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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杀言论自由的“媒体分类法”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6年02月06日09:33:4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扼杀言论自由的“媒体分类法”

张三一言

有一贯反对言论自由,公开为中*gong专-制统-治-者压制、封杀言论自由辩护的者曾提出“错误言论没有表达的权利”、言论可以规范等理论来为中*gong的言禁网禁提供理据,给言论自由权利多加上几把锁。现在又为中*gong扼杀、压制言论自由提出新理论:用对媒体进行分类法来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次为中*gong言禁帮腔助势者说得比较漂亮。从正面肯定言论自由的姿态出现,说:用媒体分类法是保证言论自由的一种好方法。言下之意当然是不受分类规范的媒体就不给言论自由的保证了。若不受分类规范的言论也一样可以受到保证的话,立论就变成废话了。既然提到“保证言论自由”,可以明确无误地理解,这个分类就是一项法制行为,而不是道德判定。

那么立法规定媒体分类到底是保证还是扼杀言论自由?

这要看你用什么方法分类和怎么样分类。

这位助共言禁的文人说:“袁伟时的理论,是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应该被规范在学术刊物上刊登。而“冰-点”则是属于大众媒体。应该刊登一些大众化的东东。…应该对各种媒体,给予区别。文学类就是文学类,新闻类就是新闻类,学术类就是学术类,大众类就是大众类。”

这位文人一贯标榜自己的东西是科的结论。可是这段说词就极不科学。媒体分类是基于“需要”。“需要”可由利益、效率(或称市场)决定,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就可以自由地选择。言论自由是基于“权利”。权利除了可以由个人选择外,还必须有法规的保护才能得到实现,所以权利需要由法律界定。现在把应由法律界定的权利和由市场决定的需要混成一团浆糊。

媒体当然应该分类,事实上媒体是分类的。

首先,因为媒体分类是利益和效率而由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可以按照专业分类,例如某类科学刊物、新闻、马经、性…;也可以按照读者对象选择“不分类”的分类。一般的电台、电视、综合性报刊等是属于不分类的分类,它会刊登任何内容,只要读者喜欢就是了;当然,这也可以说是按照读者对象作分类。很多读者对袁伟时的理论有兴趣,刊登能得到经济利益或推广之效,所以刊登是正确合理做法。什么叫“大众媒体”?刊登大众喜闻乐见内容的媒体就是众媒体。若因为《冰-点》是大众媒体而不准刊登袁文的理由成立,则现今的报刊电台电视台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利学内容的文章就不能刊登了。这一来在这个世界就只有专业媒体而没有“大众媒体”了。

倘若是由利益效率决定,刊登不是专业所属文章,因而走失读者,这是主事者自我“倒米”;是个人的自由决定,与人开关。倘若由法律规范不准刊登非本专业所属文章,不但是狗抓老鼠多管闲事,更重要的是侵犯言论自由权利。

倘若可以由权力者立法规定媒体分类,由于权力扩张和柏金逊定理,规管会越来越细和越来越严苛。这样立法规管的最后结果,是所有综合性媒体必将被分类成众多单一化的媒体。例如,社会性质的报纸要分成社会新闻报导报、社会评论报、社会学术报、社会娱乐报、其它诸如经济等也必须如此细分;不可超越刊登细分后的专业界线。这样的效果有二,一是民众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被窒息;二是为统-治-者禁绝言论自由权利提供方便;例如,在万千种分类中,只禁绝诸如社会新闻报导报、社会评论报就可以完全达到杜绝言论自由的目的。

可见,立法分类媒体不但不能保证言论自由,相反还必然侵犯言论自由权利。

为了让人相信立法分类能保证言论自由的谎言,这些为专-制统*治言禁卖力者提出了荒诞的理据。他们的理据是这样的:文学类的杂志,可以刊登各种虚构的小说,绝对没有问题,都是合法的。例如,收租院,白毛女等等。倘若把虚构的小说,当成是新闻在大众媒体发表,就是一种错误;就不能保证你的这种言论自由。

这又是一种偷换概念的把戏。事实是,你把小说当作新闻之所以犯错和违法,那是因为它造谣而不是因为它刊登在什么不同分类的媒体上。不论什么媒体,只要主人同意你把小说刊登到他的刊物上都不犯错都不犯法;同样,你把小说当新闻,不论发表在什么媒体上都是错误和犯法。这是把“造谣犯法”偷换成为“在不同媒发表犯法”。作伥者就是这样愚弄人们的。

这些愚弄民众者说:倘若媒体把学术中尚未成熟的理论拿来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就有可能误导读者。我要指出的是,若如此,只是错在“未成熟的理论误导读者”,而与它发表在什么媒体上无关。难道像韩国黄禹锡“干细胞事件”那样把未成熟或假理论发表在专业媒体上,误导学者就不是错误?就不犯法?可见,问题不是分不分类刊登,登在什么媒体上,而是你刊登的东西是否错误和犯法。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人们可以用正确的理论反驳和纠正,若误导引发损害,则以法追究。而不是规定它发表在什么地方。

这里还要顺带指出,《收租院》绝对不是作为小说呈现在人们面前,而是作为有时间、有地点、有人证实刘文彩犯罪的真人真事和历史,是作为鼓动阶级仇恨消灭地主的理据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所以不管它设在什么地方,形诸文影音发表在什么地媒体都是错误和犯法的。它之所以是错误是因为它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把小说当新闻固然是错误和犯法,现在把以往造谣捏造成为的“事实和历史”说成是小说,则是卑劣。

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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