国法规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因此要服从外国法院的管辖。

此外关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法律,我认为建议是美国以某种方式侵蚀了征收规则,或者国会认为它正在采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关于征地的土地法律,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立法历史,更重要的是国务院的声明,特别是博伊德在我们的摘要中,提及的1952年至1976年国务院决定的摘要清楚表明,国务院认为这是法律的根本变化。此处所规范的行为是没收或至少拥有,可以追溯到申诉中所述的1948年事件。这不仅仅是在这里行使管辖权的问题,或者更糟糕的是,这仅仅是另一个法庭的替代问题。

这是国会在每个征收例外中都关注的问题。它确定了它认为外国主权者参与的行为,这是我们对外国主权豁免权的一般概念的狭义例外之一。国会确定了它认为有理由取消普遍适用的外国主权豁免的行为,并决定这是我们要规范的行为。这就是我们认为与主权国家一般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的理由,这是法律的变化,要求运用追溯分析公平地对待这些主权国家。”

博伊德(John Boyd)是美国国务院群岛法理顾问,他就《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提出同意此案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特权的美国政府立场意见书。


不是法令而是追溯的问题


2004年6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宣布《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裁决。伦奎斯特院长宣布说:“现在请史蒂文斯大法官宣读本院意见书,”

史蒂文斯宣读简短的意见书说:“ 该案是由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历史学家和艺术鉴赏家可能比律师更感兴趣。争论的焦点是1918年去世的奥地利著名画家克里姆特的六幅珍贵油画的所有权。这些画现在挂在维也纳的奥地利国家画廊中。

原告阿尔特曼于1916年出生于奥地利。她是一位犹太人,1938年被纳粹德国吞并后逃离了该国。她最终定居在她现在居住的加利福尼亚州。她的姨妈布洛赫·鲍尔是其中两幅画的主题人物。1938年之前,他们全部六幅油画都挂在她叔叔在维也纳的宫殿式住宅中。布洛赫·鲍尔于1925年去世,留下遗嘱,她要求丈夫将画作遗赠给奥地利美术馆。直到几年前,原告还认为她的叔叔已经执行了阿德尔的要求。

但是,在1998年,一位有访问画廊档案权的奥地利记者发现了证据,表明这些画不是由其合法所有者捐赠给画廊的,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纳粹没收的,随后被画廊收购。原告根据其叔叔1938年从奥地利逃离后执行的遗嘱,要求拥有这些画作的所有权。她向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对被告者奥地利和画廊拥有管辖权。

《外国主权豁免法》于1976年颁布,它阐明了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取代通常不透明,前后不一致且具有政治指控的标准法院,该法院一直在采用一套涵盖所有针对外国或其工具的豁免权和民事诉讼的全面法律规则。

原告援引的规则即所谓的没收例外排除了外国在大多数,涉及涉嫌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财产的情况下,主张主权豁免权的可能性。呈请人的诉讼被驳回,声称他们被指控犯有不法行为时,将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由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直到三十年后才颁布,因此他们争辩说,不应该剥夺他们先前的豁免权。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法庭均驳回了这一论点以及画廊提出的其他一些抗辩理由。

我们接受了上诉,并将我们的审查限于主权豁免问题。由于尚未对此案进行审判,因此我们对该问题的审查并不能确定该案的最终结果。我们认为大多数法规仅具有预期作用,但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几条规定使我们相信,国会打算将其适用于针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所有民事诉讼,即使这些诉讼是由颁布前的行为引起的。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序言指出,该法案将 从此以后适用于所有外国主权豁免的主张。涉及地点、搬迁、执行和扣押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显然适用于基于1976年前的行为提出的主张,并且没有理由相信,国会原本打算将诸如征收征用例外之类的孤立规定,纯粹用于未来。

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符合该法案的两个主要目的:阐明法官在解决主权豁免要求中应适用的规则,并消除参与解决这些要求的政治参与。如果在颁布后的案件中但与颁布前的行为有关,这些目的将会受到挫败。

法院将继续遵循《外国主权豁免法》取代的模棱两可,不统一且带有政治色彩的标准。因此,我们确认上诉法院的判决。斯卡利亚大法官已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布雷耶大法官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苏特法官也加入其中。肯尼迪大法官已提出不同意见,首席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该意见。”

史蒂文斯的宣读意见书,为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厘定了四个法理上的崭新标准:第一,《外国主权豁免法》只使用于国家,但私人的美国公民不包括在内;第二,在长臂管辖权法理下,美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第三,反追溯学说主义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四,六票同意三票反对裁决:全案发回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讯。


外国主权豁免是恩典和礼让而不是宪法要求


美国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发布由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大多数意见的《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裁决书:

“ 我们授予的上诉权仅限于以下问题:《 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外国不受联邦和州法院管辖权的豁免权,但明确豁免了某些情况,包括发生违反国际法的财产权的情况,适用于与被告一样基于该法令颁布之前,甚至在美国于1952年采用所谓的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之前发生的行为的主张。

上诉法院同意《 外国主权豁免法》适用于此案。但是专家组认为,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奥地利所谓的不法行为并不是不允许的追溯,因为奥地利不能合法地拥有《外国主权豁免法》,而不是批准地区法院对法案的管辖权。我们希望即使在1948年发生此类错误时也能获得豁免。

法院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对美国法院当时普遍采用的由国务院进行的逐案豁免决定的做法的分析,以及该部门自1949年以来明确表示的减轻美国人负担的政策。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案的意见,通常被认为是我们外国主权豁免法学的渊源。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诽谤者声称是在费城港口避难的法国船只的合法所有人。法院首先强调,美国对其领土内的人员和财产的管辖权,不受其自身施加的任何限制,因此外国主权者无权在我们的法院享有豁免权。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继续解释说,然而出于礼貌,国际社会成员暗含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对其他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例如首席执行官在接受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时得出的结论是,默示放弃理论也有助于来自美国法院的管辖权。根据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的意见,外国主权豁免是恩典和礼让问题,而不是宪法要求。

该法院一贯对外国主权者及其手段采取的特定行动具有管辖权。1952年之前,行政部门一直奉行要求对友好主权国家采取一切行动豁免的政策。美国国务院得出结论: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不应再给予豁免。

国务卿代理法律顾问塔特(Jack Tate)在致检察长的信中解释说,国防部此后将采用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对主权豁免法的研究表明,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主权豁免概念,每个概念都得到广泛掌握和牢固确立。根据主权豁免权的古典或绝对理论,如果没有另一位主权者的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另一位主权者在法院的答辩人。

根据新的或限制性的主权豁免理论,主权的豁免是针对国家的主权或公共行为承认的,而不是针对私人行为承认的。在未来,美国商务部将遵循限制性理论,考虑外国政府要求授予主权豁免权的政策。

1976年,国会试图制定《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部全面的法规,其中包含一套规范针对外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的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主张的法律标准。该法根据联邦法律,对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进行了编纂,并将豁免权确定的主要责任从行政机关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地方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见,即《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没收,涵盖上访者涉嫌的不法行为。上诉法院确认了如上所述,我们拒绝审查法院这一方面的意见,将我们的证明书限于《 外国主权豁免法》在1976年法令颁布之前,特别是在1952年国务院采用主权豁免的限制性理论之前发生的普遍适用行为问题。

我们批准该申请适用于所有仅涉及承认或管辖权的干预法规的未决和将来案件。这种申请通常不会剥夺任何实质性权利,而只是改变审理此案的法庭。同样,在程序问题上的依存利益减少允许法院在规则颁布之前发生的诉讼中应用程序规则的变化,而不必担心追溯性。

当案件牵涉诉讼事件后制定的联邦法规时,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国会是否已明确规定该法规的适当适用范围。但是当规约中没有此类明确命令时,法院必须确定新规约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即是否会损害当事方行事时所拥有的权利,增加当事方对过去行为的责任或施加新的职责关于已经完成的交易。如果该法规可以追溯适用,我们的传统推定便会说,该法规不支配缺乏国会明确支持这种结果的意图。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整体结构强烈支持这一结论。该法令的许多规定无疑适用于1976年之前发生的行为所引起的案件。《外国主权豁免法》授予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取决于提起诉讼时实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行为发生时的关系。无论基本行为何时发生,将《外国主权豁免法》应用于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与该法案的两个主要目的最一致:澄清法官在解决主权豁免要求中应适用的规则,并消除解决此类要求的政治参与。

我们强调这种持有的狭窄性。尽管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定涵盖了此案,但我们拒绝审查该裁定。我们也没有机会评论所谓的国家行为学说对请愿人所谓的不法行为的适用。与主权豁免的主张仅能提高管辖权的辩护不同,国家学说的行为为外国提供了实质性的实质辩护。

根据该学说,即使一个州的法院对争议中有一个诉讼人有资格提出异议的管辖权,一个州的法院也不会质疑其他主权者在其本国境内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有效性。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义行为排除了该国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公认的外国主权国家的公共行为的合法性的质疑。上访者主要依靠国家学说的行为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即外国没收是公共行为,在《 外国主权豁免法》颁布之前,主权国家期望获得豁免。

由于《 外国主权豁免法》绝不影响国家行为法的适用,因此我们认为该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决定绝不会影响任何论点,请愿人可能认为该行为学可以掩盖其所谓的不法行为。虽然我们拒绝美国政府的建议,即禁止对基于颁布前行为的主张适用《 外国主权豁免法》,但我们所持的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国务院提交意向书,表明法院拒绝了在涉及外国主权豁免的特殊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尽管美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引起了法院的极大兴趣,但它们并没有受到特别的尊重。 相反,如果国务院选择就对其申诉人的指称行为行使对特定请愿人的管辖权的影响表达意见,该意见很可能应被尊为行政长官对特定外国问题的审慎判断。”


支离破碎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有震慑力的。虽然没有在裁决书立即指出是非对错,但无论是法理还是文字,已经明显地向阿尔特曼倾斜。案件还没有在洛杉矶地区联邦法院开庭,两造就达成了以一种双方都可以体面地下台的协议:将案件交回奥地利共和国法庭,作出无约束力的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

所谓无约束力的仲裁,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仲裁,两造有权拒绝这个结果。当然,拒绝的结果,将意味着将案件再度搬回洛杉矶地区联邦法院,重新开始较量。

2006年1月16日,奥地利最高法院裁定,阿尔特曼可能永远不是这些画的合法所有者。相反,它认为费迪南德·布洛赫·鲍尔更有可能是其合法所有者,而阿尔特曼反过来又是费迪南德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这个裁决,间接地宣布了阿尔特曼的全案胜利。

奥地利政府拒绝接受仲裁的条件,该条件本应允许奥地利优先以经证明的市场价格购买这些画作。但被阿尔特曼悍然拒绝。奥地利政府因未能在较早阶段与奥特曼达成协议而受到反对党的批评,维也纳市还断言收回这些画作是道德义务。在庞大的舆论压力下,奥地利政府不情不愿地接受了这个裁决,一场长臂管辖权的跨国官司,就此画下来一个休止符。

2006年三月,五幅价值连城的克里姆特珍贵油画,离开维也纳,交还洛杉矶的阿尔特曼。在短暂的展览后,她立即将之公开拍卖,共得现金三亿两千七百万美元。

随着《奥地利共和国 诉 阿尔特曼案》的落幕,阿尔特曼也变成了传奇人物,共有四部视屏或电影,来从不同的角度描述这件使人拍案惊叹的时代大案:《黄金的妇女(Woman in Gold)  》《强奸欧罗巴 (The Rape of Europ) 》《偷窃克里姆特(Stealing Klimt) 》《阿黛尔的愿望 (Adele”s Wish)》。


总统特赦权制衡极终裁决权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司法行为中的最终定献,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改变这种司法权力。如果裁决有误而谋求改变的话,只有以新的判例来推翻旧的判例,这有赖与法学家们的研究,律师们的打拼,和大法官们的良知。

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有些重要的案例被重复引用两百年,有些争议性的判例,用不了几年时间就被新判例淘汰了。除了一些地标性与划时代性的案例外,大部分的案例寿命是四十五年左右,到目前为止,这种以新案例去废旧案例的例子,多达四百余起,这是时代与思想在进步的自然现象。

为了新建的共和国永远不堕入独裁专制的政治陷阱,美国开国先贤们在制定三个政府时,首重于权力制衡,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政府肆无忌惮的大权独揽,为了制衡联邦法院的刑事裁决过于残酷,特授予总统特赦全权,使之即使有裁决但无法执行。


台湾政府派杀手赴美暗杀刘宜良


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中华民国 诉 刘崔蓉芝案(Republic of China V Helen Liu)》,是一件美国公民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起诉中华民国政府案例,目的是经济索偿。

这件编号497 U.S. 1058 的超级大案,是一件鲜血淋淋的暗杀大案,台湾治安单位,派出了竹联帮黑社会,潜伏到美国,暗杀美籍作家刘宜良。崔蓉芝以受害者妻子的身份,控告中华民国政府,轰动一时。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原意是赋予外国主权国家不在美国法院挨告的特权,其政治意义元胜于司法意义。早在两百多年前最高法院的《篷车号 诉 麦克法登案》案例,已经多次被现代法学家们定性为礼貌地向友好国家示好,而不是法律弱势或法理不足。

中华民国政府几度引用《外国主权豁免法》来开脱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但却累累踢到了钢板。  

凡是政治骗子都是好演员,政治骗子善于伪装,精于心计,行事心狠手辣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尤其是被共产党打得鸡飞狗跳的败退台湾后,政治骗子加上贪污腐败,就是国民党的代名词。

对于这种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现象,台湾大学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评语:“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在那个白色恐怖的小岛上,“蒋介石反攻无望论” 加上 “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 ,注定了这位独立特行知识分子的悲剧命运。

在台湾小岛上“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杀刘宜良的幕后黑手,台湾近代史最残暴的政治骗子蒋经国。他是集党政军特警大权于一身的土皇帝。不理他表面的职位是什么,他都是真正的台湾统治者。

在人为的作假下,在穿着便服到处上山下乡的笑脸下,蒋经国摇身一变,成了亲民爱民的民主英雄了,天下荒唐之事,莫过于此。

蒋经国的权力不是来自选民,是来自他的汉奸国贼老爸蒋介石。蒋经国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儿子蒋孝武培养成政治继承人,但是蒋孝武介入暗杀刘宜良案件太深,无法得到美国干老子的认可,逼不得已,才放弃了家族垄断台湾政治的企图。至于开放报禁党禁,更不是蒋经国的本意,是在野党强大的政治压力,没有选择的妥协。蒋经国既没有那种眼光,也缺少那种度量。


非美国公民亦可起诉外国主权国


尽管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禁止在美国法院起诉外国主权国,但美国联邦法官允许在涉及政府认可的暗杀的两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提起诉讼,一件是莱特利尔(Marcos Orlando Letelier) 一件是刘宜良。

莱特利尔是智利的反对党领袖,1932年4月13日在智利特木科(Temuco)出生,1976年9月21日,在美国首都闹市大街上,因汽车爆炸而死亡。莱特利尔曾任智利的外交部长、内政部长、国防部长和全权驻美大使。

1973年9月11日,智利独裁专制暴君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政变成功上台,莱特利尔与数以百计的前任政府官员被拘捕,关押到边远集中营长达二十个月,因国际舆论压力而被流放美国,莱特利尔成为反抗皮诺切特暴政的精神领袖,因而被皮诺切特恨之入骨,亲自下令将之谋杀。

暗杀计划由智利安全局特务头子孔特雷拉斯(Manuel Contreras)亲自操作,在美国的智利特务汤利(Michael Townley),雇佣古巴流氓为凶手,执行谋杀任务。

1976年9月21日早上九点十五分,就像每日的正常生活一样,莱特利尔与同事莫菲特(Ronni Moffitt),一齐离开马里兰州贝塞斯达(Bethesda)住家,前往首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上班。两名古巴杀手,开着车远远的盯住了他,寻找最好的机会下手。

九点三十五分,当莱特利尔的车子进入罗马尼亚大使馆前的谢里登环岛路(Sheridan Circle)时,古巴杀手按下遥控器,引爆了预早埋藏在车底的炸弹,莱特利尔立即丧身火海里,年仅四十四岁。

当年负责起诉智利凶手的美国联邦检察官普珀(Eugene Propper),在结案后与美国作家贲兹(Taylor Branch)合著《迷宫(Labyrinth)》一书,详细地记录了整件案的来龙去脉,和导致美国因此案而彻底取消了所有对智利的援助,并在政治上开始交恶。

莱特利尔的妻子伊莎贝尔(Isabel Morel Letelier),委托律师入状美国联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要求民事赔偿,是为著名的《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

美国联邦法院审受理的案件,逐案考虑,没有绝对的统一标准。在法理上,美国居民是否有权在联邦法院控告外国主权国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司法论题。莱特利尔与伊莎贝尔都不是美国公民,但是由于谋杀案发生在美国领土上,因而美国联邦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

同样是被外国独裁专制暴政头子下令,在美国土地上夺去自己丈夫的宝贵生命,既然非美国公民伊莎贝尔有权在联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么是美国公民的崔蓉芝,当然亦有控告台湾政府的权利了。


给躺在棺材里的蒋介石戴上精神绿帽子


中华民国历史上最大的盗国贼蒋经国,是一个杀人如麻的凶手,在国民党精心刻意的人为造假下,将他打造成一副朴素廉洁爱民如子的半神半人伟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湾郭沫若和司马南,实际上,到他咽气的那一刻,蒋经国都没有放弃党政军特警一手牢牢独控的事实。

在国民党大外宣的长期集体造谣下,维护蒋经国的人造伟大形象,成为台湾全岛全党的首要任务,蒋经国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当的时期,偏偏就有一棵最不恰当的沙子,飘进了他的眼里,那就是用江南笔名出版的《蒋经国传》作者,美籍华人作家刘宜良。

刘宜良在加州洛杉矶有两家礼品店,一家在渔人码头(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圣马特奥(San Mateo),小康生活局面。刘宜良不是一位有正义感的作家,也不是什么政论家,他的观点,离不开原来就是出身国民党的狭窄小视野格局,《蒋经国传》里也没有拆穿蒋经国丑陋画皮的道德勇气,是国民党的愚蠢,把刘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坛。

即使是如此,在极度想把蒋经国打扮成台湾活菩萨的国民党来说,也是踏到了红线,尤其是这个触犯底线的人,曾经是国民党军官、台北政工干部学院毕业,自己情报机关培养出来的所谓叛徒。

《蒋经国传》为刘宜良惹来祸事,但使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们决定刘宜良必须要死的导火索,却是刘宜良已经在动笔的《吴国桢传》。吴国桢不仅是国民党的敌人,而且是宋美龄的老情人,对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来说,即使给躺在棺材里的蒋介石戴上精神绿帽子,亦是一件无法容忍的事情,于是刘宜良的悲剧命运,就这么决定了。

如果揭发蒋经国的文字,是来自白种人美国记者的话,恐怕国民党也只有装聋作哑视而不见的份,绝对不敢动手谋杀。国民党之敢派凶手远赴美国杀人,是一种“锄奸”心态下的自然反应,更是要达到杀鸡儆猴的威慑长远目标。

马不知脸长,贪污腐败的国民党特务头子,并没有意识到在美国人民的眼中,他们只是一批祸国殃民蹂躏民权的败军之将,蒋介石画饼充饥式的反攻大陆笑话,蒋经国希特勒式铁拳统治手段,无一不是说明他们就是一批丑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

可是在台湾那个小岛上,蒋经国却可以关起门来打狗,胡作非为,肆无忌惮,钳制言论,破坏法纪,党国不分,特务比狗还要多,强逼军队效忠个人,与土匪无异,台湾岛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词。恶习难改,积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评,即视为共党阴谋,于是刘宜良就成了国民党要树立更高权威的整肃对象。

跨国杀人不是小事,没有蒋经国的首肯,没有将孝武的命令,有哪个特务头子,敢作此决定?因此,蒋经国和他那个无恶不作的儿子将孝武,就是谋杀刘宜良的真正幕后凶手。

刘宜良之死,是中华民国政府当局有计划有步骤有阴谋的冷血凶杀事件,无法无天的国民党在台湾小岛上杀人杀顺了手,居然杀到美国领土上来了。1984年年中,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设计成了谋杀刘宜良的“锄奸计划”。

1984年八月,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长汪希苓签批,由副局长胡仪敏联系竹联帮头子陈启礼,请他出面动手谋杀刘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亲自与陈启礼见面,加以所谓的爱国教育和专业培训。

这种愚昧的所谓的爱国教育是有效的,在谋杀刘宜良成功后,汪希苓每人颁发他们三人两万美元,折合现在市值,是四万九千两百元,但被三人拒绝,因为宰掉共产党特务,是他们的“荣誉”。

陈启礼亲自出征,率领两名帮内杀手吴敦与董桂森,前后远赴美国加州洛杉矶,进行“锄奸”。在出发前,汪希苓特派专员,给陈启礼一个“郑泰成”的假名,进行四天半的特别刺杀培训。  

1984年10月10日,三人开始在刘宜良加州洛杉矶郊区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摸底跟踪,确定刘宜良住家的环境和出入时间后,决定行动的地点和时间。10月15日早上九点,董桂森与吴敦偷偷潜进刘家没有关上门的车库,等到刘宜良单独出来,乘其不备,猛下杀手。

为了确保刘宜良必死,刺杀是双枪齐发的,江湖外号“鬼見愁”吴敦,首先朝着刘宜良头部开了一枪,董桂森则朝着刘宜良腹部连开两枪。事后与在加油站等候两人的陈启礼回合,三名杀手立即搭机,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长途电话录音,轻易地突破了凶杀案的神秘面纱。临上机前,陈启礼在机场公共电话,致长途电话台北,使用暗语“交易成了”,导致美方顺藤摸瓜,迅速侦破凶案。

中华民国政府在这件震惊全世界的世纪大案面前,慌了手脚,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中华民国政府再也无法抵赖。紧接着祭出三大动作,试图纾解铺天盖地的丑闻舆论:

第一,1985年1月10日,蒋经国下令将汪希苓拘捕,使他成为替罪羊;第二,1985年11月13日,拘捕竹联帮头子陈启礼,杀手吴敦、董桂森与及黑社会成员三百余人,全部投进监狱,不得与外界接触,以免露陷,第三,将副局長胡儀敏与副處長陈虎门革职查办。

那个时代,中华民国的司法,除了贪污,就是腐败,毫无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司法独立了。蒋经国是会演戏的,尤其是会演戏给美国人看。虽然下令将汪希苓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判了无期徒刑,但汪希苓的所谓监狱,不差于酒店,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而且进出自由,随时可以回家探亲,这算什么监狱?

汪希苓的所谓监狱,恰恰说明蒋经国的虚伪和造假。1991年1月21日,经过了两次所谓的行为良好特赦,配合着蒋经国演完了戏,汪希苓获得了假释出狱。


刘宜良之死终结蒋家皇朝梦


刑事裁决后,民事索赔跟进,是司空见惯的恰当程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华民国司法,与今天的中国相比,就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分别。为了洗涤刘宜良的鲜血,蒋经国在台湾小岛上演出了一场司法大戏:

陈启礼在1985年四月被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释出狱;吴敦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释出狱;胡仪敏被判入狱两年半,没几天就回家过年了;台湾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的判刑,则更像蒋经国手段,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入狱两年半,除了没几天就回家过年外,还静悄悄的把名字改为陳弈樵,升官发财,出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长去了。

台湾竹联帮堂主董桂森是一个悲剧性人物。在刘宜良命案爆发后,惊吓之余,心知留在台湾,必死无疑,于是开始逃亡海外,辗转数国,最后在巴西落网,被引渡回美国审判,获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国宾州路易斯堡联邦监狱里,因为几根香烟而与其他囚犯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刺死。

董桂森在美国联邦法庭上,勇敢的宣读了一份预先写好的《我的声明》:“這不是個人的行为,也不是幫派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 更直截了当的指出,暗杀刘宜良是蒋孝武直接下的命令!

这个揭发,成了压倒蒋家王朝骆驼背上最后的一根稻草!《我的声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满了各种各类诡异的阴谋流言。

使用冷血杀人来震慑异己,是所有独裁专制暴政的共同特色,无一例外,蒋经国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蒋经国暴政,就是1980年2月28日那个《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发生的台湾省议员林义雄全家灭门惨案!

就在林义雄台北的住家里,他的母亲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奂均受重伤,至今没有破案。在蒋经国残暴的白色恐怖统治下,不是没有破案,而是在台湾小岛上,没有人敢去破案,因为真正的幕后凶手就是蒋经国!

刘宜良谋杀案是蒋经国一生中最大的败笔,他杀人如麻不留声,但刘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蒋家皇朝美梦付诸流水,蒋孝武本来就是个彻头彻尾无恶不作的下流无耻流氓衙内,路人皆知的吸毒和酗酒老毛病,被视为台湾未来的噩梦。

是蒋孝武直接下令谋杀刘宜良的事实曝光后,这个扶不起的阿斗,更无法被台湾人民甚至于国民党接受了,蒋经国见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为了尽快将凶手儿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为了远离风口浪尖的是非之地,连忙把蒋孝武派到星加坡,当什么商业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蒋经国在立法院讲演时宣布,” 蒋家不会再有人出来竞选总统” !形势比人强,蒋经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家族传承,毕竟台湾人民的文明意识,已经在党外运动的冲击下,开始彻底的觉悟,政治骗子的丑陋庐山真面目,是无法永远欺骗台湾人民的。刘宜良的鲜血终结了蒋家皇朝美梦,这倒是没有人预料到的事。


求偿五亿八千四百万美元


为了洗涤自己的凶手嫌疑,土头灰脸的蒋经国,将介入刘宜良命案的官员、特务和黑社会杀手全部一锅端,前后数百人受到牵连。在以“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的遮羞布下,拒绝美国司法部要求将汪希苓等凶嫌押到美国受审的要求,因为蒋经国知道,特务头子和流氓们一旦离开台湾,也就是离开他的控制,那么他末日的到来,是可以倒数日子了。

竹联帮头子陈启礼在接受调查时,直截了当的爆出全部的实情内幕:是国民党特务头子汪希苓,亲自向他颁发“处理”刘宜良的命令!这些铁一般的证据,为刘宜良遗孀崔蓉芝,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控告中华民国政府,与几涉及命案的六名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和法理上的优势,是为著名的长臂管辖权《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

崔蓉芝聘请加州三藩市律师加尔奇克(Jerome Garchik) ,和纽约市律师里曼(Arthur Liman),联手入状控告,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就实际损失、精神损失与惩罚性赔偿两亿四千五百万美元,换成目前市价,高达五亿八千四百万美元。

中华民国政府理亏,但碍于面子,不敢承担责任,高价聘请加州三藩市律师马特尔(John Martel),和首都华府律师科可兰 (Thomas Corcoran)进行抗告,他们避开暗杀刘宜良是否中华民国政府行为,而是在美国法院是否拥有长臂执法权,和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涵盖主权国中华民国在内。

主审法官是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毕业的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 82年1月25日被雷根总统提名为联邦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

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没有任何使人惊讶的案例,只有一本为律师参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学著作,他在《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中裁决中华民国政府不必为此案负责的几点所谓法理依据,到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后,被三位法官全票否决掉:一场欢喜一场空,中华民国政府脱不开关系,必须为刘宜良的谋杀负起责任。

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颁布将《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撤诉的荒唐法理,虽然写的洋洋洒洒,但全是些站不住脚的胡扯,可以作为起诉外国政府的反面教材:

“中华民国目前正在法院以国家为由,驳回对其提出的要求的动议。中华民国没有争辩说,杀害刘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会审查的国家行为。相反,中华民国主张以下原则:刘宜良之死是由投诉中提到的个人造成的,中华民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的确,中华民国的民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对这些人定罪的过程中已正式取得了这一结论。

中华民国始终否认个别被告的行为,并坚决否认政府知道、参与或纵容了他们的阴谋。在对事实进行彻底调查之后,经过详尽的军事和民事审判和上诉,这一立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但是正如美国断言如果情况发生逆转一样,中华民国认为《国家法》的理论禁止调查本身,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在解决该动议时,法院要求当事方简要介绍另外两个问题,这可能与法院的裁决方式有关。这些问题是第一,根据美国法典第二十八条,《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诉诸中华民国。以及第二,中华民国是否可能对被告中所指的个别被告的活动负有反诉责任。

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补充情况介绍并就此事进行口头辩论之后,拒绝了中华民国驳回申诉的动议。出于以下讨论的原因,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现在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时尚早。 但是,法院指出,随着此事诉讼的进行,以国家行为为法理解除诉讼可能变得必要。”


中华民国政府初审小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台湾法院,是蒋经国用来打压异己的政治工具,声名狼藉,形同打手,为文明世界共所不耻,而林奇却对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脑袋灌水,昏庸糊涂,一至于此。

林奇法官为撤案决定,铺垫自以为是的法理:“中华民国承认其一些官员参与了杀害刘宜良的工作。 此外中华民国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这方面的事实调查结果。

根据当事方提供的情况介绍,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可以通过使用上级对策来指定被告的公认不当行为归咎于中华民国。

因此在本法院考虑以国家行为为由驳回该案之前,应通过本庭判决动议为原告提供机会,以根据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对中华民国的名誉赔偿责任进行辩护。

法院决定允许对中华民国的被告赔偿责任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不应表明法院已得出结论,认为存在此类赔偿责任。法院只是简单地确定,鉴于中华民国承认指定被告的行为,原告应有机会,在本法院考虑驳回原告针对国家行为的中华民国主张之前,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和辩论。

法院在不损害中华民国以国家为由驳回其动议的动议中予以否认。法院的结论是,至少在原告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的承认提出对被告的超额赔偿责任之前,不应驳回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

法院还得出结论,在诉讼的这一点上,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并未受到外国主权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范围,且与行使或行使酌处权无关。法院命令原告提出与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即决判决动议。决定动议后,法院将再次考虑是否应基于国家行为驳回本案。”


三位重量级联邦法官听证上诉


当《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后,案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8年12月14日,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开庭听证。

台湾政府一头栽进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就注定要倒霉。在美国十三座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中,第五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素来就是世人瞩目的焦点,因为第五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是美国民权的护法神,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是美国自由主义的大本营。

这一类的暴政暗杀新闻记者的勾当,到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可以说是未审先输,何况更有立场坚定的法理!最近三年来,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正在静静地从质到量的改变,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来自川普的提名。

按照美国司法规定,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平时开庭,需要最三位法官坐庭,遇到重大案件,院长有权下令全体法官出庭听证。《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听证的三位法官是汤玛士唐(Thomas Tang)、赫德(Procter Hug)和布兹维尔(Robert Boochever)。三位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级大卡,或许是巧合,三位联邦法官,全是来自民主党卡特总统的提名。


七个第一记录的华裔联邦法官


毫无疑问,汤玛士唐是所有在美华人的骄傲。唐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开着一间杂货店,维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唐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出生,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罗杰斯法学院毕业,1942年加入美国陆军,成为美国陆军中尉。

1952年,派赴朝鲜半岛,参与韩战。韩战归来,短暂为执业律师后,出任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Maricopa County)副检察长。

1957年,出任亚利桑那州助理总检察长,1960年当选为凤凰城市议员,1963年当选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这段时间,许多杰出的律师,因在他的法庭出色办案,而在美国司法界声誉四起,其中有一位杰出的年青女律师,后来成为美国司法史上首位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

唐为人大度儒雅,谦虚慈祥,无论是对同事还是囚犯,总是礼貌周到,一视同仁。在一件未成年谋杀案件中,唐的宽容处理,激怒了美国南方的保守势力,不肖舆论批评,毅然挂冠而去。

唐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十八年间,曾撰写超过四百份裁决意见书,影响巨大。唐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护移民、囚犯和少数民族。

在一件罐头厂种族歧视案件中,因为亚裔而被吃饭、休息、薪水均与白人差别,重罚雇主,最高法院不高兴,但是不敢否决他的裁决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国国会在1991年修改《民权法案》。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职位,是民权律师们的梦想之地,因而二十九个法官职位,很少有空闲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为各路人马争夺的焦点。1977年8月29日,卡特总统提名唐出任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10月7日获得参议院通过,10月12日颁发终身联邦法官委任状。1995年7月18日,因癌症病逝凤凰城好撒玛利亚医院,享年七十三岁。

唐有着多个第一的辉煌纪录:他是第一位进入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主席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议员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副市长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议员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被美国总统提名成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的亚裔美国人。


最谦虚但资历显赫的院长


个人风彩过人的赫德,可能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中,最虚怀若谷的法官之一。他于1931年3月11日在内华达州里诺(Reno)出生,1954年参加美国海军,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学院毕业,执业律师数年后,出任内华达州副州检察长,1972年出任内华达州教育局法律顾问,1977年出任美国陆军部长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顾问。

1977年8月29日,卡特总统提名为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9月15号被参议院认可,当日领导委任状,1996年至2000年,出任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院长,2002年有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谢世,享年八十八岁。

按照美国联邦司法制度,不允许任何层次的法官拥有绝对的权力,每一座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都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出任顶头监管人,任何的庭审裁决在顶头监管人核准前不生效。

由于自由主义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泛滥,其大约百分之七十的裁决被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记录,使任何一位院长工作,都变成了一份苦差事。

在赫德的四年院长任内,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认为过于自由的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试图挽救因自由与保守思想差异而导致的大分裂,但就像所有的法学家预测的结果一样,无功而退 。


冬奥会金牌得主的祖父


1992年在法国阿尔伯特维尔(Albertville)举行的冬奥会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选手林德(Hilary Lindh),夺得了下坡赛金牌,一举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布兹维尔法官。

布兹维尔于1917年10月2日,在纽约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尔法学院毕业,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国陆军步兵队长,战后到阿拉斯加朱诺(Juneau),出任美国联邦助理检察长,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院长。

1980年5月22日,卡特总统提名他出任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6月18日被参议院认可,同日获得委任状。由于健康问题,获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资深法官职位,虽然多年没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岁高寿,在加州帕萨迪纳家里自然谢世,依然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法官。


中华民国政府必须负起谋杀刘宜良的法律责任


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林奇,下令把中华民国政府从被谋杀的记者刘宜良的遗孀,提出的两亿余美元不当死亡诉讼中撤诉。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湾策划阴谋谋杀刘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中华民国政府情报局的三名高级官员和黑社会竹联帮的成员。

总结林奇法官的撤案主要法理有四:

第一,虽然暗杀刘宜良是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干的勾当,但是属于国家行为,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文件来看,蒋经国、蒋孝武和中华民国政府并不知情;第二,中华民国是主权国,符合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范围;第三,美国法院没有审判外国主权国的管辖权;第四,美国法院审判友好国家,将造成外交困难。

两造的同一批律师,并没有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理辩论中,提出崭新的法理观点。1989年12月29日,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颁布了裁决书,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的意见,全面否决了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林奇的所有裁决,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进行赔偿庭审。

由布兹维尔法官执笔撰写的裁决意见书,洋洋洒洒的用了九十四种法理和二十余个判例,条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为什么中华民国政府必须负起谋杀刘宜良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北区联邦法院裁定,根据美国的法律,中华民国不能承担起替代责任,因为命令刺杀刘宜良的行为不在他的工作范围之内,国家行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为,使崔蓉芝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

崔蓉芝在其诉状中声称,中华民国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中华民国根据国家行为法理提出动议,驳回其被列为被告。北区联邦法院最初否决了这项动议,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确定,中华民国应根据政府的对策承担责任。  

北区联邦法院驳回了崔蓉芝的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并批准了中华民国以国家行为法理为由,驳回其作为被告的动议。北区联邦法院认为,汪希苓的行为与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的职责无关,也不是中华民国可合理预见的。   

北区联邦法院还裁定,国家行为法理使美国法院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法院认为,中华民国的决定是国家行为,因为这些判决代表行使中华民国的管辖权,以行使其公共利益来评估谋杀责任。此外,北区联邦法院裁定该原则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介入性将发现涉及外国国家安全,和情报事务最敏感地区的司法人员。  

根据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第54(b)条,北区联邦法院在裁定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诉讼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华民国政府作为当事方的被告。崔蓉芝及时提起上诉动议。  

北区联邦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项要求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将事实限制在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之内。根据这些发现,似乎两个枪手吴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华民国竹联帮的成员。  

我们必须根据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来决定对中华民国是否具有客体管辖权,该法律在《美国法典第28条》中作了部分规定。

是否存在管辖权是一个可重新审查的法律问题。北区联邦法院根据其对中华民国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的解释,以及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解释,对中华民国做出了对原告反诉问题的即庭判决。

北区联邦法院基于其对国家行为法理的适用,驳回了中华民国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令人惊讶的是,没有第九巡回联邦法庭案例,或者我们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件,都没有规定地方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家行为法理的审查标准。

隐含地看来,上诉法院已经从头审查了该国家行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审判法院在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处于较弱的地位,它不能决定某一案件是否牵涉到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此外,通过审查国家教义法在新案件中的适用性,我们确保降低了这些案件中司法错误的风险,因此我们审查了地方法院关于新国家行为法理的裁决。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我们的法院中获得对外国管辖权的唯一基础。在任何情况下,外国主权政府不得受美国或各州法院的管辖。

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该诉讼成为侵权司法行动的一部分。崔蓉芝要求赔偿其丈夫在美国境内的非法死亡。第1605(a)(5)条取消了外国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范围内所犯的侵权行为的豁免权。

崔蓉芝声称有两个理由: 一,中华民国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二,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在中华民国政府受雇范围内下令暗杀行动。

北区联邦法院最终裁定,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排除了对中华民国参与串谋的调查的依据,汪希苓的行为不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规定的受雇范围内。因此北区联邦法院裁定,中华民国对刘宜良的损害赔偿不负有应诉原则的责任。

这一决定构成了一个裁决,即北区联邦法院缺乏客体管辖权,因为第《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a)(5)条要求外国代理人的行为在其雇用范围之内。    

关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侵权行为与雇佣范围规定,在《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基本上要求得出以下结论:《高级应诉原则》适用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在《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我们认为州法律,而非联邦普通法管辖员工在确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性时,是否属于雇佣范围。

中华民国是否应负上应诉的责任,不仅对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而且对拒绝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赔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的优劣至关重要。

《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6条规定:对于根据本章第1605条或第1607条,外国无权享有豁免权的任何救济要求,外国应以与在类似情况下的私人,但除机构或机构外的外国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制定适用于涉及外国的诉讼中适用的联邦责任规则。

在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对上级被告承担责任之前,必须解决两种法律选择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决定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权的被告政府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第二,假设我们根据该法具有管辖权,我们必须确定在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应根据案情承担责任时应适用的法律。

我们认为,联邦普通法规定了适用于决定涉及外国的诉讼的是非曲直的法律选择规则。哈里斯在波兰的一次飞机失事中丧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起诉了这家波兰航空公司。《外国主权豁免法》之所以适用于该诉讼,是因为波兰航空公司是波兰政府的一种企业。

原告认为,由于当事方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因此加利福尼亚的法律选择规则,应确定实质性损害赔偿法。我们拒绝了这种说法,认为联邦普通法在《外国主权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适当的法律规则选择。

我们采用了1969年《法律冲突的重述》方法,该方法假定除非发生了与侵权行为更重要的关系,否则适用发生伤害地点的法律和各方。因此我们认为适用波兰的实体法是因为事故发生在波兰,并且波兰与该行动的关系至少与加利福尼亚的关系一样重要。

如果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管辖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适用的反请求上级法律,则将很麻烦与存在严重的实际困难,并可能导致在同一诉讼中适用不同的实体法。我们不认为国会打算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因此我们认为,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控制着适用于管辖权和案情的上级反诉法律。

加利福尼亚州是发生伤害的地方,根据联邦法律选择规则,除非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之间有更重要的关系,否则其法律将适用于诉讼的是非曲直。

尽管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有某种联系,但我们不能说它与之有着更重要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和中华民国,对这起诉讼的当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刘宜良被杀时在加利福尼亚定居,中华民国和其他中华民国公民是该诉讼案件的当事方。

加利福尼亚州对确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得到赔偿并阻止在其境内实施此类侵权行为具有重大利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加利福尼亚州与侵权行为的关系,至少与中华民国的关系同样重要。

根据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加州的《政府反诉法》将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否属于其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范围之内。

加利福尼亚遵循责任的“企业理论”定义: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这样的理由,即雇主的责任应超出其对雇员的实际或可能的控制范围,以包括企业固有的或由企业造成的风险,因为雇主而不是无辜的受害方,最能通过价格来分散风险、费率或责任保险。

像中华民国这样的国家,无法通过其产品价格来像私营企业一样分散风险。但是借助公共领域,它可以类似地分散风险,否则这些风险将落在受该国雇员的侵权行为伤害的个人身上。

加利福尼亚建立了一个双管齐下的测试,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受雇范围内行事。通常,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雇主将对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第一,行为是必需的或与雇员的职责有关,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预见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刘已经建立了足以满足检验第一分歧意见的事实,因此没有解决可预见性问题。尽管雇佣范围问题通常是事实问题,但当事实无可争议且推论不可能冲突时,问题就成为法律问题。

在评估员工的不法行为是否是其职责所必需或附带的时,法律对职业职责进行了广义定义。如果雇员出于个人目的严重偏离职责,则雇主不应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民国认为,对汪希苓的诉讼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中华民国法院明确认定,汪希苓是出于个人怨恨而杀害刘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华民国法院认定汪希苓相信,刘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坏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认为,法院实际上发现,汪希苓利用这个表面上的民族主义的故事,只是说服陈启礼谋杀了刘宜良,但他实际上并不相信他本人。但是中华民国法院从来没有说过民族主义的故事,只是一种诱使陈启礼谋杀刘宜良的幌子。

我们同意地方法院对这些调查结果的解释。刘宜良是一位历史学家和新闻工作者,过去曾批评中华民国领导人。可以合理地假设刘宜良将对汪希苓采取的行动,是另一篇批评另一位中华民国领导人的文章。

根据中华民国内部法律,汪希苓的回应可能是出于个人怨恨,但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这足以对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即使我们假设,尽管没有证据,也证明汪希苓一定是出于个人怨恨,而不是由于他在中华民国政府担任高级官员而引起的,加利福尼亚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混合动机足以对雇主施加替代责任。

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华民国提供了利益。法院指出,汪希苓认为刘宜良批评中华民国的行为,正在损害中华民国的利益。 汪希苓显然认为,让一位知名评论家沉默,将会对中华民国更加有利。

我们意识到,此案中华民国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因汪希苓的举动,遭受了重大损害和尴尬。不过,如果汪希苓没有暗杀案的同谋,那么中华民国本可以从批评家的沉默中受益。如果从事后观点的角度出发,需要实际的收益,那么实际上赔偿金就会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实际上将消除卓越的后勤保障。

本案中存在的另一个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托给他的中华民国设施,帮助陈启礼为暗杀做准备。 汪希苓将两人送至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培训学校,进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训,并向他们提供了由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准备的有关刘宜良的秘密档案。正如中华民国正确地指出的那样,仅使用委托给雇员的设施,不足以对雇主去承担责任。

尽管汪希苓仅使用设施不足,以将责任归咎于中华民国,但这一因素与汪希苓利用其权限,来完成一项任务相结合,足以向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最后,中华民国认为,不应对汪希苓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汪希苓违反了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的国内法,而且其他官员都没有人知道或认可他的行为。

同样,中华民国官员没有批准汪希苓的行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政府的回应下,雇主要为自己企业固有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个人过失如何。  

我们可以接受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即没有其他更高层官员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为,并且仍然发现崔蓉芝已依法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在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因此我们推翻了北区联邦法院对崔蓉芝的动议作出的部分即庭判决的否决,以及它对中华民国不能对刘宜良的死负有责任的决定,予以驳回。    

由于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华民国在被告人的责任下,我们还认为,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下存在客体管辖权,除非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的行为,属于该行为的酌处权范围之内。此例外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根据中华民国法院,汪希苓无权违反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罪的法律。

台湾《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按照其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应受到惩处,除非该公职人员知道此类命令违反了法律“。

国家行为法理的原则,不是对法院的管辖权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区采取司法行动的审慎原则。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该理论,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诉中华民国,尽管中华民国未提出这一论点,但我们对使行政部门尴尬并提出问题表示担忧。

在《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智利在1973-1974年间辩称,即使其官员下令暗杀莱特利尔,这些行为在该原则下也应受到豁免,因为这些行为被视为发生在智利境内,尽管暗杀是发生在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允许外国重新以法案的名义,通过后门重新采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之前所定义的主权豁免框架,从而完全模糊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目的和效力与国家行为法理。

尽管《外国主权豁免法》忽略了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但国家行为准则却没有。因此《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该法院管辖权以审理此类案件,这一事实并不能终止我们的调查。在指控外国政府下令在美国暗杀美国公民的案件中,我们仍然必须确定国家主义的行为是否要求弃权。我们得出结论,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外国是否在为公共利益行事。 当一个州为公共利益行事时,它就拥有主权。法院必须谨慎行事,以免侵犯该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判断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这样的调查几乎不会冒犯外国的主权。

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济指示外国主权者,改变其选择的从其自身宝贵的自然资源中,分配和获利的手段,都将冒犯一个国家的主权。只有在要求法院对在外国国家自己境内进行的公共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作出判断时,才会引起这种关注。

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并未禁止法院审理基于警察队长所称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谋杀某人的不正当的死刑诉讼,因为国际上普遍谴责了使用酷刑的共识。也有国际社会谴责谋杀。

1976年10月8日开始实施的《美洲国家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承诺预防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是绑架,谋杀和其他攻击行为”。

197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第二条: “故意实施以下行为定为犯罪:谋杀、绑架或其他攻击该人,或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自由”。

这种情况不会妨碍行政部门制定外交政策,或导致对同一主题的不同声明。相反,如果我们立即援引国家行为法理,来禁止美国公民对在美国发生的一起谋杀案提起不当的死刑诉讼,那么该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门感到尴尬。

拒绝获得司法救济的决定并不是我们轻易做出的决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没有任何可援引国家行为法理的因素,存在于任何国际组织中。

中华民国认为,台湾的司法程序是国家行为。双方都同意,法院的判决可以是国家行为。值得称赞的是,中华民国没有试图掩盖与刘宜良暗杀事件有关的肮脏事实,而是进行了调查,并公开审判了涉案的个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这样的高职位官员。

我们的决定仅将加州法律应用于中华民国法院确定的事实。尽管结果可能牵涉中华民国的财务责任,但它并不冒犯其主权,也不会比中华民国法院已经承担的责任引起更多的尴尬。

由于我们做出了较高的回应,我们无需决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中华民国官员进行票传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为法理并不妨碍崔蓉芝的索赔诉讼。我们认为,当据称国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国境内暗杀美国公民时,国家行为法理法不会自动禁止对外国政府提起的诉讼。

我们推翻了地方法院关于驳回中华民国作为当事方被告的裁决。我们认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最高上诉法律,中华民国需要对刘宜良的非法死亡负有赔偿责任。仅将本案发回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进行进一步必要的索赔诉讼。”

这是一篇极其精彩的经典裁决书,法理坚定、逻辑性强,一气呵成,文字行云流水,引用的二十余个的案例,环环相扣,全与长臂管辖权有密切关系,将《外国主权豁免法》清楚地说明,永远不会是任何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犯罪的保护伞。

全篇裁决书除了点出有关的精密法律依据外,还充满了正义必胜残暴必败的人文精神,数十年后再读之,依然使人觉到了伸张正义的美国精神,透纸而出。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的案例,尤其是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书,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恶政权,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长臂管辖权的授权下,犯我美国刑法者,虽远必诛!


庭外和解赔款保密


自己心知肚明是理亏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不敢在美国联邦法庭上与崔蓉芝硬拼的。在已经被刘宜良的冤魂惊吓得魂不附体下,国际媒体的法庭进展新闻报导,将会为惊弓之鸟的中华民国政府,尤其是蒋经国的偏远小朝廷,带来无法承受的尴尬、羞辱、藐视,甚至是致命的沉重打击。

为了面子,中华民国政府委托律师,立即向首都华府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就中华民国主权外国,是否应该受到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全面赦免和保护。但随后就被拒绝立案。

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即以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裁决,为司法行动的最后定谳。

在中华民国政府来说,最不愿意见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国联邦法庭上扒它的旧伤疤,因为越扒越丑陋,越扒越丢脸,避免这种必然会发生的情况,只有两个选择:或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或是被美国联邦法庭公开裁决要向崔蓉芝赔款!中华民国政府选择了前者,一场轰动全球的刘宜良暗杀案,自此走进了历史。

由于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赔款数字将成永远尘封的国家秘密,世人无从知晓。为了保护隐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协议书里,都会附加涉密惩罚条款,对涉密者有追诉罚款的权利。但可以从几乎是同样被外国政府派人在美国暗杀的《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裁决案中,猜测其中玄机。

根据市价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艾斯维斯(William Aceves)在该书中披露:1980年11月5日,华盛顿首都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智利共和国需要向暗杀者莱特利尔的遗孀伊莎贝尔,赔偿四百九十五万两千美元损失费,另外按照美国联邦法庭惯例,输方自动为赢方支付律师诉讼费,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万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五万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两千三百万美元,当时的一百一十万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万美元。

残暴是要付出残暴代价,愚蠢残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残暴的代价,中华民国政治恶棍蒋经国暗杀刘宜良案件,就为世人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现世报应警世录。


国家主权免法与费雷斯主义


美国主权豁免特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内的《国家主权豁免法》,第二类是对外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除非联邦或州政府自愿放弃这种特权,否则《国家主权豁免法》保护了联邦与州级政府免于被起诉的特权。

美国司法界素有费雷斯主义(The Feres doctrine)的惯例。费雷斯主义的法理来自《国家主权豁免法》的延续,惯例则是来自195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的《费雷斯 诉 美国案(Feres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这是一件由三件上诉案合并处理的划时代大案,整件官司只围绕着一个法理在辩论:美国军人是否应该属于1946年生效的《联邦侵权索赔法》保护范围?

第一件件上诉案件是《费雷斯案》。美国陆军弗雷斯中尉(Rudolph Feres),在纽约松营地(Pine Camp)军营一次意外火灾中死亡,她的妻子以美国陆军明知危险而没有预防,疏于职责为理由,控告美国政府要求赔偿,纽约地区联邦法院和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俱拒绝之,上诉至最高法院。

第二件件上诉案件是《杰斐逊案》。一位职业军人在腹部手术后,经常感到不舒服,吃药无效。在八个月后另外一次手术中,医生从他腹部取出一条长三十英寸宽十八英寸,印有“美国陆军医疗部”字样的毛巾,显然是上次手术军医遗留在里面的残剩物,于是起诉美国政府,地区联邦法官承认军医是有疏忽职责,但美国政府不需要为止负责,第四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认可,于是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第三件件上诉案件是《格里格斯案》。一名受了轻伤的在职军人,被经验不足的军医糊里糊涂的治死,显然是误诊,其家属控告美国政府,地区联邦法院根据《国家主权豁免法》法理将之撤案,第十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以两票同意一票反对维持原判,因而有了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强大法理。

《费雷斯 诉 美国案》在1950年10月12号,一连两天开庭听证。院长温信(Fred Vinson)、布莱克(Hugo Black)、里德(Stanley Reed)、法兰克福(Felix Frankfurter)、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杰克逊(Robert Jackson)、伯顿(Harold Burton)、克拉克(Tom Clark)与明顿(Sherman Mnton),坐庭听证。

195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颁布裁决九票同意零票反对的全票裁决三案的原告全部败诉撤案:法理根据就是《国家主权豁免法》,而《联邦侵权索赔法》保护范围不包括在职军人在内。自此以后,处了宪法权利以外,再也没有在职军人用任何理由控告美国政府,是为至今依然有效的费雷斯主义。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鼎盛时代,大多数的大法官都是当代精英。院长温信是最高法院诸多大法官中,仅有的几位曾在三个政府中任过职的人才,他曾当选过代表肯塔基州第八选区的联邦众议员,出任过罗斯福政府的经济稳定办公室部长,后出任美国第五十三任财政部长,《费雷斯 诉 美国案》时是最高法院第十三任院长。

布莱克顶着被新闻记者揭发三K党出身的丑闻依然我行我素,哈佛法学院院长出身的法兰克福德高望重,一言九鼎。

来自米尼苏达州的道格拉斯,在四十岁时就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最年轻获此荣誉职位者之一,在位三十六年两百十一天,这个在位最长的记录,至今无人打破。他的民权思想和尊重个人权利自由思想,影响力几代美国人。

1975年,《时代杂志》誉之为“有史以来最具教义和最坚定的公民自由主义者(the most doctrinaire and committed civil libertarian ever to sit on the court)。

杰克逊是布莱克的死对头。在最高法院的十七位院长,一百零二位大法官中,杰克逊是唯一拥有实战司法三部门经验的大法官,因为他曾出任过专在最高法院为美国政府辩护美国副检察长(United States Solicitor General),美国司法部长,然后是最高法院大法官。

《费雷斯 诉 美国案》的裁决书,就是由他亲自撰写的杰作,也就是费雷斯主义的发明者。1945年,杰克逊出任纽伦堡战犯大审判的总检察官,多次发言,将费雷斯主义法理发挥得淋漓尽致,扬名国际。

《国家主权豁免法》不是没有极限的,除了1946年的《联邦侵权索赔法》外,还有1887年3月3日国会通过限制权力的《塔克法案》,严格规范了美国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联邦雇员的行为损害了宪法权利和公民权益,则必须放弃《国家主权豁免法》权利。

《塔克法案》分类为《大塔克法案》和《小塔克法案》,凡是胜诉额度超过一万美元者,归为《大塔克法案》,必须在联邦法院审理,一万美元以下者,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或申诉法院共同管辖权。


国际形势助长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随着国际形势的演变,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的威力,无远不至,无地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英帝国开始衰落,世界各地的殖民地也逐一独立,有太阳的对方就有米字旗的牛皮,已经成为笑话。强势的美元取代英镑,成为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成为事实,沦落为美国政治殖民地的英国,只好认命。

半个世纪下来,目前全球百分之八十以上使用美元结算的国际大环境,加之强大武力的后盾,使美国更理直气壮地挥动长臂管辖权大棒,除了牢固美国的龙头政治地位外,更得了“世界警察”的讽刺雅号,天真的美国人,也不以为然:警察没有什么不好的。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条典型的长臂管辖权法案:《达马托法案(The D’Amato Act)》。此法案是由纽约州共和党联邦参议员达马托(Alfonse D’Amato)提案,依照美国国会以提案者或当事人名字来为法案命名传统,成为《达马托法案》,又名为《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Iran and Libya Sanctions Act)》,是属于落日条款(sunset clause)。落日条款意味着有其时间性,时间一到而没有延期的话,则自动作废。

落日条款源自《罗马法》,更可追溯至柏拉图法律。在罗马时代,主要是为了军队开销而设的过渡性临时法律,更为了不要激起民愤,因而将征税行为定有时间性,到期后就不再征税。当朱利叶斯·凯撒变成大独裁者时,为了长期得到经济支持,就悍然将之废除。这种制度,美国一直采用至今。

1996年8月5日,克林顿总统将《达马托法案》签署成美国法典后,凡是投资伊朗超过两千万美元的个人或公司,美国政府将加以制裁。

该法范围广泛,“对直接进行某些投资并大大有助于增强伊朗或利比亚发展其石油资源的能力的人,以及对出口某些增强利比亚武器或航空能力,或增强利比亚发展其能力的人的制裁,石油资源以及用于其他目的。”孟晚舟就是触犯了这条美国大忌的长臂管辖权。

经过谈判,2004年9月20日,小布什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以终止针对利比亚的国家紧急状态,并终止对利比亚的经济制裁。 2006年9月30日,该法案更名为《伊朗制裁法案》。 该法案最初被限制为五年,并且已经扩大了数倍。 2016年12月1日,《伊朗制裁法案》又延长了十年。

《伊朗自由与支持法》于当年下半年通过。 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对《伊朗制裁法》进行了修订,以扩大总统惩罚制裁伊朗石油部门的公司的能力。2016年12月1日,《伊朗制裁法案》再延长了十年。

《伊朗制裁法案》出炉以来,效果不佳,多不被尊重,更不用说执行了。于是美国祭出更强硬的长臂管辖权,来达到艰难的政治目的。

除了在政治上的无形利益外,还有实际上的经济效益,被美国假借长臂管辖权而制裁给国家,不计其数,几乎数不过来,其佼佼大者如伊朗、伊拉克、黎巴嫩、白俄罗斯、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叙利亚、乌克兰、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亚、马里、尼加拉瓜、朝鲜、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蒙特内科罗、塞尔维亚等。


长臂管辖权为美国带来不可思议的经济效益


二十世纪时,英国国会曾傲慢地宣称:除了将男女互变性别外,英国国会无所不能!当然,在现代的医学和科技来说,男女互变性别已经不是问题了。英国国会做不到的,美国国会却能办到。

在长臂管辖权来说,1996年是威风八面的一年,是大丰收的一年。除了针对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外,还有制裁古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Helms–Burton Act)》。因由北卡罗来纳州联邦参议员赫尔姆斯(Jesse Helms) ,与印第安纳州联邦众议员伯顿(Dan Burton)联手推动,因而以两人名字命名法案。

《赫尔姆斯-伯顿法》又名《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互助法(Cub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Solidarity Act)》,在1995年2月14日有两人同时在参众两院提出立法动议,1995年9月21日在众议院,以两百九十四票同意一百三十票反对通过,1995年1月9日,在参议院以七十四票同意二十四票反对通过,1996年3月1日,立法动议向参众两院联席会议正式提出,1996年3月5日参议院口头表决,以七十四票同意二十二票反对通过,次日,在众议院口头表决,以三百三十六票同意八十六票反对通过,1996年3月12日,克林顿总统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这两条长臂管辖权法律,为美国带来不可思议的经济效益。

虽然《伊朗制裁法案》与《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互助法》是以禁止任何企业与美国的敌对国进行贸易往来为目的,但不仅使美国长臂管辖权如虎添翼,更使美国财源滚进。

根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发布的公开讯息,1977年至2014年,外国企业收到的罚单占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七,其中尤以欧洲企业为最高。2008年以来,最终支付罚金超过一亿美金的公司共有二十六家,欧洲企业占了十四家。

由2010年开始,在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制裁下,各国金融机构纷纷中枪落马,由于如果被美国财政部宣布不再接受其美元结算,无异就是该银行死亡宣布书,于是违反美国政府宣布过的制裁名单者,纷纷交出罚款,破财挡灾:

2009年12月,没收瑞士信贷5.36亿美元;2010年八月瑞士巴克莱银行被罚款2.9亿美元;2012年六月荷兰ING金融集团被罚款6.79亿美元;2012年八月英国渣打银行被罚款6.67亿美元;2012年十二月英国汇丰银行被罚款19.2亿美元;2014年六月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89.7亿美元,成为美国长臂管辖权打破纪录的最高丰碑伟绩;2014年八月英国渣打银行又被罚款3亿美元;2015年三月德国商业银行被罚款17亿美元;2015年十月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被罚款7.87亿美元;2017年二月德国德意志银行被罚款6.3亿美元;2018年十一月法国法国社会保障银行被罚款13.4亿美元;2019年四月英国渣打银行又被罚款11亿美元;2019年四月意大利裕信银行被罚款13亿美元。


起诉沙特阿拉伯政府王子大臣索赔


2001年9月11日,沙特阿拉伯国籍、伊斯兰恐怖基地组织头子本拉登,先后派出四个小组共十九人,潜进美国,发动恐怖袭击,分别袭击美国首都重要联邦建筑物和纽约世贸大楼。

十九名恐怖分子中,有十五名是沙特阿拉伯国籍公民,两名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籍公民,一名是埃及国籍公民,一名是黎巴嫩国籍公民。

全部死亡人数是两千九百九十六人,包括十九名恐怖分子在内,受伤者超过两万五千余人,财产与基础设施损失超过一百亿美元。

政治层面的善后是艰巨而复杂的,但司法索赔的行动,从未停止。2017年3月20日,首批控告以上嫌疑,代表着八百五十个受害者家庭,一千五百余人受伤者的的诉状,递进了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为一场美国司法史上规模最大,人数最大,律师最拔尖的司法诉讼,拉开了序幕。

种种事后浮出水面的证据显示,沙特阿拉伯的四位包括储君在内的皇家王子,数家沙特阿拉伯银行和沙特阿拉伯几位部长,介入这次的恐怖袭击。

在诉状中广泛地提出的声明中说,九一一家庭和受害者声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特工,和雇员为九一一劫机者和阴谋家中的某些人提供了帮助。 基地组织之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恐怖组织,主要是受到沙特政府建立和赞助的资金和运营支持的推动,通常被称为慈善机构 。

原告声称,沙特阿拉伯政府事先知道其一些官员和雇员是基地组织的特工或同情者。沙特阿拉伯“明知为基地组织恐怖组织提供了物质支持和资源,并促进了9月11日的袭击”,因而需要为这场认为灾难负责,赔偿八百五十亿美元。

基于全美各地的联邦法院,都接到类似的诉状,因而联邦法庭将之合并为单案,统一处理。美国联邦法庭依法下令,成立一个“ 2001年9月11日的再恐怖袭击委员会“,任命科岑奥康纳律师楼(Cozen O’Conno)为执行委员会联合主席,负责代表所有的原告受害者,与数十家人寿与产业保险公司,提出民事索赔诉讼。

总部设在宾州费城,拥有六百六十五名律师,在二十五个州中有二十六间分部的奥康纳律师楼,是一件综合性的律师楼,1970年时由科岑(Stephen Cozen)和奥康纳(Patrick O’Connor)所创办。

2018年排名第八十四名最佳的律师楼,全球两百最大律师楼中排名第一百零七,2017年美国五百最大律师楼中排行第七十九。当美国把恐怖分子嫌疑犯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湾拘留营时,奥康纳律师楼的律师,是为嫌疑犯提供法律服务者之一。

向沙特阿拉伯政府索赔案已经审理了十多年,共有三千多份案卷或法庭文件,涌进法院书记处,程序的复杂像个迷宫。

沙特阿拉伯王国聘请了华府超级律师凯洛格(Michael Kellogg)为主打律师,另外著名的律师汉森 (Mark Hansen) 、斯崒兹 (Colin Stretch) 和邓巴 (Kelly Dunbar)为主辩律师。

在华府的司法界,提起凯洛格汉森律师楼(Kellogg, Hansen, Todd, Figel & Frederick PLLC ),绝对的是一流加超棒!享有“华盛顿首都的诉讼精品店(uber-elite, D.C.-based litigation boutique)美誉。

1993年,凯洛格连同自己两位哈佛法学院老同学胡伯(Peter Huber) 和汉森,成立律师楼,由于三人全是哈佛法学院的精英,因而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极高的用人标准。在目前的七百名全是美国拔尖法学院出身的律师中,全出任过联邦法官的法律助理,其中包括凯洛格自己在内的十二位律师,出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理助理。

自2014年一月以来,其中七位凯洛格律师楼曾在最高法院辩论过二十七次,审理过五十一件案件,其中包括在四件件超级大案中取得胜诉的:《康伍德 诉 美国烟草案(Conwood v. U.S. Tobacco)》《贝尔大西洋公司 诉 徒碗里案(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美国运通信用卡 诉 意大利色彩案(American Express v Italian Colors)》《聚氨酯反托拉斯诉讼案(Urethanes Antitrust Litigation)》。

美国头三大电话与网络服务公司Comcast, AT&T 和Verizon等,都是凯洛格汉森律师楼的常年顾客。

对于律师尤其是刚毕业的新律师来说,凯洛格汉森律师楼的薪水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工作。2018年开始,起薪年薪就是二十二万五千元,保障年终奖金最少有十七万五千元,两年后根据业绩再定薪水。凡是曾出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资历的律师,签约时另加三万三千元特别奖金。

凯洛格汉森律师楼人才鼎盛,目前川普提名的新最高法院大法官戈苏奇(Neil Gorsuch),和美国中央情报局法律总顾问埃尔伍德(Courtney Elwood),都是就是出身这家律师楼。

共有十四位在职律师,被美国总统提名出任联邦法官,奥德汉姆(Andy Oldham)成为第五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马蒂(Paul Matey)成为第三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理查森(Julius Richardson)成为第四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科马蒂迪(Saritha Komatireddy)成为纽约东区地区联邦法院法官。

当沙特阿拉伯王国和四位皇家王子遇上了被列为九一一恐怖袭击嫌疑犯这种天大的麻烦事,主动的找到了凯洛格汉森律师楼来辩护,是一件顺理成章,最自然不过的事了。

凯洛格一开始就定下了否认、拖延和主攻《外国主权豁免法》为脱身护身符三大辩护策略,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是一套成功的战术。


索偿案在惊叹和愕然中落下帷幕


成功的美国诉讼律师,有一种往往极其有效百试百灵的法庭策略:告一片,定一点。意思是将对方有关无关的嫌疑人,全部告进去,成为与对手律师谈判的筹码。

仅就这些被告逐一审查是否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范畴,就花了好几年的时间,最后认定沙特阿拉伯王国与四位皇室王子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允许将之排除在被告名单之外。在总数三十二为索赔被告中,一下子删除了十二位。

剩余的物资和金钱协助恐怖分子指控,在法律上遭到了滑铁卢式的惨败,因为在法律上,美国国务院是唯一拥有将外国政府或政权列进《资助恐怖分子国家名单》,在当时,美国国务院并没有那么做,因而在法理上,联邦法院无权将之放在被告席上。基本上,从沙特阿拉伯王国国家银行,到本拉登的建筑公司,再到各部门的大臣们的法律责任,不是在欠缺证据,就是涵盖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范畴内。

2010年9月13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丹尼尔斯(George Daniels),将缠诉十多年的长臂管辖权世纪大案,作出了简易裁决,或曰即席裁决(summary judgment)。

在美国联邦司法体系里,联邦法官的量刑范围极度有限,基本上不需要等待法官的宣布,查查联邦法官使用的《量刑准则》小册子,就知道自己的获刑时间了。

即席裁决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56)》而执行的,当案情与法理已经清楚地第证据和法律之前时,如果法官觉得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去开庭的话,就可运用即席裁决方式结案。

丹尼尔斯法官在洋洋洒洒的裁决书里,详细地列出了七大法理:

 第一,声称恐怖分子与美国缺乏足够的持续而系统的联系,以证明法院对其行使一般人身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二,仅靠政府指定被告的恐怖分子不足以使法院获得特定的个人管辖权;

 第三,地区法院对被指控从事恐怖组织活动和该组织领导人的被告没有特别的个人管辖权;

 第四,申诉未能说明根据《外国人侵权法》对违反故意法的索赔;

 第五,在美国和加拿大以穆斯林民权和倡导组织名义经营的被告不应对《反恐怖主义法》承担责任;

 第六,原告指出,《反恐怖主义法》对穆斯林青年组织的指控声称是恐怖组织的前线慈善机构证据不足;

 第七,银行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不承担责任。议案部分获得批准,部分被拒绝。

一件惊天动地的划时代长臂管辖权大案,就在世人的惊叹和愕然中,落下帷幕。

四位王子中,最为世人瞩目的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储君苏丹(Sultan bin Abdulaziz al-Saud),他有一个非常优秀的儿子,中国人很熟悉的班达亲王(Bandar bin Sultan Al Saud)。

才华四射的班达是现代F16战斗员出身,个性豪迈,挥金如土,交游广泛,人脉关系,无人可比,曾任沙特阿拉伯王国驻美全权大使十六年,中沙建交就是由他一手促成,他与布殊两代总统私交甚密。九一一恐怖袭击发生时,班达正担任驻美大使,他圆滑的外交技巧,将九一一恐怖袭击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的限度。

班达家族与美国渊源久远,他疼爱的大女儿,正是目前现任的沙特阿拉伯王国驻美全权大使,年前赴任时,一口与美国人毫无差别的标准英语,完全没有穆斯林宗教烙印的风采,待人接物谦和有礼,在美国读书和长大的大环境,使她对美国的政府和社会了如指掌,一到任就获得美国舆论界的高度肯定和表扬。


管辖三州两千余万人口的第二巡回法院


没有人会怀疑原告会不会提出上诉,但是几乎大部分的法学家们,都怀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能够有多少空间给原告。被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命名为《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案》的上诉案,在2008年1月18日开庭听证,原班两造人马,再度交锋。

由于地理和人口量的特殊原因,在美国十三个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中,位于纽约市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一直就是一颗闪闪发亮的司法巨星。

自1891年建立以来,人才辈出,功勋辉煌,从这里被美国总统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就有美国司法史上首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的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将美国种族隔离残暴国策打进历史地狱的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与亲祖父同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 II)。

设有十三法官席位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管辖着纽约、康乃狄克和佛蒙特三个州,人口高达两千四百万之众。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顶头监管人是纽约土生土长,时年八十七岁,为了不给川普安插保守大法官机会,就是不肯退休的金斯堡大法官。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是美国自由派思想的东部大本营,与西岸三藩市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各据一方,东西呼应。

为了慎重,1992年被小布殊总统提名,成为美国第二巡回联邦法院院长的雅各布斯(Dennis Jacobs),亲自坐堂听证,另外两位联邦法官是卡布兰斯(Jose Cabranes),和1994年被克林顿总统提名为美国纽约地区联邦法院法官的维塔利亚诺(Eric Vitaliano)。

卡布兰斯是首位被美国总统提名出任联邦法官的波多黎各人,而且是两度被提名,一次是1979年被卡特总统提名为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联邦法院法官,第二次是1994年被克林顿总统提名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在1994年8月9日的参议院认可会上,全票通过,他也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历史上首位西班牙裔联邦法官。十年前,雷根总统曾提名托鲁埃拉(Juan Torruella)出任美国第一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

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维塔利亚诺,是土生土长的纽约客,2005年小布殊总统提名他时,美国律师协会发表声明,“大部分会员高度肯定维塔利亚诺法官的资格”。


任何例外都没有击败被告的主权豁免权


整场法理辩论,两造俱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和法理,基本是还是地区法院的老调子。2008年8月14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颁布了《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案》的“维持原判”裁决书:

“原告上诉人是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蒙受损失的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人,遇难者的家人和代表,保险人和财产所有人。 他们对数百个被告提出了侵权诉讼:外国政府,慈善实体以及据称在袭击发生前向基地组织提供财务和后勤支持的个人。

原告从2006年1月10日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终判决中提起上诉,驳回了他们对三十二名被告中十二名的索赔。他们对被解雇的七名被告提出上诉:沙特阿拉伯王国,四位沙特王子,沙特银行家穆罕默德和沙特高级专员公署救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根据《美国法典第28条》,我们对其上诉拥有管辖权。

上诉的主要问题是外国主权豁免的范围。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授予外国主权者在美国的诉讼豁免权,但有列举的例外情况。

上诉的细节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核心指控:被告在9月11日的袭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资助了穆斯林慈善机构,而后者又资助了基地组织。 由于如果没有资源来获得这种恐怖主义工具并向实际实施暴力的人提供资金,就不会有扣动扳机或炸弹爆炸的诱因。2002年7月7日原告辩称,应为被告对基地组织的物质支持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被上诉人,最明显的是王国本身。 首先,我们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官方身份适用于外国政府的个人官员,因此适用于四位王子。其次,我们确认地区法院的结论是,沙特高级专员公署是王国的机构或工具,《外国主权豁免法》同样适用于该王国。

此外,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任何例外均不适用。原告的主张不属于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定例外。《美国法典第28条》特别注明“恐怖主义例外”,因为沙特王国还没有被美国国务院指定为恐怖主义国家的赞助者。

关于外国主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例外,《美国法典第1605(a)(5)条》特别注明“侵权行为例外”,我们拒绝将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由国家资助的恐怖行为所依据,描述为侵权行为。

原告的主张也不在外国主权者的商业活动的法定例外之内。《美国法典第1605(a)(2)条》特别注明“ 商业活动例外”,因为被告的具体指称行为—支持促进和支持恐怖主义的穆斯林慈善机构—不在贸易、交通或商业中。

因此,我们同意地区联邦法院的意见,即该地区联邦法院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四位被索偿的沙特阿拉伯亲王是储君苏丹、纳伊夫、图尔基和萨勒曼,以其官方身份和沙特高级专员公署提出的主张缺乏管辖权。我们同样申明地区联邦法院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对四位王子以个人身份和穆罕默德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寻求管辖权的动议。”


提起上诉的法理和动机


裁决书分析上诉的动机和法理说:

“ 2010年9月13日,原告在多个地区联邦法院的诉讼中,企图要被告们对美国的恐怖袭击负责,这些恐怖袭击向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并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提出了联邦索赔,涉及外国人侵权 法规,《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和《犯罪行为影响者与腐败组织法》,并主张除其他外,包括不合法的死亡和生存,殴打和殴打以及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情感困扰的州法律要求。某些被告提出动议以将其撤案。

原告从2006年1月10日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联邦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终判决中提起上诉,驳回了他们对三十二名被告中十二名的索赔。

他们对被解雇的七名被告提出上诉:沙特阿拉伯王国、四位沙特王子、沙特银行家穆罕默德和沙特高级专员公署救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根据《美国法典第28条》,我们对其上诉拥有管辖权。上诉的主要问题是外国主权豁免的范围。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授予外国主权者在美国的诉讼豁免权,但有列举的例外情况。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被上诉人,最明显的是王国本身。首先,我们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官方身份适用于外国政府的个人官员,因此适用于四王子。 其次,我们确认地区法院的结论是,沙特高级专员公署是王国的“机构或工具”,《外国主权豁免法》同样适用于该王国。

此外,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任何例外均不适用。原告的主张不属于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定例外。《美国法典1605A》恐怖主义例外,因为沙特王国还没有被美国国务院指定为恐怖主义国家的赞助者。

关于外国主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例外。《美国法典1605(a)(5)》指出侵权行为例外,我们拒绝将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由国家资助的恐怖行为所依据,描述为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也不在外国主权者的商业活动的法定例外之内。《美国法典1605(a)(2)》指出商业活动例外,因为被告的具体指称行为,支持促进和支持恐怖主义的穆斯林慈善机构不在贸易,交通或商业中。

粗略地说,据称他们是在向穆斯林慈善机构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从王国以及他们自己的账户中获得,但他们知道这些慈善机构会将资金转给基地组织。纳伊夫王子,苏丹和图尔基王子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批准沙特内部和外部的伊斯兰慈善捐赠。

萨勒曼王子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兼利雅得省省长。他打算将特设委员会作为筹集和支持包括基地组织在内的波斯尼亚伊斯兰运动的渠道。

萨勒曼亲王在2000年从一个叫做“斯雷布雷尼察的母亲”的组织收到的一封信中,被告知萨哈与基地组织有联系,他抱怨说萨哈曼的钱没有用于波斯尼亚的人道主义援助。

苏丹王子是最高委员会主席兼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他已被指定为阿卜杜拉国王的继任者。苏丹至少收到三则警告,指出穆斯林慈善机构是基地组织的前线。苏丹王子还向慈善机构捐款。

根据一份穆斯林报纸在1996年的报告,他根据年度认捐向其中一家慈善机构捐赠了一百万美元。苏丹还向监督其他几个穆斯林慈善机构的科索沃难民沙特联合救济委员会作出了可观的贡献。

纳伊夫王子是沙特阿拉伯内政部长,以他的身份监视和控制在沙特阿拉伯开展活动的慈善机构。当纳夫王子被警告沙特慈善机构充当恐怖组织的阵线时,他与苏丹亲王同在。

直到2001年8月,图尔基亲王一直是王国总情报局的局长。1980年代,图尔基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的沙特大使馆会见了本拉丹,他后来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与本拉登至少会面了五次。

1998年,图尔基同意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意见,即沙特王国不试图引渡本拉丹或其追随者,以换取本拉丹的协议,不以该王国或其皇室为攻击目标。

原告人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联邦法院对苏丹王子和特尔基王子,以及其他在本上诉中没有涉及的被告提起诉讼。地方法院罗伯逊法官(James Robertson)驳回了对苏丹王子和图尔基亲王以正式身份提出的缺乏主题管辖权的诉求,并驳回了对苏丹王子以个人身份提出的缺乏个人管辖权的诉求。


维持地区法院原判的法理


裁决书说明维持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丹尼尔斯法官裁决不变的法理说:

“2005年1月18日,凯西法官(Richard Casey)驳回了对沙特阿拉伯、苏丹王子、图尔基王子和穆罕默德的合并索赔。

在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中,凯西法官援引巡回上诉联邦法庭中的多数意见,得出结论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掩盖了苏丹王子和图尔基亲王的正式身份。原告不怀疑《外国主权豁免法》将沙特阿拉伯保护为外国主权。凯西法官进一步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任何例外都没有击败被告的主权豁免权。

凯西法官同样驳回了对苏丹王子和图尔基王子以及对穆罕默德的起诉,理由是缺乏个人管辖权。凯西法官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事实支持他们的指控,即苏丹亲王通过向当时知道的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慈善机构捐款,有意将自己的活动指向了这个组织。

同样,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可以由法院推断出图尔基亲王主要和个人参与或支持国际恐怖主义和基地组织的具体事实。关于他向慈善机构捐款的结论性指控,没有具体事实事实的指控,即他知道他们向恐怖分子汇钱,这是不够的。

最后,没有指控穆罕默德亲王在他主持的任何一家银行中,都知道或参与任何基地组织的账目,他与苏丹银行的联系据称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包括本拉登在内的基地组织特工开设了帐户,时间和距离太近,无法牵扯到他。

2005年5月5日,地方法院下达了一项命令,驳回了在其余合并案中针对沙特阿拉伯、苏丹王子、图尔基王子和穆罕默德的索赔。原告承认,在其他合并案件中针对这四名被告的指控和证据与已经撤销的案件的指控没有实质性差异。

在2005年9月21日发布的意见和命令中,地方法院以基本上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原告对萨勒曼王子,纳伊夫王子和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的索赔。

法院的结论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是王国的机构,有权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享有豁免权,因此,对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以及萨勒曼王子和纳伊夫王子的起诉以其官方身份缺乏主题管辖权。因缺乏个人管辖权而驳回了对萨勒曼王子和纳伊夫亲王的要求。

我们与姐妹巡回上诉联邦法庭一道,坚持认为以外国官方身份行事的外国的个人官员是该国家的“机构或工具”,因此受到《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保护。多数联邦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第1603(b)条》涵盖的对象是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工具。认可沙特政府官员有权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资格。

2005年12月16日,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b)款》,向苏丹、图尔基、萨尔曼和纳伊夫王子、穆罕默德和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兰事务委员会索赔上诉案,以2005年1月18日和2005年9月21日的命令确认为最终命令。”

对原告来说,在经过了十多年的漫长索赔诉讼后,案件自此走进了司法的死胡同。在强势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下,长臂管辖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克林顿总统提名的凯西法官,是美国司法史的传奇人物,也是美国联邦法官中唯一失明的法官,已于2007年3月22日谢世,享年七十四岁。


因应国内外恐怖袭击的两大立法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九一一恐怖袭击,踏到了美国人民的底线,全国同仇敌忾,要将恐怖分子缉拿归案,接受审判。

纽约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维持了地区联邦法院的裁决,认为沙特阿拉伯政府、数位大臣和四位王子,全受《外国主权豁免法》保护,不予起诉的裁决,迫使美国国会不得不从新立法,修改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司法漏洞,于是《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迅速地应景出炉。

《美国法典》里有两条关于非常特殊的反恐法律,一条是1996年4月24日开始生效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一条是2016年9月28日开始生效的《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前者的制裁对象是国内的恐怖分子,后者是制裁国外的恐怖分子。

《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是美国国会对国内恐怖分子袭击行为的回应。1993年2月26日,纽约世贸大楼被恐怖分子使用卡车炸弹攻击,造成六死一千余人受伤致命性损失,美国人民还未曾从噩梦中清醒过来,又发生了1995年4月19日俄克拉荷马城卡车炸弹攻击案,造成一百六十八人死亡,680人受伤惨剧。

1995年4月27日,堪萨斯州联邦参议员杜尔(Bob Dole),提出《全面预防恐怖主义法》,1995年6月7日,参议院以九十一票同意八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通过,1996年3月14日,众议院以同意票通过,1996年4月15日,参众两院两院联席会议表决,参议院以九十一票同意八票反对通过,众议院以两百九十三票同意一百三十三票反对通过,1996年4月24日,克林顿总统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

《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的命运和《全面预防恐怖主义法》完全相反。2015年9月16日在参议院提出立法动议,2016年5月17日参议员口头投票通过,2016年9月9日众议院口头投票通过,2016年9月23日,却对穆斯林情有独钟的欧巴马总统,以“这个法案将会为美国的外交人员带来危险”为理由,大笔一挥,将之全盘否决

美国国会对于欧巴马总统的否决,极度愤怒,一场反否决风暴行动,吹遍了参众两院每一个角落。

2016年9月28日,参议员以九十七票同意一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成功地反否决,同一天,众议院亦以三百四十八票同意七十七票反对票数,压倒性成功地反否决,按照美国立法程序,《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立即生效,成为美国法典。这条法律,是欧巴马八年总统任期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被国会反否决成功案例。

《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是为纽约九一一恐怖袭击受害者家属量身定做的法律。也是长臂管辖权跨越《国家主权豁免法》,允许在美国联邦法院里追诉因外国恐怖行动受害者,要求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这条立法主要的制裁对象是国外的恐怖分子。

《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的立法,无权是针对沙特阿拉伯政府而量身订造的,虽然没有点出沙特阿拉伯国家的名字。它针对涉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伤害,死亡或损害的外国索赔,对《外国主权豁免法》和《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进行了修订。

当纽约州民主党参议员舒默(Chuck Schumer),与德州共和党参议员科宁(John Cornyn)的立法动议在参议院提出后,立即触犯到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敏感红线,对已经因九一一纽约恐怖袭击事件导致两国关系跌至冰点的外交关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沙特阿拉伯外交部长告诉当地新闻社说,沙特阿拉伯王国极度关注此事,美国国会必须纠正《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法案,以避免“严重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沙特阿拉伯财政部长直接公开威胁说,如果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沙特阿拉伯政府将立即抛售七千五百亿美元的美国国库券!狼狈惊惧,手忙脚乱,已经连外交礼貌都忘记了。

在过去,如果美国国务院指定该国为恐怖主义国家的赞助者,并且受到该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援助的损害,则允许美国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该外国。《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则授权联邦法院对任何外国对美国国民或财产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支持行使主题管辖权,而不论该国家是否被美国国务院指定为恐怖主义国家的赞助者。

在立法动议上,《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的立场是清晰无误的:“制止恐怖主义,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和其他目的的行为。(An act to deter terrorism, provide justice for victim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生效后两天,九一一恐怖袭击受害人、寡妇德西蒙(Stephanie DeSimone)连同她女儿,入状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以“ 沙特阿拉伯政府明知为基地组织恐怖组织提供了物质支持和资源,并促进了9月11日的袭击。”为法理依据,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国,要求经济赔偿。

在九一一恐怖袭击那天,怀妊两个月的德西蒙,她正在五角大楼工作的丈夫、美国海军司令邓恩(Patric Dunn),现场被冲撞进来的飞机杀死。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外交恐吓和经济制裁威胁,好像没有任何效果。一年之内,但在纽约州,就有二十五件,包括九千余人的类似索赔官司,涌进了纽约南区联邦法院。

沙特阿拉伯王国还是继续聘请为皇家连胜两局的凯洛格汉森律师楼,为主要的辩论老师。凯洛格亲自出征,在纽约南区地区联邦法院和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上,靠紧咬《外国主权豁免法》而使沙特阿拉伯王国、王公大臣和四位王子全身而退,如今大环境改变了,《外国主权豁免法》不灵了,不再是护身符了,但是凯洛格找到了另一条救命稻草:美国国会的《九一一委员会调查报告书(THE 9/11 COMMISSION REPORT)》!

《九一一委员会调查报告书》中有关沙特阿拉伯王国部分,是这么结论的:“没有证据表明沙特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或沙特高级官员是个人资助的基地组织策划的袭击,但沙特政府资助的慈善机构确实很有可能这样做。”

凯洛格出身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1982年曾任纽约市第二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谭巴斯法官(William Timbers)的法律助理,1986年起一连四年,他是纽约州南区刑事部美国司法部助理美国检察官,那是全世界文明社会检察官敬仰的楷模职位。

2020年一月的预审庭上,凯洛格以这个官方结论,加上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的调查报告来回应告诉,他反复强调,“ 原告不能证明该国或任何附属慈善机构是袭击的幕后黑手”,并要求撤销案件,但被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庭丹尼尔斯法官拒绝。

“明确阐述合理依据”,他所指的,就是新出炉的《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依照该法,美国联邦法庭拥有司法管辖权。

丹尼尔斯法官驳回了声称本拉登缺乏管辖权的说法,该两家沙特银行和一家由本拉丹家族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九一一恐怖袭击提供了资金和金融服务。他还驳回了对国有的慈善机构沙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救济高级委员会的要求,称原告的“有罪联系”指控没有克服其豁免权的推定。

美国政府负起了应有的法律责任,2001年9月11日,国会成立的《九一一恐怖袭击受害者赔偿基金》,向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分配了七十亿美元。

据该基金的前公益管理人费恩伯格(Kenneth Feinberg)说,目前有两千九百八十三个遇难者家庭,平均每项索赔获得的免税额超过两百万美元,另外对于受伤者,平均每人赔偿四十万美元。

《九一一恐怖袭击受害者赔偿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受害者得到政府赔偿后,放弃对数家航空公司的民事追诉权。在九十四个死亡家属中,有九十三个接受了条件,只有一个家属单案另诉,最后拿到的赔偿金,扣除了高达一半的律师费后,余额与其余的家属几乎相差无几。


伊朗脱不了连带法律责任


在九一一索赔官司中,美国律师是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协助危害美国人民从犯的。在一场空洞的起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取得了全胜,原因是伊朗从头到尾都不理睬也不回应诉讼,被联邦法院做出了缺席裁决。

2004年,纽约著名律师海弗勒(Robert Haefele),代表一千零八名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联状控告伊朗,“有强烈的证据显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伊斯兰革命卫队,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向九一一劫机者提供了包括培训与经济在内的援助。”

基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阻碍,案件一直无法进行下去。《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生效后,丹尼尔斯法官下令案件可以开庭审讯。

同样是被告,伊朗的态度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完全不同:由始至终,伊朗政府、伊朗军队和伊朗中央银行,就没有作出任何反应,更不用说派人出庭应讯了。

2018年5月1日,在缺席审判下,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庭丹尼尔斯法官签署了违约裁决(default judgement),下令伊朗政府,必须向一千零八名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作出赔偿。

分配如下:受害死亡者的配偶得一千两百五十万美元,父母得八百五十万美元,每位孩子得八百五十万美元,每位兄弟姐妹每人得八百五十万美元。除此以外,丹尼尔斯法官还在裁决书中,为原告们保留了未来追诉附加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的权利。

这是个皆大欢喜的正义裁决,但是问题来了:法院的裁决有了,但是到哪里去兑现这些钱呢?海弗勒清查了一遍,发现狡猾的伊朗,在政府名下,根本没有什么允许扣押的财产!这个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案例,也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猎枪卡机打死人的诉讼上。

前两天,在白宫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川普总统,“你要中国共产党赔偿被武汉病毒杀死的美国人,每位受害者的金额是多少?”川普毫不犹疑的就说:“每位美国人受害者家属最少不低于一千万美元!”川普的数字不是空想出来的,其根据就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庭丹尼尔斯法官的诉伊朗政府裁决书,与利比亚政府在洛克比轰炸事件(Lockerbie bombing)案中庭外和解的赔偿数字。


百国索赔武汉病毒官司


在《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开路下,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官司崎岖多难。越来越多出土的证据,似乎箭头全指向沙特阿拉伯王国,整个形势越来越对沙特阿拉伯王国不利。

《华盛顿邮报》特约专栏作家卡修吉(Jamal Khashoggi)的谋杀,为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官司,涂上一层恐怖的色彩。卡修吉是一位沙特阿拉伯王国独裁专制的民主斗士,经常严厉的批评储君萨尔曼,埋下了杀身大祸。

卡修吉有着极其复杂的背景,除了为《华盛顿邮报》撰写专栏外,还兼任数家阿拉伯电台和报纸的主编,更重要的是,他曾数次亲自采访过本拉登。

1958年10月13日在沙特阿拉伯麦地那出生,2018年10月2日,在沙特阿拉伯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领事馆里面,被沙特阿拉伯特工肢解碎尸而死,细节逐渐曝光,几乎所有的幕后主凶矛头,全都对准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储君萨尔曼!  

在川普政府的庞大政治压力下,沙特阿拉伯政府的说法不停地改换剧本,一开始说卡修吉是活着离开领事馆的,十八天以后又说因为在领事馆里面打架受伤,正在疗养。2018年10月2日,再也无法继续编故事了,沙特阿拉伯王国司法部长只好承认,“那是一件有预谋的谋杀!”。

十八名“嫌疑犯”包括十五名派去“惩罚”卡修吉的特工全部被拘捕,后来枪毙了五名“杀人犯”,这更被批评为杀人灭口的行为。

2018内11月16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得出结论:是沙特阿拉伯王国储君萨尔曼亲自下达对卡修吉的暗杀令!2018年10月2日,《时代周刊》将卡修吉为封面人物,并与之为“真理的守护者”。

另一个沙特阿拉伯王国必须要将卡修吉除之而后快的原因,就是他曾与代表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律师多次密谈,是未来法庭上重要的证人之一。

卡修吉之死,为九一一受难者家属索赔诉讼,增加了道义上、人性上和证据逻辑推理上的筹码。在未来的索赔大审中,必然会成为使沙特阿拉伯王国和皇室极度难堪的重头戏。

沙特阿拉伯王国在骨子里就反穆斯林的川普政府下,是难以讨好的,现任司法部长巴尔已经将三名重要的涉案人物名字,有条件的交给了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律师,一旦公开,更将会对沙特阿拉伯王国造成极其难堪的困局。

所谓有条件,指的是这份机密文件,只供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律师参考,如果外泄,将被刑事起诉。

2020年3月4日,就卡舒吉之死严重威胁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国四名重要证人一事,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召开紧急听证,“谋杀记者卡舒吉就是那些反对沙特阿拉伯的人所面临的那种危险的例子!”。

美国地区联邦法官纳特本(Sarah Netburn)说,“证人受到威胁的指控使我感到困惑!“并要求原告律师提交陈述,“在3月18日之前详细记录下你所拥有的信息!”。纳特本允许律师进行修改证人的名字。法官裁定提交的文件将加盖保密公章,确保沙特政府的法律团队将无法获取。

在法律争执中,是否应将潜在证人的身份移交给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团队,引发了安全问题。 原告律师认为交出此类信息为时尚早,因为目前尚不清楚哪些潜在证人将被排除作证。

九一一恐怖袭击死难者家属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官司方兴未艾,就被波涛汹涌的武汉病毒百国索赔世纪官司的浪潮淹没了,但是在美国,这类的索赔官司,可以拖可以赖,但永远不可能自动消失。


利比亚为洛克比轰炸事件赔偿二十七亿美元


如果说九一一恐怖袭击是一场国家行为的话,可能会引起诸多的反对和猜疑,但是十九位恐怖分子杀手中有十五位是沙特阿拉伯公民的事实,很难使沙特阿拉伯政府置身事外,九一一受难者家属索赔官司,就像一个泥巴潭,越往后拖越会夜长梦多,越会招惹出更多的难堪。利比亚政府在另外一件恐怖袭击勾当被识破后,造出了息事宁人的动作:掏钱了事,这就是人类近代史上著名的洛克比轰炸事件。

1988年12月21日,泛美103班机从德国法兰克福,经英国伦敦到美国纽约,途径苏格兰洛克比时,在空中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两百四十三位乘客、十六位班机人员和十一位地面局面全部落难,总数高达两百五十九人,其中共有一百九十名死难者是美国公民。一场空前的索赔司法行动,随着美英数国三年的调查结果而缓慢但平衡地进行。

一场空前的调查作业立即展开,在方圆两千平方千米范围内,搜寻到四百万件碎片,在现代电脑技术的协助辨认下,用一万块碎片重建出基本的原来机型。

调查员从一块不经眼的碎布上,寻找到破案的线索:该布与爆炸的东芝牌卡式音带机盒子的包装布同款,意味着如果找到购买该布者,就可以确定为恐怖袭击嫌疑人。

数百位专家展开以该快碎布为突破案件的希望的调查,从该布的原产地马耳他,再追查商人高奇(Tony Gauci),他证实是卖给了一位利比亚人迈格拉希(Abdelbaset al-Megrahi)。

迈格拉希是利比亚情报局官员,也是国营阿拉伯利比亚航空公司的首席安全情报官,这个突破使调查人员恍惚看到了洛克比轰炸事件背后利比亚狂人卡扎菲(Muammar Gaddfi)的影子。

1991年11月13日,美国司法部颁布了对迈格拉希和马耳他卢卡机场总经理菲玛(Lamin Khalifah Fhimah)的起诉书。联合国和美国执行对利比亚的经济制裁压力,迫使卡扎菲把两人交出来,在荷兰宰斯特营法庭受审,菲玛被判无罪,迈格拉希被判终身监禁。

2011年2月22日,前利比亚司法部长贾利勒(Mustafa Abdul Jalil),在接受瑞典新闻报纸《表达报(Expressen)》采访时说:卡扎菲是洛克比轰炸事件真正的元凶,是他亲自下令执行的犯罪勾当!

基于经济利益和摆脱不了文明世界的追责,利比亚采取了破财挡灾息事宁人的善后策略。2002年5月29日,利比亚政府提出有条件的赔偿方案:利比亚中央银行出资二十七亿美元,赔偿两百七十名死亡者家属,每个家属平均可得一千万美元,全款存在瑞士银行专户里备用,在联合国取消对利比亚经济制裁时支付百分之四十,在美国政府取消对利比亚经济制裁时支付百分之四十,在美国国务院把利比亚从《赞助恐怖主义国家名单》时再支付最后的百分之二十。

2006年5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接受利比亚的赔偿方案,并计划与利比亚全面恢复正常关系,与考虑把利比亚从《赞助恐怖主义国家名单》上取消。2008年10月31日,老布什总统签署了《美国总统第13477号行政命令》,撤销了美国法庭的控告利比亚案件,全面恢复了美国-利比亚外交关系。


长臂管辖权不允许外国主权国在美国犯罪


2016年的《反对恐怖主义赞助者法》,修改了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漏洞,允许受到任何伤害的美国公民,无论该外国政府是否在美国国务院的《赞助恐怖主义国家名单》上,都可以在联邦法院提起司法赔偿诉讼。从以往的数十件最高法院案例来看,受到武汉病毒侵犯和伤害的美国公民,当然拥有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索赔官司的权利。且不论其他国家的索赔情况,仅美国目前已因武汉病毒而死的人数,已经超过七万余人,感染超过一百二十万人,因武汉病毒而连锁出来的社会停顿损失,绝对是个使任何国家都无法承受的代价。

数件武汉病毒索赔官司已经启动,为全球百国索赔的司法打响了头一炮,追加者将会以远比九一一受害者家属索赔官司万倍的威力,像漫天雪花似的涌进美国联邦法院,也会在全球各地的法院遍地开花,不仅是美国司法史上绝无仅有司法盛况,也是人类司法史上首次的集体司法正义行动,全球百国武汉病毒索赔诉讼,将成为一部人类的警世启示录:任何没有人性的恐怖行为,必会付出对等的代价!邪恶的罪行,必然要付出邪恶的代价!


高胜寒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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